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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严和自尊 尊严和自尊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通常这两个概念对应英语中的dignity和self-esteem。尽管中国古典哲学对这两个概念均有讨论,当代学者对它们的内涵研究则起步较晚。肖雪慧认为尊严一方面是人对自己存在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确认,另一方面是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而产生的自尊心或尊严感[1]。韩跃红等认为人的尊严是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人敬畏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并阐释了人的尊严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内涵[2]。韩德强认为尊严指的是人基于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需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而具有或表现出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或不可剥夺的社会存在状态[3],并阐释了人的尊严所具有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道德属性[4]。陈思坤认为人的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指人的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格尊严等应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自尊与他尊、尊己与尊人的有机统一[5]。韩跃红等把人的尊严与价值相贯通,讨论了人的尊严的三个方面(生命尊严、人格尊严和国家、民族尊严)的价值内涵[6]。龚群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尊严是人格意义的尊严,它要求每个人的人格不得被侵犯,并得到其应得的、来自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尊重[7]。张三元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角探讨了人的尊严的内涵,认为人的价值和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8]。文学平认为尊严的实质是自尊、认可和贡献的统一体,并有三种基本类型,地位尊严、人性尊严和公民尊严[9]。刘佑生认为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据,是表现为主体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内在价值,其核心内涵包括主体的自觉意识、自主能力和自由追求三个方面[10]。 相比之下,中国当代学者对“自尊”的内涵讨论较少,且主要从心理学角度展开。《发展心理学》教材对自尊的定义是“自我意识中具有评价意义的成分,是与自尊需…
一、尊严和自尊
尊严和自尊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通常这两个概念对应英语中的dignity和self-esteem。尽管中国古典哲学对这两个概念均有讨论,当代学者对它们的内涵研究则起步较晚。肖雪慧认为尊严一方面是人对自己存在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确认,另一方面是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而产生的自尊心或尊严感[1]。韩跃红等认为人的尊严是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人敬畏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并阐释了人的尊严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内涵[2]。韩德强认为尊严指的是人基于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需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而具有或表现出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或不可剥夺的社会存在状态[3],并阐释了人的尊严所具有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道德属性[4]。陈思坤认为人的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指人的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格尊严等应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自尊与他尊、尊己与尊人的有机统一[5]。韩跃红等把人的尊严与价值相贯通,讨论了人的尊严的三个方面(生命尊严、人格尊严和国家、民族尊严)的价值内涵[6]。龚群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尊严是人格意义的尊严,它要求每个人的人格不得被侵犯,并得到其应得的、来自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尊重[7]。张三元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角探讨了人的尊严的内涵,认为人的价值和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8]。文学平认为尊严的实质是自尊、认可和贡献的统一体,并有三种基本类型,地位尊严、人性尊严和公民尊严[9]。刘佑生认为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据,是表现为主体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内在价值,其核心内涵包括主体的自觉意识、自主能力和自由追求三个方面[10]。
相比之下,中国当代学者对“自尊”的内涵讨论较少,且主要从心理学角度展开。《发展心理学》教材对自尊的定义是“自我意识中具有评价意义的成分,是与自尊需要相联系的,对自我的态度体验”[11]。《心理学大词典》对自尊的定义是“社会评价与个人的自尊要求的关系的反应”[12]。荆其诚认为自尊是个人自我感觉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胜任愉快值得受人敬重的自我概念[13]。顾明远认为,自尊是指个体以自我意象和对自我社会价值的理解为基础,对个人的值得尊重程度或其重要性做出的评价[14]。张静认为自尊是个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对自我的积极的情感性体验[15]。张向葵等认为自尊是人对自我行为的价值与能力被他人与社会承认或认可的一种主观需要,是人对自己尊严和价值的追求[16]。丛晓波认为自尊是人通过对象而实现的自我保护的精神欲求,包含生命性、精神性和关系性三方面内涵[17]。黄希庭等则认为自尊即自我价值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认知和评价作为客体的自我对社会主体(包括群体和他人)以及作为主体的自我的正向的自我情感体验[18]。舒首立等认为英语self-esteem指的是个体对自己的认识、评价或者情感,具体表现为自我胜任感、自我价值感或者这二者的结合,而中国文化中的“自尊”包括个体自尊、民族自尊和文化自尊,因此两者定义并不相同[19]。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讨论了自尊的构成要素。魏运华发现儿童的自尊结构由外表、体育运动、能力、成就感、纪律、公德与助人等六个因素组成[20]。蔡建红通过对大学生的自尊结构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大学生的自尊结构由一般自我价值感、社交口才、学习能力、他人及社会认同、父母关系、归属群体、人际亲密、演讲、体育运动九个因素构成[21]。吴怡欣等人的研究表明自尊是由利他、人际、生理、学业、家庭和总体自尊构成[22]。
刘睿从地位和价值两方面阐释人的尊严的内涵[23]。王泽应认为人的尊严涉及人性、人道、人品、人格和人权五个方面,尊重人的尊严,应当尊重人在这五个方面的尊严[24]。成海鹰认为尊严是指个体和共同体的存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尊重和自尊[25]。此外,国家的尊严必须落实对个人自尊的制度保护。我将沿着他们的思路,强调自尊道德是尊严政治的基础。
综上所述,既有文献大多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谈尊严,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自尊。文献中缺乏对制度化尊严政治的讨论,特别是对自尊的讨论大都局限于心理学领域。对自尊或尊严的研究必须超出心理学和既有的哲学、伦理学视角,从制度政治学的视角来讨论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尊严。此外,尊严政治必须建立在自尊伦理学的基础之上。
制度伦理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问题,是一个基于规范伦理学和制度政治学之间的问题。王海明教授在《公正与人道》一书中探讨了国家制度和治理中的道德原则体系,此外,他的另一本著作《伦理学原理》也详细讨论了贵生和自尊的道德原则。我的视角和切入点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探讨制度建设中的尊严问题和尊严建设中的制度问题。
本文意图从制度伦理的视角探讨如何在政治活动中保护和推进尊严。首先,我将从罗尔斯的自尊伦理学说谈起,由此引出治国应以自尊为基础,并提出在权威体制之下如何建立尊严政治。其次,我将简单论述Hirschman关于退出、声音和忠诚的理论,并指出其理论以自尊为基础。然后,我将讨论中国尊严政治进步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我将讨论制度伦理和尊严政治的建设,集中在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来体现和保护人的自尊。最后,文章将简要讨论建立尊严政治的动力机制问题。
二、罗尔斯的自尊伦理学说
罗尔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自尊/自重。第一,自尊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第二,自尊包含着一个人对实现自己意图的能力的自信。[26]
罗尔斯认为自尊是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将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26](347)自尊是一种价值,一种高级需要。如果一个人还在为生存奔波,自尊便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当生存不再是问题的时候,人便会产生自尊的需要。同时,自尊是幸福的核心。一个亿万富翁虽然很有钱,但是如果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就不会感到幸福。在个人价值体系当中,排在首位的是安全,而后才是自由、自尊、平等。自尊表现为不愿损伤自己人格而屈服于他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骨气”。而对犬儒主义者来说,活命是第一位的,自尊不重要。
罗尔斯强调,自尊通常依赖于别人的尊重。得到别人的尊重,我们会感到一种自尊感。由此推想,要获得自尊,我们必须学会尊重他人。相互尊重就成为一种自然义务。罗尔斯说:“各方将接受那种要求他们相互尊重的自然义务,这一义务要求他们相互有礼,愿意解释他们行为的根据,特别是在拒绝别人要求的时候。而且,我们可以推测:那些尊重自己的人更易于尊重别人,反之亦然。自轻自贱导致别人的轻蔑,象妒忌一样威胁着他们的利益。自尊是互惠地自我支持。”[26][138]从这个角度,罗尔斯认为一种正义观的可欲特征就是:它应当公开地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他们即以这种方式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罗尔斯所阐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正符合这一目的。“因为当社会遵循这些原则时,每个人的利益都被包括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结构中,这种在人人努力的制度中的公共肯定支持着人们的自尊。”[26](138-139)“如果各方希望明确地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表现这一概念以保证每个人的自尊中的合理利益,他们应当选择哪些原则呢?两个正义原则看来达到了这一目的。因为,所有人都有一种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和差别原则说明了把人仅作为手段对待和也作为自在目的对待这两种态度之间的区别。”[26][139]
罗尔斯从自尊中推导出互尊的重要性。由此,他又强调了自尊和互尊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他人肯定我们的行为时,我们得到快乐。因为一方面,只有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我们的伙伴的赞扬,我们才能保持这样的信念,即这些努力是值得的;另一方面,也只有我们的行为引起他们的尊敬或给他们以快乐时,他们才会称道我们的行为的价值。[26](348)他人给予我们较少的尊敬会使我们感到忧虑,没有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也会使我们产生沮丧,使我们感到自我的降低。
自尊和互尊基础上的社会合作很可能更有效。当我们较少受惠的时候,我们会体验到自尊的丧失,一种对达到我们的目标的自我价值感的削弱。在社会合作是为了个人利益安排,亦即在那些拥有较大善的人并不声称他们有必要去保持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的某些宗教和文化价值的情况下,特别容易产生这种体验。基于人们的这种心理体验,罗尔斯做出了一个反对功利主义的论证。他说道:“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对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这种支持是由他人的公开承诺——同意把不平等安排得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为所有人保证一种平等的自由——所提供的。在一个公开的功利主义的社会里,人们,特别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将发现较难对自己的价值有信心。”[26][140]
罗尔斯进一步假设,人们对一个人的评价取决于他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较高地位意味着具有比社会中大部分入更多的物质手段。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最高地位,提高一个人的地位就是降低另一个人的地位,即一个人的所得是另一个人的所失。这种情况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幸。要追求自尊,人们肯定要相互冲突。假如地位这种基本善如此突出,原初状态各方肯定不希望看到他们自己这样相互对立。这种对立倾向于使人们难于利用社会联合的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指定的确能被平等地安排的那些基本自由,即通过给所有人规定一种同样的地位,来尽可能支持自尊的基本善。由此,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性在社会的基础层面包含了尊重的平等。[26](431-432)
由上可知,罗尔斯已在尊重的平等的基础上阐述了他的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说:“原初状态各方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损害人的自尊的那些社会状况。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这是原初状态各方所以接受这一原则的强烈原因。”[26](347)他认为,他的正义观念比其他政治原则更坚定地支持着公民的自尊。“在公共讲坛上,每个人都由于一种至上的平等而受到尊重;每个人也都拥有在一种被认为公平的最初状态中会被承认的同等基本权利。共同体的成员们有一种共同的正义感,他们被公民的友谊的纽带联系在一起。”[26](424)在一个正义的社会,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由社会肯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而且,由于这种分配是平等的,当人们聚到一起从事更广大的范围的社会公共事务时,每个人都有一种相似而可靠的地位。一个社会越是正义,情况就越是这样,因为,平等权利和相互尊重的社会态度在维护政治平衡和保障公民的自我价值方面起着根本的作用[26](431)。当一个社会不能提高人们的自尊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尊重时,公民抗议和不服从就是正当的[26](301)。
罗尔斯的自尊理论是建立在康德的互尊和自尊的伦理学之上的,他特别推崇康德的道德律。正义地行动的愿望部分来自想充分地表现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即来自一种想成为具有选择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愿望。康德就根据这个理由谈到没有按道德律行动会引起羞耻、而不是引起负罪感的。因为不正义的行为不能表现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因此,这种行为刺伤了我们的自尊心,削弱了自我价值的意识。我们的所作所为就仿佛我们是属于较低层次的、一种由自然偶因决定自己的首要原则的动物。康德加深和证明了卢梭的观点,即自由就是按照我们给予自己的法律而行动。这并不导致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而是导向一种互尊和自尊的伦理学。[26](201)如果说,善人(好人)基于自尊和互尊而指导其行为的话,恶人追求不正义的统治完全是因为这种统治侵犯了独立的人们在一种原初的平等地位会同意的东西,因而占有和运用这种统治权表明他的优越性并冒犯他人的自尊[26](386)。恶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表现和冒犯。驱动着恶人的是对于非正义的爱:他对那些屈从于自己的人们的软弱和卑微感到快乐,并且乐于人们承认是他使他们变得卑微[26](347)。由此看来,法家的权术在于通过抓住人的缺点和弱点来控制人。这种权术的要害在于彻底打击一个人的自尊心,只让一个人的求生欲来驱动服从。在今天,一些学者钻制度空子而滥用研究费用,当这些学者公开反对政府时,不少亚洲政府就抓住其滥用经费的把柄,通过打击人的自尊心来控制人。
罗尔斯描述了一个关于自尊政治的理想状态,但缺乏对权威体制下自尊是如何运作的认识。一个等级社会也可能发展出一种自尊和他尊基础上的社会合作。以唐太宗和魏征的关系来说,唐太宗对魏征的纳谏是对他的高度尊重。权威体制需要稳定和谐,因此,在适当条件下权威体制会促进尊严政治,通过互尊来促进社会合作。当代中国的问题是,在一个权威体制下如何追求尊严政治?自尊如何运作?如何实现自尊的道德原则?为此,我们必须探讨个人行为及其背后的自尊心理问题。
三、《退出、声音和忠诚》中的尊严政治
Albert Hirschman在《退出、声音和忠诚》一书中讨论了公司、组织或国家面对退化或走向衰落的三种回应行为:退出,如离职、退党、移民;声音,如征求民意、开听证会;忠诚,如鼓励成员对组织的忠诚。我要阐述的是,人的自尊贯穿于“退出、声音和忠诚”三种行为中。捍卫人的尊严,是解决“退出”问题的关键。只有依靠尊严政治,才能够使声音机制和忠诚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退出”的问题。对于Hirschman理论的这种解读,对于中国尊严政治的建设,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个组织的成员选择退出,是组织走向衰落的直接表现。而一个人是否会选择退出,与其是否能够保有尊严有一定关系。比如,一个员工很有能力,工资也很高,但是他的上级是一个水平差、素质低的人,经常羞辱这个员工,使其自尊心被刺伤,这个员工因此感到非常窝囊和懊恼。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这位员工就可能会选择辞职。相反,在另一个单位,一个员工尽管工资不高,但同事和上级都很友善,让他感到自己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每天工作都很快乐。这样,为了享有这种受到尊重所带来的愉快,他不会轻易选择离开这个单位。
当一个组织中多数人都选择退出(如,员工离开工厂,公民离开国家),这个组织便可能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要避免或者挽救组织衰落,人们常常发展和使用声音机制和忠诚机制。
声音机制是让组织成员有表达不满的权利和渠道,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听证会、恳谈会等。可是,如果组织成员所表达的不满和意见,上级并没有真诚地听取和对待,组织的退化也没有任何改善,那么空洞的、走过场的声音机制会让发声的组织成员感到屈辱,引起他们更大的反感和怨言,因此,这种“声音”无法避免组织成员的退出和组织的衰落。好的声音机制不仅可以避免组织的衰落,还可以促使组织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唐太宗的辅臣魏征以其敢言直谏而闻名,有时因言辞激烈而激怒太宗,但是魏征的谏言往往正确有理,太宗作为一位明君,最终还是采纳他的建议。太宗对魏征的尊敬,使得魏征从过去的“敌人”(他为太宗的兄弟谋策,曾建议先杀太宗)变成忠诚的谋士。可见,若要声音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上级充分地尊重发声者,不仅要在态度上,更要在实际行动上表现出上级认真对待组织成员的心声。尊重、尊严是声音机制能发挥作用的基础。
避免组织衰落的另一种途径是发展忠诚机制,即设法让组织成员对组织或上级忠诚。Hirschman讨论了各种形式的忠诚,并且指出了自我欺骗在维持忠诚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说道,由于退出的代价太高,或者进入的费用昂贵,组织成员已交了相当可观的成员费用。他们不愿意选择退出,而选择“忠诚”。但是这种忠诚是建立在自我欺骗之上的,而且这种忠诚也不会促进声音机制的发展。[27]
忠诚的表现形式至少有两种,分别带来截然不同的效果。第一种形式是表忠心,即便组织成员不认同组织或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必须通过宣誓、表态等方式服从上级或组织的要求。这种做法实际上刺伤了人的自尊心,表面上的“忠诚”实际上并不稳固,不能保证组织成员不退出。表忠,即以表态、宣誓等方式表达对上级的忠诚,是一种治国术。即使违背个人良心,也必须表态服从上级。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为了自保放弃自尊。由此获得的忠诚是非常不稳定的。今天的“过关表态”只限于知识分子和官僚阶层,特别是上层阶级,它不包括普通大众。这样,表忠只触及了少数人的自尊,并可以通过物质回报来弥补,因此,这种政治还可以做得下来。此外,表忠政治往往还包括一种心理补偿机制,即在等级制度下,一些人对上屈尊,对下施威、摆架子,由此来补偿对上屈尊所带来的内心屈辱感。
另一种忠诚,是自愿的忠诚,是组织成员得到充分尊重之后发自内心地认同其上级或者组织,因而不会选择退出。上文魏征的例子也可以反映这一点,尽管唐太宗因为魏征谏言不留情面而数次说过要杀掉魏征,但是他每次都采纳魏征建议的做法实际上给了魏征极大的尊重。因此,魏征忠心耿耿地留在唐太宗的身边,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献计献策。
由上可知,在发展声音机制和忠诚机制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组织成员,不仅要给组织成员表达意见的渠道,还要真诚地听取并付诸行动改善组织的现状,只有这样,组织成员的愿望得到了满足,才可能培养他们对上级的忠诚和对组织的认同感。走过场的听证会和违心的誓言都无法挽救一个公司、组织或国家走向衰落。
四、中国尊严政治的进步和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的尊严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困人口数量的下降是中国社会走向社会文明和人民尊严得到提升的标志。中国尊严政治的另一个进步在于保障个人权利,例如拆房之前必须得到个人的签字同意。这种制度是基层的自尊政治的保障。
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中国人渐渐摆脱了鸦片战争所遗留的国耻,萌生了一种“国荣”,即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光荣,这显然是国人尊严的实现。然而,只有落实到每个人的国荣才是有价值的。目前官员出国可以受到比以往好很多的礼遇,而普通国人出国旅游却无法感受到同样的尊重。比如,世界各国对中国公民免签的国家非常有限,说明中国经济崛起所带来的“国荣”,并没有让普通国民在国际上感受到实际的荣耀。
中国人也越来越要求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揪斗的人要“戴高帽子”游街示众,受到身心双重折磨,严重丧失尊严。而看热闹的人也对其取笑,并不觉得这种批斗方式有什么不妥。这是因为在“文革”的环境下,人们把被揪斗的人看作敌人,而对待敌人就不能心慈手软,也不需要顾及其作为人的尊严。而当代国人已经不会像“文革”时期那样容忍甚至加入伤害他人人格的批斗,这体现了中国人保护他人人格尊严的意识的整体提高。
此外,刑罚制度的变迁也体现出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从前学校中有体罚的现象,甚至有的家长容忍老师打学生,而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体罚,偶尔出现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一旦被公开,便会引来社会各界的声讨。从前死刑犯在公开场合受公众羞辱甚至打死,而今天通过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让人在死的时候仍保有尊严。
中国尊严政治的进步也体现在社会生活中。以要饭为例,尽管“要饭职业化”现象的出现,使得人们经常怀疑乞讨者的真实性,但还是有少数人出于同情心给他们钱财。同情背后,是对其个体的尊重。要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文明的程度:一个福利国家能够保障人的基本物质需求,那么个人无须放下尊严来要饭;确实,福利国家中要饭者甚少。如果一个国家存在要饭的现象,同时要饭者可以通过要饭生存下来,说明有一定数量的人仍然施舍,意味着社会中还存在同情心;如果要饭人饿死、冻死,即使乞讨者放下尊严也无法唤起人们的同情心,这是社会文明退化的标志。
中国尊严政治的最大进步在于,重新确认了以人本或民本作为治国的指导原则。不过,“以人为本”也可以是以利益为主的,比如,给老百姓一些小利小惠,但这并不等于真正尊重老百姓。这种做法离尊严政治还有一段距离,而只有以尊严为基础的人本原则才是尊严政治的灵魂。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满足了物质需要,开始追求尊严。知识分子吃饱饭骂人,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政治现象,因为人们进入高一级的需要层次,要求政治参与。对个体价值的尊重,是民主化转型的重要的心理机制变化。目前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从过去犬儒主义所奉行的生存原则,到当代人对自尊的追求。自尊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共识和价值,这种社会心理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五、制度的视角
从社会视角来看,自尊是一个社会现象,是一个群体,或阶级,或种族,或民族的某种社会实践及其社会心态。例如人的尊严与其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正如鲁迅所说,穷人晒太阳,捉虱子,并不有失尊严,反而是一种享受。从政治制度的视角来看,一般来说,民主社会更多承认地方自治,更多承认和保障个人权利。在民主社会中,自尊成为一种广泛的、共认的价值,并内化于、积淀于政治制度的安排中。相比较而言,在权威体制下,自尊并非核心价值,人们常常为了在其制度下生存而牺牲个人的尊严。
一个制度伦理的问题是,制度如何保障和保护人的尊严?如何在保护人的尊严中实现平等原则,而非歧视原则?尊严入宪的最大好处就在于,把自尊平等分配于每个人,而不是让一些人更有尊严,一些人更没有尊严。下面我将简述几种日常生活的制度安排中的尊严政治。
1.升迁制度
对于个人尊严的尊重可以由保障个人权利的升迁制度得以体现。澳洲学术升迁制度是这样设计的:系主任对申请者的评价和同意与否的意见,必须让申请者看过,而且必须签字同意。申请者也有权另请他人写评价信。这种制度设计,保证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又改变了个人行为:申请者无须为了升迁与系主任搞好关系,拍马屁。
2.科研用钱审批制度
澳洲在科研用钱审批方面体现出对个人的高度信任和尊重。比如,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学术研讨会,无须让会议主办方提供邀请书,也无须提供登记牌。与此相反,不少国家对此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比如,要正式的邀请函,会后必须提供登记牌。这种制度安排,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科研经费。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规章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差异。在前者的社会中,大多数学者不会滥用科研经费,由此确立和发展了一个互相尊重和信任的社会。而在后者的社会中,由于大多数人都在滥用,因此一定要通过严格审批才可防弊。由此便产生了一个深刻的制度设计的悖论:假定人是恶棍而设定规章,而人的行为却不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假定人是善民而不设规章,却可以促进良心或良知的发展。
3.网络管理中的尊严政治
网络已成为打击个人尊严的新渠道,速度快、范围广,不少国家都制定规章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人肉搜索,可以让人短时间内丧尽面子。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打击官员的做法确实有失公允,因为其背后的预设是“凡官者必是大贪官”。但是反过来,如果对网络严格控制,不让公民搜索正常的信息,这也是对人的自尊的挫伤,即对公民的深深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无助于建立一个正常的、合理的网络管理体系。
4.制度化的气节
儒家的自尊政治靠道德的说服力,靠内心深处的忠诚来实现国家治理。儒生更在实践中发展了制度化的自尊政治,表现为力谏抗争,保持了人的浩然之气。拥有浩然之气或气节,是一种追求自尊的理想境界。不为五斗米折腰,便是这种境界的生动描写。这种气节在谏官制度中得到保护和发展。谏官往往对皇帝力谏,死谏,为名节而死,这种传统背后是一批士人在谏官制度中形成的一种小团体的文化和行为方式。遗憾的是,谏官制度在当代中国已不复存在。
那么,在现有的制度下,应该如何追求制度化的气节和尊严?党内民主生活原则有一条:个人可保留其意见。我们应该研究这个制度和规则在现实中是如何运作的,如何真正保留个人的意见。能否落实、完善并发展这个制度,使之成为当代的制度化的气节制度。
结论
本文认为尊严政治必须落实在对每个个体自尊的保护之中;没有个体自尊的“国荣”是没有价值的。自尊伦理是尊严政治的基础;尊严政治必须通过改变和完善体现人的自尊。最后,公民对社会自治的追求是推动和发展尊严政治的一股巨大的力量,是当前中国改革发展的核心和方向。当然,自尊和他尊导致社会合作的核心在于公民的中庸美德,尊严政治的形成必须受中庸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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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48.
[27]Albert Hirschman, Exit, Voice, and Loyal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 93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往往热衷于他的道德学说而鲜有对其方法论的讨论。我们可以这么说:会有不少中国人接受罗尔斯的道德原则学说,但是很少人会,即便在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会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妨将这一现象称之为中国规范方法论的贫乏。本文旨在尝试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理解,以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归属于经验的、归纳的和事实论证的方法,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简单的归纳,也非简单的演绎,而是代之以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作出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1]他的方法创新是其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罗尔斯伦理思想和其方法论的一致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方法论特征都渗透或体现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运这一理念。 1、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过社会契约这种假设性思想实验来展开其理论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是想象的、假设的,是推导出某一结论的特殊程序。\"社会契约\"概念假定了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 西方契约理念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原则。托马斯在其王权和教权的竞争的背景上对上述三个理论渊源作了一个综合的理论概括. [2]而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不过,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并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卢梭等人的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面。Ronald Dworkin是这样评说的:\"罗尔斯最基本的假设不是基于人有 权拥有某些在洛克和密尔看来很重要的自由权利,而是认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设计…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往往热衷于他的道德学说而鲜有对其方法论的讨论。我们可以这么说:会有不少中国人接受罗尔斯的道德原则学说,但是很少人会,即便在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会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妨将这一现象称之为中国规范方法论的贫乏。本文旨在尝试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理解,以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归属于经验的、归纳的和事实论证的方法,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简单的归纳,也非简单的演绎,而是代之以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作出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1]他的方法创新是其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罗尔斯伦理思想和其方法论的一致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方法论特征都渗透或体现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运这一理念。
1、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过社会契约这种假设性思想实验来展开其理论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是想象的、假设的,是推导出某一结论的特殊程序。\"社会契约\"概念假定了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
西方契约理念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原则。托马斯在其王权和教权的竞争的背景上对上述三个理论渊源作了一个综合的理论概括. [2]而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不过,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并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卢梭等人的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面。Ronald Dworkin是这样评说的:\"罗尔斯最基本的假设不是基于人有 权拥有某些在洛克和密尔看来很重要的自由权利,而是认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设计政治制度时同等被关注的地位。[3]由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对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因此,在他们那里,订立契约的方法毋须对理性作深入地探讨。罗尔斯面对的是各种有分歧的难题,各不相同的并且有合理性的观点和多元理性,因此,对他来说,订立契约的方法首先是处理理性一致性的问题,引进技术性的设计方法,如无知之幕。
为什么罗尔斯需要社会契约这一假设?这是由于社会契约观念预先假定,各方代表人是自由、平等并拥有理性能力的,他们并排除了暴力、强制、欺骗和欺诈。对罗尔斯而言,他把契约构想成对政治安排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一种试验。社会契约和原初状态观念是罗尔斯所说的\"代表制的设计\"。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代表他们在某一公平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协议。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并非是历史性的事件。它是假设的、非历史性的。这就是所谓理性的当事人在某些条件下达成的一致。这是一种意识的契约,甚至不是相互交流的行为。[4]
在罗尔斯契约论中各方代表仅仅关注他或她自己的利益;罗尔斯把这描述为\"相互冷漠\"。为什么罗尔斯作如此假设?有两种可能性:⑴ 他认为,人们实际上是自利的。但他在《正义论》中后来所说的又清楚地表明他并不认为他们都是自私的。⑵ 罗尔斯想采用一种弱假设。尽管他认为人们确实是社会性的,但他不想把这作为其论证所必需的条件。他的论证所需要的只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利的,他们接受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5]
契约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正义;正义原则为我们的基本社会制度应该作出什么样的规定。各方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排斥了混合原则、目的论原则、直觉主义原则和利已主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把我们作为平等自由的道德人来尊重,这样的原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它们是通过社会契约设计被选择的原则。
2、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契约概念上,罗尔斯发明了原初状态这一理性设计。
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有用的启发性设计,是对最初状态( initial position) 的一种较受欢迎的解释。这种最初状态非常特殊,是一种假设的公平状态,是为保证任何已经选择的制度而设计的,它是极其公平的。设计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原初状态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达成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quot;[6] 一旦公平的程序已经建立,不管什么样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循,结果应该是公平的。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设计中。\"[7] 各方代表的本性与我们(你和我)相似,通过反思的平衡评估正义观念。[8]
或许,罗尔斯正义论最引人⒛康奶卣魇牵缁崞踉嫉母鞣降笔氯耸窃?quot;无知之幕\"背后决定正义原则的。这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
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观念。
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排除特殊信息,以此发展出一种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如果我们将要决定什么是最好的正义原则,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因素,如允许某人提出只对他或她本人有利的原则。正义不是基于某些制度化特征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利。无知之幕正是表达了这一思想。无知之幕观念意在保?quot;在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为了对政治的正义原则达成公平一致的协议,必须把各种条件规定得足以消除那些在交易中占便宜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背景中是不可避免的。\"[9] 例如,罗尔斯认为,从道德上看,自然天赋是随意的;没有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智力或天生的技能,正义不应该承认:更好自然天赋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因此,无知之幕限制了我们的能力与天赋在社会分配中的发挥。
\"纯粹程序正义的巨大优点在于,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quot;。[10] 似乎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从社会基本理念出发,详细阐述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概念,特别是,当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世代延续的时候,这一点似乎更为明显。[11]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在罗尔斯的论证过程中,无知之幕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当各方对正义原则已作出了选择,罗尔斯认为就可以放宽对知识的限制。为了把正义原则理智地运用于迫切的正义问题,根据需要决定信息的公布。同时,任何有可能招致偏好和歪曲的知识,以及会使人们相互对立的知识都应该被排除。[12]这里对信息的开放和限制并非是主观的,而是旨在获得一种普遍的道德知识。[13] 值得注意的是,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样的方法进行推理。但这样的个人并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抽象个人,他们具有实在的本质,这一本质不仅独立于而且优先于他们的各种偶然性特征。[14]
3、在无知之幕下选择两个正义原则
A 最大最小值策略
现在,我们处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确实,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15]这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你必须倾力关注的是,如果你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那将会发生什么?你会说:如果我们选择决定1,如我在上层社会,我的境遇会得12分,如我在底层社会,我的分数为负7(这是假设的分数,以表示人们所享有的地位、机会和福利之和)。如果我们选择决定2,如我在社会最底层,那么,我所得到的分数是最低的(负8)。所以,我要尽可能避免决定1和决定2,这两个决定都不能给我一个更高的最小值,因为如我选择了决定3,即使我在最底层,我依然得5 分。于是,最大最小原则告诉我们,根据我们可能的最坏结果排列各种可能的选择:我们打算接受结果最坏的选择,而这种最坏结果比其他最坏结果要好得多。可以按下列得失表进行思考:
最大最小原则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可以得到5,比其它更差的结果要好得多。如果根据最高地位的最好结果作出选择,使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意味着根据最好的预测结果作出各种选择,那就选择决定2,但是,决定2具有风险。
B 最大最小值原则与平等
可以比较上(T)、中(M)、下(B)三种可能性。在I、II、III三种情形中,最大的最小结果似乎是Ⅱ;在选择Ⅱ的情况拢畹徒撞愕慕峁亲詈玫摹H绻氚言鹊淖畹徒撞闾岣叩街械冉撞恽螅棺畹徒撞愕玫奖壬鲜鼋峁?更多的做法,都会产生新的最低阶层。所以,从最大最小的观点出发,平等似乎是最好的结果。
Ⅰ Ⅱ Ⅲ
T=9 T=6 =6
M=6 M=6 M=5<-?
B=3 B=6 B=7 <-?
但是,如果考虑第四种情况Ⅳ:
Ⅳ
T=15
M=12
B=8
罗尔斯的论证是:第四种情形比第二种情形更好,尽管它不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在第四种情况下,最低阶层的状况比在第二种情况下明显要好。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选择Ⅳ,第四种情况下我们允许某种不平等的存在,这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总财富,并在这一范围内最低阶层的所得远胜于在绝对平等情况下的所得。(当然,绝对平均主义者仍然会选择 II, 特别是在不平等差距很大的情况下。)
C 罗尔斯是功利主义思想家吗?
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家,哈齐逊(Hutcheson)、希几维克 (Sidgwich)和边沁 (Benthan)等主张,一个良好并正义的社会组织,其主要制度安排必定是能够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物,但除此以外,它不再关心(除了间接地)这些满足物的总量是如何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16] 对罗尔斯来说,在原初状态中各方是不可能选择功利主义原则。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理论家之间的不同在于:1.在回答功利主义原则为谁服务时,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而功利主义者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2.在怎样计算功利的问题上,罗尔斯采用了最大最小值方法,而功利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最大化方法。3.罗尔斯拒绝以功利主义的背景(如经济发展)为基础,为否定平等权利作出证明。他坚持权利对财富的优先性。这是因为,如果奴隶制要求达到平均或总体功利的最大化,那么,功利主义可能会证明奴隶制的合理性。
应该注意的是,罗尔斯是在西方传统政治理论的背景下写作的,而这种传统一直是受功利主义主导的,他本人也无法彻底摆脱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计算功利的事实,利用最大最小值方法,和强调最少受惠者的功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脱离功利的自由概念是空洞的,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自身具有最大的功利,捍卫自由的价值或多或少得与功利算计有关系。例如,亚当·斯密说过?quot;保障敌人的财产,与其说是出于人道,无宁说是出于一种策略。当法军侵入德国时,法军统帅制定法律,规定安分守已不反抗他的人都可以得到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法兵如果伤害敌国的农民,要受到和伤害本国农同样严厉的惩罚。但在海战中,情况就不是这样。海军大将对可能截获的商船,都加以捕捉和抢掠。许多商人和农民同样都是无害的,何以所受待遇如此不同呢?原因是,不抢劫农民对侵略国的统帅有利,因为劳师远征,如果还得随军携带粮秣行军必将非常困难。能使敌国农民留在家中,他便能得到粮食供应而不必采用其他方法。\"[17]
4、反思的平衡
罗尔斯方法论另一个特征是反思的平衡。这一方法很复杂,难以运用,但十分重要。直觉在道德学科中一直是很重要的方法。我们拥有正义的信念,是因为它们看来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们从其它的信念中演绎或推导出来的。我们的直觉预示着某种更抽象和更基本的道德原则的本性和实质(即康德的如同星空般的道德原则)。
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与我们直觉上感悟到的正义信念是吻合的。换言之,当我们应用自己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时,我们将直觉地并以最自信的方式进行同样的判断。例如,我们确信,宗教的不宽容和种族歧视是不正义的。
但是,一旦我们考虑一种分配财富和收入的正确方法和原则时,理论与直觉有时是有矛盾的。为此,罗尔斯主张一种特殊的方法,即反思的平衡,以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契合。反思的平衡需要参照事情的各种情形,涉及两个过程。我们或者必须修正对原初状态的理解,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我们需要在理论判断和直觉信念判断之间反复来回思考,直至达到两者之间最合适的吻合。当我们在权衡了各种观念之后,或者修正自己原先的正义观使其符合其中的某一正义观,或者持有原先的直觉信念和相应的观念,最后达到一种与各种道德信念相一致的道德理论。[18]当个人诉诸直觉解释他的正义感时,他可能很好地修正了自己的判断,使之适合于其正义原则,即使理论与他现有的判断确实不相符合。对个人正义感的最好解释是在反思的平衡中使各种正义观与他的判断相一致。[19]
说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的最好例子莫过于他在《正义论》中几次修改了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式或表述。请注意:这不是重复!
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为总的选择标准,罗尔斯得出了普遍的正义观:所有社会的基本财富-----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者所有财富的不平等的分配能够有利于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罗尔斯论证的第二阶段是为了推演出一个自由优先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把自由从其它社会基本财富中分离出来:自由被定义为最重要的基本财富,应该被平等地分配。自由的特殊情形是:为了保持我们的生命,我们要求自由的权利替我们决定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因此,罗尔斯说,我们不会因为别的基本财富而牺牲自由:我们坚持认为自由是第一位的。因此,罗尔斯初步形成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式:
第一: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与其他人相类似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这样安排,使之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②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通过反思的平衡,两个正义原则最后形成为:
⑴ 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每个人具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一种完全充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这种自由体系与所有人相类似的基本自由体系相一致。
⑵ 第二原则:差别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在机会的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分开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0]
5、对罗尔斯方法的应用和批评
罗尔斯的方法非常复杂,难以简单地运用。尽管如此,近几十年来可谓形成了一个\"罗尔斯方法事业\":很多人运用他的方法。例如,Beitz将无知之幕扩展到国际关系领域。他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能被假设成知道他们是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成员,最初是为他们的社会选择正义原则的。无知之幕必须扩展到国家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事务中,因此,被选择的各种原则应该运用于全球性事务。…假设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是成功的,那就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的内容随着原初状态范围的扩大而发生变化\"。[21]
戴尼斯将罗尔斯方法论延伸到对健康关怀的思考。他认为,应该把健康关怀包括在正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之内,以便保证每个人得到健康关怀的公平平等的机会。健康关怀制度应该被包括在背景制度之下,以便为每个人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这些制度可为公众健康、环境清洁、个人医疗预防服务、职业健康和安全… 我们需要一种较稀薄 (thinner) 的无知之幕,因为我们知道资源的有限。[22]
自由派的女性主义也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例如, Okin 认为,从女性主义角度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概念具有一种潜在的有用性。\"原初状态,因其参与者隐藏了性和他们的特殊属性,如天赋、环境、目的,而成为一个挑战性别结构的强有力的概念。[23]
对罗尔斯方法论的批评,不乏其人。德沃金认为,罗尔斯是通过(through)原初状态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但缺乏论证依据的\"来源\"(from)。德沃金说,无知之幕概念是不必要的,因为罗尔斯已经运用了反思的平衡的方法。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真正证明应该是没有无知之幕的证明。一般而言,英国学者倾向于从其经验主义传统出发批评罗尔斯。例如,如果说,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假想的人所处的假想状态,那么,Brian Barry则喜欢一种真实的人之间的假想的对话。Barry提出,各方清楚地得知自己处于一种平等力量的状态下,但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权得到保证。[24] 也许有人会说,一票否决权只是对罗尔斯方法的补充,但不构成对原初状态方法的批评。此外,从经验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如果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观念是假设的,那么,这些假设的一致性就没有约束力量。但是,现实主义的批评是不得要领的。虽然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理论不具备约束力,但是他旨在多元社会的条件下探求道德同意是如何可能的。
经验主义的批评是否有理,完全见仁见智的事。罗尔斯可以轻易反驳说,他的方法是一种理性选择,并非是通过经验归纳来达到。自然地,一个经验主义者会反驳说,人类总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对道德原则进行评断和选择的。这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高度赞扬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方法,认为其优点在于摆脱了偶然性偏见和情绪化的认识。另一种观点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我们日常道德选择的经验生活相反,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利益、情绪和意志影响了人们的直觉判断,影响了人们的道德原则的选择,各种道德的选择总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总是摆脱不了偶然性的。
自由派女性主义者也批评罗尔斯的方法。Okin,女性主义理论家,虽然肯定了原初状态概念的价值,但是,批评罗尔斯只一般性地运用男性术语描述假设的原初状态。她论证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概念忽视了性别问题和家庭中正义问题,因此,影响了他对个人怎样发展出正义感的解释。罗尔斯认为,性是与道德不相关的偶然性因素,它们隐藏在无知之幕背后。Okin则认为:我们在形成和应用正义原则时,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把两性的相关地位考虑进去。特别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女性的视角有其特殊的解释,因为他们\"对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认识必须包括对女性的知识,即认识到女性在许多方面已经是,并且将继续是更少受惠的性别。\"[25] 必须强调的是,女性主义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兴起的社群主义也对罗尔斯的方法论提出了质疑。Michael Sandle说,原初状态中的个人是与他们既定的经验特征相脱离,他们没有能力作出任何有意义的选择。[26] 他偏向于特殊主义和多元主义,持这样的观点是较难达到普遍一致的看法的,不可能解决罗尔斯所提出的如何在多元社会条件下寻求一个交叉性共识。
6、为什么中国人很难接受和消化罗尔斯的规范方法?[27]
行文到此,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所指出的的中国人缺乏规范方法论 的问题。在中国可轻易找到激进的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与言论,但是难以觅到罗尔斯式方法论上的自由主义者。很少有人将自由主义看成是一种方法,一种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一?quot;政治几何学\"。大多数国人只要自由主义的结论,较少地体验与运用其方法。即便重视罗尔斯式的方法论,其运用也非易事,因为这需要与我们日常简单的情感诉求进行斗争( 直觉、情感式思维管用,可吸引人)。贫乏的规范方法论使中国的自由主义始终停留在口号式的层面上,这也是为什么自由主义难以在中国的土壤上扎根的一个原因。中国未能接受或消化自由主义规范方法的原因很多。下面择其主要的进行分析。
首先,中国实用主义思维习惯和传统使得契约方法不能推广开来。从实用立场出发,中国人毋须一个抽象的\"规范\"假设更无法接受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中国学术强调考证,实事求是。正是这一点,中国人和英国人一样( 如 休谟,当代的John Dunn),不喜欢罗尔斯所提出的与经验事实较远的方法与概念。此外,契约论方法在于把经验式、情绪式讨论价值问题的方法转化为一种理性思辨方法,一种哲学反思程序。但是,中国人对价值的讨论,大多从古典(孔孟) 或新经典(马列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 原则出发,或通过列举日常事例诉诸于人的情感来讨论价值伦理问题。这种运思方法生命力强,深入到社会各阶层。当中国知识分子要谋求社会知名度时,就往往不自觉地容易诉诸于情感来讨论价值的方法。相反,一旦运用罗尔斯式的方法论,就会丧失无数的潜在的读者。
第二,罗尔斯规范方法背景是一整套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即个人是道德原则选择的起点、基本单元和核心。相反,中国集体主义思维深入人心,人们也许会反对某种\"集体\",特别是反对国家政府,但是,某种结构、社团、整体却是思维、道德思考的起点、基本框架和核心。这种方法可夸张说已深入到中国人的血液中,由此,中国人很难真正消化罗尔斯的规范方法。
第三,罗尔斯的契约规范方法有其历史实践为素材。英国人移居美洲时常常通过社会契约管理日常事务,大选、修改宪法的公民投票都渗透了一种契约精神。这种历史实践是罗尔斯方法的理论源泉。相反,在中国很难找到这些历史实践来说明契约方法的可靠性、可操作性。例如,近几年来农村搞乡规民约,按理这是一种农民自愿签订的契约或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乡规民约是一种政府行为。乡镇政府制定了一个乡规民约的标准文本,再让农民自己根据本村的情况进行修改,在村民中通过实施。比如,不少地方把国家的征税要求写入到乡规民约中,并没有通过村民讨论,也未能通过村民投票,就成为一?quot;契约\"。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民约成为惩罚的一种工具。如此的\"民约\"实践,怎么会让人们接受罗尔斯所说的规范方法呢?由此看来,运用罗尔斯方法论的背后,是要改变一整套社会实践和某种整体型的、实用型的思维方式。
注释:
[1] Ronal Dworking .Taking Right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p. 158.
[2] 古典社会契约论的讨论见Ernest Barkerr, Social Contract: Locke, Hume and Rousseau,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社会契约:洛克、休谟和卢梭》,牛津大学出版社),1947年。
[3] Dworking, Taking Right Seriously, p. 182
[4] 可与Nozickt 的无意识契约和Gauthier的相互影响的契约进行比较.
[5] 在Chandran Kukathas 和Philip Pettit的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s Critics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 Polity Press, 1990) 一书中他们把罗尔斯的契约论描述为一种经济契约,不同于Hobermas的政治契约。这一观点是值得讨论的。
[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P.136。这里采用的是英文版本的页码。
[7]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6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P.28
[8]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96年,P.28
[9]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96年,P23
[10] 罗尔斯《正义论》 1971年,P 97
[11] 罗尔斯 同上 P 27
[12] 罗尔斯《正义论》,P200
[13]当大卫.密勒拒绝反思的平衡方法时 (see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诺迈.戴尼斯提出了一种兼容现实主义的、更广泛的反思的平衡。See Norman Daniels. \'Health-Care Need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0, no. 2. 1981, pp. 146-79 (诺迈. 戴尼斯\"健康关怀的需要和分配正义\"《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0卷,No2,1981,PP146-79)。
[14] 同上 P27
[15] 霍布斯、休谟和罗尔斯都各自主张避免最坏结果的原则。
[16] 罗尔斯《正义论》 1971年,P26。
[17]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布坎南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第276-277 页。
[18]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P48
[19]同上
[20] 罗尔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年,P5
[21] Charles Beitz,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 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9,P.151
[22] 详细的讨论见诺迈.戴尼斯的\"健康关怀的需要和分配的正义\"。
[23] Susan Okin, \"Justice as Fairness: For Whom?\", in Milton Fish, ed., Justice,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 (\"作为公平的正义:为了谁?\"《正义》Milton Fish 编辑,New Jersey:人文科学出版社), 1993,294
[24] Brian Barry ,Justice as Impartiality, Oxford: Clarence (《作为公正的正义》,牛津:克拉伦斯),1995,P5
[25] 同上 P288
[26]见Mix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
[27] 后现代主义者会认为,罗尔斯的整套追求普遍道德知识的方法本身就错了。因此,讨论在中国运用罗尔斯规范方法是不必要的。本文承认这种批评有其合理性,也承认方法论的多元主义原则。但是,为什么中国人较少消化罗尔斯的方法论?这无疑是一个有关民族思维倾向的有趣的问题。
[摘要] 国企改制和民营、外资企业的大规模发展,中国产生了新的劳动关系。学界开始重视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研究。学者们基本认同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的意义;在对现状的判断上,有的认为中国企业的民主参与系统作用很小;有的认为正在起作用,尤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形式基本以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框架,但融合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许多参与形式。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系统在企业承担沟通协调、实施企业福利、联谊职工的作用,其维护权益的功能不明显。
相比繁荣的中国乡村“草根民主”研究来说,关于中国工业民主的研究少许多。在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1990 年代中后期开始) 之前,企业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国企改制和外资、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都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劳动关系,劳资冲突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探索适合不同企业的工业民主、员工参与模式,协调劳资关系,是维持中国繁荣、稳定、发展局面的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国工业民主研究文献的回顾和评述,试图理出一个关于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的全貌。 一、关于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理论的研究 广义的工业民主是指在工作场所员工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参与和影响决策,共享权力和责任的自我管理。因此,从员工意见箱到员工所有、员工控制都属于工业民主。狭义的工业民主是指工人真正控制企业,拥有工厂的所有资产,控制工厂的生产经营等一切活动。员工参与(或雇员参与、参与管理)的概念也很多,一般是指员工参与工作场所的决策和管理。广义的、现代意义的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概念有很多相似性,可以相互取代使用或者联合使用。从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直接目的、程序、方法等方面来看,我们所说的民主管理与西方国家的工人参与管理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其机制和规则是相同的。中国职工民主管理的表现形式就是民主参与,参与是其核心概念。但管理学领域更倾向于使用“员工参与”概念,而政治学、社会学、劳动关系学领域更多使用“工业民主(或企业民主) ”概念;国有企业比较倾向于使用“企业民主”概念;外资尤其欧美外资比较倾向于使用“员工参与”概念。鉴于两个概念的内涵差不多,且中国企业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实践的相互融合,本文将二者联合使用。 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一些工厂的工人在地下党的领导下,组成工人委员会,自发地保护工厂不被溃退的国民党破坏。新中国成立后,企业民主管理同企业民主改造一起进行,在国营、公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工厂职工代表会议 ;在公私合营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1953 年,苏联“一长制”工业管理模式的引进,削弱了职工代表会议和工厂委员会的角色。文革中,企业民主管理进一步被破坏。1978 年,工业企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同时建立工人参与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制度。1981 年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民主管理系统复兴。企业民主由此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教科书的重要章节。经济民主学派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目的无非两个:在宏观上,克服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矛盾,使社会生产协调发展;在微观上,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主人,从而劳动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这两个目的,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其实质就是实现经济民主,宏观经济依靠人民民主决策,使其符合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微观经济更是依靠劳动者的自由联合、自主经营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了新的劳动关系。这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研究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的兴趣,产生了许多研究文献。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在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意义。其一,企业民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产生的内在需求和管理制度创新。因为人的需求层次提高,需要参与管理满足员工的自我实现需求;新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也要求分权,赋予员工自主管理。中国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遏制了企业民主的发展。其二,企业民主促进国企改制和公司制的规范化。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和改制效果不理想,学者们认为,公司制改革之所以南辕北辙,是因为缺少公司制这种商业化民主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主传统,所以公司制的民主决策没有形成,反而形成高度的内部人控制。尽管政府想尽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从设立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公司监事会到加强企业责任审计、完善会计制度,但都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只有将人民意志变成法律并通过政府授权管理者,民主选择决策者并有机制制约其行为,才能解决代理问题。“自由左派”由此提出,提出“还公有制”的“经济民主”本来面目,运用马克思主义和新中国“两参一改三结合”民主传统 ,通过先进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和劳动人民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使公有制企业出现“社会化”和“民主化”而不致于少数人和特殊利益集团侵吞公有财产。经济学界研究西方“共同治理”理论和实践,从公司治理角度提倡员工参与 ,建立“民主公司”。他们提出企业民主不仅提高企业决策质量,减少家长制决策的错误;而且经济民主能有效预防恶意经营行为,形成善良代理人制度,合理解决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其三,企业民主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提高效率的途径。中国企业的经济民主是顺应自然的选择,既有民族资本劳资合作的历史传统又有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惯性 。从世界工业发展史来看,西方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lw ,莱茵模式、丰田模式、芝加哥模式等都被验证促进经济效率 。管理学研究者通过实证发现,企业高参与工作系统通过人力资源专用性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从传统的高控制型人力资源战略转变为高参与型战略,对提高产品质量、创新和反应速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企业员工参与促进效率 。 在对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现状的评价上,笔者将众多的研究归纳为乐观和悲观两种观点。悲观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一个工人组织如工会在工业民主上取得成功,工会不可能向企业管理方和国家传达工人的不满。只有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作为一种斯大林模式的替代物而让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学者瞩目。工厂关系保持“一元化”和“社团主义者”(Corporatist) 特征,工会接受管理者的控制。中国政治制度关于“工人是社会主人”与工厂官僚机构化、独裁管理之间存在本质的矛盾。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实现“工人是国家主人”这一意识形态的形式化工具。 工业民主实际效果与制度的差异源于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组织动力不来源于基层。作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一个传统制度,工会的动力源于上层而非工人,工会不是基于工场草根支持,不是反对管理方而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它的作用是站在管理方角度协调工人和管理方利益。中国改革开放后复兴的工会不是基于其反抗地位,而是被认为它有益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工人支持经济改革。佟新对沃尔玛在中国组建工会的过程进行研究发现,代表政府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代表社会知识精英的媒体是促成工会得以组建的主要力量,而缺少了工会组织的当事人——工人的声音,那么怎么理解工会组建的合法性? 就目前的情况,中国外资企业的资方担心组建工会会形成企业内的对抗势力;地方政府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并不积极推动外企组建工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人则对工会信任度低。第二,中国工业民主的核心组织—工会的非独立性。我国对工会的利益主体界定是模糊的,要求工会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使工会很难在劳动关系中成为与雇主抗衡的力量。自李立山、赖若愚被批判为“工团主义”后,中国工会就成为教育动员工人搞生产运动的组织,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也越来越强调“维护”职能。工会在组织上依附于党组织,被定位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决定了工会的半独立性。在财务开支上,不但经费很少而且需要行政拨付,没有自己的独立帐户mu 。在组织结构上,工会主席由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任免;有的由党委副书记或行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有的企业尤其中小型企业工会合并在党办或其他部门,出现公有企业的“党委工会”、非公企业的“雇主工会”mv 。第三,工会组织的一元化。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实行工会组织多元化,在自由工会运动的旗帜下,自由、独立和多元化成为工会的主要特征,这保证其作为工人代表而与雇主、政府协商谈判的地位。我国在建国后就确立了工会的一元化体制,工会的自由、独立受制约。所以,中国工会组建率快速上升与劳资矛盾发展及“民工荒”的出现并行,说明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的作为有限,工会的弱势地位使其在三方协调机制中难以发挥作用。与工会一元化体制相反的是雇主组织的多元化。这违背了劳资权利对等的法律原则。所以需要完善团结权立法,保障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民营企业中杜绝雇主加入工会并控制工会的现象。 乐观者认为,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在逐步起作用。随着劳动关系规范化和合作化,中国工会的功能会更清楚,即保护工人利益和实现民主。由于转轨时期中国企业管理精英与工人存在分歧,工人认为工会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基层工会比地方工会更自治,日益起调停者的作用,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党组织与工会的密切合作也有益于各自的强大。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代会这种平时被遗忘的组织活跃起来,工人们运用它进行“保厂护家园”,反对资本对劳动的剥夺。这时,工人动用的是旧体制价值观: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运用平时不怎么起作用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对改制过程中工人利益的损失(如下岗、福利丧失、工作条件恶化、走向贫困) 和权利被侵犯(企业出售、兼并不经工人同意,国有资产流入管理者和私企老板手中) 提出抗争,表达参与他们生存决策的强烈要求。企业危机时期,工人的法律意识好象瞬间醒悟。职工代表大会服务于两个目的:平常时期作为协调工业关系的制度。当国企经营恶化尤其接近生死边沿时,职代会成为工人生存斗争的场所。赵炜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改制为外资的国有企业工人,在经过建立雇佣劳动关系、人员调整(对工人的裁员) 和推行西方管理模式后,工人在地位、构成、意识方面很快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非政治意义上的产业工人出现,他们对工会有一致且明确的要求,即维护工人利益。这种期望甚至高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国企有党组织和其它组织保护职工利益,而外企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唯一组织。 有的研究者发现,工会在当前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治理中具有一定的绩效, 建立工会对于提高工人的劳动报酬具有一定的影响:工会工人的教育收益率在不同教育水平上都要大于非工会工人。工龄对工会工人的年功工资影响是显著的,而对非工会工人的年功工资影响不显著。在建立工会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中, 职位差别对劳动报酬的影响存在着差异m} 。非公领域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人维权形式。沿海地区出现了工会直接选举,这将逐步改变中国工会的社团特征,成为中国民主化和“公民社会”发育的组成部分。尽管这种工会直接选举是代表政府的地区、县市总工会自上而下推动的;且基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证压力,缺少内生原动力。 浙江义乌的工会社会化维权,形成了以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为基本载体,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群体为基本对象,以协商调解、参与仲裁、代理诉讼、法律援助为基本手段,覆盖劳动关系全过程全领域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新机制。信阳工会系统在全市各县、区及乡镇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并在全市建立96 个“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还设法与信阳外出农民工务工比较集中地区的工会联系,建立信阳农民工工会联合会。珠三角还出现农民工民间维权组织。针对中小企业职代会建制难的问题,江苏等省出现了区域(如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工会) 、产业或企业集群工会、职代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小组。所以,有学者预言,职代会和工会的发展,可能会成为中国继村委会选举后吸引国际社会注意的第二个“草根民主”。 二、关于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形式及功能的研究 中国工业民主制度是作为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关于工业民主的法律也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所以本文按照国有制企业民主的架构进行中国工业民主形式与功能的分析。 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是中国工业民主的最主要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严格地说工会是全体会员的群众性组织,它选举产生职代会,但实际中人们称之的“工会”是指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本文指后者。 国有企业的工会建制率和职工入会率都很高,且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截至2006 年9 月底,全国基层工会数达到132. 4 万个;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 7 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达4097. 8 万人。在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 企业中,已有6. 1 万个建立工会,覆盖单位8. 3 万家,会员达到1179. 7 万人,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分别为54. 5 %和55. 5 %ny 。国有企业全国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比例80 %。非公有制企业整体来说,工会建制率大约40 %左右。 国有企业职代会和工会的功能的界定,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职工对工会与公司的“双重承诺”和“双重忠诚”,使职工需要通过工会实现的权益与需要通过公司实现的权益有协调的可能,因而工会是职工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者、协调者,是一种功能性的中介,而不是对抗者的角色。中国工会历史也说明,它起着协调劳资关系的社会功能,以降低工业化过程中劳资冲突、血腥斗争的社会成本。更多的学者认为,必须增强劳动者组织的利益代表性并运行法制化、规范化,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有的学者甚至主张摈弃“职工是企业主人”和“民主管理”这类似是而非的观点,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广泛分离的现代经济社会中,职工既不能是国有资产收益的占有者,又不能是国有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作为“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职工代表大会不应当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职能应当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企业职工的代表机构和谈判机构:汇集和反映企业职工的要求,并代表企业职工与资方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它是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机构: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法, 并且集体操办企业职工的福利事务。 在实际运行中,职代会和工会承担的职能有: (1) 审议企业重大事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评议监督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负责人的选出提出意见或民主选举厂长。其中最重要的是审议权。国有企业的这种审议作用难免流于形式。国有企业运用职代会让职工知晓公司决策大事。有的企业还在职代会开会前先开预备会“, 预备会解决问题,正式会议行使权利或走走形式”。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大,职工市场意义的独立组织身份没产生,所以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找参与的空间 。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工人运用职代会工会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例。 相比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决定、监督、参与、选举”四权来说,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或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如《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合资企业会员代表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企业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对职工利益事宜有建议和否决权;但外商独资企业会员大会着重于员工利益事宜。常熟市非公有制民主管理的经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只“议”不“决”;对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共商共决;由对干部的评议监督转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 (2) 协调劳资关系。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市场化的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只是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律虽然规定了集体协商,但在劳资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劳资的平等协商不过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假设 。因此,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主要限于在企业协调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个别劳动争议和象征性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即使象征性地签集体合同,也成为工会的一项最艰难的工作。截至2006 年9 月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共86. 2 万份,覆盖企业153. 8 万个,覆盖职工1. 1 亿人,仅占职工总数的36 %。 非公有制企业产生于改革开放后,企业以利润为中心;其劳资关系市场化;工会参与工资和工作条件决定的作用较小;市场竞争规律在工资决定中起主要作用。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工会主要为了化解企业内的矛盾。员工个人可能提增加工资、改进福利等要求,但只要企业支付给工人的符合市场水平且不违背劳动法律政策,员工会认同劳资分配状况,并不将自己看成是“被剥削者”而与老板阶级对立,如同弗里曼等描述的河北农村土改时的景况。 所以,中国民营企业工人整体来说比国有企业工人收入更低,工作条件和生存状况更糟,但是民企和外企的工人或者采取市场方式,“用脚投票”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或者采用劳动仲裁这种法制化的方式。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外资企业尤其中方控股的外资企业,工会、职代会在工资及工作条件决定上可能有重要作用,因改制使企业职工失去原有的保护系统,工会成为唯一的保护组织,员工对工会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当然,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它们的谈判能力,甚至工会负责人的个人实力和个性 (3) 承担职工福利及组织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系统是企业“道德经济”的实施者,是职工福利的实施者和文化生活的组织者,这是国企工会职代会的最主要职能。中国国有企业有“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但作为生产单位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任务,而且作为一个社区负责工人的吃、住、行及生老病死。职工福利成为企业仅次于生产的重要管理事务。如Andrew Walder 所述工厂厂长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还是社会政治社区的领导人,工人处于企业家长式体制的关怀中。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企业以利润为中心。但是,公有制单位的“道德经济”色彩还是存在。对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工会和职代会的主要活动是组织文化娱乐和劳动竞赛、举办职工福利和访贫问苦送温暖。 民营和外资企业一般不建家属大院,企业并不成为一个社区,因此没有庞大的生活后勤服务体系,企业不需要承担职工福利。所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俱乐部”色彩更强。根据焦晶的调查,组织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成了非公有制工会的主要服务形式之一,为84 %的工会所具备;而有效担负起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管理层反映职工意见及建议职能的仅占32 %。 2. 民主评议。职工民主评议企业各级管理者是公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该制度要求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在职代会年度大会上述职,并接受职代会的民主评议。评议不能达到一定比例的管理者不能继任并受一定经济处罚pw。大多数企业将民主评议制度推向整个企业,即职工评议中层管理者,有的还推广至基层。然而,这一制度实际运行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民主评议虽界定为“德、能、勤、绩”,但内容过于空乏、定性化;由企业党委或工会、行政组织评议,这些部门本身接受企业总经理的领导,因而变成被评议者自己组织对自己的评议,不可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监督;评议结果不公开;评议结果与经营者任免及奖惩挂钩不紧密。这样就使评议形式化。 但是,企业对中、基层管理者的民主评议效果更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运用民主评议分流管理人员;有的企业对中层管理者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实行末位淘汰。虽然其中不排除人际关系因素的影响和上层领导将评议作手段运用权术排除异己的可能性,但操控职工群众的投票比操控几个评委的投票要难得多,因此对被评议者有监督作用。而对基层管理者及服务部门人员的民主评议有明显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积极性的作用py 。可见,在国有企业职代会这种“草根民主”不发达的情况下,存在自上而下推行民主的路径依赖。中基层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于是企业高层推动的,所以比较有效。在操作上,中基层管理人员的评议与奖惩紧密结合,这也是评议起作用的关键。 一些民营企业移植国有企业的民主评议制度,来化解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监督中基层管理者。这样,职工民主评议成为家族企业约束中基层管理者的手段。大多数外资企业没有民主评议制度,但有些企业对管理层实行360 度评价,管理者的绩效由“同事(占20 %) 、主管(占30 %) 、下属(占30 %) 、自己(占20 %) ”共同评估。这里就渗透了民主评议的做法。许多欧美跨国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满意度调查”、“草根调查”等,收集员工意见并提交给企业董事会作决策之用。为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有的公司委托第三方的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进行。 3. 厂务公开。厂务公开是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体现,是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公有企业基本上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利益如住房福利等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执行情况、行政事业费用支出情况、职工晋升奖惩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劳动用工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厂务公开的途径以职代会为主,以企业小众传播媒体如报纸、企业广播、企业闭路电视、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公开栏等为补充。从北京市的调查来看,企业重大问题如企业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下岗位分流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合同方案等未公开的占少数pz 。但国有企业厂务公开表现出的特点是:正面信息公开多于负面信息公开;运转正常时信息公开好于改制时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宣传功能大于监督功能;公开企业决策和运行结果多于公开决策及运行过程。和民主评议制度一样,厂务公开也表现出在基层更好的效果,因为基层如车间、班组信息公开本身是工作协调团队沟通的内容,而且信息透明度高,更真实,所以职工的参与度高。 一些外资企业注重将企业战略、企业文化、市场情况与员工沟通,提倡信息透明化。欧美外资企业重视企业沟通渠道建设,力图消除企业等级带来的沟通障碍,鼓励员工与各级管理者乃至最高管理者直接沟通。跨国公司的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发达,公司信息发布和工作沟通通常通过邮件及其他网络方式完成;企业的公告栏也起着企务公开的作用。民营企业既有仿效国有企业而设立的也有借鉴外资企业的。 4. 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章迪诚研究贵州省的情况后认为,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已经设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业大致只有50 %多一点,2006 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显示,6.0 万个公司制企业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 5. 1 万个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分别占已建工会单位中建立董事、监事制度企业的62.0 %和62.6 %。比例有所上升,但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不容高估,从近几年查出的违规企业来看,上市公司中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监事会就该上市公司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董事会议及董事行为发表过相应监督报告,由此可见一斑。民营和外资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很少,但有些德资企业存在这一制度。 5. 民主议事会及其它形式。职工民主议事会是企业民主管理实际中的创造,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议事机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的民主议事制度规定,民主议事会的职责是审议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职代会讨论决定的企业重大问题,它对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职工选举产生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民主议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60 %。山东矿业集团唐村实业有限公司民主议事制度化,设立了有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表决器的民主议事厅,议事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前征集提案,会中就提案辩论、表决,领导班子对职工提出问题进行答辩;议事结果向全体职工公布并监督执行部门落实。企业就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提交议事会讨论。民主议事会比职工代表大会规模小,运作灵活且成本低,是职代会的有益补充。由民主议事会的产生也可以看出,企业管理者需要职工民主机构,通过其取得企业决策在职工中的认同;决定职工共同利益事项。 此外,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际中还产生了值班厂长制度、职代会常委会制度、职工代表团(组) 长联席会制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意见箱、民主生活会等。浙江温岭的民营企业还产生了民主恳谈(随机从企业员工中抽选一定比例的代表,就某一主题与企业管理方进行协商垦谈,达成共识,形成决策) 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外资企业还有“合理化建议”、“自主工作团队”等员工参与方式。一些外资企业将“是否提合理化建议”及建议的质量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QC 小组是欧美及日资企业采用较普遍的员工参与管理形式。 三、结论 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问题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但研究不够。理论源于实际,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理论研究的薄弱恰好说明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实践的落后。但是,理论指导实际。西方社会劳资关系经过几百年的斗争、协调,逐步形成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体系。二战后至1970 年代是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实际最繁荣的时期,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德国企业共决制、瑞典工资基金和企业民主化控制、斯堪的罗尼亚国家的工人参与和自我管理、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合作制、日本和美国的自我管理团队都在这一时期出现。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中国工业关系急剧变化,需要理论界探寻出适合中国实际的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形式,以避免产生西方原始积累时期那种劳资的血腥冲突,缩短工业化过程。 中国工业民主是有基础的。几十年的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使企业民主参与成为一种社会认同。引进外资,一方面存在中国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和劳动法律的滞后,外资剥夺劳工现象; 另一方面,引进世界各国企业投资就引进了各国企业文化,引进了欧美国家经过漫长历史而形成的员工参与制度和民主平等管理。因此,中国目前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兼具东西方特征,以中国工业民主为框架,以各种员工参与为补充。具体来说,国有企业更反映中国工业民主的历史沉淀,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较健全、机构较完善,同时,国有企业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创新,吸纳一些世界先进管理文化;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基本建立了企业民主管理核心制度,但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企业内部畅通的沟通、信息透明化、低科层制等员工参与方式。就工业民主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建立情况来说,国有企业好于外资企业;就员工参与方式和功能来说,外资企业好于国有企业,如同张震的研究,员工参与变量有显著的所有制差异和地区差异:非国有企业的成员沟通和员工参与决策的水平显著地高于国有企业;东南沿海地区和东北华北地区企业的“员工参与”整体水平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企业;低科层性的、创新性的和支持性的组织气氛会显著地提高员工参与水平;企业的科层式管理体制,是影响员工参与水平的最显著因素。 民营企业既有效仿国有企业工业民主的也有吸纳外资企业员工参与的,但中小民营企业的员工民主参与都严重不足。 但是,与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建立健全相比,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的功能及运行效果还有距离。企业的民主管理系统在日常运转中承担沟通企业和职工关系、维持职工福利、主持职工文化生活、审议(形式上) 企业决策(在国有企业) 等职能,可以概括为三种作用:沟通协调、贯彻“父爱主义”关怀或表达集体温暖、活跃气氛凝聚人心的“俱乐部”。正因为它的这些作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愿意采用;而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其功能不明显。所以,中国工业民主和员工参与任重道远。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村民自治或村级治理时,大都忽视了对村级治理类型的区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面对制度环境的不同,而具备相当不同的效果和表现,不能理解村民自治所面对的特殊环境,也就难以理解村民自治这样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实践后果。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依据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场域的村庄状况的不同,这一制度安排的实践后果会有不同。本文试图依据村集体掌握经济资源的多少,将作为强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后果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区分为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这两种村级治理类型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多少的不同,而在具体表现中具有相当的不同。当然,将民主化村级治理分为动员型和分配型两种类型,还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类方法,实践中两种村级治理类型交叉重合之处甚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同。 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村民自治或村级治理时,大都忽视了对村级治理类型的区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面对制度环境的不同,而具备相当不同的效果和表现,不能理解村民自治所面对的特殊环境,也就难以理解村民自治这样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实践后果。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依据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场域的村庄状况的不同,这一制度安排的实践后果会有不同。本文试图依据村集体掌握经济资源的多少,将作为强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后果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区分为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这两种村级治理类型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多少的不同,而在具体表现中具有相当的不同。当然,将民主化村级治理分为动员型和分配型两种类型,还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类方法,实践中两种村级治理类型交叉重合之处甚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同。
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1]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5页。
[2]参见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3]参见贺雪峰:“民主化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
一 引 言 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甚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政治理论中,正义问题依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而哈佛大学显然成为当代研究正义问题的重镇。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沃尔泽(Michael Walzer)同出于哈佛、为该校教授,他们分别发展出各自的正义理论。在汉语世界中,对于前两位所做的译介与研究比较多,相较而言,人们对于沃尔泽的正义理论的关注就少一些。本文旨在评析他的正义理论。 一个人的生活经验、政治态度与政治活动等,对其学术思想与理论研究之取向总会有这样那样、或深或浅的影响,沃尔泽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在这里先指出这一点应该说是恰当的。沃尔泽是一位以反对美国侵略越南而著称的社会活动家1,他坚信非暴力抵抗才是改变世界的主要方法。与此同时,他也是西方左派阵营中的坚定份子,坚持并发展出一种所谓的社会主义的自由理念2。 如果以一句话来表达哈佛这三位名家的正义理论,那么可以说,「自由平等的有秩社会」是罗尔斯思想之核心所在,「乌托邦之社会理想」正是诺齐克正义理论所寄托的,而沃尔泽所精心构画出来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一种物质与社会资源如金钱、地位、权力可以统治与支配一切──则是他发展正义理论所系的目标。他试图寻找一种可以避免屈服的方法,并且试图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哪些方面可以说是已经平等的?我们通过何种方法可以争取到平等?如果说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人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是否应该接受和贯彻分配正义原则方面,那么罗尔斯与沃尔泽的论争就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可以贯穿于各个领域的正义原则。对此,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法律与伦理等领域;沃尔泽的回答则相反,他认为各个领域各有其自己的正义原则。 …
一 引 言
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甚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政治理论中,正义问题依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而哈佛大学显然成为当代研究正义问题的重镇。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沃尔泽(Michael Walzer)同出于哈佛、为该校教授,他们分别发展出各自的正义理论。在汉语世界中,对于前两位所做的译介与研究比较多,相较而言,人们对于沃尔泽的正义理论的关注就少一些。本文旨在评析他的正义理论。
一个人的生活经验、政治态度与政治活动等,对其学术思想与理论研究之取向总会有这样那样、或深或浅的影响,沃尔泽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在这里先指出这一点应该说是恰当的。沃尔泽是一位以反对美国侵略越南而著称的社会活动家1,他坚信非暴力抵抗才是改变世界的主要方法。与此同时,他也是西方左派阵营中的坚定份子,坚持并发展出一种所谓的社会主义的自由理念2。
如果以一句话来表达哈佛这三位名家的正义理论,那么可以说,「自由平等的有秩社会」是罗尔斯思想之核心所在,「乌托邦之社会理想」正是诺齐克正义理论所寄托的,而沃尔泽所精心构画出来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一种物质与社会资源如金钱、地位、权力可以统治与支配一切──则是他发展正义理论所系的目标。他试图寻找一种可以避免屈服的方法,并且试图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哪些方面可以说是已经平等的?我们通过何种方法可以争取到平等?如果说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人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是否应该接受和贯彻分配正义原则方面,那么罗尔斯与沃尔泽的论争就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可以贯穿于各个领域的正义原则。对此,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法律与伦理等领域;沃尔泽的回答则相反,他认为各个领域各有其自己的正义原则。
沃尔泽与罗尔斯之间的分歧在于他们采用不同的方法论。罗尔斯所发展出的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假设性的契约方法;沃尔泽则比较偏爱于社群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历史与文化的特殊性3。沃尔泽主要采用的方法是「解释」──一种哲学探究的方法、一种社会批评的方法4。所以,他不赞成罗尔斯的方法,认为他的「无知之幕」剥夺了在原初状态下的「立法者」的特殊知识,其结果使得他们变成彼此之间没有差别、没有个性与没有特点即同质的人了。因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原初状态下的各方面相互讨论或各自与自己交谈都没有区别。这样一来,一个人与他自己交谈就可以了」5。
下面我们主要评析沃尔泽正义理论中的多元正义论、简单平等与复杂平等、正义战争等思想。
二 多元正义理论
在沃尔泽看来,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各种物质与社会资源(如官职、财富、荣誉、教育、卫生、成员资格、安全等)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比如,成员资格(如某一国家的公民权)是如何在国界之间分配的。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所有事物都具有社会性,分配标准及其安排都与社会属性有着内在的关联。他由此认为,分配原则来源于事物的社会意义,而社会意义是有其历史属性的,因而正义与不正义的分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简而言之,在他的理论中,分配正义是相对于某个特殊社群的社会意义而言的。自然地,这种相对主义的正义理论会有助于维护不平等。对此,沃尔泽本人也不否认。不过,他认为,否认正义的相对性本身同样也会导致不正义行为的出现6。这正是正义理论的悖论之一。
沃尔泽的相对主义的正义观遭受到不少批评。因此,他在1994年出版的《厚与薄》(Thick and Thin) 一书中,作了适当的修正,但相对主义立场则依然如故。他说,分配正义原则并非简单地相对于某一社群的社会意义。相对主义的正义观会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分配正义的相对性受限于「正义」这一理念本身。正义这一理念包涵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内涵,具有很广的涵盖面。这提供了一种批评的视角。第二,社会意义需要一种特殊的理解。社会意义指的是被建构、被承认的东西,它必须满足某些标准,而这些标准为某一个社会所共有,并且这种共有并非是极端压制的结果。此外,社会意义也经常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7。
举中世纪教会之事例可以说明沃尔泽的相对主义的正义理念。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中,心灵治疗要比身体疾病的治疗来得更为重要。作为组织者的教会,他们愿意花费很多财力建立起各种制度以便能够管理、治疗人们的心灵疾病,例如,每个教区设立一个牧师,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忏悔和交流沟通宗教感情,但他们就是不愿将钱花在治疗身体的具体疾病上,或者尽可能在这方面少花钱。这种社会分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宗教信念基础之上的:当时人们对今世不重视,而对来世却相当看重。这种生命理念构成了当时的社会意义,从而影响那时的社会分配。如果从今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这种不重视或甚少关注人们身体上的疾病的社会分配是不道德的,但是,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意义及其评价标准而言,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这种分配方式并非是不道德的。只有当今人将这种分配方式推广到今天时,我们方可对此作出有意义的批评8。今人与古人拥有不同的道德原则,我们不能以现代人的标准来衡量或评价古代人的道德问题。
从相对主义的立场出发,沃尔泽阐明了其多元正义理论。正义原则自身在形式上是多元的,不同的社会资源应该按照不同的理由、不同的程序并在不同的人中进行分配9。每一种社会资源都有其自身的正义原则规范,而这些规范在不同的领域里是自主的。例如,按照自由交换原则,资源应该通过市场来分配;按照应得原则,官职应该在公共服务中进行分配;按照需要原则,最基本的收入与福利待遇应在社会最穷的群体中进行分配;按照相互帮助原则,成员资格应该在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分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此,沃尔泽拒绝接受罗尔斯理论中只有一种分配正义的立场,在沃氏看来,道德与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着一个可以贯通其中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不存在一条普适的正义原则10。
当然,针对别人的批评,沃尔泽对自己的观点也略作修正。在《厚与薄》一书中,他承认存在着某种最低限度的普遍的道德原则。例如,他说布拉格之春时人民游行反对专制,要求政府提供实情,这种要求是普遍的。在国际政治中,自主原则也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适性的道德原则,不过,沃尔泽对此马上作出补充,认为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原则(即人们所说的底线原则)是非常「单薄的」(thin)。正义原则一旦涉及到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分配医疗保险时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普遍性」问题,而是涉及到地方条件这样的具体问题了。同样,国际政治中的自主原则在不同时代会被不同的人所解释,对付少数民族的民族自主原则必须依照具体情况而寻找出不同的方法。比如,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应该得到政治上的自主权,至于北美的一些宗教团体就不能享受这种权利11。沃尔泽由此承认道德原则具有二元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稀薄的与浓厚的(thin and thick)。存在于不同历史背景下的核心道德原则会受到人们不同的阐述12。
那么,又如何理解最低限度的普遍性的道德呢?哈贝马斯(Jügen Habermas)认为,民主程序就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性的道德。沃尔泽则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民主程序事实上比「最低限度含有更多的内容,比如,假定了说话者之间的自由和平等、不受控制的要求」13。
在沃尔泽看来,最低限度的普遍性的道德并非一种如基础主义所认为那样的东西,也非不同人所发现的他们必须共同承诺的价值。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取代特殊的、具体的、浓厚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共同性,并不是某一个文化所特有的最终的道德意义;最低限度的道德,其价值在于促进交流与接触,为浓厚性的道德之发展提供空间14。
三 简单平等与复杂平等
对于平等问题,人们的看法多种多样,似乎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都可置喙一番。不过,大多数人对何谓平等的问题通常持一种简单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认为,平等就是以等同地占有的角度来对待财富与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显然地,这种平等观是相当肤浅的。针对简单平等观的浅薄,沃尔泽提出了一种复杂的平等理念。复杂的平等并不是简单的、等同的占有,而是一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复杂的平等其目的并不在于抹杀差别,相反,它要捍卫差别并要求社会资源应该有区别地进行分配。这种要求使得正义的理念必须是「浓厚的」,并能够反映出文化和社会特殊性与丰富性。复杂的平等既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它反映了多元主义的现象,同时又是一个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概念,捍卫了社会中的差别,它具有社会批评的特色15。
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沃尔泽的复杂平等观,我们必须了解他对「支配」(domination)与「垄断」(monopoly)所作出的区分。前者指对某一个物品或某些物品的统治地位而言的,它决定所有分配领域的价值,它超越了其自身的价值。例如,荣誉统治了封建社会,权力统治了专制社会,而金钱则统治着资本社会。后者是指一些人独占某一种或某一些物品,以此来减少竞争或以此来打败对手,这是一种占有或控制社会物品的手法16。
沃尔泽的正义理论旨在反对支配(或霸权),而不是打击垄断,因为许多思想家已经批评了现存或者即将出现对财富、权力和受教育机会的垄断现象。而他的复杂平等观旨在设想出这样的一个社会:不同的社会物品被一些人垄断,但是没有出现一种社会物品享有支配性的地位这种情况;这个社会允许一些小的不平等存在,但是,这种不平等不会由于某种支配物的出现而迅速增加17。
为了达到这个理想的社会,沃尔泽提出了一个颇为新奇的所谓「堵塞交换」(blocked exchange)的建议。「堵塞交换」即限制交换,通过限制交换来达到打击某一或某一些物品被某人或某些人所控制与支配的情况的出现,从而可以大大地减少不平等现象。例如,一个亿万富翁不能因为其富有就可以拥有和控制政治权力。资本主义的不公平就在于资本在市场之外仍享有其支配性的地位18。金钱不应该把所有物品都转换成商品。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曾经说过,力量不能转换成为信念。马克思也曾说过,爱只能以爱来获取。个人品性和社会物品具有各自的领域,不能混淆在一起。
这里我们不妨简单比较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沃尔泽的复杂平等观。对沃尔泽来说,之所以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打垮对于某一物品的支配性的控制,比如可以允许垄断,即允许不平等地占有物品,但是不同集团的垄断可以削弱对某一物品的支配。而对于罗尔斯来说,允许不平等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
阿内森(Richard Arneson)尖锐地批评过沃尔泽的复杂平等观,认为复杂的平等实际上允许了各种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因为比如按照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一个社会会因其独特的社会意义而接受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拉斯丁(Michael Rustin)、毛勒(Susan Moller)与奥卿(Susan Moller Okin)等人也批评沃尔泽的「堵塞交换」的原则。他们认为,社会进步常常要求我们放弃某些传统,并要求将某一领域里的原则引进到别的领域中去,而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则忽略了各个领域互相交叉并相互影响19。
进一步说,沃尔泽的「堵塞交换」理念不能应用到一个知识社会中。在传统儒家社会和现代信息社会中,知识可以转化为权力和金钱。这种交换是必需的,而且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知识是要靠个人后天学习才能获得的,不像金钱,个人毋须努力就可以自父母处承继。这种后天努力所获得的知识转化为权力和金钱的情形,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相反,那种以无需后天努力而获得的金钱转化为爱情和权力的情形,是不义而且难于接受的。沃尔泽的「堵塞交换」的理念必须作出上述区分,才具有说服力。
四 正义战争
沃尔泽承认正义战争理论在实践中常常被人滥用,但是他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有人滥用就放弃正义战争理论,事实上可能恰恰相反。当某一个国家权力自身处于不可以信赖之情形时,我们更应该坚持与发展正义战争理论。如果说军事战略家讨论的问题是哪些可以成为轰炸的目标,政治家决定军事战略家的方案是否可行,那么正义战争理论家所讨论的则是道德原则与义务的问题,帮助一般的民众来决定是否支持或者反对某一场战争20。那么美国在中东地区发起打击萨达姆(Saddam Hussein)治下的伊拉克的战争是否正义呢?对此人们说法不一。宗教团体人士认为这场战争是不正义的。他们抛弃任何正义战争理论,认为现代世界中的任何战争都不可能是正义的。但是,沃尔泽的观点恰好相反。在他看来,上面这种想法非常危险,而且是错误的。
他认为正义战争理论理所当然要保护无辜的平民,即便处于封锁时期,也应该让食物和医疗用品通过,传送到被封锁地区人民手中。正义战争理论要求不伤害无辜平民,要求飞行员在轰炸时避免或尽可能地减少误杀。此外,它坚决反对炸毁电力、供水等民生必需的设施。显然地,在正义战争理论看来,炸毁这些设施已经大大地超出战争的合法目标了21。
正义战争理论也要求不伤害已经放下武器的投降军人。不过,沃尔泽提出了这样一个新问题:当军人逃亡时,我们是否还有道德权利轰炸他们?当然,出现下面的情形,即特别是当逃亡的军人有可能被重新召集起来作战,或者利用他们对内镇压人民时,那么就很难从道德上确切的回答这个问题22。
五 正义理论的社会批评功能
有人批评沃尔泽的相对主义正义理论会排斥对社会作严肃而尖锐的批评,因为沃尔泽强调了分配标准与某一社会文化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而且否认了普适性的道德原则。不过,他并不同意上述的批评。他本人的社会批评实践充分地说明了相对主义道德立场具有深刻的社会批评的意义,其本意在于反对一种由普世性的世界「官员」来从事社会批评。沃尔泽特别反对以所谓霸权式的、普遍性的批评来取代内部的、地方性的批评。他坚决反对那种将美国民主制度当作某种宗教使命来统治全球并假定其意识形态永远正确的做法。同时,他也反对那种不具有宽容精神的马丁.路德金式的社会批评。他认为林德布洛姆(Charles Lindblom)的名著《政治与市场》(Politics and Markets)一书对美国的金钱政治作了很好的批评,奥卿的名作《正义、性别和家庭》(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也对男女不平等作了强有力的批评23。沃尔泽还曾经尖锐批评澳大利亚的「白澳政策」。他认为澳大利亚白人声称他们对澳洲土地拥有支配权,这是建立在他们驱逐土著居民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种权利很难得到合理的辩护,特别是面对着大量其它国家与地区的移民要求迁入讨生活的情况,这种权利就更难得到辩护了。他讽刺某些澳大利亚人为了维持既有的生活方式而反对移民的理由。在沃尔泽看来,拥有这样的大片土地是一种奢侈,在道德上澳人不比那些要求迁入的移民具有任何的优先性24。
沃尔泽支持1989年发生于中国的学生运动,但是不相信美国式的民主能在中国实现。他否认存在着一种抽象的、可应用到中国的民主理论,而他本人更愿意听听学生们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西方媒体的报导。他说,如果被邀请到中国讲学的话,他会强调他所说的只是他个人对民主所作出的一种理解而已,会尽力避免那种传教士式的说教和作风。他坚信中国民主的实现必是中国式的,必将由中国人根据自己的历史与文化来建设其民主制度和形式。沃尔泽本人也再次声称他会捍卫最低限度的人权,但是因他自己对中国了解甚少,因此决不会将他所认可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中国,中国人须作出他们自己的回答与解释。总而言之,沃尔泽所强调的是,社会批评须具地方特色25。
注释
1 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Middlesex: Penguin Books, 1997).
2 Michael Walzer, Radical Principles: Reflections of An Unreconstructured Democra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0).
3、 6、9、16、17、18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Oxford: Blackwell, 1983), 5; 313-14; 6; 10-11; 17-18; 315.
4 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5 同上,页11。
7、 8、11、12、13、14、23、24、25、 Michael Walzer, Thick and Thin: 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4), 27; 30; chap. 4; 4, 8; 12-13; 17-19; 141; 46-47; 59-61.
10 同注3,页5。请注意罗尔斯会不同意沃尔泽这样的批评。罗会反驳说,沃尔泽所讨论的成员资格的分配必须认真考虑平等的尊重,分配官职必须保证平等的机会,市场交换必须保证是平等的交换。所有这些都说明平等原则可以而且应该贯穿于不同领域之中。
15 同注7,页33-38;同注3,页5、8。
19 David Miller and Michael Walzer, eds., Pluralism, Justice, and 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0、 21、22 David G. Decosse, ed., But Was It Just? Reflections on the Morality of the Persian Gulf War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