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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辛亥革命发生在一个民族构成极其多元的王朝国家,最早用以动员这场革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同时期欧洲民族主义为范本的汉民族主义,以汉族独立建国为诉求,但最终竟未造成国家解体或大规模的地区分离,民国大致完整地继承了清王朝的版图与人口,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原因何在,值得探究。 与其他帝国一样,清王朝能将境内无数民族联合在一起,靠的并不是今天类似“中华民族”或“中国人民”这样的共同体意识的营造,而是各民族上层精英对同一个皇帝的共同效忠。一旦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抽掉皇帝,各民族之间就有可能难以达成相互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建国。早在1902年,立宪派领袖康有为就警告,在中国推行各省自立的革命,可能会像印度那样遭列强各个击破,终至于瓜分灭国的命运。他尤其强调,蒙藏是因为对满清皇帝的效忠才保留在中国之内,如果贸然推翻满清皇帝,极有可能引发国家分裂。换而言之,在康有为看来,汉民族主义者的反满共和革命与国家的独立统一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而在武昌起义爆发之后,1911年10——11月,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之问题》中指出:“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训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当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相互牵制,康有为所担心的全面瓜分结局在辛亥革命之后并没有出现。但正如康梁所料,武昌起义发生以后,在满清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蒙、藏都发生了分离主义运动。 因而,对于中华民国的建国者来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完成政治革命,同时又能够保持中国领土的完整性,保证革命之后只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但不是建立新国家的国家继承。武昌起义之后,一些南方革命者们迅速调整了策略,淡化汉民族主义色彩,而改为主张“五族共和”。这个口号中的“共和”体现了与清王朝的断裂,但“五族”的表述又体现了与清王朝的连续性,意在全面继承清王朝治下的中国版图与人口。但南方革命者建立必要的主权…
中国的辛亥革命发生在一个民族构成极其多元的王朝国家,最早用以动员这场革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同时期欧洲民族主义为范本的汉民族主义,以汉族独立建国为诉求,但最终竟未造成国家解体或大规模的地区分离,民国大致完整地继承了清王朝的版图与人口,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原因何在,值得探究。
与其他帝国一样,清王朝能将境内无数民族联合在一起,靠的并不是今天类似“中华民族”或“中国人民”这样的共同体意识的营造,而是各民族上层精英对同一个皇帝的共同效忠。一旦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抽掉皇帝,各民族之间就有可能难以达成相互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建国。早在1902年,立宪派领袖康有为就警告,在中国推行各省自立的革命,可能会像印度那样遭列强各个击破,终至于瓜分灭国的命运。他尤其强调,蒙藏是因为对满清皇帝的效忠才保留在中国之内,如果贸然推翻满清皇帝,极有可能引发国家分裂。换而言之,在康有为看来,汉民族主义者的反满共和革命与国家的独立统一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而在武昌起义爆发之后,1911年10——11月,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之问题》中指出:“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训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当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相互牵制,康有为所担心的全面瓜分结局在辛亥革命之后并没有出现。但正如康梁所料,武昌起义发生以后,在满清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蒙、藏都发生了分离主义运动。
因而,对于中华民国的建国者来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完成政治革命,同时又能够保持中国领土的完整性,保证革命之后只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但不是建立新国家的国家继承。武昌起义之后,一些南方革命者们迅速调整了策略,淡化汉民族主义色彩,而改为主张“五族共和”。这个口号中的“共和”体现了与清王朝的断裂,但“五族”的表述又体现了与清王朝的连续性,意在全面继承清王朝治下的中国版图与人口。但南方革命者建立必要的主权连续性关系的努力是否成功?我们在今天所看到的清朝与民国的主权继承关系,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建立起来的?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的视角,对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进行初步探讨。在本文看来,革命与建国并不仅仅是政治事件,更是旧有的法律规范体系终结与新的法律规范体系创生的法律事件。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过渡,以及相应的主权代表结构的出现,都需要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我的基本观点是:南方革命者的言辞与行动,并不能完整建立起民国与清王朝必要的主权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很大程度上基于一场大妥协:经过南北方的磋商,皇帝颁布逊位诏书,将自身的主权移交给由五族组成的全体国民,并指定袁世凯为临时共和政府的组织者;其次,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复杂之处在于: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行使了清帝转移的主权,但同时也继承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换而言之,从结果上看,袁世凯在1912年仍没有开创一个不同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
传统的主流历史叙事否认这场“大妥协”具有任何积极意义,认为它恰恰体现了革命的不彻底性:大批旧官僚和立宪派“投机”革命,“篡夺”了革命果实;“大妥协”中优待清朝逊帝的做法,也为民国时的君主复辟埋下了伏笔。但近年以来,已有一些研究论文试图对这场“大妥协”作出不同的评价。如喻大华的《<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探溥仪潜往东北的一个原因》即指出,《清室优待条件》并非由袁世凯一方炮制,而是由南方首先提出,南北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一妥协避免了列强干涉、内战和国家分裂,维护了民族团结,具有积极意义。而1924年冯玉祥单方修改《清室优待条件》,间接促成了日后溥仪投靠日本人。杨昂《中华太平盛世:清帝国治下的和平(1683-1799)》充分肯定清帝国为民国留下的遗产,包括“完整的疆域,整合的政制体系,多元融合的民族,自由发展的宗教”,并指出,“五族共和”的提出,离不开清帝国既有的政治实践。常安《“五族共和”宪政实践新论》则强调了清末立宪运动与民国宪政实践的连续性,将清帝逊位诏书视为清帝和民国政府之间的政治契约。这几个研究的共同点是,充分注意到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将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与民族团结作为重要的政治价值,从而避免了那种仅仅着眼于政治制度的“先进”、“落后”的做法。
本研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所作的进一步探索。我的主要努力是,进一步展开这场大妥协中的各个环节,对各方言辞与行动的法律意义作出细致剖析。在我看来,革命与建国固然都有其暴力性,但绝不是在法律规范的真空中发生的,不是“一张白纸,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与过去的法律规范进行对话,并创设新的法律规范。1911——1912年的“大妥协”,因其妥协性,更具有丰富的法律意涵,值得我们去细细发掘。
1911——12年的革命者们对于这场革命的想象打着浓重的美国革命模式的烙印。这一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分离——联合”模式:首先是各个地方单位从一个大帝国中分离出来,然后联合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无论是从武昌起义的革命者的言辞和行动,还是从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孙文的表述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模式的影子。
武昌起义的革命者——多数是激进的汉民族主义者——设计的建国模式高度接近于美国模式。武昌起义爆发后第二天(10月11日),革命人士在湖北省谘议局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废除宣统年号,采取黄帝纪年,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政体为“五族共和”,国旗为代表汉满蒙回藏五族的五色旗,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并约定向全国推广革命,凡一地起义成功,立刻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某省都督府。然而以政体为“五族共和”与以国旗为五色旗两条并未实行。鄂军都督府所发布的一系列文告,均体现出强烈的汉民族建国主义的色彩,如10月11日颁布的颁布《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内有“汉家中人立期,建立中华民国”的字样。其随后颁布的《布告全国电》、《布告海内人士电》等,也以“汉族”、“汉人”、“十八省”等为号召。鄂军都督府也并未真正挂出五色旗,而是以代表传统上汉人居住的十八省的十八星旗为旗帜。
这一系列言辞和行动中,就已经包含了“分离”和“联合”两个环节——“分离”,是相对于清帝国而言的;但各省在“分离”的同时,通过宣布建立“中华民国XX省军政府”,加入了中华民国。“五族共和”与“五色旗”的提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继承清帝国疆域与人民的设想,但并未真正付诸实施。实际被采用的“十八星旗”体现出了武昌的革命者对于中华民国的版图设想:它包括主要由汉人居住的十八个省,但并没有包含黑龙江、吉林、奉天、新疆四个行省以及蒙、藏等广大区域。这一建国思路接近于美国模式:北美的革命者们满足于建立自己的国家,并没有试图去统一英格兰、苏格兰与威尔士。
在晚清时期,许多反满民族主义者已经自觉地以美国为建国楷模。如陈天华《猛回头》即视美利坚为五洲万国中“最平等,最自由,最为极乐世界者",呼吁“要学那,美利坚,离英独立”。邹容《革命军》也提出“模拟美国革命独立之义”。武昌起义之后,清廷派北洋军南下镇压。11月9日,黄兴致书袁世凯云:“明公之才能,高出兴等万万。以拿破仑、华盛顿之资格,出而建拿破仑、华盛顿之事功,直捣黄龙,灭此虏而朝食,非但湘鄂人民戴明公为拿破仑、华盛顿,即南北各省亦当无有不拱手听命者。”对“华盛顿”这一形象的运用,可以表明美国建国模式对于革命者的吸引力。
内地的脱离清廷运动马上引发了边疆治理的危机。如果汉人试图以民族为基础建国并排斥其他民族,其他民族是否也可以从满清帝国脱离出去?辛亥革命爆发后的11月8日,清王朝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先接到一封署名四盟王公喇嘛的要求“勤王”的呈书,随后再接哲布尊巴呼图克图宣布外蒙古独立的通告,通告中写道:“我蒙古自康熙年间隶入版图,所受历代恩遇,不为不厚。乃近年以来,满洲官员对我蒙古欺凌虐待,言之痛心,今内地各省既相继独立,脱离满洲,我蒙古为保护土地,宗教起见,亦应宣布独立,以期万全……库伦地方,已无需用中国官吏之处,自应全数驱逐,以杜后患。”根据此通告的表述,蒙古独立既是对晚清消除五族藩篱的“新政”的反应,也是对内地汉人脱离满清帝国的反应。而在1912年,西藏噶厦政府以dalai喇嘛的名义发表如下通告:“内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国。嗣是以往,凡汉递致西藏之公文政令,概勿遵从,身着蓝色服者,即新国派来之官吏,尔等不得供应,……自示以后,凡我营官头目人等,务宜发愤有为,苟其地居有汉人,固当驱除净尽,即其地未居汉人,亦必严为防守,总期西藏全境汉人绝迹,是为至要。”以上两通告表明,分离主义势力认为内地辛亥革命的目标是成立新国,已与大清相异。蒙藏属于大清,但不属于汉人建立的“中国”,为求自保,自应脱离。
汉民族主义的“十八省”建国方案,因而面临着无法继承清朝全部版图和人口的致命弊端。不过,南方革命阵营中大量立宪派、旧官僚与温和革命派并不赞同这一思路。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之下,十八省建国的方案逐渐被废弃,代之于“五族共和”的方案。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就贯彻了“五族共和”的思想。1912年1月1日,孙文在南京发布《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宣言书》中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
这一《宣言书》指出,经由“脱离”与“联合”两个步骤,产生的是一个“五族共和”的统一国家。孙文这一表述,克服了激进汉民族主义者的单一民族建国思想,将蒙、藏脱离帝国的行为也解释为加入民国的行为,为民国继承清王朝版图提供了一个法理论证。但南京临时政府是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转换而成的参议院选举产生的,真正参与了南京政权建立的,只有十七个省的代表,而这十七个省中,实际上又只有十四个省成功独立。这些代表多由各省都督委派,并非民选,这当然是一个程序上的瑕疵,换而言之,即便对于独立成功的十四个省而言,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代表性也是成问题的。但这仍然不是最大的问题。最麻烦的是,如果走自下而上的联合模式,势必要求参与联合的主体明确表态结合成同一国家,那么,未表态甚至反对加入这一共同体的主体,是否可以被想当然地划进来?蒙、藏、疆、满洲等地并没有代表参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创建,甚至蒙、藏的分离主义运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孙文以“脱离——联合”的逻辑,宣布这些地方亦加入中华民国,只是一种单方面的宣告,并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不过,任何一个通过暴力革命产生的共和政府都具有“自我任命”的性质,因为在革命条件下,不可能一步到位地通过选举程序获得全国人民的正式授权。一个“自我任命”的政府,如果能在事后获得正式程序的认可,就可以在一种追溯意义上得到正当化。只是在完成正式的法律手续之前,这一政府始终是“临时政府”。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南京临时政府有效控制地域有限,也从未得到列强的外交承认,尽管英、法、德、美、俄、日等列强与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接触,在南北和谈期间也居中调停,但他们仍然承认清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只是以中立为行动策略。我们或许可以说,列强表现出了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作为“交战团体”的意向。但是,列强保持中立,只是其行动策略,并未使自己受到保持中立的法律义务的约束,对他们来说,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地位介于“叛乱团体”与“交战团体”之间。
由上可见,革命派参照美国建国经验而提出的“分离——联合”说,并不能在法律上完成民国对于清朝的主权继承关系的建构。在笔者看来,在建立民国与清朝的主权继承关系方面,更值得参考的理论是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提出的清皇室主动向民国让与主权的“主权移转说”。在1913年一篇题为“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的文章中,有贺氏将讨论的重心从武昌起义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转移到南北议和与清帝逊位诏书上。其主要观点是:清帝逊位诏书宣布主权从皇帝转移到全体国民,因此中华民国的主权系由清帝让与而来。
由于有贺氏在袁世凯复辟帝制运动中所扮演的不光彩的角色,他的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受到中国人的冷落。但“不因人而废言”应是历史研究者的基本伦理,有贺氏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在今天理应得到公正的评价——当然,有贺氏在其论证中也夹带了一些刻意为袁世凯的正统性作论证的“私货”,应在分析中仔细甄别。
有贺氏首先肯定,中国的共和革命与美国、法国共和革命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必将原先属于君主之统治权全然废绝,举凡一切政治决于民意明矣。”有贺氏也肯认南方革命志士的浴血奋斗,“与法美无异”。然而,从学理上说,“民国革命政府成立之最后手续”与法国与美国有极大的差异。在法国与美国,是人民通过暴力革命从君主手中夺得主权,而在中国,则是君主向人民“让与”主权。
有贺氏梳理了自从武昌起义以来到清帝退位的事件,将其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清帝钦定宪法慰谕君民之时期”,覆盖1911年10月10日——1911年12月初。在武昌起义后,清廷降罪己诏,颁布宪法,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但各省仍纷纷独立。12月初,独立各省代表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时期、“君主立宪、共和立宪二者以何为宜付之国民会议公决之时期”,覆盖12月6日——12月31日时期。12月6日,监国摄政王退位。9日,袁世凯致电黎元洪,启动南北和议。清廷代表唐绍仪和南方代表伍廷芳经过数次谈判,达成了开国会公决政体的协定,29日,袁世凯与各国务大臣向皇太后呈递奏折,同日,隆裕皇太后即降旨准奏。31日,上海全权代表会议开始商议开国民会议的细节,但由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南方革命派抢先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导致国民会议未能召开。
第三时期、商议将共和承认与皇室优待各条交换之时期,覆盖1912月1月份的多数事件。1月1日,孙文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3日,袁世凯奏请清廷顺应民意,实行共和。17日与22日两次御前会议,蒙古王公和满族亲贵王公都反对共和。但22日,“伦贝子世徐两太保入内廷密商”,说服皇太后勿采纳亲贵与蒙古王公意见。20日与24日,袁世凯与南方代表伍廷芳交换了清帝退位的相关优待条件。
第四时期、关乎南北统一条件折冲讨论之时期,大致从1月22日到2月10日。在此期间,南北方就清帝退位办法进一步进行了协商。1月22日,孙文通电提出五项清帝退位条件:1.清帝退位应由驻京各国公使或其派沪领事转告民国政府;2.袁宣布绝对赞同共和主义;3.孙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之后即辞职;4.由参议院选举袁为临时总统;5.袁在被选为临时总统后必须宣誓遵守参议院所定宪法。但经过协商,最后的清帝退位实际上是按照袁世凯2月11日宣布的办法办理:清帝逊位诏书由袁世凯副署,“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换而言之,孙文所期望的清帝退位布告通过外国使团转交在南京临时政府这一点并未实现。
有贺氏注意到南北方在如何宣布清帝退位问题上的分歧。对于南方来说,之所以要求清帝退位必须通过各国外交使团来转告“民国政府”,是因为他们认为通过革命,“中华民国”已经建立,南京临时政府为代表“中华民国”之惟一合法政府,拥有对全国的合法统治权。要求通过各国外交使团来通知“民国政府”清帝退位,意味着要求各国从国际法上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为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而按照北方的观点,南方并未建立能够合法统治全中国的政府,只有当行使主权的清王室宣布退位之后,才有可能建立起行使完整主权的民国政府。这意味着,这个民国政府应该是新生的,而不是先前的一个革命割据政权。
2月11日的《清帝逊位诏书》正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相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各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清帝逊位诏书》声明,人心倾向于共和,表明天命已经发生了转移,清帝顺应天命,将主权转移给了全体国民。这里所遵循的正是自周代商以来的传统的“革命”话语。所谓“革命”,就是天命的鼎革,只不过上历史上的“革命”是天命从一个君主转移到另一个君主,而这一次的转移却是从君主到全体国民;它终结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王朝,同时也是王朝政治本身。
稍后发布的还有《清帝逊位优待条件》,记载清朝皇帝逊位后民国给予的各项优待条件,共分为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以及清帝、皇族待遇两个清单。《优待条件》系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其形式不是皇帝诏书,而类似于一个条约,里面写明“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清帝同日也下了两道《劝谕臣民诏》,劝谕官吏“勿旷厥官”,各族百姓接受共和。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名义,将《清帝逊位优待条件》和《清帝逊位诏书》副本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并请转达各国政府。这一举动表明,袁世凯认为自己所领导的这一政府,而非南京临时政府,才是“中华民国政府”。
有贺氏从三个方面对《清帝逊位诏书》的法律意义进行了阐发:第一,该诏书的颁布,标志着清帝拥有的统治权(主权)转移给中国全体国民。第二,中华民国主权既由让与而来,其组织方式不得不受到让与条件的约束。这一条件就是:授权袁世凯与南方民军协商统一办法,组织共和政府。第三,主权并非归于袁世凯,而是归于全体国民,但全体国民行使统治权(主权),需要一个政治组织。袁世凯掌握的是这个政治组织的权力。有贺氏暗示,袁世凯在清帝逊位之后即成为共和政府的首脑,是真正的中华民国国父。在有贺氏看来,“让与说”有三个政治意涵:第一,没有参与革命以及不赞成共和的地方和外藩仍包含于民国领土之内;第二,无需通过选举和开国民会议来进行建国;第三,“中华民国宪法不必取法于先进共和国宪法”。既然中华民国建国过程本身不同于法、美诸国,因此民国的宪法也应当根据中国国情来进行设置,不必取法他国。
就“让与说”的三个政治意涵而言,第一条是相当有说服力的。参与了革命的各省自然可以认为他们是通过共和革命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和国,但问题是,中国存在大片不赞成共和的领土。过去这些领土通过皇帝这个有形的身体而联系在一起,如果皇帝不再存在,这些领土之间的关系也就断裂了。中华民国凭借何种法理根据而继续领有这些领土?在这里,“让与说”理顺了当下的“中国”(即中华民国)与“大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从法理上制约那种以“效忠于大清而不效忠于中国”为理据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但是,清帝试图通过委任来直接产生一个共和政府,这一委任缺乏法理依据;而从诏书的文辞来看,有贺氏对于主权让与条件的解释也颇为可疑。因此,有贺氏推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政治意涵,恐怕需要仔细的剖析。
有贺氏的视角自有其敏锐之处。他注意到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南北方对如何建立共和政府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北方认为要在清帝逊位之后建立一个全新的共和政府,而南方认为,从法理上说,共和政府已先于清帝逊位而合法存在。
而从清帝逊位的具体方式来看,北方的看法占了上风。有贺氏已经提到,清帝逊位并未采取通过各国公使团通知南京政府——这意味着各国政府仍然没有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他没有提到的是,同日,继清皇室颁布《逊位诏书》、《清帝逊位优待条件》与《劝谕臣民诏》后,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政府”名义,将清帝逊位条件及逊位诏书副本,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并请转达各国政府。这意味着袁世凯在事实上行使了民国临时政府首脑的职能。
从2月12日清帝逊位到15日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总统,在这三天里,袁世凯的身份就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他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名义发布一系列布告和命令,如要求原清廷内外大小官员继续履行职责,要求军警执行原有军纪警章,电令北方督抚及其所辖军队勿再捕拿革命党人。这一系列内政和外交行为,都表明袁将自己视为清廷倒台后当然的共和政府的组织者。而南京临时政府则对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政府”名义实施内政和外交行为表示了严重不满。2月13日,孙文即给袁去电,告知自己即行辞职,同时就“全权组织临时政府”提出了批评,指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莫大枝节”。2月14日,孙文赴参议院辞职之后致电唐绍仪、伍廷芳,告以清帝逊位诏书中“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语“众不乐闻”。南方的这一系列抗议表明,尽管袁世凯在照会外国使节这一点上实际上行使了国家元首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被南方所认可。
这里的问题是,清帝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行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对于孙文来说,清帝的合法性与南京政府的合法性,二者只能存其一,如果承认清帝有权指定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自然意味着南京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合法性,这一点万万不可答应。而对有贺长雄来说,指定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是主权让与的必要条件。“全体国民”要接受主权让与,就必须接受这个条件。有贺氏这一论述,明显是为袁世凯量身定做,掺杂了自己的“私货”在里面。从诏书的文辞来看,并没有地方说全体国民只有接受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才能“接受”主权让与。在我看来,由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并非主权让与的必要条件,而只是政权移交的具体安排。如果这样解读,在下诏后,主权移转给了全体国民,殆无疑问;但主权的行使仍有待于一个代表结构的出现。袁世凯的职责在于实现政权交接,组建共和政府以行使国民主权。清帝诏书甚至也并未说明,袁世凯在完成过渡之后,在统一的共和政府中应该担任何种角色。真正的“主权让与条件”并非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而是优待皇室、皇族和满、蒙、藏等诸项条件。
从法理上说,清帝是否能够委任一个代表全体国民的临时共和政府首脑呢?在这里,有一道很难迈过去的横在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坎。全体国民的代表只能由国民来委任,并不能由君主来委任。因此,清帝对袁世凯的委任,并不能在共和的法理上发生效力。但这一委任在事实上是有影响力的,使袁世凯能够很快赢得清王朝留下的官僚系统、王公贵族及清廷实际控制的北方地区的支持。我倾向于认定,袁世凯领导的北方临时共和政府,仍然是一个“自我任命”的临时共和政府。从法律上说,这个北方的临时共和政府和南方的临时共和政府都具有“自我任命”性质,其差别是程度上的:虽然南方建立了立法机关并举行了选举,但其立法机关的代表性存在很大的瑕疵。
有学者指出,“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内容是袁世凯自己在逊位诏书初稿基础上加进去的,并没有经过与南方的协商。不过,袁世凯这一私自添加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却没有专门讨论。在上文的分析中,有贺氏已将清帝逊位系列诏书解释为一个政治契约,契约双方分别是清王室(甲方)及全体国民(乙方)。但全体国民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必须通过自身的代表。这就涉及到甲方承认谁有代表权的问题。清帝逊位的一系列条件,系由清王室代表与南方民军代表商定,并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南方临时政府认为自己应该是清帝逊位诏书体现的政治契约乙方代表。然而从清帝逊位诏书来看,似乎是以委任的形式,将契约的乙方代表从南京临时政府改成了袁世凯政府。这就出现一个非常诡异的局面:下诏之前,袁世凯是甲方代表,而且是在诏书上以总理大臣的身份作了副署;下诏之后,袁世凯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新生的临时共和政府首脑,成为这一政治契约的乙方代表。在不同的时间段,他既扮演了甲方代表,也扮演了乙方代表。这一政治契约的主体结构图示如下:
就诏书体现出来的政治契约而言,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清帝诏书里到底以谁为乙方代表?在这一问题上,诏书措辞有进一步分析的可能性。“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一句意味着,即便袁世凯组织了临时共和政府,也不是统一的共和政府,也面临着一个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的任务。因此,袁世凯最多只具有一个临时的“乙方代表”地位,而正式的“乙方代表”,则需要南北方统一之后才能产生。而到那个时候,袁世凯是否担任统一共和政府首脑,并非诏书关心的问题。
抛开关于“乙方代表”的争议,这一“政治契约”的核心内容(主权与优待条件的交换)而言,能够对契约双方产生何种约束力?需要看到的是,这一妥协只是在一种类比的意义上可以被称为“契约”。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应当依据一个已经存在的实证法而成立,这样违反契约会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制裁。但是,当下这一“政治契约”所处分的恰恰是国内实证法赖以成立的主权。在清帝下诏之后,清帝即失去主权者地位,而民国国民全体取得主权。就其定义而言,主权本身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具有至高性。如果主权受到某个实证法的约束,这就证明这一主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主权,而是处于一个更高的权力之下。因此,从国内法上来说,行使人民主权的民国政府并没有实证法上的义务遵守这个与清帝的契约,而是有权进行单方面的修改。国际法上对这种同一个国家内部主权交接的“政治契约”,也并没有相应的规则来处理。然而,不具有国内实证法上的义务,并不等于不存在其他性质的义务——如博丹就认为,主权者遵守自己与臣民的契约,乃是一种自然法上的义务。北洋政府履行这一契约的原因很复杂,既有考虑到大量清朝旧臣对于前朝的感情,又考虑到了优待满清皇帝对于维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从1912到1924年,北洋政府大体上还是尊重优待清帝的条件。
如果从主权论的角度来说,民国政府有权单方面修改《清帝优待条件》,那么冯玉祥1924年率军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并由执政内阁单方面修改《清帝优待条件》,是否就是在行使这种权力呢?喻大华指出,从法律上说,摄政内阁此举实际上是违宪的,因为此前民国政府一直把该条件视为“缔结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只有国会有权决定其存废。对喻大华此论,我深以为然。《清史稿》记录了一则康有为在冯玉祥驱赶清廷之后发表的电文,亦持《清帝优待条件》具有条约效力的立场:“优待条件,系大清皇帝与民国临时政府议定,永久有效,由英使保证,并用正式公文通告各国,以昭大信,无异国际条约。今政府擅改条文,强令签认,复敢挟兵搜宫,侵犯皇帝,侮逐后妃,抄没宝器,不顾国信,仓卒要盟,则内而宪法,外而条约,皆可立废,尚能立国乎?皇上天下为公,中外共仰,岂屑与争,实为民国羞也!”中华民国的主权者可以决定《清帝优待条件》的存废,但无论是冯玉祥,还是执政内阁,都不是主权者。中华民国的官员只有履行符合宪法的程序,才能将废止《清帝优待条件》的法律后果归诸于人民这一主权者。喻大华同时指出,从实际后果来看,赶走溥仪,导致了溥仪对民国心怀怨恨,民国政府对紫禁城之外的溥仪也更难进行监督,间接促成了溥仪日后与日本人合作建立“伪满洲国”,这也是中肯之论。
那么,反过来说,逊位的清帝是否能够单方面中止这一协议?1917年丁巳复辟中,逊清实际上已经采取了单方面中止这一协议的行动。溥仪下诏云:“辛亥变起,我孝定景皇后至德深仁,不忍生民涂炭,毅然以祖宗创垂之重,亿兆生灵之命,付讬前阁臣袁世凯,设临时政府,推让政权,公诸天下,冀以息争弭乱,民得安居。”但自从国体改为共和以来,生灵涂炭,皇帝不得已“临朝听政,收回大权,与民更始”。根据这一论述,清帝“推让政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希望民国“息争弭乱,民得安居”。如今民国没有做到这一点,清帝即收回政权。这里的问题在于,清廷转让政权究竟是暂时性的、附条件的还是永久性的、无条件的。逊位的朝廷持前一个立场。但在镇压张勋复辟之后,段祺瑞并没有追究溥仪的责任,也没有对《清帝逊位诏书》作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因此,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说,《清帝逊位诏书》和《清室优待条件》所组成的政治协议具有很大缺陷。它规定了一些实体内容,却没有规定解决争议和解释实体内容的程序条款,难以遏制协议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对于这一政治协议并不存在更高法律的管辖,在近代主权论的背景下,民国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单方面修改、中止乃至废弃该协议的,对清王室不可能存在什么法律上的补救。
如上所述,2月12日清帝下诏逊位之后,从法理上说,中国出现了南北两个临时共和政府。这种局面的法律终结发生在2月15日——16日,1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于16日表示接受。在我看来,这意味着袁世凯所领导的北方临时共和政府从法理上被南方临时共和政府吸收,一个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出现在中国大地上。
这一选举颇有意味的地方在于:17个省的代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其性质与选举孙文为临时大总统到底有何不同?前面已经交代,17个省的代表皆来自汉人地区,但他们声称代表由五族构成的“全体国民”,其代表资格是有很大瑕疵的,由他们产生的不过是一个类似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那样的革命割据政权。这种代表性上的瑕疵,在选举袁世凯的时候,是否就消失了呢?
问题就在于我们该如何来理解这次选举的政治与法律性质。在我看来,南方临时参议员们的代表性瑕疵并没有发生改变。但与他们之前的选举不同的是,选举袁世凯为总统并不应被视为南京临时共和政府的单纯的组织行为,而应被视为南北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一个实现融合的政治——法律安排。选举之后形成的统一的共和政府,则实现了南北方政府有效代表性的叠加——首先,融合的前提是,双方都认同“五族共和”的主权结构;其次,在政治代表性上,南方临时政府固然在对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上存在瑕疵,但这一代表性在袁世凯领导的北方临时共和政府那里得到部分弥补,因为北方临时政府由于清帝逊位诏书的影响及北洋集团对北方各省以及满、内蒙等地的实际控制力,对未参与革命甚至反对革命的各省和族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此,这次选举与其说是一次单纯的选举,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契约的完成。它的法律意义如下:南方临时政府向北方临时政府首脑袁世凯发出一个要约,表明愿意选举袁世凯为政府首脑,但其条件是袁世凯取消北方临时政府的独立地位。而袁世凯接受临时大总统位置,并承诺从法律上取消北方临时政府。于是两个政府合二为一,形成以袁世凯为首脑的共和政府。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北方政府被南方政府吸收,还是南方政府被北方政府吸收?南方政府的确认为自己吸收了北方政府,其标志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于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申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南方同时强烈要求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但袁世凯通过各种手段,最终在北京就职,临时中央政府也整体搬迁到北京,这难道不意味着南方的革命政权事实上最终消失了吗?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政治视角和法律视角,前者注重谁掌握实际的权力,而后者则关注在规范的世界里谁占据了更高的位置,二者并不总是重合。如果说从法律上南方被北方吸收,我们就无法解释这样一个现象:南京临时参议院并没有解散,相反,它继续存在并制定了《临时约法》,以此来约束袁世凯及其行政班子。实际上,在南北方临时政府合并之后,南京参议院一跃而成为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的立法机关。袁世凯接受总统任命,意味着他也同意接受南京参议院的监督。不管临时参议院的议员们的代表性存在多大的瑕疵,临时参议院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的法律却可以约束整个统一共和政府。《临时约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这是一个单方制定的临时宪法,其立法过程中根本没有吸收北洋集团的参与,因而也并不代表北洋集团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共识。然而,不管袁世凯是多么不喜欢这个法律,由于接受临时大总统任命在先,他不能否认该法律的效力,而只能通过新的立法去取代。这说明,南方的法统而非北方的法统主导着新的临时共和政府。从政治上,南方进了袁世凯的“瓮”,而从法律上,则是袁世凯进了南方的“瓮”。
但当时南北双方对于这个政治与法律分离的局面都缺乏足够的敏感性。2月15日,袁世凯致电孙文答复2月13日孙文关于“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质问,袁指出:“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无足再论。”这实际上是提出,南京临时参议员只能代表南方军民,但不能代表全体国民;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之外,还有一个“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他的“临时大总统”职位并非完全依赖于南方的选举。那么,是否存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的事实呢?北方军队本来就大多服从袁的领导,而由蒙古王公组成的蒙古联合会也曾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推举袁世凯。对于蒙古王公电文,孙文曾于2月13日回复称:“(蒙古王公)来电荐举慰庭君,微执事等言,文岂忘其夙约?”因而,从事实上说,袁世凯的确得到了“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的推举。然而,北方的临时共和政府既没有民意代表机构,也没有推举的法律程序,即便袁世凯从事实上得到了“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的推举,从南方的角度来看,这一推举从法律上说也是有瑕疵的,并不足以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正式选举程序相提并论。袁没有意识到的是,不管他怎么解释自己的权力来源,只要他接受临时大总统职务,承认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为全中国的临时宪法,就相当于戴上了一个难以脱下的紧箍咒。
同时,南京方面法律敏感性也不够,并没有与袁世凯深入讨论袁的权力来源,更没有要求袁世凯公开承认己方主张。因此,双方虽然就清帝逊位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统一的民国政权的来源,始终存在“新创说”与“因袭说”两种不同的解释。正因为这种法理上的模糊性,到了1914年袁世凯召集约法会议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取代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候,即彻底抛弃了革命党的“新创说”,而全面采用了“因袭说”。当时有报道称:“袁总统今复提及议案,拟将清室有待条件,纂入《约法》,曾于案内胪列理由。袁总统今竟自称彼之元首,其权不特因国民选举而得,且由清帝下谕授之!清帝逊位以来,此实袁总统第一次发表也。”“约法会议”提出的《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也称:“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当时国民党势力已遭北洋集团镇压,对之莫可奈何。
一个连带的问题是:如果以为统一的共和政府奠基为标准,袁世凯或者孙文,谁才是中华民国国父?值得注意的是,1912年2月14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全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之后,给袁世凯的电报中称袁为“世界之第二华盛顿,中国之第一华盛顿”,可谓对袁世凯“国父”地位的肯认。而孙文的“中华民国国父”称号来自1940年4月1日的南京国民政府训令。但国民政府的训令在我看来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在“大妥协”之中,北方政府从法律上被南方吸收,统一的共和政府继承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从法律程序上说,孙文能够在一种追溯的意义上成为民国国父。在袁世凯因复辟帝制而被后世历史学家彻底“开除”出共和功臣行列之后,孙文更是成为“国父”的不二人选。这一认定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程序上的基础,而在于实质精神:一个政体应当由愿意为之流血牺牲的人来充当形象代言人,否则该政体的神圣性无法得到确立。袁世凯未曾为共和牺牲过什么,到最后更是背弃共和,如为其保留“国父”称号,不啻是对共和的极大讽刺。
大妥协的发生,长久以来被定性为革命不彻底的背景下旧政治势力对革命果实的篡夺。这一定性既有值得推敲之处,也有其真知灼见。值得推敲之处在于:(1)袁世凯代表的北洋集团和地方绅士力量并不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反现代化的力量。在晚清的“新政”改革之中,军——绅的力量对于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革命不彻底”并非因为革命派被欺骗或者主观上放弃,而在于他们并没有足够的实力将革命推到底。所谓“革命派”并不是一股统一的力量,他们在推翻清政府这一点上有共识,但对于如何建立一个新国家却缺乏共识。武昌起义以来,武昌革命派内部随即发生派系斗争;然后武昌与南京之间发生抵牾;同是革命力量的同盟会和光复会之间也发生暗杀事件。南京临时政府甚至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来维持日常开支,更不用说北伐了。孙文为北伐筹集资金,甚至以“租让满洲”为条件与日本洽谈借款,未能成功。从客观上说,北洋集团取得民国的主导权,有其实力根基:在清末碎片化的权力结构中,北洋集团是惟一的具有稳定全国能力的组织化力量——这与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去殖民化”之后长期由军人集团掌权具有共同的原理。
“大妥协”的发生不乏积极意义:避免了血腥的内战,促成了政权的和平过渡,最重要的是避免了更为剧烈的边疆危机。清帝逊位并受优待打消了不少边疆少数民族上层领袖对于共和政治的疑虑,有助于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保留在中国境内。可以设想,如果内地形成拉锯内战的局面,边疆地区的分离主义运动就更有可能得逞。而“大妥协”缩短了政权过渡的时间,使得新生的中央政府可以及时处理正在发酵的边疆分离主义运动。袁世凯在就任民国元首之后,马上出手遏制蒙藏分离主义运动,先后颁布了《劝谕蒙藏令》、《蒙藏主权声明》、《劝谕汉、满、蒙、回、藏联姻令》、《恢复dalai喇嘛号令》等政令。在劝告库伦哲布尊丹巴活佛放弃独立的信中,袁世凯反驳哲布尊丹巴对“大清”与“中国”的刻意区分,指出:“前清以统治权让于民国,民国人民以总揽政务权,举付于本大总统,承前清之旧区域内,有外蒙古一部分,本大总统受全国付托之重,理应接管。至库伦独立,前清并未允行,中华民国亦断无允准之理。库伦本为民国领土……甚盼熟筹利害,使我民国受于前清之领土及统治权完全无缺。”这一反驳诉诸“大妥协”产生的民国政府与清朝的连续性。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清帝逊位诏书》所提供的连续性的法理依据,对蒙古的主权要求会遭遇到更大的困境。
但另一方面,“大妥协”可以说是几个政治理念极其不同的政治精英集团之间暂时的休战协定。北洋集团、同盟会——国民党以及立宪派人士就“五族共和”形成了共识,但就北洋政府的法理基础、国家的政体安排等极其重要的国家建设问题,并没有形成稳固的共识和政治信任。
就袁世凯政府的法理基础所展开的争论,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对《清帝逊位诏书》中“袁世凯条款”理解上的分歧。革命派一直认为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民国政府系来自自下而上的革命,而非清帝自上而下的“禅让”。袁世凯在出任临时大总统后不久的一段时间里,在解释自己权力的法理基础时,一直诉诸“五族推戴”、“国民托付”等模糊说法。但在镇压国民党“二次革命”之后,袁世凯逐渐公开自己内心的确信。1914年,在召集“约法会议”制定《中华民国约法》过程中,袁再次提出清廷授权的话题。当时有报道说:“袁总统今复提及议案,拟将优待清室条件,纂入《约法》,曾与案内胪列理由。袁总统今竟自称彼之为元首,其权不特因国民选举而得,且由清室下谕授之!清帝逊位依赖,此实袁总统第一次发表也。袁总统有饮水思源之言,而其宪法顾问古徳诺博士、有贺长雄亦谓袁总统之权,乃清室禅让之,袁总统之组织共和政府,乃受清室之委托。”“约法会议”《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称:“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又曰:“至于优待条件,为统治权移转所关,亦民国国家之所由成立,确立效力,尤属当然。”该《意见》同时采用了有贺长雄在《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一文末尾的提议,认为中华民国的成立既然具有其特殊性,也可以采用特殊的、不同于一般共和国的制度。对此消息,孙文一如既往地反对。孙文在1914年4月18日《致南洋革命党人函》中指出:“关于袁氏受命为总统一事,袁氏自称受命为隆裕,意谓非受命于民国。弟当时愤而力争之,以为名分大义所关,宁复开战,不得放任,以开专恣横行之渐。乃当时同志咸责备弟,且大为反对。今日袁氏竟嘱其党,宣言非受命于民国矣,此时方悟弟当时主张不为无见也。”但由于此时国民党势力已被打散,对于袁世凯的论述,不能作出有效的回应。《清帝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因而为袁氏为自己量身定做“超级总统制”的《中华民国约法》提供了法理支持。而袁世凯于1915年末终结共和,建立帝制,亦模仿了《清帝逊位诏书》的主权移转形式。1915年12月11日“国体投票”举行总开票时,各省代表的推戴书上一致写着:“恭戴今大总统袁世凯为中华帝国皇帝,并以国家最上完全主权奉之于皇帝,承天建极,传之万世。”推戴书与1912年的《清帝逊位诏书》相比,可以说是一个反向运动:从清帝向全体国民转移的主权,现在又通过一个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从“全体国民”转移给了袁世凯这个“新君主”。这一过程可图示如下:
在袁世凯1916年称帝失败,考虑如何收场的时候,《清帝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在各方的讨论中亦出现自己的身影。当时取消帝制已成大局,但问题是袁世凯称帝已经造成民国中断,在取消帝制之后采用何种宪政体制,就成为一个大问题。冯国璋试图模仿1911年各省代表在南京组织临时参议院的办法,召集一个南京会议,选举临时总统,然后召集国会产生正式总统。但张勋的目的是复辟清朝逊帝。但在条件未成熟之前,不妨利用袁世凯做过渡总统。因此,他提出:自从袁世凯称帝以来,即丧失总统身份,今后的总统既然不能由国会产生,那就只能根据清朝皇帝在逊位诏书中对袁世凯授予组织共和政府之全权的命令,将其有效时间延长到今日,袁可以重新合法地担任总统。
1916年4月18日,冯国璋和张勋发布“巧电”,联合提出解决时局问题的八项办法,其中第一条就是“遵照清室赋予‘组织共和政府全权’原旨,承认项城仍居大总统之位”。在5月1日,冯国璋发布“东电”,进一步修改第一条,认为由于民国中断,大总统和副总统的位置一并消灭,袁世凯根据清帝委任而暂时维持局面,直到正式总统选举产生。强调副总统一并消灭,是要排除副总统黎元洪接袁世凯的班。冯国璋希望通过这一办法,自己出任民国总统。而湖南将军汤芗铭主张由黎元洪接班,于是在5月4日通电,反对“巧电”和“东电”,指出“不能因大总统个人之行为,而将民国四年来之历史全行删去,转而根据清室交付原案,则理论上终不为通”。围绕“袁世凯条款”的争论随着袁世凯去世而终告落幕。由于袁世凯已不在人世,清帝对袁世凯个人的授权当然不可能产生实际政治意义。
政体问题则是民初政治争论的核心问题,牵涉到掌握中央军政的北洋集团和依靠地方势力并有能力掌握议会的同盟会——国民党之间的权力分配。虽然共和政府统一了,但精英之间的政治冲突还在继续,甚至逐渐走向激化。对于同盟会——国民党来说,当初放弃对共和政府的领导权,实在是力量对比悬殊下的无奈之举,但一有机会,还是要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权力。在中央政府行政权几乎由北洋集团垄断的情况下,同盟会——国民党选择了以议会为据点展开斗争。具有草根运动经验的同盟会——国民党在选举中发挥出其特长,在1912——13年,牢牢把握住了议会的主导权。以军人和官僚为主的北洋集团对于选举政治很不熟悉,无法在选举中胜出。由此,就形成了两大政治精英集团分别以议会与行政为据点进行斗争的局面。
在1913年,北洋集团与国民党之间的斗争从两点上引爆:第一是3月20日的宋教仁遇刺。在该案还处于司法阶段的时候,孙文即从南方发动“二次革命”,遭到镇压。但由于北京国会中许多国民党议员并不赞成武力,此时国民党并未遭到北洋系的整体清洗,但北洋集团通过镇压“二次革命”,从军事和人事上控制了南方各省。第二是国民党主导的国会两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出台《天坛宪法草案》。该草案的基本精神是“议会中心主义”,旨在将总统变成纯粹的虚位元首,由强势议会产生的内阁班子来掌管行政。对于试图借起草宪法进一步扩大总统权力的袁世凯来说,《天坛宪法草案》为国民党夺权的用心与其努力背道而驰,于是通过以剥夺宪法起草委员议员资格的方式,致使该宪法草案流产。1914年,袁世凯干脆另起炉灶,召集特别制宪会议(即所谓“约法会议”),通过《中华民国约法》,极大地加强了总统权力。再接下来就是1915年的复辟运动与称帝。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民党人被驱逐到体制之外,变成反体制力量。在体制内部达成妥协,变得越来越不可能。袁的称帝进一步将他的许多支持者推到反面:诸多满清旧臣不满于他的篡逆;北洋系的将领因原本可以轮换的最高领袖位置被一个家族把持而失望;像梁启超这样的原本亲袁的立宪派则痛心于袁世凯误判形势,不明自己事实上已在共和的招牌下获得专制权力,反要一个君主的虚名。袁世凯的复辟引发了内战。在袁死亡之后,留下的是一个比清帝逊位更大的的权力真空,北洋系内部的整合都成为问题,地方军阀势力进一步加强,政治权力的进一步碎片化成为赤裸裸的现实。
我将这些现象称为“大妥协后的不妥协”。最终的破裂,在我看来并不单单是一方的责任,可以说,双方都没有体现出妥协的精神。立宪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草拟法律条文,而同时也是政治精英之间进行协商谋取共识的过程,只有一个承载了政治精英共识,同时也反映政治精英之间利益和实力分配格局的宪法,才能够真正建立一个稳定的秩序。这一点,我们从美国的建国与立宪过程就看得很明白。这群在《独立宣言》中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的政治精英,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甚至保留了奴隶制,今人往往视之为“虚伪”,但这对于建国来说,这恰恰是一个必要的政治妥协。反观1913年的中国,军事实力上处于弱势的国民党试图在国会中通过几个法律条文就将拥有百万雄兵的袁世凯变成虚位元首,这简直是异想天开之举,在政治上是很不成熟的。而袁世凯在加强总统权力受挫之后,不惜将许多原本可以合作的人驱赶到体制之外。从表面上看,其权力日益增长,但由于制造了过多的政敌,他减少了自己原本可以调动的资源,实际上削弱了自己的权力。双方之间的政治互动并没有变成建设性的力量,而是将新生的民国重新带回到动荡之中。
政治精英们长期无法达成共识,政局动荡不安,君主制复辟一再发生,重要后果之一就是信奉共和主义的知识精英的激进化。许多新知识分子对政治现状感到幻灭,认定现实的政客们已经连根坏掉,并不能实现他们的共和主义理想;旧的道德与文化已经无法支撑共和政治,真正的共和政治必须建立在新的道德和文化的基础之上。“新文化运动”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其参与者尽管看起来远离现实的民国政治,但其指向却是在“新文化”的基础上建立“新政治”,唤起新的政治主体来拯救当时已病入膏肓的共和政治。当然,“新文化”与“新政治”的实现未必要通过暴力革命,它也可能通过教育、实业与社会试验来进行——正如当时许多知识分子尝试过的那样,但当俄国十月革命发生并迅速影响到中国之后,在革命政党领导下进行暴力革命就成为一条立竿见影的捷径。原本主张通过教育、实业与社会试验来救国的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国共两党领导的革命大潮之中。
新的革命不像之前的“护法运动”那样,还会围绕着《临时约法》这个法律文件而展开,而是一场真正的、全面的、不妥协的以枪杆子重新建国(re-founding)的革命。新的革命不仅抛弃了宪政的手段,其直接目的也不是建立宪政,而是“打倒列强,除军阀”,将北洋集团分裂之后日益破碎的国家重新整合起来。这场革命的领袖孙文将“宪政”这个在民初看起来仿佛在咫尺之遥的目标推迟到“军政”与“训政”两个阶段之后。对于孙文来说,真共和派再也不能和各种各样的假共和派分享权力了,只有在打倒后者、塑造适合共和政治的人民之后,真正的共和才能成为现实。但在打倒假共和派的过程中,是不可能实行宪政的。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这一追求同质性的政治逻辑并不因孙文逝世而终结,而是继续向后延伸。也正是在这一政治逻辑中,“大妥协”才得到了“革命不彻底”这样的历史评价。
本文对清朝灭亡与中华民国建国的过程展开分析,以解释中华民国与清朝的主权继承关系。在我看来,从清王朝向民国的政治过渡能在半年内迅速完成,并避免了国家解体的结果,与北洋集团、满清皇室和南方政治精英的“大妥协”有密切关系。在宪法学上,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释这场“大妥协”:
一、从“五族共和”这一主权结构的现实形成来说,尽管革命派在短暂的汉民族主义建国思想阶段之后迅速转向了赞同“五族共和”的主权结构,但这一结构变成完整的现实,却有待于清帝下诏将主权转移给由五族构成的全体国民。这一诏书有许多模糊不清和引起争议之处,但主权从清帝向全体国民的移转却是确凿无疑的。
二、从主权代表结构来说,按照其自身宣布的“分离——联合”的逻辑,由革命所产生的南京临时政府能够代表参与革命的省份,但却无法完整代表“五族”国民,因为很大一部分地区和民族并不赞成共和革命。适格的主权代表结构,要等到袁世凯被选为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南北两个临时政府融合形成统一的共和政府时才出现。但由于统一的共和政府从法律上继承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1912年的袁世凯并不能被视为一个不同的法统的开创者。
通过“大妥协”,民国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支撑清帝国的各民族上层精英联盟。如果说清帝国是一个“制度多元主义”的帝国,新生的民国同样也呈现了“制度多元主义”的特色。在革命势力尚无力将共和理念推行到中国每一个地方的时候,与王朝的传统进行妥协对于保持国家的统一来说是必要的。
然而,这场“大妥协”为共和建设所奠定的基础却是脆弱的。参与妥协的各方甚至未能就民国政权的正当性来源达成真正的共识。一方面,袁世凯从内心中认为自己作为民国政府首脑的地位来自清帝委任;另一方面,在“大妥协”中,北方政府已被南方法统吸收,直接受制于南京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临时约法》,但这一法律并不代表南北双方的共识。北洋集团费尽心思挤进了一个由别人筑就的巢穴,却很快发现这并不是自己的家。它推动墙壁希望获得更大的空间,但墙壁却日益逼仄。总有一天,它要破墙而出,为自己建筑一个新的巢穴。但破墙之日,必定也是宪政的受难之日。“大妥协”为国家统一作出了贡献,却也埋藏下了民初宪政悲剧的根源。
《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的新著,作者从从康有为对于其生活时代的国际体系的解读和回应切入,以全球史的眼光理解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以及近代中国道路。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丁耘认为,该书从全球史的视野理解康有为思想与近代中国道路,意在解释康有为何抓住了正确问题,却抛出了错误方案。 国庆期间,章永乐通过电子邮件接受了澎湃新闻记者的专访,关于康有为,章永乐认为,“要对康有为形成一个总体的把握,就有必要了解康有为是如何思考国际秩序并形成对时代潮流的判断的。康有为即便在论述内政主张时,也经常以列国治法为参照,分析哪国的做法更接近“公理”,值得中国效法。因此,我们如果不理解他的世界图景,也就很难全面理解他的内政主张。” 章永乐,浙江乐清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兼任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英国埃克塞特大学大学全球中国研究中心国际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等,曾为德国柏林高等研究院访问学者(2014-1015年)。著有《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初版,2016年第二版)及《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在中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近期研究重点关注国家建构与宪制变迁、帝国与国际法、政党与代表制、法律伦理与政治伦理等议题。他的专著《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于2017年8月出版,引发学界广泛关注。 作者2015年摄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康有为贡献了一个非常独特的思想样本” 澎湃新闻: 一直以来有关康有为的研究,或是聚焦于他作为激进的维新派的一面,或是重视他作为保守的保皇派的一面。而《万国竞争》一书着重于考察康有为的“世界观”,展现了康有为不为人知的一面。这是否可以代表康有为在你心中的形象?你是否认为这是他最有价值的一面?可以综…
《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的新著,作者从从康有为对于其生活时代的国际体系的解读和回应切入,以全球史的眼光理解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以及近代中国道路。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丁耘认为,该书从全球史的视野理解康有为思想与近代中国道路,意在解释康有为何抓住了正确问题,却抛出了错误方案。
国庆期间,章永乐通过电子邮件接受了澎湃新闻记者的专访,关于康有为,章永乐认为,“要对康有为形成一个总体的把握,就有必要了解康有为是如何思考国际秩序并形成对时代潮流的判断的。康有为即便在论述内政主张时,也经常以列国治法为参照,分析哪国的做法更接近“公理”,值得中国效法。因此,我们如果不理解他的世界图景,也就很难全面理解他的内政主张。”
章永乐,浙江乐清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兼任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英国埃克塞特大学大学全球中国研究中心国际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等,曾为德国柏林高等研究院访问学者(2014-1015年)。著有《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初版,2016年第二版)及《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在中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近期研究重点关注国家建构与宪制变迁、帝国与国际法、政党与代表制、法律伦理与政治伦理等议题。他的专著《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于2017年8月出版,引发学界广泛关注。
作者2015年摄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康有为贡献了一个非常独特的思想样本”
澎湃新闻: 一直以来有关康有为的研究,或是聚焦于他作为激进的维新派的一面,或是重视他作为保守的保皇派的一面。而《万国竞争》一书着重于考察康有为的“世界观”,展现了康有为不为人知的一面。这是否可以代表康有为在你心中的形象?你是否认为这是他最有价值的一面?可以综合评价你心中的康有为吗?
梁启超曾这样评价康有为:“谓之政治家,不如谓之教育家;谓之实行家,不如谓之理想者。”熟悉近代史的读者知道康有为在政治实践与为人处世上有不少缺陷:狂傲自负,行事固执己见,且好自我粉饰,不善于团结潜在的政治同盟力量,政策主张经常一厢情愿,还爆出过巧取豪夺文物的丑闻。 但是,即便将康有为作为“教育家”与“理想者”来看,他也配得上一个显要的思想史地位。近代中国探讨“内外”问题的思想者为数众多,但借助经学话语建构起整全的理论体系,以系统解释乃至预测五大洲各国“内外”关系变迁的,康有为堪称第一人 ,也是最后一人。1840年以来,从魏源、龚自珍到廖平,士大夫中一直有重新解释今文经学以适合新的内外关系,以保持孔子之道作为“万世法”地位的努力,廖平《地球新义》甚至论证西方的殖民扩张是为孔教一统全球做准备,庶几近于奥古斯丁对罗马帝国与基督教关系的论述。但是,康有为真正地走了出去,足迹遍及五大洲四大洋,研究东西方列强今昔治法之得失,把握了维也纳体系从最初的“大国协调”向后期“万国竞争”的演变,进而思考如何超越列国时代,走向全球大同。与康有为相比,严复、梁启超与杨度等立宪派着重研究维也纳体系衰变之后的“万国竞争”态势,对之前与之后都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他们也放弃了从经学内部来回应新的内外关系。就此而言,康有为贡献了一个非常独特的思想样本,无可替代。
我不敢说康有为的国际秩序思考是其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一面,但如果我们要对康有为形成一个总体的把握,就有必要了解康有为是如何思考国际秩序并形成对时代潮流的判断的。康有为即便在论述内政主张时,也经常以列国治法为参照,分析哪国的做法更接近“公理”,值得中国效法。因此,我们如果不理解他的世界图景,也就很难全面理解他的内政主张。就康有为的内政主张而言,公众心目中有两个看起来很矛盾的康有为形象:早年的康有为是激进的维新派,晚年的康有为是保守的保皇派,仿佛短短十几年,康有为越变越保守。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康有为自己的变化并不大,但是他站在一个迅速移动的舞台上,于是很快从中心变成了边缘。那么,我们就需要看清他所站立的这个移动的舞台,思考他对这个移动的舞台的理解和误判。而这又要回到他对国际秩序的观察与思考。
澎湃新闻: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当代“康学”的主要方向与存在的问题?您认为《万国竞争》这本书克服了哪些问题?
《万国竞争》正文实际上并没有对当代“康学”作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工作,但是丁耘教授在为拙著撰写的序言里展开了这个工作,也对我的研究做出恰如其分的定位。按照丁耘教授的分析,当代“康学”中,首先有偏重于史料考订和文献编纂的进路,但此进路同时也自我设限,慎于对史料作进一步的思想阐释。其次是重观念阐释的思想史/哲学史研究,但其中又有“对象式”与“基源式”两种思路。“对象式”研究中,有较为老派的朴素的思想史个案研究,也有从整体史观出发,将康有为作为历史进程的一个环节来处理的进路,丁耘教授将汪晖与张广生教授晚近的康有为研究作为“对象式”研究中两种路向的综合。两位教授的研究对《万国竞争》有重要启发。
与“对象式”研究不同,“基源式”研究预设被诠释者的语境与诠释者语境的相似性,将被诠释者的思想作为回应当下问题的资源。在 “基源式阅读”的路径上,曾亦、唐文明、干春松诸位先生走在我的前面,重视康有为对20世纪共和思想与实践的批评,阐发康有为的君主立宪与儒教立国方案,作为回应当下政教问题的思想资源,从而树立起康有为作为 “保守主义先知”的形象。但我的进路,是首先回到康有为提出的问题,而非其提供的答案。我的侧重点是叙述和分析康有为对其生活的时代国际局势的解读与回应,这一研究展示出这样一个康有为形象:他具有宏大而深刻的问题意识,通过改造经学来回应全球局势的巨变,但一再误判历史的走向,尤其在一战之后陷入惶惑的状态。我的主张是,康有为的问题意识是十分深刻的,是我们在理解现代中国时难以忽略的,但他提供的答案,具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值得我们在新的历史语境下加以斟酌推敲。丁耘教授称此为“问题化或再问题化的基源式阅读”,我想这是一个很恰当的表述。
但我决非最早系统研究康有为海外游历经验的学者,首都师范大学的张翔教授比我先行一步,他发表的研究康有为“大同立教”与“郡县制-封建制”思想的论文,对我的思考颇多启发。我们对康有为思想的态度比较接近,重视康有为提出的问题,同时主张对他所提供的答案加以推敲。张翔教授的康有为研究专著应该很快也会出版,值得读者期待。 我们的研究在侧重点上的差异,不妨由读者来总结和评论。
康有为的“纵横家时刻”
澎湃新闻:您在书中提出,康有为作为经学家和政论家的身份广为人知,若将他称为纵横家则是荒诞不经的,那您为何要用一章的篇幅去叙述康有为的“纵横家时刻”?如何理解康有为的“纵横家时刻”与他的思想演变之间的关联?
从1895年到1900年,尤其是1898年与1900年这两年,康有为就中国的外交政策密集立论,一些主张还得到了清廷的采纳。在这几年中,康有为先是目睹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继而从“三国干涉还辽”中目睹维也纳体系下“大国协调”的威力,但他同时又恐惧列强以“大国协调”瓜分中国,所以又试图利用列强内部矛盾,以“均势”来破解“协调”。1898年,他提出中美英日联盟甚至“合邦”以牵制俄国与德国的主张,1900年,他致信李鸿章,主张在列强协调形成之前与各国分别签订条约,如不成,就抛出俄国已经占据的东三省以供列强争夺。康有为以“均势”来破解“协调”,原理上不无洞见,但是他对中国的实力估计过高,也缺乏职业外交官的训练以及情报信息,因此经常会提出一厢情愿的主张。
《万国竞争》既然已经明言康有为称不上真正的纵横家,但又将这个时期称为康有为的“纵横家时刻”,用意何在?这是要强调,康有为确实是将春秋战国作为理解当代时势的历史镜像,并且积极参与清廷的外交实践,他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反复琢磨国际格局,区分敌人和朋友,这使得他对世界局势的总体判断不再是浮光掠影之论。而他后来为人熟知的一些倾向,在这一时期也已显明。在列强环峙、内外交困的1898年,康有为居然已经在思考中英美日“四国合邦”了,此人是多么热衷于思考区域一体化乃至全球大同啊!我在书里漏写了一条史料,1899年沙皇尼古拉二世在荷兰海牙召集过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包括中、俄、英、法、美、日在内的26国参与,这一消息也令康有为兴奋不已。鉴于康有为自我粉饰的历史记录,我原来一直怀疑他关于自己很早就开始推演大同的宣称,但看这段时间他在政治实践中的思考,确凿无疑的是,超越列国时代,一直是他的重要兴奋点。
1899年第一届海牙国际和平大会
澎湃新闻:您在《万国竞争》中提出,康有为对共和革命的抵触,来源于维也纳体系对他的影响,而维也纳体系肇端于对法国大革命的恐惧。从这个角度看来,康有为对共和革命的抵触似乎是含有偏见的。但正是在这一“偏见”的基础上,您在书中也指出,他所提出的“不能共则不能和”的观点,又是颇有先见之明的,在后世的政治变迁中得到了反复验证。这似乎是存在矛盾的,对此您是否可以进一步阐明?“不能共则不能和”是否是康有为思想中的精髓?
康有为思想中包含了两种对于共和的理解:一种是形式意义上,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消除世袭君主的统治;另外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强调“共和”的核心在于“公”与“通”,而不在有君无君。辛亥革命之前,康有为与革命派对于“共和”的理解都以“无君”为基础;但武昌起义爆发之后,南北都出现强烈的共和呼声,康有为顺势改变话语策略,将“共和”的核心界定为国家“公有”,而国家“公有”的关键又在于开议会,至于君主存废,并非判定国家“公有”的关键。由此,康有为把他的君主立宪主张包装成“虚君共和”——当然,为此他不得不放弃德式的二元君主立宪制,改以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为典范。康有为论证,议会与责任内阁掌握实权已经满足“国家公有”的要求,而一个居于虚位、不参与党派斗争的世袭君主,可以比选举的总统更能凝聚权威,保存国家的良好风俗。但是,将君主立宪包装成“虚君共和”的策略,在革命派那里并不奏效。在“虚君共和”话语策略屡屡遭遇挫败的情况下,康有为自己的“共和”话语也就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紊乱:有时候他继续以自己界定的实质标准来讨论“共和”,淡化有君无君的问题,从而继续将自己的君主立宪方案包装成“共和”;有时候又将形式意义上的“共和”作为自己的攻击对象。有时候甚至在一篇文章里会同时出现两种意义的“共和”,如1917年的《共和平议》即如此,在其中有以“共和”为贬义的用法,也有以“共和”为褒义的用法。
《万国竞争》之所以要研究“不能共则不能和”这个康有为1923年在西安系列演讲中提出的表述,就是想说清楚康有为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间的关系。在1923年的这一系列演讲中,康有为把“共和”两个字拆开,“和”是政治追求的效果,要达到“和”,就必须有“共”,而“共”,在康有为那里是“公”与“通”两个关键词的合成。举例来说,国家军队应当是公有的,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应是私有的军阀军队;要建设铁路、电报来沟通全国各方,避免隔绝不通,要举办银行来促进全国经济流通。这些思考是对当时军阀割据局面的直接回应,军阀割据的本质就在于“私”与“不通”,因此违反“共和”的实质精神。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康有为其实是在强调国家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而这种强调具有超越时代的意义——中国今天搞高铁、5G通信网络、大数据、物联网等等, 都可以被理解为以“共”促“和”的努力。 但是,康有为并没有放弃对于君宪的执念,他又要论证,以“无君”为形式标准的“共和”政体,对于他所追求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和”是不利的,因为中国内部差异极大,“共”的东西很少,所以首先要考虑如何尽快让这个国家“共”起来。康有为认为君主制有自身的优势,第一是臣民效忠于一个具体的身体而非一个抽象的制度,非常易于理解,相比之下,抽象的制度需要代表(representation),围绕代表权就很容易出现纷争;第二是君主可以颁布多种荣典,无需顾虑“人人平等”的要求,这就有助于团结各种值得团结的政治势力,打造一个政治统一战线。康有为这些论述并不突兀,欧洲的君主立宪理论家也有类似论述,康对此或有借鉴。
但是,要在辛亥革命之后重建君主制,谈何容易。最重要的问题是,谁来当君主?中国跟欧洲有个很大的不同是,我们的贵族传统很早就衰弱了。“天命”转移,关键不在血统,而在“德”,但觉得自己有“德”的人肯定比觉得自己血统纯正的人更多。在中国古代,亭长、驿卒、落第秀才、和尚甚至乞丐都敢觊觎皇位,竞争圈子大的结果是,通向皇位的道路上充满剧烈的政治与军事斗争。在这时候,审慎的野心家就会考虑贸然称帝可能引发的反弹。在三国时期,曹操对北方的控制力这么强,也不敢废汉自立。袁世凯是鲁莽的野心家,在还没有获得北洋集团内部共识的情况下就贸然称帝,引起了北洋集团内外激烈的反应。在袁世凯死后,中国在军阀割据中越陷越深。在这时候,不要说称帝,就是以共和的名义去“削藩”,推动中国的实质统一,都会引起地方实力派的强力反弹。
康有为对时局的复杂性并非没有考虑,他在1917年给张勋提过两点建议,第一国号要称“中华帝国”而非“大清”,第二是要请北洋元老徐世昌来当内阁总理大臣。第一个建议是要避免汉民族主义情绪的反弹,第二个建议是溥仪不过是个“虚君”而已,新政府将保障北洋势力的既得利益。但是张勋没有采纳康有为的意见,迅速被北洋势力镇压。我们可以问的是,即便张勋听从康有为的意见,北洋地方实力派就会支持溥仪复位吗?康有为可能还是低估了汉民族主义的影响力,低估了这个连亭长、驿卒、落第秀才甚至乞丐都敢觊觎皇位的国度里政治斗争可能达到的烈度。再退一步,即便出现了溥仪做“虚君”、北洋掌实权的局面,那也只是个脆弱的上层结构,军阀割据、基层土豪劣绅横行的局面,是否有破解之法? 脱离底层的碎片化现状来做“顶层设计”,是很难行得通的。所以我强调,如果从“不能共则不能和”中剔除康有为对君主制的执念,这就是一个深刻的、值得今人“接着讲”的理论命题,也是康有为对于中国本土的共和理论传统作出的一个重要贡献,尽管是一个比较意外的贡献。
维新派标杆人物,思想影响广泛
澎湃新闻:您在书中简略地谈到了康有为和梁启超之间的互动与思想的关联,能否进一步阐述他们思想的异同?康有为还对哪些近代思想家与政治家产生过重要影响?
康梁关系是一桩复杂的学术公案,这里或许只能总结一些我的研究涉及到的侧面。梁是康的学生,受过康有为经学解释的陶冶,长期在康领导下工作,长于汲取外国新知,行文大气磅礴,不断引领知识潮流,对康有为的国际知识有反哺之功,但在流亡之前已对乃师“托古”有所保留,流亡之后更是逸出康有为设定的今文经学框架,对康有为思想上描绘“大同”、却在行动上阻止门人积极追求“大同”更有不同意见。梁一生政治立场多变,与康之执着(或执拗)形成鲜明对比,师徒二人分分合合,梁比康更鲜明地更认同国家而非王朝,在民国建立之后即不再寻求重建君主制,反对袁世凯复辟,并在丁巳复辟问题上与乃师最终决裂。梁逸出今文经学框架后,受民族主义思想熏陶程度远深于康,在世纪之交一度鼓吹“反满”,并呼应欧榘甲分省自立之论,受到康有为严厉斥责。在20世纪初旅美之后,梁启超意识到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竞争的残酷性,从而回归康有为加强中国内部整合以应对“外竞”的方向,主张以国立族的“大民族主义”,反对以族立国的“小民族主义”,但始终没有回到康的今文经学框架。梁重视欧洲的民族独立和统一运动,关心菲律宾革命与布尔战争等殖民地的反抗事件。相比之下,康有为在今文经学视野里,更重视“国”而非“族”,同样是德国的统一,在梁看来是民族主义事件,在康看来是大国整合小国、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典范,康对殖民地反抗宗主国的民族革命也缺乏梁启超的关注热情,盖因其“三世说”内嵌文明等级观念,认为诸多被殖民族群文明程度低下,殖民帝国的扩张成就或可直接为未来的“破国界”奠定基础。梁启超从建构民族国家的需要来重审中国的文明遗产,提倡适应民族国家的知识形态,恰应20世纪中国国家建设之需,声名日隆;但康有为将民族国家作为阶段性的历史现象,进一步思考了“超越民族国家”的问题,随着中国逐渐摆脱“救亡”焦虑,在国际体系中获得更显著地位,康对于前民族国家与后民族国家政治形态的思考,恰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关注。
康有为是维新派标杆人物,思想影响广泛。“戊戌六君子”中,康广仁是康有为的同母兄弟,谭嗣同自认是康有为的“私淑弟子”,林旭是康的正式弟子;1900年领导自立军起义失败就义的唐才常在日本向康有为行过拜师礼。康门弟子陈焕章以《孔门理财学》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并发起组织孔教会,在民初有比较大的影响。但也有一些弟子最终摆脱康的影响,甚至加入对立阵营。梁启超出身康门下,但最终在舆论界获得“康梁”并称的待遇,师徒在1917年围绕丁巳复辟而决裂;欧榘甲写《新广东》提倡分省自立,又主张孙、康合作,遭到康有为严厉斥责,师徒最终分道扬镳;马君武是康有为万木草堂时期的弟子,但后来加入同盟会,译介过《共产党宣言》部分内容,参与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康党走向革命党,路途并不遥远。
毛泽东早年深受康有为影响。毛泽东十八岁(1911年)时曾发表政见,提议由康有为担任国务总理。1915年6月《致湘生信》中还推荐康梁二人为自修典范。但到了1917年,毛泽东在给黎锦熙的长信中批评康有为的主张虽然看似“略有本源”,但细读却发现“徒为华言炫听,并无一干竖立、枝叶扶疏之妙”,毛泽东主张解决“大本大源”的问题,通过改变“天下之心”而改造“天下之事”。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又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大同的路。” 不过,“大同”与“小康”这两个源于《礼记》的关键词,却在共产党人的话语中保留了下来,而康有为可谓共产党人最为熟悉的近代阐释者。在上海中共“一大”纪念馆中,《大同书》被陈列在相当显著的位置。
康有为对德国推崇备至
澎湃新闻:我在阅读《万国竞争》一书中感觉到,与其说维也纳体系对康有为的影响很大,不如说德国对他的震撼更大。您在书中似乎也更强调德国一个国家对康有为思想的影响,能否进一步解释?
《万国竞争》的副标题并不是“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而是“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 “衰变” 这两个字不是随便加的,德国的震撼正是与“衰变”这两个字关联在一起。怎么理解这个“衰变”呢?维也纳体系刚建立时,这个体系的霸权是由英国与俄国分享的,这两个国家在欧洲大陆两翼,欧洲大陆上的国家多少还有点腾挪空间,但德国从中欧崛起之后,对东西两方面都形成挤压,引发许多国家的生存焦虑,“大国协调”日益变成“万国竞争”。没有这种焦虑,也就不会有二十世纪初英、法、俄三国协约的形成。
康有为对德国推崇备至,当然跟德国在20世纪初国势的进一步上扬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语境下,康有为还有一个不同于之前旅德士大夫的旨趣:他领导的保皇会正在与革命派进行激烈论战,需要证明在当下的历史阶段中,君主立宪优于共和,落实到其欧洲游记的写作上,就要从君主立宪国比共和国更为繁荣的事实,反推君主立宪国道路更为优越。德国给他提供了最理想的例子:普鲁士君权很强,却打败了共和制的法国,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宣布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成立,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德国人口与各项经济指标对法国呈现碾压之势,这样一个强烈的对比,不正说明共和没有前途么?同时,德国是一个“赶超型”国家,崛起于欧洲大陆“百战冲要之地”,对康有为来说,尽管德国与英国都拥有世袭君主,但德国的经验比英国更容易模仿。
德国不仅是康有为在论战中最佳的治理典范,它甚至影响到了康有为历史哲学的表述。康有为在《大同书》论述如何破除国界,在升平世阶段,需要从建立区域公会议,到建立区域公政府,而德国的统一进程,在康有为看来堪称典范。德国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中普鲁士一个邦就掌握了17票,而第二大邦巴伐利亚只有6票,更不用说其他更小的邦了;与此同时,各邦王侯们的爵位与礼仪仍然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权力虽然削减,但还保留了面子。在康有为看来,这样一种联邦制,有助于大国整合周边国家,推进区域一体化,甚至比中国三代“造新公国”的经验都更具有可推广性。考虑到当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君主国,德式联邦制也会比美式联邦制更有助于统合其他君主国,因为美国宪制无法接受君主与贵族的爵位与礼仪。 当然,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继续推进,世袭君主最后还是要被民选长官所取代,德国经验将在此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
对康有为来说,如果君主制国家引领的“区域一体化”是晚近的历史潮流,那么中国当然应当顺势而为,应当推动君权的现代化,而非废除君权;应当加强中国的内部整合,反对民族分离主义。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可能在亚洲的区域一体化中获得整合者的地位。而革命派的反满与共和主张,在他看来就可能会破坏这个事业。 但他万万没有料到,一战之后,很多事情好像反过来了。康有为倾注了如此多理论关怀的德国,最后成为其理论软肋所在。《万国竞争》正是从这个软肋入手,阐述康有为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澎湃新闻:康有为对于“国竞”逻辑的推崇,以及积极复制别国经验的想法与行为,在中国近代史上并不少见。近代的思想者很多都是为了救国而学习西方,但一次又一次地失败了。在您看来,康有为的失败与他们是否有共通之处?而康有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对西学不符实际的照搬吗?
我理解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知行关系。中国近代经历了一个从政治改革到政治革命,再到社会革命的递进过程,每一个阶段都有对西方的学习和借鉴,也都产生了许多失败者,他们失败的原因很难一概而论,但我们可以从知行关系角度做一些探讨。康有为向来以先知先觉者自居,但其主张确实存在不接地气、罔顾政治情境的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恐怕还不是“照搬西学”。举个例子来说,严复在1916年致熊纯如的一封书信中曾激烈批评康梁:“今夫亡有清二百六十年社稷者,非他,康、梁也。”严复提出的核心问题就是,本来光绪是有机会熬死慈禧,重新亲政的,但康梁在海外不断攻击慈禧太后,引发慈禧极大警觉,最后光绪在慈禧前一天死了,清廷也就失去了在光绪领导之下继续推进维新变法的可能性。严复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康梁在海外打着光绪的旗号拼命攻击慈禧,显然不利于光绪复位。如果真要让光绪顺利复位,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宣扬光绪是多么孝敬慈禧,让老佛爷放松警惕。康有为反其道而行之,既害了光绪,也限制了自己影响慈禧改革决策的可能性(尽管梁启超通过为清廷出洋大臣“代笔”的方式获得了影响“新政”的途径)。而不与恰当的执行者相结合,康有为给中国开再多的药方,也都无法变成改革的行动。
民国建立之后,政坛混乱,民生凋敝,康认为这是君主制崩溃之后带来的问题,力图重建君主制。这是当时许多人的共同判断,康有为有这个想法也并没有什么奇怪的。但在一战结束之后,中国两次重建君主制的尝试早已失败,国际上君主制也不再是主流,康有为仍然奔走于各路军阀之间,希望军阀能支持他拥溥仪复辟,这就确属误判形势了。当时军阀已经形成“均势”,一派军阀如果表现出强烈的统一全国的意图,就会受到其他军阀的强力反击,至于打出君主的旗号,更是给自己多找一个挨打的理由,比三国时的袁术好不了多少。退一万步说,即便有人对君主制感兴趣,也必须考虑汉民族主义情绪,拥立溥仪显然不是好的选项。强调认清形势,不等于必须要附和主流——思想史一再证明,反潮流者也完全可以对历史与国家作出独特的贡献,但看清形势至少可以少做很多无用功。
康有为重新解释“三世说”,强调治法重在“适时宜民”,但他的史学功底显然远不如经学功底,其对“变”与“通”的强调,还是原则性强,实操性弱。在阅读康有为时,我能感觉到他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对于制度模式的痴迷,仿佛只要把制度模式搞对了,国势逆转就是自然而然之事。德国在20世纪初国势上扬,他就断定这是德国制度模式正确的结果;英国、法国看起来走下坡路了,他就认为它们的制度模式过时了。他不具备的,也许是一种自下而上、动态把握政治关系的视野与方法。在前工业化的中国社会里,国家官僚机器和军队基本上是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制度,但当官僚与军事制度出现衰变乃至碎片化,欲重新打造政治权威,就不能不立足于社会,全面考察特定的历史情境下有多少个可能被动员起来投入政治的群体,每个群体有什么利益和诉求,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从而进一步思考如何围绕自己的政治目标,打造并扩大政治统一战线,团结多数力量,从而孤立和削弱持相反主张的势力,赢得并巩固领导权。但即便是在国家官僚机器和军队运作正常时,这样的视角对于提升国家制度的效能也十分重要。这种动态的视野与方法的典范文本,是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毛泽东本人也不是什么“先知”,而是在革命的实践中不断自我调整。革命者一开始有种种源于中学或西学的教条都很正常,但只要足够清醒,就能够在实践中调整自己的认识,形成新的形势判断与理论主张。不过,上述政治分析方法本身也是19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发展的成果,对于康有为这代人来说并非固有知识,即便是比康有为更重视底层动员的孙文,在知行关系上也具有很强的“自上而下”的倾向,主张“知难行易”,强调由“先知先觉者”来做顶层设计,然而在一个变迁社会中自下而上重建权威的实践,会不断给“先知先觉者”们带来挫败。因而,获得一种接地气的、真正体现“变”与“通”之精神的认识方法,殊为重要。
康有为思想对当下世界的借鉴意义
澎湃新闻:这是一个变动、转型甚至分裂的时代,康有为的思想对于当下世界的借鉴意义又有多大?
我们正处在一个青黄不接的时候,冷战之后的美国单极霸权体系正在走向衰落,但新的国际体系还没有成型。19世纪的国际体系无法克服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无法克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于是“大国协调”破裂,被各国统治者联手压抑住的反抗势力喷薄而出,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爆发民族主义革命,一些国家还爆发了社会主义革命。从现在来看,20世纪民族主义革命的诸多成果得到了巩固,今日大量非西方国家的崛起就是明证;但全球的社会主义运动遭到了重大挫折,于是出现了19世纪遗产的回归,但是,19世纪资本主义从未克服的发展不平衡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一并回归,而且因为金融资本的升级而变本加厉。冷战之后,是美国的单极霸权在国际上起到19世纪“大国协调”的作用,抑制住全球各种反抗力量,但到了今天,美国“去工业化”严重,特朗普政府认为美国负担太重,一边削减美国承担的国际责任,一边抓住既有的特权牢牢不放,这就让美国的霸权变得日益脆弱。
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刻来谈康有为呢?康有为提出了超越列国时代、推进区域一体化和全球一体化这个议题,这在“救亡” 焦虑深重的时代看起来像是天方夜谭。但今日中国已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经济大国,拥有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门类最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即便仅仅从经济上考虑,中国也已经具有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强烈需求。但是,康有为设想的区域一体化路径,是像普鲁士统一德国一样,依靠区域霸权国家的铁血政策与制度建设,将周边国家合并进来,这个思路在一战中就遭到了重大挫折。而毛泽东提出的是自下而上的 “民众的联合” 的视角,各民族先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之下解放出来,再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20世纪革命在民族解放方面有非常扎实的推进,但就如何推进国际联合,毛泽东贡献了一个“自下而上”的视角,并没有提供清晰的路线图。
《万国竞争》更没有能力提什么路线图,只有一个粗浅的方向性的主张:在思考区域一体化问题的时候,需要将康有为“自上而下”的视角与毛泽东“自下而上”的视角结合起来,而这也意味着,要通盘考虑、综合继承19世纪与20世纪的历史遗产。在今天,美国作为跨国资本保护人的角色在弱化,全球化资本迫切需要重建某种19世纪式的“大国协调”。这时候,中国是不是要急急忙忙地冲上去,挑起美国撂下的担子呢? 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中国冲上去之后,好处没有捞着,反而会招来许多原来针对美国的炮火。毕竟,我们不能低估一个旧体系衰落之时可能释放出来的种种不可控的因素。中国是从一个半殖民地国家走过来的,在复兴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被压迫民族与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帮助,目前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近三十年中,中国从美国单极霸权体系中获得了一些利益,但也受到这个体系严重的限制。中国有必要继续做一个国际体系的改革者,推动更为公正、更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国际规则的制定,在促进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为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扩大上升空间,从而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话语权赢得更宽广的群众基础。
澎湃新闻:您在全书最后写道“如果没有一种包含了差异的姿态,我们可能只是回到过去,而无法抵达未来”。您认为面对当今的世界形势,我们需要“包含的差异”有哪些?
“基源性”阅读的前提预设是,不同时代的历史情境可以有某种相似性,因此前人的思考才成为对今人有用的资源。但是,尽管许多历史现象看起来会重复出现,每次重复都不会是完全的自我复制,而总是包含着一些差异。还是以当代世界为例,在20世纪革命落幕之后,世界仿佛又回到了漫长的19世纪。但是,20世纪革命留下的遗产并不会被一笔勾销。19世纪欧洲列强称霸全球,当下则是非西方国家蓬勃兴起;19世纪的“市场自由”“贸易自由”观念,在今天受到了20世纪推进的劳工权利和妇女权利的一定约束。对中国而言, 20世纪革命中打造出的国家政权与19世纪欧美列强的主流政治方案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紧张;更不用说,我们现在面临着21世纪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种种挑战。考虑到这种差异,如果要“回到康有为”,首先需要回到康有为提出的问题,而非康有为提供的答案。
举例来说,康有为借助“三世说”思考的区域一体化问题,是具有当下现实性的重大问题,但他提供的路线图过于注重“自上而下”的视角,忽略“自下而上”的视角,这就需要我们借助20世纪的历史经验来加以补正。而在康有为思考的君宪、孔教等其他问题上,今日中国面对的已经不再是“保国、保种”的焦虑,而文教的改进,也需要结合 20世纪革命产生的“新传统”与全球局势的未来演变,加以通盘考虑。康有为是个放眼全球的思想者,当我们接着思考康有为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时,不能关起门来搞反思,而必须考虑全球格局的当代演变。这是《万国竞争》指向未来的主张,希望本书的尝试,能够引发更多朋友共同思考这些重大问题的兴趣。
[摘要] 从1898-1899年中、日、美、英同盟乃至“合邦”的主张,到1900 年破解大国瓜分中国的协调关系的策略,康有为试图扮演一个类似于“纵横家”的角色,但其主张全部落空。作为一个职业外交界的圈外人士,他对列强之间的丰富多样的协调渠道缺乏真正的了解,对中国在列强前面的议价能力也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他对于维也纳体系的“大国协调”与“文明等级”的认识已相当清晰,其以“均势”破解“协调”的思路,从原理上不乏洞见,只是未能找到落实这些思路的有效方法。
甲午战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与辽东半岛。俄、德、法三国联手干涉,迫使日本吐出辽东半岛,此举打击了日本一举跻身于“一等国家”的雄心,令日本朝野分外愤懑。为牵制日本在华势力的增长,1896年,俄国诱迫中国签订密约,在中国东北获取大量利权;1897年,德国出兵占领胶州湾,这进一步引发英国占领威海,俄国占领旅顺的结果。数年之内,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急剧恶化。
尽管康有为很早就开始涉猎西学,但他是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之后,在思考如何回应东西方列强侵略的过程中,才形成自己对维也纳体系的系统认识。他不断思考英、俄、德、日、法、美等列强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中,对其而言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是英、俄、德、日四个君主国,而不是法、美两个共和国。
根据康有为作于1899年的《我史》,他于1895年3月8日入京参加乙未科会试,将到达大沽的时候,日本人来搜船。康有为称当时人心浮动,已听闻迁都之议,康的评论是:“吾谓举仅如土耳其者,必不亡,故决入京。”1 这里所说的土耳其之事,应该是1877-1878年间的第十次俄土战争。当时俄军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军队配合下兵临伊斯坦布尔,英国出手阻止了俄军攻陷伊斯坦布尔,奥匈帝国与英国都反对俄土条约,最后是俄、土、英、法、奥、意诸国在柏林举行会议,迫使俄国作出重大让步。茅海建先生评论,康提到土耳其故事,是在暗示日本不会占领北京,并预测将有列强干预日本侵华之事。2 康在这里的“先见之明”,不排除是他自己的虚构,但至少可以说明在1899年写作《我史》时,康对列强之间的协调机制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面对国家危亡,康有为等人联合各省举子,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车上书”,但由于得知光绪皇帝批准《马关条约》,上书中止,并未呈递。但康之后以此稿为基础而发展而成的《上清帝第三书》却得到了光绪的重视,下发各省督抚讨论,康有为一时名声大噪。
1897年11月,德国出兵占领胶州湾,朝野哗然。受此事件激发,康有为于1898年1月向清廷上《外衅危迫宜及时发奋革旧图新呈》(即《上清帝第五书》),对时局做了更为沉痛的分析,其中表现出了对19世纪欧洲列强“文明的标准”的清晰认识:“昔视我为半教之国者,今等我于非洲黑奴矣......按其公法均势保护诸例,只为文明之国,不为野蛮,且谓剪灭无政教之野蛮,为救民水火。”3 欧洲列强以“文明的标准”尺度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中国首先是被归在半开化国家中,但康有为担心中国正在坠落为国际秩序中的底层,遭遇到非洲黑人土著部落的命运。
而进一步的形势是,“非洲破讫,三年来泰西专以分中国为说”。在此,康有为提到了“三国还辽”中德、俄、法三国签订密约之举,英国与日本的同盟关系,土耳其与希腊战争中各国保持中立。而这些现象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呢?康有为指出,列强意在“保欧洲太平,则其移毒于亚洲可知”,打的名头却是“保教保商”。4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康有为进一步认识到了欧洲列强在本土维持和平,却将祸水外引这一国际体系常态。
在同一个奏折中,康有为还反复强调波兰被俄、德、奥三国瓜分的先例。波兰历史上共被瓜分三次,最后一次瓜分正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决定。康有为敦促光绪皇帝,要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启动改革。5 而这两个国家,当然都是君主国。两年之后,在八国联军入京之后,康有为给李鸿章上书,同样提到了波兰被瓜分的事例:“昔者俄、普、奥之分波兰,则三国协和商定,而遂分之。德、奥、英、俄、法、意之于土耳其,则六国协合商定,而遂分之。英法之于埃及,则协和商定,而后握其利权矣。故各国意见协和而公商,乃中国之大害也,瓜分之立至也。”6 列强如果达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那将是中国的噩梦。
那么,怎样防止列强达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呢?在1897-1900年,康有为努力的方向,是以大国之间的均势(balance of power),来破解大国瓜分中国的协调(concert)。
在胶州湾事件之后,康有为将俄、德两国视为中国的威胁。他先是主张联英国。在1898年1月2日其代康广仁作的《联英策》中,康有为进一步分析了联英的可行性,指出英国在历史上多次出手平衡欧洲大陆列强势力,中国也可以借英国之力。7
他甚至想把美国也拉进来。在1898年3月9日代陈其璋所作的《统筹全局再向美国借款以相牵制而策富强折》中,康有为援引“西方国势贫弱,恒有以借债为报国之法者”,主张将美国列为债主。一旦美国对中国有债权,当然会考虑保障中国的偿付能力,因此可能会牵制其他列强的对华恶意。他指出,美国的特点是,“富过于法,以不肯占据他人土地者,专重商务,所养之兵,为数不多,各国皆交相畏之。”8在代宋伯鲁所作的奏折中,他进一步提出派人到美国招商引资,举办实业。9
而当时日本政府也派出官方与民间人员到中国游说,希望修补甲午战争之后两国之间的关系,以抵消俄国在华势力的增长。出于对亲俄的“后党”势力的敌视,康有为接受了日本的联华主张。康有为在《我史》中称,他于光绪二十四年四月(1898年5-6月)即“与日本矢野文雄约两国合邦大会议,定稿极详,请矢野君行知总署,答允,然后可大会于各省,而俄人知之,矢野君未敢”。10 这里的主张,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同盟关系,而且是“合邦”。
“合邦论”是否出现得如此之早,不无疑问。但是,在戊戌变法的后期,尤其是在日本卸任首相伊藤博文9月中下旬访华期间,康有为确实热衷于中、日、英、美四国合邦的主张。9月19日下午,康有为突然拜访暂住日本公使馆的伊藤博文,两人就中日两国的维新变法展开讨论。当日晚上,康有为与杨深秀、宋伯鲁等人商议上奏保荐伊藤博文与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并调袁世凯入京。杨深秀随即向光绪帝上奏:“今日危局,非联合英、美、日本,别无图存之策……况值日本伊藤博文游历在都,其人曾为东赢名相,必深愿联结吾华,共求自保者也。未为借才之举,先为借著之筹。臣尤伏愿我皇上早定大计,固结英、美、日本三国,勿嫌合邦之名之不美,诚天下苍生之福矣。”11 这实际上是建议光绪重用伊藤博文,进行变法。而在9月25日致李提摩太的书信中,康有为称自己在9月18日上了一封密折给光绪,建议光绪延请李提摩太做顾问。12
光绪接受了康党的主张,于9月20日召见伊藤博文,希望其为中国的维新变法提供咨询。13次日,康有为代宋伯鲁以“请速简重臣结连与国以安社稷而救危亡折”为题奏称:“昨闻英国教士李提摩太来京,往见工部主事康有为……渠之来也,拟联合中国、日本、美国及英国为合邦,共选通达时务、晓畅各国掌故者百人,专理四国兵政税则及一切外交等事,别练兵若干营,以资御侮。凡有外事,四国共之。”“今拟请皇上速简通达外务名震地球之重臣,如大学士李鸿章者,往见该教士李提摩太及日相伊藤博文,与之商酌办法。以工部主事康有为为参赞,必能转祸为福。”14 宋伯鲁的奏折中包含的是维新派改组朝政的基本想法,引入外力,同时借此机会将康有为推到更为显要的位置。
那么,“合邦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康有为代宋伯鲁拟的奏折中简述了李提摩太的建设四国联邦政府的主张,并提议由李鸿章、伊藤博文、李提摩太和康有为四人共同策划实施,但并未提议实施哪些部分。但就当下而言,“合邦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借才”,延揽日本明治维新的重臣,为中国所用。“借才”在中国春秋战国之时并不鲜见,当时列国往往设立“客卿”之位,延揽他国人才。只是维新党人的计划比春秋战国时的做法更进一步,重用伊藤博文,不仅是想借重其个人的才华,更是希望引入他身后的日本政府的权威,以压制后党。但是这种引入外力的策略,引发了慈禧太后的警觉。维新派本希望借助伊藤博文来压制后党,最后促使后党提前发动政变,软禁光绪皇帝,维新变法流产。
戊戌政变发生之后,康梁流亡日本,求助于日本的大隈重信内阁。康梁仍坚持联合中美英日的主张,希望日本能够帮助中国维新派救出光绪,继续维新改革。然而康梁的“秦庭之哭”并无效果。日本政府不愿得罪慈禧太后,甚至在“后党”的压力之下,劝说康梁离开日本前往他国。梁顶住压力,在日本长住下来。康前往加拿大,展开其海外保皇运动。
1900年,康有为以保皇会为依托,与唐才常合作在国内发动自立军起义,以期推翻后党统治,扶光绪复位。当时华北的义和团运动已经如火如荼,随后出现八国联军入京,俄国出兵占领东北。康有为念念不忘扶光绪复位,将义和团和后党作为自己的敌人,计划在自立军、东南督抚和八国联军之间建立一个政治联盟,以拯救光绪皇帝——这是一个充满奇思妙想的计划,如果真的付诸实施,有极大可能直接造成中国的分裂。不过,自立军在张之洞的镇压下失败,康有为设想的政治联盟也失去了可能性。八国联军通过“大国协调”瓜分中国,成为其担忧的前景。
如何破解列强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呢?在给李鸿章的信里,康提出了这样一个方案:“一曰各国尚倡保全,则乘各国之未协商而各与订约;一曰各国若欲分割,则以已失之东三省分饵各国。”15 简而言之,如果列强无意分割中国,则采取双边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避免列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如果列强决意分割中国,则抛出当时已经被俄国控制的东三省,由列强去争夺。如果中国恢复势力,则可以取回东三省;如果没有足够的力量,让七国守卫东三省,“而我可永无强俄北顾之忧”。16 在这里,康有为再次运用了“均势”的原理,来阻止列强形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
不过,这一主张也没有变成现实。八国联军入京之时,清廷指派李鸿章与庆亲王奕劻一起担任议和大臣,但列强根本不认可李鸿章的谈判资格。八大列强以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代表自行召集协商会议,最后将协商结果强加给清廷。这大概是维也纳体系在远东事务上的“大国协调”绝唱。
从1898-1899年中、日、美、英同盟乃至“合邦”的主张,到1900 年破解大国瓜分中国的协调关系的策略,康有为试图扮演一个类似于“纵横家”的角色,但其主张全部落空。作为一个职业外交界的圈外人士,他对列强之间的丰富多样的协调渠道缺乏真正的了解,对中国在列强前面的议价能力也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他对于维也纳体系的“大国协调”与“文明等级”的认识已相当清晰,其以“均势”破解“协调”的思路,从原理上不乏洞见,只是未能找到落实这些思路的有效方法。
最后,这一系列经历,也进一步强化了康有为对维也纳体系的另一个认识:这是一个由君主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从康有为的眼光来看,对作为君主国的中国来说,追随主流,当然是最为合理的选项。
1 康有为:《我史》,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2茅海建:《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2页。 考虑到康有为常常倒填日期,显示自己有先知之明,他在船上是否真的想到了土耳其,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表明1899年流亡日本的康有为在回顾往事之时,作出了这样的联想。
3 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 同上书,第2页。
5 同上书,第6页。
6 康有为:《致李鸿章书》, 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7 康有为:《联英策》,载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8 康有为:《统筹全局再向美国借款以相牵制而策富强折》,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3页。
9 康有为:《请统筹全局派员往美集大公司折》,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5页。
10 康有为:《我史》,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11 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页。
12 康有为:《致李提摩太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3 参见茅海建:《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对外观念的调适》,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
14 康有为:《请速简重臣结连与国以安社稷而救危亡折》(代宋伯鲁作),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0页。
15 康有为:《致李鸿章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321页。
16 康有为:《致李鸿章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五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
[摘要] 康有为对君主立宪的坚持,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其理论的彻底性的体现,而他的基础理论,又扎根于19世纪维也纳体系的政治经验。正是在一个由对共和革命的恐惧所带来的国际体系之下,他完成了其“三世说”的建构,将君主立宪制设定为“升平世”的主流政制,而共和制则属于遥远的“太平世”。既然“太平世”仍遥遥无期,那么从逻辑上说,中国现阶段应当追求的,就是君主立宪制。但是,一战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国际体系,世袭君主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确实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欧洲有19个君主国家,但只有3个共和国(法国、瑞士、葡萄牙,但如果算上“迷你”共和国圣马力诺,可以达到4个)。因此康有为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君主制是世界上的主流政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康有为不仅不断宣扬君主制的主流属性,甚至积极复制19世纪欧洲王朝国家干预共和革命的经验。
1910年10月,葡萄牙发生共和革命,澳门竖起了共和派的旗帜。康有为致信清廷军机大臣毓朗,提议出兵收复澳门。康有为在书信中指出,中葡条约是中国与葡萄牙两国君主签订的,中葡是友邦,而共和派则是友邦的乱党,“吾君主国也,岂宜奖翼篡乱?”[1] 这一说法透出浓浓的强调王朝正统主义的“神圣同盟”的味道。当然,康有为的终极目的还是要收回澳门,但从形式上,他诉诸了维也纳体系下常见的干预原理,以助友邦平乱为名,还要“行文万国,谓葡君返国复位,即将澳门归还”,以防止其他列强插手干预。[2] 当然,在1910年,欧洲列强的王朝正统主义相比于一百年前已经大大削弱,康有为的政治修辞建议,体现出他对维也纳体系鼎盛时期的深刻印象。
武昌起义的发生打乱了康有为的阵脚。但他很快更新自己的论述,试图在新的形势下,迂回实现自己的君主立宪主张。在1911年11月所作的《救亡论》中,康有为指出:“今万国之新化新政,莫不出于欧,即美亦欧化也。则欧人之俗,最宜详考之。”[3] 这就首先在修辞上确立欧洲政俗的正统地位。而欧洲人的常见做法,却是“迎立君主于外国”,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比利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希腊、挪威的独立都采用了这种做法。原因在于,从外面迎立的君主在国内没有党派根基,因此更容易安于超脱于党派斗争的“虚君”之位。而只要有一位“虚君”在顶上坐镇,“可藉以止争总统之乱源焉”,人们所争的,只不过是宰相而已,这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很大的帮助。[4] 这一论证与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Walter Bagehot,另译白哲特)对君主立宪制的辩护高度接近。[5]
有欧洲维也纳体系下的主流实践作为支撑,康有为希望能够继续保留溥仪作为虚君,而实权可以转移到国会与内阁。康有为称:“国权出于国会者,谓之共和”[6],从而将英式君主立宪制包装成“虚君共和”。这只是一种话语策略,目的是为了增加这一方案在革命派那里的接受度。对“迎立君主于外国”的强调,也暗含着对于革命派诉诸于满汉民族矛盾的回应:即便对于汉民族主义者来说,拥有一个满人虚君,也不是坏事。然而,将君主立宪包装成“虚君共和”的策略,在革命派那里并不奏效。辛亥革命的动员力首先并不是来自君主制与共和制之争,而是来自于反满的汉民族主义,去掉满人君主是革命派坚定不移的主张。而对革命派来说,共和的首要标志,当然还是去除世袭君主。康有为尽可以持续不断地讲“虚君共和”,但他的大部分听众仍然会坚持“无君”作为共和政制的形式标准。
在“虚君共和”话语策略屡屡遭遇挫败的情况下,康有为自己的“共和”话语也就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紊乱:有时候他继续以自己界定的实质标准来讨论“共和”,淡化有君无君的问题,从而继续将自己的君主立宪方案包装成“共和”;有时候又将“共和”作为自己的攻击对象,这时候的“共和”乃是基于有君无君的形式标准。有时候甚至在一篇文章里会出现两种意义的“共和”,如1917年的《共和平议》即如此。
康有为仍然相信,德国终将崛起为欧洲霸权,因而德国所代表的君主制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典范性。在1917年黎元洪与段祺瑞围绕着中国是否应当参与一战,发生“府院之争”时,康有为致电段祺瑞和黎元洪,指出中国的国力不足以与德国作战:
其为胜耶,则全欧危变,何况我之弱乎。其虽败耶,然列强和议既成,德舰何难袭我,全球畏德如虎,谁能为我兴师。不鉴于高丽乎?虽海牙会议,不敢受其来使,岂有兴仁义之师以助高丽者乎。吾诚不忍闻德舰之炮声震我境土。[7]
当然,康有为持这一立场,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德国实力的估计。1917年,他和张勋密谋复辟,而德国曾向张勋承诺,如果清朝复辟并在欧战中保持中立,德国将给予承认。需要指出的是,在康有为那里,复辟事业和德国发生关联,也并不是偶然的。游历欧洲之后,康有为相信,德式君主立宪制度对德国的工业形成了强大的支持,有利于德国实力的继续上升,而这恰恰给中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榜样。而辛亥革命之后的蒙藏分离、各省拥兵自重、中央政府孱弱不堪的局面,又进一步削弱了他对民国的信心。
康有为的预测并没有应验。1918年11月11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战败,而康有为盛赞的德皇威廉二世逃跑到荷兰躲了起来,毫无“英主”的气概和胆识可言。在一战结束之后,君主制作为欧洲主流政制的时代,也走向了终结。1917年二月革命推翻沙皇统治,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陆续脱离沙皇俄国而独立,与俄罗斯一样成立了共和国。1918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变成德意志共和国,奥匈帝国分裂,产生奥地利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匈牙利也一度成立共和国。德意志第二帝国、奥匈帝国与俄罗斯“走向共和”,维也纳体系中曾经的五强,现在只有英国还是君主立宪国。在这种情况之下,宣布君主立宪制是世界主流政制,共和制只是例外,就缺乏可信度了。
康有为面临着解释德国何以失败的压力。1919年1月,康有为致信陆徵祥、顾维钧、王正廷、施肇基、魏宸组五人,讨论如何收回列强在华利权,信中以其“三世说”,对世界局势最近的变化进行了解释:“《春秋》据乱世内其国而外诸夏,升平世内诸夏而外夷狄,太平世无夷狄,天下内外,大小为一。”在据乱世,“以己国为亲,而视异国为雠。”康有为将拿破仑与德皇威廉二世都作为“私其国”的代表。而到了升平世,即产生国际联盟来求得列国之间的和平。“欧美人互相提携而摈斥他种,夷灭菲洲,彼亦自谓内诸夏而外夷狄者也。”[8]
在这里,读者可能会碰到了一个历史分期的问题。19世纪维也纳体系,究竟属于据乱世还是升平世?但从“夷灭菲洲”的说法来看,康有为应该就是把维也纳体系作为升平世的国际体系,只是德皇威廉的对外政策出现了“返祖”现象,不是继续推进国际联盟的建设,而是“私其国”,攻击其他文明国家(诸夏)。在这里,康有为悄悄修正了他在流亡期间对德国将战胜英国、登上世界巅峰的分析,将其原本并不排斥的通过铁血政策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德式思路,重新界定为一国的自私自利。而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避重就轻的反思路径,根本没有触及德国政制与其地缘政治环境之间的张力——由于德国地处中欧,东西方都有强敌,这就需要建构比较和谐的文武关系,以确保军事和外交两方面能够协同行动,避免陷入两线作战的境地。但威廉二世拥有巨大权力、却没有相应政治能力,其盲动导致了文武关系的紊乱,而其对英、俄、法的不断挑衅,导致了三者联手,德国陷入了俾斯麦最担心的两线作战的境地。德国的失败,看似是政策问题,但从根本上可以追溯到政制与地缘政治环境的不匹配。
不过,即便是他所认同的德国典范遭到失败,康有为仍然坚持,君主立宪制是当下历史阶段最为合适的政制。只是为了适应辛亥革命之后的历史条件,康有为主张采取英式的君主立宪制,他称之为“虚君共和”。之所以是英式而非德式,有若干重要的考虑:第一,德式君主立宪制需要一位积极有为的君主作为核心,在光绪仍然在位的时候,可以承担这个核心的角色,但年幼的溥仪是无法承担起这样一个核心的角色的,更适合一个“虚君”的角色;第二,德式君主立宪制需要君主能够实质掌握军事权力,而这在辛亥革命之后的碎片化局面下,也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尤其是北洋集团的既得利益,已经很难打破。因此,在1917年张勋复辟过程中,康有为主张实行英式的虚君共和,尤其提议邀请北洋集团的元老徐世昌来担任内阁总理大臣,以显示对北洋集团既得利益的尊重。[9] 但是张勋并没有按照康有为指出的路线操作,北洋实力派们感觉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张勋的侵犯,群起而攻之。而这正从反面证明康有为对于北洋集团既得利益的估计是比较正确的。在辛亥革命之后,重建德式的君主立宪制,已经不可能了。
一直到其1927年去世,康有为一直呼吁以溥仪为帝,重建英式的君主立宪制。但是在民初的两次君主复辟失败之后,这一思路已经成为空想。第一,考虑到汉民族主义情绪的广泛存在,溥仪的可接受性其实是比较低的;第二,袁世凯和张勋的两次复辟及其失败,导致中国进一步碎片化,军阀之间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一个军阀打出复辟旗号,会被其他军阀认为有统合众人之志,因为触及到其他军阀的既得利益,很容易导致“群起而攻之”的局面,因此很难打造一个支持君主立宪的军事联盟;第三,在新文化运动发生之后,意识形态新旧领域的对立更加严重,君主立宪制的意识形态整合力进一步萎缩。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康有为对君主立宪的坚持,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其理论的彻底性的体现,而他的基础理论,又扎根于19世纪维也纳体系的政治经验。正是在一个由对共和革命的恐惧所带来的国际体系之下,他完成了其“三世说”的建构,将君主立宪制设定为“升平世”的主流政制,而共和制则属于遥远的“太平世”。既然“太平世”仍遥遥无期,那么从逻辑上说,中国现阶段应当追求的,就是君主立宪制。但是,一战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国际体系,世袭君主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确实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而正在到来的国际体系,与19世纪的维也纳体系截然不同。创建维也纳体系的欧洲列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共和革命的发生,确保世袭王朝的统治。而1919年创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列强已经没有政制上的共识,它们所创建的新的协调关系也是高度不稳定的——对德国的羞辱和报复,导致了后者复仇心理的潜滋暗长;同时,新生的苏联,也被排除在列强的协调关系之外。在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大国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持续进行,导向新的战争。而这意味着,不仅中国的君宪复辟运动很难再得到国际体系的支持,即便是其他的国内政治运动,在国际上引发的反响也都是高度分裂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20世纪初到20年代,尽管康有为的主张没有大的变化,但其在中国的思想光谱中,却从主流走向了边缘。
[1] 参见康有为:《致毓朗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169页。
[2] 同上书,第169页。
[3] 康有为:《救亡论》,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4] 康有为:《救亡论》,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235页。
[5] 〔英〕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0页。
[6] 康有为:《致党内公启》,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7] 康有为:《致北京电》,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77页。
[8] 康有为:《致议和委员陆、顾、王、施、魏书》,载姜义华、张华荣编:《康有为全集》(第十一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9] 参见伍宪子:《丁巳复辟真相》,转引自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台北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
[摘要] 观察者按:据媒体报道,参加2015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中,36位富豪的身家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引发网友热议,这也促使我们思考以下问题:人大在中国政治体系中承担何种功能和定位?人大与执政党有什么关系?人大代表中官商比例过高是否合理?如何避免普通劳动者被企业家和社会名流“过度代表”?中共和各级人大如何加强自身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路是否行得通?本文摘自鄢一龙、白钢、章永乐、欧树军、何建宇著:《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出版,观察者网首发。
从横向比较来看,中国政府是各国政府中“自主性”程度比较高的,以具有强大组织力的中共作为政治后盾,并且有强大的国有企业作为其经济自主性的基础,不会像欧美政府一样,轻易被强势的社会集团所“俘获”。而正是这种“自主性”,使得中国政府能够着眼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来制定规划,推出各项政策。
然而,强“自主性”政府完全可能是服务于官僚集团自身利益的政府,未必是服务于社会长远和根本利益的政府。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为人民服务”,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执政党自身的“先进性”与“代表性”。党能够提供未来的战略愿景,并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整合,形成全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得以执行。只要执政党能保持“为人民服务”的本色,只要人大的转换机制正常运作,“自主性”就不会沦为官僚集团的自私自利,而可以承载“先进性”和“代表性”的精神。
不过,这一机制目前的运作却不无隐忧。第一,虽然从宏观层面上看,“官”与“商”之间有诸多防火墙,但从微观层面上看,又可能存在过多利益纠缠,从而可能扭曲政策的方向;第二,人大制度这一“转换器”自身存在诸多张力,出现了某些阶层被“过度代表”、一些阶层缺乏代表的情况。
两会中的“富豪代表”总是备受关注
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党政干部的“一家两制”问题
中共领导下的职业治国者队伍本身就是官与商之间的防火墙,资本集团难以通过竞选在体制内进行人事布局。然而,这只是宏观的结构。从微观的运作过程来看,防火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侵蚀了。造成侵蚀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普遍存在的“一家两制”,即一个家庭或家族中有成员担任党政干部,另外有成员下海经商。这样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家族化”了,利益交换就可以在家庭或家族内部完成。这样就在社会层面弱化了政治的原则。
在政治权力行使中限制亲属关系的影响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便是在个人主义文化较为兴盛的欧美,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更不用说“亲亲”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就已经对家族文化的政治影响作出限制。如科举取士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家族势力对官员任职资格授予的直接干预;回避制度则在地理上弱化官员权力行使与其家族之间的关联。经过20世纪革命,中国的家族文化也已经大大弱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兴起,使得掌权者的家属获得了将影响力兑换成货币的新机会,社会变革过程中各项制度的不健全,更为这种影响力的发挥提供了很大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并没有禁止或限制公务员家属经商的总体规定。只有一些较为特殊的产业对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家属的经营进行了限制,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有不少文件规定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等,但这些规定往往过于模糊,管辖范围不清,罚则不明。如果公职人员自己不出事,几乎不可能发现或查处其亲属违规经商状况。从近年来纪检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从中央高层到基层,大量腐败案件中都有“一家两制”的原因。一些公职人员甚至用未成年子女或高龄父母的身份来牟取商业利益。
这一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反腐问题,而更是涉及到了政治层面上的“先进性”和“代表性”问题。如果党政干部已经在实质上成为“老板”,在社会各阶层中,其到底代表谁的利益,答案也就不言自明了。比如说,在劳资纠纷中,实质身份是老板的党政干部就未必有保护工人利益的积极性,而这最终会造成损害执政党的社会基础的后果。持有大量房产的党政干部当然会反对房产税,更会反对遗产税,这就会导致利于国计民生的税收政策迟迟无法出台。
因此,“一家两制”问题必须提高到一个政治性的高度来认识,“家风”不正,“政风”难正。但要正“家风”,需要更为严密的党纪国法。当前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经商的规定线条过粗,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政治高度不够,只是从“反腐败”的技术考虑来进行规定。在我们看来,当前的管理模式过于宽松,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党政干部亲属经商影响力评估制度。
具体而言,党政干部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经商状况是最基本的要求,纪检部门需研究,亲属经商是否处于该干部管辖范围之内,是否可能借助该干部权力或利用其影响力来获得利益,只要存在较大的盖然性,哪怕没有现实的权钱交易,也应该影响该干部的升迁。该干部要么劝说自己的亲属退出生意,要么接受自己得不到升迁,甚至降职的结果。这种评估需要比较细致的规则,比如说亲属的范围,“生意”内容的界定,“影响力”的评估,均非易事。因此,有必要通过广泛的试点,来探索监管和评估的规则,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在表面上没有限制党政干部亲属经商,但实际上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干部级别越高,规则就要越为严格,因为这时候亲属能更为容易地借助该干部的影响力来获得利益。
不对“一家两制”做出限制,执政党的“先进性”就会打折扣,“代表性”就会被扭曲,“纯洁性”更会成为问题。源头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不可掉以轻心。
各级人大必须加强自身的“描述代表性”
在解决好源头的问题之后,人大作为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之间的转换器的角色就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对人大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诊断:第一种是认为人大在“代表的广泛性”上出现了问题,表现在人大代表中官员与商人的比例过高,变成了一个官商俱乐部,这种意见要求一种“描述性的代表制”(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要求人大代表的结构大体上能反映人民的社会构成;第二种是认为人大代表个人的身份并不是那么重要,一个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可以代表资本家,也可以代表工人,关键在于他和哪些群体之间建立了代表和被代表的关系,因此问题不在于代表的身份是精英还是草根,而在于选举机制要具有实质性、人大代表有充分的参政议政权、选民对人大代表的问责机制要落实。
这两种表述的背后是对人大作用的不同定位。第一种定位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认识到人大是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转换器。在这一视野下,人大代表个人的参政议政能力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人大作为一个整体,要反映出人民的构成结构,从而赋予这种转换以更大的权威性。第二种定位则更重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实质定位,希望人大超越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转换器的定位,与选民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代表关系。从这一定位出发,一些人大代表走向“专职化”,设立工作室听取选民日常意见和建议的做法,获得了较多的肯定。
然而,从2010年《代表法》的修正来看,“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路显然遭到了否定。《代表法修正案》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这一修正的逻辑不难理解。如果人大代表专职化,其综合民意得出的结论如果与党组织不一致,就会出现结构性冲突,这对“党的领导”会构成削弱作用。《代表法修正案》在实质上重申了中国政制的基本逻辑,即党对民意的整合是第一位的,而人大对于民意的整合是辅助性的。借用王绍光的说法,中国的民主是偏重内容与实质的代表型(representational)民主,而不是偏重形式和程序的代议型(representative)民主。按照代议型民主的思路,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赋权才是正道,依靠未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党来整合民意,在形式和程序上都不太说得通。但如果单看形式和程序的话,就无法理解执政党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民意收集和民意整合活动(如调查研究、政治报告的起草)的重要性。如果第二种思路行不通,那么势必要回到第一种思路,人大必须加强自身的“描述代表性”,以更好地承担“转换器”的角色。从这个标准来看,当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人大代表构成显然是出现了“描述性”不够的问题,真正的一线工农代表数量少,官商比例过高,一些地方工人与农民代表的名额还经常被商人挤占,挂羊头卖狗肉。如果这一现状不改变,人大的角色定位就会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符合“代表型民主”的思路,也不符合“代议型民主”的思路。
从总体上看,中国代表制政治的核心还在于中国共产党如何保持“代表性”与“先进性”。问题的关键仍然是中共如何对多元的社会利益进行认识和综合。这首先需要中共在自身的成员构成上保持一定的“描述性”——党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精英的俱乐部,一线的工人与农民必须在党内保持相当大的比例,这样工人与农民关心的问题在党内才能得到重视;其次,发扬党内民主,让基层和一线的党员的意见能够获得顺畅的表达渠道,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需要“群众路线”活动的常态化,需要党员在党内的言论自由获得保障;再次,就是要严格限制党政官员的“一家两制”,使其决策和政策执行较少受到特殊利益的影响。如果党对民意的解读和综合是比较准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就具备了科学的基础,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