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1967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榆林人。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宪法学。著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富勒论战研究》、《超越法学的视界》、《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译著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强世功,1967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榆林人。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宪法学。著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富勒论战研究》、《超越法学的视界》、《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译著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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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要求我们不仅从中国几十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而且也要求我们从现代法治理论的高度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来源,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法理学上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2014年下半年,修远基金会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共同展开课题研究,试图从现代法理学、中国特色党国宪政体制、党章与宪法的辩证关系等三个方面,从理论上回答上述重大问题。本研究的目标,是从理论上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主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法治中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在此基础上,作为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的核心议题是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虽然以过去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经验为基础,试图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基本困难,但是《决定》在理论上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中国法治的基本难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缺乏充分、完整、系统的理论表述。因此,要真正落实《决定》内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驱散话语迷雾,构建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 本文以《决定》的内容为出发点,在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法治观,并以此来建构“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即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政党法治国”,区别于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或当代法治发展出现的…
✪ 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要求我们不仅从中国几十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而且也要求我们从现代法治理论的高度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来源,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法理学上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2014年下半年,修远基金会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共同展开课题研究,试图从现代法理学、中国特色党国宪政体制、党章与宪法的辩证关系等三个方面,从理论上回答上述重大问题。本研究的目标,是从理论上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主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法治中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在此基础上,作为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的核心议题是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虽然以过去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经验为基础,试图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基本困难,但是《决定》在理论上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中国法治的基本难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缺乏充分、完整、系统的理论表述。因此,要真正落实《决定》内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驱散话语迷雾,构建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
本文以《决定》的内容为出发点,在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法治观,并以此来建构“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即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政党法治国”,区别于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或当代法治发展出现的“行政法治国”等不同法治模式。而在“政党法治国”的建构中,核心在于处理好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在党国宪政体制的制度框架中对这一“党法关系”问题加以回答。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一)“国家法中心主义”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影响
晚清以来,中国法治进程一直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极大影响。更宽泛地说,世界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几乎无一不以西方法治模式作为最权威的参照系。该模式以形式法治为特征,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将法限定为国家法,强调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有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实施法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治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古典时代的文明社会并不以国家法为唯一权威性规范。比如,古罗马帝国即使在对罗马法进行了法典化编纂之后,依然保持着皇帝敕令、元老院法律、裁判官法以及习惯法的法律多元主义传统;基督教兴起之后,永恒法、自然法、制定法和神法共同协调着世俗法律秩序与宗教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然而,随着地理大发现带来的贸易繁荣,资本主义的主权国家开始在欧洲兴起,世俗国家的力量不断壮大,教会和封建势力的权威逐步瓦解,在法律领域直接反映为多元主义法律规范向单一国家法规范收缩。再加上理性主义通过启蒙运动取得了意识形态的胜利,由此导致科学观念的盛行,而在多元主义法律领域中唯有国家法才可以根据科学理念进行立法活动。最终,国家法逐渐将宗教、道德、政治等多元主义法律规范排除在外,从而保持程序上的人人平等,并用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因此,程序正义、权利保护、权力制衡、有限政府等观念都成为现代西方法治观的核心内容,“国家法中心主义”也成为其基本立场。
清末开始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彻底摧毁了中国“礼法合一”的法律多元主义传统。然而,现代法治的引入非但没有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反而使中国陷入了极其严重的动荡局面。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开启学习、借鉴和移植现代西方形式法治,“国家法中心主义”再度抬头。
“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对中国法治建设主要造成了两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在规范层次上,片面强调国家立法的权威地位,忽略党规党法、道德和社会习惯等其他规范,导致法治发展与社会失范并行的悖谬现象;第二,在规范实施层面上,片面强调以法院为纠纷解决的中心,导致各种社会纠纷涌入法院,法院不堪负重,涉诉信访不断攀升,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这两种片面倾向使得法治建设从解决社会纠纷的治理问题转化为政治体制问题。总而言之,法治发展与国家宪政体制之间、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关系。
(二)“法律多元主义”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如上所述,党法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根本在于我们未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依然以西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作为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蓝本。《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说“中国特色”明确了我们的法治秩序必须有别于西方法治模式,那么就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明确“法治”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
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国家法中心主义”所谓的“法”仅仅是狭义上的法,即国家法。国家法只是“法”的类型之一。事实上,所有指导人类共同生活、为人的行为提供遵从的依据、从而提供稳定行为预期的形形色色的规则,都可以称之为法。在西方历史上,有自然法、宗教法、成文法、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和习惯法等;在中国历史上,有宗族法、律法、礼法、祖宗之法和习惯法等。因此,广义的法指的就是具有规范性的规则,并且将“法治”界定为“规则之治”,从而容纳和解释不同人类社会中的秩序建构和良好治理。
由此,人类历史上的法治观其实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种:其一就是对法作狭义理解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其二就是对法作广义理解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包括古典的法治观和后现代的法治观。富勒认为“法治就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用广义的规则概念取代了狭义的法律概念,实际上确立了多元主义法治观的定义。这种法治观从法的广义概念出发,不仅强调国家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其他机构制定的规范以及社会道德习惯的重要性,认为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正是针对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共同推进良好的社会治理。
历史地看,“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只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定产物。马克思主义对之进行了最为彻底的批判,一方面揭示出资本主义法权以表面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了法律背后阶级利益的实质不平等;另一方面,通过革命法制实践对西方法治模式构成了根本挑战。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批判,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特别是风险社会的来临,迫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关注社会公共福利,承担公共治理的职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行政机构通过大量的行政法规、公共政策来规范社会生活,从而使西方法治从片面依赖国家立法,转向了更多依赖政府的公共政策,从而使得当代世界普遍趋向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实质法治”。由此,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模式和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开始日益趋向“行政法治国”。其核心内涵在于:第一,社会秩序的建构所依赖的规范不仅是国家立法机构创设的法律,而且包括形形色色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公共政策、司法判例、社会习俗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自我立法等规范。第二,多元化法律秩序不再固守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向特定的社会目标,依据社会治理目标进行公共利益的政策衡量。特别是法院秉持的不再是传统的法律教义学或法律形式主义,而是日益变成了“公共政策的法院”,甚至是“政治的法院”。
(三)政党领导的多元一体法治国
四中全会《决定》从实际出发,尊重并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而这个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着移植而来的国家法律体系、本土传统习惯法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党内法规等等法律多元主义的规范性要素,进而已经形成了党领导国家的宪政体制,形成了政策与法律互动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具体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是,如果我们着眼于《决定》全文,这个多元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会更为复杂,其中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而且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礼序家规之类的社会性规范”,不仅包括各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构成的“非正式法”,而且包括路线、方针和政策。总之,《决定》至少明确提供了四种法律规范体系:规范整个国家发展方向和目标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国家法体系(包括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规范执政党和党员的党内法体系;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社会习惯法。
这就意味着《决定》试图坚持法律多元主义法治观,在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主体、法律实施环节和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建构多元主义的法治格局。但是,中国的法律多元主义绝不是异质杂陈的法律丛林,多元是一体当中的多元,一体是多元之上的一体,多元凝为一体,一体统率多元,从而建构一个“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所谓“一体”,具体而言,是指在多元法治实施主体当中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体。《决定》中强调人民和执政党在法治实施中的主体地位,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列为建设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多元法治实施主体中,党始终处于组织和领导地位。为此,《决定》不仅强调人大、政府、法院的党组就相关重大问题向中央汇报,强调政法委对政法的领导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中,始终贯穿党的领导。总之,如果从捍卫法律权威的法律实施主体的角度看,中国的法治模式既不是议会主导的“立法法治国”,也不是法院主导的“司法法治国”,更不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法治国”,而应当看作是执政党主导的“政党法治国”。
按照“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国家立法之外再无法律,“政策”就不具有法律的性质。由于受这种西方法律思维的影响,《决定》并没有独立地将“政策”纳入到法治多元体系中。但是,如果“政策”不能纳入“法”的范畴中,四中全会《决定》作为党的政策怎么能够对整个国家产生普遍的效力和约束力呢?然而实践早已证明,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国家政策,都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规范政治和社会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力量,甚至是宪法修改和国家立法活动的规范性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号文件”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挥的规范性作用远远超过了宪法发挥的作用。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事实上,如果不囿于法理上的具体概念内涵,而是基于《决定》的整体文本,就会看到《决定》事实上充分肯定了“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规范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决定》肯定了“重大政策”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决定》明确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或修法不得与现行的“重大政策”相冲突。如果法律修改或者立法触及到了“重大政策”,且有可能与现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冲突,那么必须要将相关问题提交“重大政策”的制定者党中央批准。即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也没有权力通过立法或修法来变更党中央制定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在宪法体制上高于全国人大。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用法律权威来取代政策权威,而是同时发挥政策和法律这两种不同规范的积极性,并且做到政策和法律相互协调。《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最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最终统一于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这个 “方针”之中。在党的政策规范体系中,“政策”之上有“重大政策”,“重大政策”之上又有更高的“方针”,而“方针”之上还有更高的“路线”。“路线”实际上就是执政党指明国家发展目标和方向的最高规范或根本规范,在中国实际上构成了“最高的法”,构成了凯尔森所谓的“基本规范”。 “路线”、“方针”和“政策”构成一个规范体系,构成了国家法律之上的“高级法体系”。这个高级法体系构成其他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和普遍价值,起着引领国家法、规范国家法、批判和修正国家法的积极作用,相当于西方法治传统的“自然法”或中国古典传统中的“天道”。
由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在“政党主导的法治国”中得到了衔接与协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问题,但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的实质。无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构成的规范体系,还是党内的其他法规体系,其最终规范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国家法体系的效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党大还是法大”,根本上追问的是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政党与国家的关系。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到中国宪制秩序形成的具体历史中探求答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党国宪政体制
要准确理解党章与宪法、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理解我国宪政体制围绕党的领导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党国宪政体制”。严格说来,19世纪以来的全球宪政大体上都属于党国宪政体制,因为无政党无以组织国家,国家必须通过政党来组织和运转。而再从政党和国家关系看,全球宪政体制中主要形成两种党国关系模式:西方世界的党国分离模式与当年苏联创立的党国整合模式。在中国最早提出建立党国体制的乃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新中国成立之后,官方理论长期以来忌讳使用国民党曾经使用过的“党国体制”这个概念。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恰恰回应了古典宪政秩序向现代宪政秩序转变的历史性难题,不仅要“以党建国”,而且要“以党治国”。因此,要理解中国当下的宪政体制,就必须看到中国独特的历史探索与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和吸收西方“党国分离体制”和“党国整合体制”的优点,并清醒地避免其缺点。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正是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在中国实践中摸索出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国互动模式”。
(一)党国宪制的两种模式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党国分离体制。这种体制首先要求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国家只是处理和平衡利益的机器,法律只是利益平衡的工具。在西方党国宪政体制中,法律是连接政党和国家的中介环节,政党仅仅需要代表“利益”,通过选举进入国家,进入国家之后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治理。换言之,国家机器在政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法治的最高权威就在于捍卫国家作为官僚机器的运作,而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进入国家机器来临时性地领导国家。这种宪政体制强化了国家法律机器,实际上遏制了政党的发展,使得政党沦为简单的选举机器,其主要工作就是筹集资金、舆论宣传和群众动员,最终要服务于选举。正因为如此,现代政党越来越多借助操纵传媒来实现动员,而并不会真正深入到社会中,也不承担选举之外的任何社会职能,从而无法真正代表社会利益、选民利益,甚至从根本上远离社会。
而苏联党国整合宪政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政党与国家的紧密结合。政党要承担起整合分散的规范性力量的政治功能。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分散的社会“利益”的总代表,而且是社会道德、政治信仰乃至于人类终极使命的代表。在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中,如果说“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处理教会和国家、政党和国家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从而形成“以法治国”(the rule of law)所强调的法律的最高统治,那么在党国整合的宪政体制中,党始终作为最高的政治权威来处理宗教和国家、国家与社会、道德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以党治国”(the rule of party)的格局,而宪法和法律仅仅是党治理国家、提供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由此形成“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
“党国分离模式”和“党国整合模式”的对立仅仅是理论抽象的产物,在现实政治秩序当中,所有党国宪政体制都具体地处于这两种理论模型之间的不同位置上,比如英国的内阁制就比美国更接近于党国整合模式。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形成的党国宪政体制固然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也不同于党国整合的苏联模式,相反,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始终立足中国文化传统和本土经验,始终将苏联模式作为批判的对象,从而在实际中试图在两种党国宪政体制之间尝试走出第三条道路。
(二)中国党国宪制的早期探索:超越两种模式
晚清以来,中国宪政制度开始面对如何按照西方现代国家的组织原则来重建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现代政党在君主立宪失败之后登上历史舞台,但又因为严重的党争导致宪政体制一再失败、国家分崩离析,处于持续动乱之中。孙中山从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那里汲取思想营养,试图将国民党改造为超越血缘、地缘、阶层因素,按照政治理念组织起来的抽象组织。因此,从孙中山开始,中国的党国关系就与西方的党国关系分道扬镳。西方的党国关系是在国家建构已经完成之后解决政党如何统治国家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党国分离的体制,而中国建党其实为了建国,由此“党”就要变成“国家”的原型,拥有许多重要的国家职能。国共两党虽然在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组织模式、国家领导模式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二者都最终要走向“以党建国”、进而“以党治国”的道路。因而,“党国宪政体制”并非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关键在于党是什么样的党,国是什么样的国,党如何领导国,党和国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建立稳定宪政体制的关键所在。
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成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从早期苏俄布尔什维克化到本土化的发展演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党国体制的发展演变先后两次对苏联模式进行了有意识的批判和背离。
苏联党国整合体制源于俄国革命的特殊性。俄国共产党依靠集中在大城市的工人阶级队伍,通过暴动迅速掌握国家机器并由此来统治整个社会。由于俄国共产党并不是从社会(尤其是广大的农村社会)中生发出来的,也没有能够真正扎根社会,是通过首都革命暴动成功之后,推向全社会的,因此,苏联党国宪政体制从一开始就始终面临一对矛盾:一方面党始终强调要代表社会,领导社会,而实际上苏联共产党却远离社会,更谈不上真正地领导社会,因此,党只能和国家机器高度整合,透过国家机器来从外部控制社会、甚至压迫社会,从而实行自上而下的统治。由此,党无法作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有效传输中介,反而高度依赖国家机器,最终蜕变为极权主义体制。
中国革命的早期模式也是苏联模式。但从毛泽东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之后,通过延安整风,在思想上、组织上对自身进行了系统改造,中国共产党由此走向了与苏联共产党非常不同的道路,从立足少数大城市的政党变成真正扎根于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政党。正是通过土地改革、妇女解放、移风易俗等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社会的代表。因此,不同于苏联模式中党相对远离基层社会而与国家机器高度整合,中国共产党对广大社会的统治通过党扎根基层社会,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机制来实现,而对自上而下的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和压迫性始终保持警惕,从而使得党与国家之间始终保持着适度的距离。正是对苏联党国宪制模式的第一次批判和背离,形成了所谓的“延安道路”或“延安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党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道路,但由于在从农村转向城市、从体制外的政党动员转向体制内驾驭国家机器的问题上缺乏经验,中国共产党再一次向苏联计划经济的体制学习。
然而,苏共二十大以来,赫鲁晓夫对苏联共产党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根本改造,将苏联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而且将共产党蜕变为社会民主党。这就在理论上根本动摇了党国整合宪政体制的正当性。中国共产党批判苏联共产党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这些批判最终集中在苏联共产党丧失了革命性、先进性、特殊的伦理要求和超验的道义使命,在党国整合宪政体制中,苏联党加速蜕变为依附于国家机器的官僚利益集团。
中国对苏联模式的第二次批判,不仅是探索一条与苏联不同的现代化道路,而且否定了政党官僚化这种党国高度整合的苏联模式,走出了一条中国道路,既强调在专业技术现代化的意义上来领导国家,又强调要超越官僚利益集团,成为扎根社会、服务社会的先锋队组织,从而在党和国家的关系上保持平衡。
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大革命”乃是中国对苏联党国整合模式第二次批判的矫枉过正。也正是这场运动让中国的党国体制一度陷入困境:对社会动员机制的过分依赖致使社会治理陷入了非理性的状态,狂热的群众运动砸烂了一切国家机器之后,党不得不全面渗透到社会之中,以超越性的政治信仰取代现实性的制度安排,以政党取代国家,以政策、口号和命令取代法律,形成党政不分的总体化治理格局。但是,这场批判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得党对于国家官僚机器和围绕官僚集体形成的利益集团始终保持警惕,从而成功地避免了共产党在一党执政之后堕落为官僚利益集团的“新阶级”陷阱。
(三)第三条道路:用法治完善党国关系
经过了对苏联党国模式的第二次背离和对“文化大革命”的总体反思,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问题就是恢复被群众运动砸碎了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秩序,因此党国体制的改革和调整所要做的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前者的目的是通过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这个程序来防止党的领袖直接动员群众,后者的目的是直接恢复国家的官僚体制和法制秩序。由此,无论“民主”还是“法制”,都是为了遏制无法无天的运动状态,恢复正常的国家秩序。为此,邓小平提出了党和国家关系的改革,即重建被党摧毁的国家机器,让党适度地退出国家治理的范围,从而在党和国家之间进行适度的分权,以便发挥国家官僚机器的理性化治理能力。而协调党和国家关系的重要手段就是法律,从此中国开始走向了用法律和法治来协调党和国家关系,促进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
中国党国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尤其注意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大规模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党国分立宪政体制中的积极有益的要素,尤其是市场经济、权利保护、有限政府和法治国家等,从而致力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在政党互动宪政体制探索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四中全会的历史性贡献,即通过理顺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的关系,来理顺和调节党和国家的关系,逐渐用党章、宪法和法律来驯服党(“从严治党”、“依法执政”),并按照党章、宪法和法律的规则性要求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而真正走出一条既不同于西方的党国分离宪政体制、也不同于苏联的党国整合宪政体制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和国家的关系既不是分离,也不是整合,而是在两者互动中保持动态平衡。
党国互动的宪政体制无疑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大体制度格局基本定型。一方面党始终扎根社会领域,但不同于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党扎根社会不是基于选举利益的需要,仅仅考虑社会当下民意或者暂时利益需求,而是要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及其长远诉求和整体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党的运作实际上比起选举型政党更加远离国家、独立于国家。党需要在国家中统治,但党的生命不在国家机器之中,不在僵化的官僚利益集团之中。党虽然领导国家,并且与国家整合在一起,但并不像苏联党国整合模式那样完全整合在国家机器中,甚至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渗透到社会之中。相反,党始终保持独立于国家的权威。党的权威不可能来源于国家暴力,也不是来源于法律或法治本身,而是来源于党自身所代表的政治理念、信仰追求、伦理道德诉求。
由此,在党国动态平衡体制中,党一方面独立于国家,但另一方面又整合在国家之中;党一方面要在社会中树立自身的权威,但又必须利用自身的权威来肯定和强化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党要扎根于社会,但不能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摧毁国家法律机器;党要整合在国家之中,但又要始终防止蜕变为官僚特权集团而压迫社会。可见,保持党和国家之间的平衡,就像西方宪政体制中保持三种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一样,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并且制约彼此的权力,将彼此的权力约束在自己应当活动的空间中,从而同时调动党和国家“两个积极性”。既要防止单纯强调国家和法律的权威,甚至简单地强调“党在人大中”的模式来削弱党的权威,从而逐步蜕变为党国分离的体制,又要防止单纯强调党的权威,将党完全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削弱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削弱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从而蜕变为苏联模式的党国整合体制。而能够规范并制约党和国家关系的法律只能是党章和宪法等多元规范构成的宪法体系。这就意味着需要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着眼于“顶层设计”,思考如何建立专门运用党章和宪法这两个根本法来处理党和国家关系的制度和运作机制,这无疑是当前完善党国宪政体制的迫切任务。
四、党章与宪法: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四中全会《决定》将党的领导和党规党法纳入到中国法治建设蓝图中,必然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规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者是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后者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那么,如何处理这两部大法之间的关系呢?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怎么办?这个问题往往在现实中被转化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于这个发生在“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中的内在问题,必须在党国互动体制中寻求解决的办法。为此,首先就需要追问“依宪治国”所说的“宪”的实质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一)“党大”还是“法大”?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往往被简单化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牵扯了复杂的理论问题。何谓“党”,何谓“法”,何谓“大”,需要在法理学中根据不同的理论界定来讨论,以便透彻地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律是主权者(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等)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权力或主权就高于法律,也大于法律。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而且党制宪、修宪所遵循的重要依据就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更高级的规范。因此在党国宪政体制的架构中,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也因此高于全国人大。由此,我们可以说“党大”,而不是“法大”,“依法治国”绝不能排除“党的领导”。
但是问题在于,“政治权力”或者“主权”产生的依据是什么?西方理论认为,主权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中国儒家思想认为,君主权力来源于天道。马克思主义认为,党领导人民的权力最终来源于党承担起自由解放、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如果从这种法理逻辑看,“党大”与“法大”的关系就会发生逆转。因为这里所谓的“法”不再局限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而是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中包括了天道、自然法、神法和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法。中国共产党在发生学上的规范根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党章合法性来源于无产阶级承担起了实现共产主义这个新“天道”。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党大”,而是“法大”。这里的“法”就包括党章及其背后的新“天道”。党章不仅“高于”党,而且“大于”党。党只有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承担起党章赋予的使命,真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才能真正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真正成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才具有执政的正当性。
进而,“党大”与“法大”的讨论实际上涉及了党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在此,“党”本身具有两个形象:其一是作为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常在代表”,由此,“法大”而非“党大”,党必须遵守人民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二是要将一盘散沙的大众凝聚为拥有政治主权的人民,就必须由党来领导人民,而这个时候“党”就是“人民的化身”,由此必然是“党大”而非“法大”。“党的领导”地位之所以出现在宪法序言中,也恰恰是在宪法发生学的意义上肯定党及其所代表的人民拥有的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主权地位。
因此,“党大”与“法大”很大程度上要从法理上区别党的两种身份和性质。而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在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党可以作为“人民的化身”,通过政策来指导立法和修法,而一旦法律制定完毕,党作为人民的日常代表,在之后的执法和守法环节就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
(二)不成文宪法:党章乃是中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质上是理顺党章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一关系的理解之所以含混不清,根本原因在于当我们使用“宪法”这个概念时,往往都将宪法理解为国家正式程序通过的、以“宪法”名义公布的成文宪法文本。这种“成文宪法观”秉承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理论视角,忽略了“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
事实上,真正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甚至约束主权权力的并不一定是名之为《宪法》的那个宪法文本,也可以是无宪法之名但行宪法之实的“实效宪法”,不仅包括成文宪法文本,而且其他一系列宪法性质的规范文件,甚至包括宪法惯例、权威宪法学说等。以“法律多元主义”视角观之,这些宪法性规范共同构成的国家宪法体系就是所谓“不成文宪法”。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称作《宪法》的法律文本,宪法秩序的规范基础是《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一系列宪法性质的规范文件,以及复杂多样的宪法惯例等。尽管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但在其宪法秩序中真正发挥宪法效果的,与其说是宪法文本,不如说是联邦法院大法官在宪法判决中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解和解释形成相对独立的宪法教义和学说,构成了与宪法文本不同的“活的宪法”。
如果我们对国家宪法的理解不再局限于名之为宪法的文本,那就不难发现,和1982年《宪法》一样,《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党的规范,香港、澳门基本法等宪法性文件,国家领导体制采取“三位一体”和代际更替的宪法惯例,“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一类的宪法学说和宪法原则等等,都是构成中国宪政秩序的规范性渊源。由此,我们理解的中国宪法绝不是一个成文宪法文本,而是包含在了这种法律多元主义规范要素的宪法体系中,其中党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高级法:党章在中国宪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法治的权威在于“宪法”作为一种“高级法”,实现了从 “价值规范”或政治原则向“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的过渡。作为这个中介环节,宪法以“序言”上承作为国家立国根本的政治哲学和价值追求,以“正文”规定具体的宪法制度与宪法规则,下接其他国家法律规范。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载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以及建立人民共和国所坚持的社会主义政治原则。而之所以制定宪法,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并“规定”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宪法序言中使用了“确认”和“规定”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意味着确认的内容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是对国家宪法的“先定约束”,是连国家宪法都不能更改的内容。中国制宪不是为了建国,而是用宪法的方式来确认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连宪法都不能改变的内容。而“规定”意味着用法律的方式创建新的内容,这是宪法所创立的,也是宪法可以修改的。由此,在宪法序言中,不仅确认并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而且确认并规定了政治协商这种政治运作模式,而且确认并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说中国宪法的灵魂就是宪法序言中已经充分表达的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政治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党如何领导国家、如何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党对宪法和法律的态度和立场等,所有这些内容都不是宪法所能够规定的,而这些内容都是由党章规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要理解宪法的政治哲学和价值原则,就必须在党章以及由此产生的党的理论中探寻。如果说宪法作为中介要打通自然法或“高级法”与“实定法”,那么宪法所遵循的自然法或高级法的原则就体现在党章以及由此产生的党所秉持的政治哲学中。在这个意义上,不能不说党章及其背后的政治哲学和价值诉求乃是中国宪法体系真正的生命,是整个多元主义宪法规范体系的关键,甚至是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核心。无论政协章程中规定的政治协商制度,还是成文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论香港、澳门基本法,还是未来实现台湾统一的宪制安排,无论三位一体、代际更替的领导体制,还是两个积极性的学说,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中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的不同规范方式,这一切都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展开,围绕党章确立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高级规范展开。由此,总结建国以来的宪政经验,伴随着党章中对党领导国家方式的修改,宪法总是在不断地修改,由此建国短短六十多年来,就形成了从《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的反复探索,其他不成文宪法规范,包括宪法惯例等也在不断地修改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调整带动的党章修改,不仅伴随着对宪法序言及宪法“总纲”内容的修改,也同样伴随着在国家宪法之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法律修改运动。而目前我们的宪法之所以相对保持稳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章以及党的政治哲学相对保持稳定。
(四)党章与宪法的互动:人民内部的辩证关系
宪法序言中确认了党的领导。党章明确提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就意味着党带领人民最终要从社会主义国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长远目标显然无法写在国家宪法之中,因为从党的最高理想看,国家和宪法都是历史性的临时存在。因此,党章和宪法一样,最终都是人民意志、也都是主权意志的体现,二者都体现了人民现实利益和长远理想的妥协,体现了当下人民的利益与未来人民利益之间的妥协,体现了人民中积极公民的道德追求与消极公民的利益追求之间的妥协。正是宪法作为法律追求稳定不变,而党章作为党的行动纲领时刻准备因势而变,党章与宪法之间就形成了现在与未来、不变与变化之间的辩证法。在实践层面体现为,党章的变化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变化,不断推动宪法的变化,因为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从而为宪法的变化引入了推动力量,防止国家法治陷入官僚化、程序化的因循守旧而导致国家发展停滞不前。
但党章中又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意味着要将党的日常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从而为党的行动以及党在运动中推动的政策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约束和反思机制,使党推动的变化能够稳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渠道上,防止党着眼于未来理想而推动的变化因为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最终脱离了实际,违背了当下人民的现实利益和意志。因此,正是在总结中国宪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党明确提出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恰恰是保证党始终代表人民利益,从而在理想与现实、未来的人民与现在的人民之间达成妥协的重要机制。
因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不仅需要在宪法文本中自我宣示,更重要的是来自党章的保障落实,来自党对领导国家在理想与现实、现在与未来之间形成有机互动和妥协的理性认识。因此,国家宪法的权威地位特别需要由党章的权威地位来保障。只有党“从严治党”,服从自己制定的根本大法,从而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如果没有党章的权威,如果党的领导不受到党章这个根本大法的约束,那么要求党的领导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也不现实,宪法的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四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对于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强调党必须服从党章和党规党法,这对于实现理顺党和国家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无疑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可见,要落实“四个全面”,实现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就必须同时树立党章和宪法这两个根本大法的权威性,特别是要从建构国家宪政体制的高度来看待党章的权威地位,只有执政党率先接受党章和党规党法的约束,树立党章的权威,从而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最终完成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转载自《文化纵横》微信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M2NDcwMg==&mid=211589503&idx=1&sn=acd0f9faf3aa82b0ec6a880e5374875c&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观察者按】2010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第四届通识教育班发表演讲,对吉登斯的《气候变化的政治》展开深层解读,揭示了在这部貌似普世环保的著作背后的政治谋略——呼吁美国强化英美联盟以制衡欧盟,在碳排政治上掌握主动。强世功进一步追问,中国作为大国,怎样提出自己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理念和政治哲学?在台风过去之后重读此文发人深省。 【正文】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中国目前从“碳政治”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借气候变化思潮推进环境改善.鼓励新能源技术开发。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没有一个明确、深厚的政治哲学基础。构建道义基础,我们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包括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中寻找资源。 一、 “碳政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 目前,在许多问题上开始流行一种“阴谋论”话语,无论是货币战争、反恐,还是气侯问题,都有人说是“阴谋”。意识到“阴谋”总比陷入傻呵呵的天真状态好,但我认为根本不存在“阴谋”,只有“阳谋”。现代政治不是古典的密室政治,而是民主启蒙时代的意识形态政治,政治决策的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且学术(智库)、传媒与政治的互动已经成为现实。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存在阴谋,那是因为以前太天真,单纯地相信了某些所谓普世价值理论,而遗忘了政治的存在。事实上,普世价值理论本来就是一套 “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就是 “阳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早已经讲过了,人类历史无非是一场斗争的历史,一个阶级胜利了,一个阶级失败了;或者说勇敢者胜利了,懦弱者失败了;或最终都要同归于尽,如是而已。因此,启蒙时代实际上开启了 “阳谋时代”,没有人是傻瓜,各种主义说得明明白白,各种利益也清清楚楚。美国总统的口头禅就是 “国家利益”。遗憾的是,现代人很容易被 “启蒙”本身遮蔽了眼睛,陷…
【观察者按】2010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第四届通识教育班发表演讲,对吉登斯的《气候变化的政治》展开深层解读,揭示了在这部貌似普世环保的著作背后的政治谋略——呼吁美国强化英美联盟以制衡欧盟,在碳排政治上掌握主动。强世功进一步追问,中国作为大国,怎样提出自己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理念和政治哲学?在台风过去之后重读此文发人深省。
【正文】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中国目前从“碳政治”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借气候变化思潮推进环境改善.鼓励新能源技术开发。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没有一个明确、深厚的政治哲学基础。构建道义基础,我们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包括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中寻找资源。
一、 “碳政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
目前,在许多问题上开始流行一种“阴谋论”话语,无论是货币战争、反恐,还是气侯问题,都有人说是“阴谋”。意识到“阴谋”总比陷入傻呵呵的天真状态好,但我认为根本不存在“阴谋”,只有“阳谋”。现代政治不是古典的密室政治,而是民主启蒙时代的意识形态政治,政治决策的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且学术(智库)、传媒与政治的互动已经成为现实。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存在阴谋,那是因为以前太天真,单纯地相信了某些所谓普世价值理论,而遗忘了政治的存在。事实上,普世价值理论本来就是一套 “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就是 “阳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早已经讲过了,人类历史无非是一场斗争的历史,一个阶级胜利了,一个阶级失败了;或者说勇敢者胜利了,懦弱者失败了;或最终都要同归于尽,如是而已。因此,启蒙时代实际上开启了 “阳谋时代”,没有人是傻瓜,各种主义说得明明白白,各种利益也清清楚楚。美国总统的口头禅就是 “国家利益”。遗憾的是,现代人很容易被 “启蒙”本身遮蔽了眼睛,陷入了启蒙和民主化本身所带来的“新蒙昧主义”。
如果试图探讨这种 “新蒙昧主义”的社会和思想起源,它与全球化时代的中产阶层的兴起不无关系。这里所说的“中产阶层”与传统的 “中产阶级”有点区别,后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前者是全球化背景的产物,这个阶层尤其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并拥有很大的势力。一方面,这个阶层透过跨国公司在经济利益上依附于西方世界,从而分享全球化的收益,成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新贵阶层,甚至主导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另一方面,这个阶层在文化思想上羡慕西方文明、渴望被西方世界承认并接纳为其中一员,他们成为全球化和普世价值最有力的支持者和推广者,往往在发展中国家中掌握着话语权。
长期以来,在全球气候问题上的许多主张、宣传等等,都与这个全球中产阶层掌握的经济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无关系。正是面对非政治的假象所引发的 “新蒙昧主义”,我写了 《“碳政治”:新型国际政治与中国的战略抉择》(《中国经济》杂志2009年第9期)一文,其目的就在于“祛魅”,展现欧洲人如何利用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塑造了全球环境话题,从而把自身的政治利益转化成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我称之为“碳政治”。
简单地讲,政治首先就是利益的分配模式。商业、军事、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存在着“政治”。因为每个国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处在最有利的位置上,而不希望处在不利的位置上,这就构成了政治斗争。当你想让别人接受你的文化,而不是你被别人的文化所同化,这就是构成了政治。
对于从事环保的人来说,可能怀着很朴素的理解,认为气候变化就是一个环境问题。这种理解并不错。但环境问题到政治家、商业界那里,就会变成现实的利益。比如说万科董事长王石以登山经历宣传气候变暖,当然他不会忘了宣传自己建造的房子采用环保材料。可一旦有了商业的目的,那就和我们常见的保健品宣传一样,不能盲目相信。因此,从事新能源的企业家,当然希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但经营煤炭企业的就没有这样的动力。
从“碳政治”的角度看,全球气候到底有没有变暖。根本就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来为解决相关问题负担成本。目前,西方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维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领先地位和优越生活水准的前提下,来摊派碳排放量,实际上把主要成本摊到发展中国家的头上。对于这个问题,发展中国家看得很清楚。他们说减排也可以,但西方要提供资金和技术,而很显然,西方世界又不愿意付出。所以,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开得好,好就好在西方人不得不撕下在气候问题上的道德面纱,让人们看到了西方人的虚伪和自私。因此,“碳排放 ”就变成了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每个国家都必须考虑自己的利益。若西方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责任,必然要在气候问题上自食其果,因为在今天人类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没有真正的赢家。
二、气候变化不是中国的首要问题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要区分“环保”和“气候变暖”。如果我们把中国人最关心的环境问题列出来,排个序,气候变暖问题可能并不那么重要。因为我们所切身感受到的,是水的污染、土地的沙化、土壤植被的破坏、城市里的空气污染,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不见得跟气候变暖有关。相比之下,我们感受到了多少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影响呢?听说有人论证,再过几十年,海平面上升会减少上海面积,这可能被许多人斥之为无稽之谈。
从政治的角度看,我们肯定要先解决眼前最迫切的问题,而气候变化并非中国的首要问题。目前,我们要更多地关注中国那些最主要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而不一定要把焦点放在气候变化上面。况且中国今天还面临着很多重大的民生问题,例如保障民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等等,哪一个都比气候问题迫切。一般来说,气候变化是中产阶级以上才会关心的问题。像欧洲国家,已经没有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而且他们是高福利社会,居民的生活很有保障,这时他们才会考虑气候会不会变暖、对人类是不是有影响之类的事情。所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的观点是,从政治角度来讲,中国就要想中国自己的问题,而不能替欧洲人想问题。欧洲人关心的这个问题可能很有意义,但我们不需要替人家操心。说得简单一点,穷人不要替富人发愁,而首先要想怎么富起来。
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是要满足老百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因此我们的经济增长不能停下来。我们在解决环境问题、产业升级问题的时候,就一定要以对我们自己的经济发展有益为出发点。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我们不要太一刀切,比如说一定要上哪些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或者一定要把哪些传统产业淘汰掉,强行让很多企业下马;而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的作用。中国和欧洲不一样,中国有一个很大的地域空间,这一点对我们非常有利。我们可以借此优势,做好产业的区域性分布。也就是说,要让企业、产业结构是多元化的,地域分布也是多元化的,类似于双轨制。实际上中国已经正在这么做。比如说现在的中西部大开发,里面就有产业过渡的规划,东南沿海淘汰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的产业,将这些产业转移到西部。这意味着我们在环保问题上要采取区域化的分层管理,要全国一盘棋,但不能全国一刀切。
三、“碳政治”带给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现在全球已经形成了新型的“碳政治”格局,不管愿不愿意,中国都必须参与到这个游戏当中。因为在全球化的时代,对于全球公共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置身事外。既然必须参与“碳政治”游戏,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游戏过程中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就目前来说,中国从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上,从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上。我们既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发展中国家,但是也不是发达国家。因此,中国在谈判的过程中,就既不能像美国那样跟欧洲绑在一起,积极推进“碳政治”、鼓吹气候变暖 (这对我们不利),也没法去做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跟它们绑在一起,和欧美讨价还价。
第二,气候变化的背后是产业技术,而产业技术的背后就是知识产权。在新能源领域,中国现在有一些东西做得不错,例如太阳能光伏。但是总体来讲,中国的新能源技术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希望自己能够使用新技术,如果有人免费给我们技术,我们当然不需要去挖地下的煤了。但是欧洲会不会免费给我们?根据TRI 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们要使用欧美的技术,就必须付出相当高的费用。所以,这里面的利益之争主要在于技术转让这一块。
当然,“碳政治”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完全是限制,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空间。拿技术转让这一块来说,中国完全可以在国际上提出 “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挑战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规则。既然气侯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那么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就不能按照WTO的商业原则,而一定要按照公共利益原则。欧洲人认为气候变化足以威胁到所有人的生存,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怎么还能向发展中国家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呢?因此,我们可以主张 “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应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只应受TRIPS协议更弱的保护。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中国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未来关于碳排放权、相关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国际谈判中,我们也都有空间。
从长远来讲,我认为中国是可以从“碳政治”中获利的。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把气候变化理解为一个环境问题。气候变化到底是怎么回事,很难说清楚,但大家都把它理解成环境问题,这其实有利于我们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为至少环境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所以,我们借气候变化这个思潮来推进环境的改善,在这方面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是很有好处的。
另外一个可能获益的领域,就是我们的新技术。近现代以来人类经历过的几次技术革命,中国都没有抓住机遇。下一次技术革命的增长点在哪儿?虽然现在还不确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至少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而对于这一点,我们可能并没有给予重视。新能源,欧洲现在走在了前面;计算机,我们突破的空间不大,全都用人家的;我们做得好一点的,就是航空航天技术没有落后。我们一直在跟踪西方的一些技术,但跟踪的过程中我们要思考:下一次的新技术革命会爆发在哪个领域?我们有没有可能抓住机遇?所以我觉得提气候变化,也有利于鼓励我们去开发新能源技术。也许,真正的新能源技术革命还没有开始,因为我们今天毕竟都还在使用传统能源。而新能源中,核能、风能、太阳能等等,谁会成为未来的主导?也还是未知数。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去探索这些东西,鼓励一些新的试验。
四、应对气候变化,中国要提出自己的主张
国际政治不单是国家利益的较量,也是意识形态和话语主导权的较量。“碳政治”也是如此。在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我觉得中国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和环保主张。我们只是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了在哪些地方让步,承诺做出什么行动,但在思想和理念上没有提出中国人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哲学主张。这意味着我们无法成为这个领域中潜在的政治领导者。
其实我们错误地理解了一个问题。碳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强大的道义上的话语权。欧洲从开始建构气候变化问题的时候,就抓住了一个至高无上的话语权,因为这个问题在道义上是很站得住脚的:我要保护全人类,我不是为了欧洲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话语权是什么?就是美国人倡导的“软实力”,其核心在于自己设定话题,使得别人不得不跟随。今天,哪个国家想在气候变暖问题上说“不关我的事”,就会在道德上处于比萨达姆还要糟糕的境地中。这就是“软实力”的力量所在。
中国要争取到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必须要有道义上的主张。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目前基本上跟随西方的主张。而我们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或“和谐发展”等概念,往往处在政策层面上,没有上升到哲学层面上。中国的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缺乏一套明确的、深厚的政治哲学思想。今天奠定中国人精神基础的是什么?以前毛泽东时代很明确就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中国社会有着一种左翼政治的精神传统。而在今天,这一套话语面临诸多问题,可我们也没法讲西方自由主义的那套话语。在这个境况下,中国的文明复兴就变得特别迫切,即把马克思主义话语和自由主义话语吸收到中国文明的传统中,复兴中国的古典文明。
在气候问题上,中国古典思想就能够成为我们可资利用的精神资源。因为气候问题是整个欧洲文化的产物(特别是所谓 “科学主义”兴起以后,人类相信自己可以征服自然),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所带来的,因此单纯靠技术减排、开发新能源,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恰恰是西方文化的悖论,一方面讲现代技术如何带来人类面临的危机和灾难,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技术来解决这些危机和灾难,因此气候问题就与新能源技术天然地联系起来。按照西方文化的这套逻辑,人类只能走到死胡同中。西方人早就这么讲了。而中国古典哲学恰恰可以提供一套新的、不同的话语体系。中国古典哲学强调“天道自然”,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国今天在国际上跟人家讲和谐,主要说的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其实我们应该更多地讲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样的和谐理念在国际上可能会更容易被接受。
第二,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就是道义传统,公平正义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就是大的国家要帮助小的国家,从而反对帝国主义式的掠夺。在“碳政治”的国际博弈中,我们也一定要坚持并宣传这种传统。比如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援助问题上,我们要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道义责任。这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向发达国家争取资金和技术援助,不是用于中国,而是用于发展中国家。我们这么做了,但我们并没有在思想上阐述我们的政治原则,我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宣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秉持不同的政治思想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整合中国古典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在整合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文化问题不能当作文化来讲。政府召开一个社会科学大会,给国民讲讲中国传统文化,这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把文化贯穿到政治、经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使我们的政治决策、经济决策、外交决策以及国际主张都奠基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上,成为中国文明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观察者网推荐。
本文据齐澧、夏永红访谈录音编辑而成,经作者审订。
“碳政治”:20世纪60年代全球青年运动的遗产 20世纪60年代是全球红色革命的年代。先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紧接着是波及欧洲的“五月风暴”和美国的民权运动。如果以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为标准,这场激进的青年运动并没有对现代政治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以至于法国思想家雷蒙·阿隆将“五月风暴”看作是一场充满革命梦幻的集体心理剧,甚至称之为“大规模的起哄”。在许多人看来,这场青年政治运动中激进的空想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葬送了左翼政治的前途,以至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了众所周知的“全球右翼政治”时代。里根-撒切尔轴心的保守主义革命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遥相呼应,主导了整个世界格局。 其实,20世纪60年代青年政治运动,不仅为这一代人未来的政治成长提供了理念,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政治的组织网络。后来欧洲政治运动中的女权主义、同性恋运动、反核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环境政治等骨干分子及其组织网络就是在6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真正对全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是源于欧洲左翼绿党所推动的“环境政治”。 欧洲环境政治在理念上继承并发展了欧洲历史上的“世界主义”。如果说欧洲一体化进程首先发端于右翼所强调的经济一体化,那么恰恰是左翼的环境政治所带来的“协商政治”和“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具有后现代生活风格的“欧洲人”,为欧盟的发展和政治凝聚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感。 早在二战前,科耶夫在描述“拉丁帝国”时,就强调拉丁民族精神中包含了“一种深刻的美感”和“非常别致的均衡感”。随着欧洲一体化,科耶夫设想的拉丁帝国理念已发展为欧盟帝国,其拉丁精神也变成了欧洲精神,拉丁民族的生活风格也成为欧洲人的生活风格。正是这种生活风格使得欧洲人以优雅艺术家的姿态,区别于在他们眼里缺乏历史和文化的粗俗的美国人,以至于美国战略家卡根敏锐地意识到“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卡根对欧洲人的描写不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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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0世纪60年代青年政治运动,不仅为这一代人未来的政治成长提供了理念,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政治的组织网络。后来欧洲政治运动中的女权主义、同性恋运动、反核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环境政治等骨干分子及其组织网络就是在6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真正对全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是源于欧洲左翼绿党所推动的“环境政治”。
欧洲环境政治在理念上继承并发展了欧洲历史上的“世界主义”。如果说欧洲一体化进程首先发端于右翼所强调的经济一体化,那么恰恰是左翼的环境政治所带来的“协商政治”和“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具有后现代生活风格的“欧洲人”,为欧盟的发展和政治凝聚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感。
早在二战前,科耶夫在描述“拉丁帝国”时,就强调拉丁民族精神中包含了“一种深刻的美感”和“非常别致的均衡感”。随着欧洲一体化,科耶夫设想的拉丁帝国理念已发展为欧盟帝国,其拉丁精神也变成了欧洲精神,拉丁民族的生活风格也成为欧洲人的生活风格。正是这种生活风格使得欧洲人以优雅艺术家的姿态,区别于在他们眼里缺乏历史和文化的粗俗的美国人,以至于美国战略家卡根敏锐地意识到“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卡根对欧洲人的描写不仅反映在欧洲人协商谈判推进欧盟上,而且反映在欧洲人积极通过国际谈判来推动全球环境政治上。尤其坚持环保理念的绿党和各种环境保护组织在欧洲各国的兴起不仅强化了“布鲁塞尔政治”,而且使得环保成为欧盟在全球政治中一张王牌。
正是在欧盟的推动下,1992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并于1997年进一步变成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在这些法律文件中,环境问题转化为气候问题并进而在技术上转化为“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在法律上产生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政治博弈,由此形成全新的“碳政治”。
欧盟目前已经取得全球“碳政治”的领导权,甚至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于2008年12月12日单方面宣布到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同时宣布如果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能够达成全球气候协议,欧盟会将减少排放的额度提高到30%。
20世纪60年代的左翼政治在欧洲已演变为今天的环境政治。在美国除了继续民权运动的种族话题,把黑人奥巴马送上美国总统宝座并进一步把拉丁裔的索托马约尔送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宝座,环保领域中的重大进展差不多都与左翼的民主党有关。代表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恰恰是来自“垮掉的一代”的克林顿,而此前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为推动环保甚至将太阳能设施安装到白宫屋顶。不过,正如里根总统拆除了卡特安装在白宫屋顶的太阳能设施一样,布什总统也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奥巴马主政之后,支持美国右翼的军工联合体的政治影响力明显被削弱,美国在环保上的立场发生根本性改变。奥巴马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政策,美国参议员外事委员会主席克里在今年6月的国会演说中,甚至把气候问题与反恐问题一并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就在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美国会把“碳金融”看作是拉动其走出经济危机的重要杠杆之际,就在中美谈判的重点也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货币问题转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节能减排问题时,美国国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固然是美国一贯的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权举动,但也表明美国已积极介入到全球“碳政治”中。
不同于欧洲与美国,中国“文化大革命”锻造了“老三届”这样一个特殊的代际群体。这个群体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剧烈分化,其主体力量经历理想幻灭之后从激进左翼变为激进右翼,从而加入到全球右翼保守主义政治运动中。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左翼政治陷入低谷并与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结盟,成为“全盘西化”和“国际接轨”运动的批判者和制约者。其中,环境政治也成为左翼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新左派代表人汪晖较早意识到环境问题作为批判经济发展主义的有力武器,将成为未来中国的“大政治”。他在主持《读书》期间不仅专门组织关于环境问题的讨论,而且亲自参与到保护金沙江等环保运动中。
不过,与欧洲和美国相类似,中国左翼政治更大的力量来自体制内的政治决策。目前,环境政治在中国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政策(比如“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将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0%)、社会治理策略(比如“谁污染,谁治理,谁出资”)和政府管理体制(比如政府绩效考核中环保“一票否决制”和“绿色GDP”等)上,更重要的是上升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样一些政治理念的高度。
环境政治虽然是20世纪60年代全球左翼政治的遗产,但是面对“碳政治”的国际博弈,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必然会超越左、右之争,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较量。虽然左派和右派在全球政治中的立场有所区分,但在今天的世界上,全球政治的主导话题不是左、右之争,而是文明冲突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之争。国家利益不仅超越了左与右,而且能够有效地将左与右统合凝聚起来。
面对最近将展开的中美会谈,以及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之道,显然不能陷入左翼与右翼的思考,而首先必须对“碳政治”形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的整体应对战略。
“碳政治”的科学建构:“世界主义”与新能源技术
环境问题虽然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但并不一定是“全人类的问题”,相反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具有局部性。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河流污染、土地污染、沙尘暴等等都是局部性问题。太湖污染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北京人,而中国前几年的沙尘暴虽说对日本有所影响,这也主要是媒体的渲染。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政治具有很明显的地方性特征,难以成为全球政治。
可是,当欧洲人将环境政治作为其“世界主义”理念的一部分时,必须将其建构成欧洲人共同关心,甚至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反核运动虽然引起欧洲人的共同关注,但无法引起全球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左翼政治所追求的“世界主义”必须在环境政治中找到一个属于“世界主义”的恰当话题。由此,全球环境政治就不可能选择河流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而恰恰是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气候问题”被挑选为全球环境政治的话题。
假如要问全球气候为什么变暖?你可能想到太阳运动、宇宙的星际结构变化等。确实,地球的起源、冰河世纪的结束、恐龙的灭亡等问题,对于今天的科学技术而言,依然属于难解的谜团。由此,在一些科学家看来,目前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解释很大程度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我们在这些问题上主要依赖对科学的信仰,就像原始人对闪电来自雷公电母的信仰一样。恰如古代无法排除巫术政治或神权政治一样,今天人类也无法根除基于对科学的信仰而产生的政治。目前影响全球的“碳政治”实际上是欧洲人利用人们对科学的信仰甚至迷信,精心建构的一套科学和政治话语。
欧洲人推动的环保政治之所以能够从欧洲地方政治变为世界政治,首先就在于建构出全球气候变暖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科学联系,然后再建构出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科学关系。而人类活动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中介环节就是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效应”的科学理论。
这样一套科学话语的建构必然导致全球“碳政治”的兴起,即必须控制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会导致全人类毁灭的“碳排放”。正是在科学话语与政治权力的互动中,环保问题被转化为全球气候问题,而气候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碳排放”问题。由此,“碳排放”成为欧洲环境政治中展现“世界主义”理念的唯一要素。
如果说“碳排放”正在毁灭整个地球,毁灭全人类,“碳排放国”自然成了毁灭人类的撒旦,而欧洲人也就变成我们这个科学理性时代的“新耶稣”,正在承担起拯救全人类的历史使命。正是通过“碳政治”的科学话语建构,欧洲人建立起相对于美国人以及其他民族的优越感和使命感。今天,“碳政治”差不多已经成了欧洲人的“公民宗教”,成为欧盟增强其内部凝聚力的价值准则和政治认同基础。
在“碳政治”背后的“世界主义”理念的道德优越感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深深地潜藏在欧洲文明骨子里的种族主义情绪。今天,我们不理解欧洲人这种潜在的种族主义的优越感,就无法真正理解“碳政治”以及由此带来的中、欧在经济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也同样无法理解欧洲人在人权问题和西藏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在上述科学话语与环境政治相互建构的背景上,我们才能理解全球“碳政治”的起源和发展。尽管早在19世纪末,瑞典科学家斯万特•阿尔赫尼斯(Svante Arrhenius)就提出温室效应概念,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科学家仍很少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虽然提出气候变化问题,但并没有引起科学家的关注。然而,恰恰是欧洲环境政治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兴起,全球气候成为政治辩论的话题,才推动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1988年,在欧洲人推动下,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同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科学辩论演变为国际政治辩论的一部分。紧接其后的1990年,欧共体代表在“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级会议”中首次提出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张,并提出立即开始“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从而拉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IPCC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1990年,IPCC第一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直接推动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年,IPCC第二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2001年7月,IPCC第三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马拉喀什会议的成功。2007年12月,IPCC第四次发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之后,欧盟、澳大利亚、瑞士等发达国家强调各国应基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来安排2012年之后全球减排的国际谈判。
需要注意的是,IPCC并不是一个科学研究机构,而是一个有科学家参与的政治机构,其目标不是探索地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而是对相关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并作出政治评估,即评价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同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该组织所发布的评估报告是以科学话语的面目出现的,其政治功能就类似形形色色的国际经济组织和评级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影响。
可见,在科学研究与法律安排之间,“碳政治”的作用就是按照既定的政治目的和意图对科学研究的结论加以选择、组合和评估,由此产生一整套发挥着政治功能的科学话语,或者以科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报告。由此,与其说IPCC的报告影响着国际公约中的法律安排,不如说为了实现国际公约的预定的安排,IPCC必须发布与此相适应的科学评估报告。因此,“碳政治”确实不同于传统的实力政治,而是一个围绕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而展开的新型政治游戏,卡恩对欧洲人的这种诉诸协商和规则的“女人气”游戏充满了嘲讽,他欣赏的是美国人诉诸实力的具有“男人气”的政治游戏。然而,就“碳政治”而言,欧洲人利用女性的耐心和难缠,竟然把这个游戏玩成了。
“碳政治”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尽管实力政治很重要,比如美国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但这种实力必须通过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来玩,否则就要承担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最终会转化为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布什政府的实力政治在中东问题上的失败就与抛开欧洲单干从而承担“新帝国主义”的巨大道德风险有关,而在环保问题上也面临着类似的道德风险。由此,奥巴马政府无论在中东问题,还是在环境问题上,都不得不向欧洲人的道德标准靠拢。
因此,在“碳政治”的问题上,不同于传统的“南北问题”,世界不是划分为两大阵营,而是形成三大阵营。第一阵营就是欧盟;第二阵营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被称为“伞形”国家集团;第三阵营乃发展中国家,通常为77国集团加中国。此外还有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但这些阵营从来都是不稳定的,比如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主义时代曾经把环保组织看作是英国的敌人,但后来英国积极投入到环境政治中,目前已经和德国一样,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而目前美国也改变了其立场,试图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
在这些“碳政治”的博弈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世界主义”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实际利益,比如小岛国就担心被淹没的亡国危险,而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担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影响全球石油价格。而欧盟国家之所以极力推动“碳政治”不仅仅是由于政治理念,也与其现实的利益有关。
德国、法国、英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在新能源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比较之下,美国在传统的军工、航天和信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然而,美国掌握的先进技术在全球贸易中依靠WTO中关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获得巨额财富,而欧洲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贸易中的获益则相形见绌。其原因就在于中国、美国、印度、巴西等能源消耗大国依然在使用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碳排放”比较高的能源。欧盟积极推动全球“碳政治”也是为了通过设定全球法律规则来彻底扭转其在新技术领域的不利态势,并且试图通过全球“碳交易”奠定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如果各国要实现实质性的“减排”,无疑要向欧盟国家购买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
在这个意义上,“碳政治”在欧洲的兴起绝非单纯的左翼政治,而恰恰是左翼与右翼的政治共谋。如果说左翼政治试图实现“环保主义”和“世界主义”之类的政治理念,那么右翼政治则为了由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同于美国在全球推进西方人权和民主理念,导致军工和石油能源集团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欧盟推动全球“碳政治”,获益的将是新能源集团。
“碳政治”的法律建构:“碳排放权”与“碳金融”
在今天的世界上,一种政治理念,一种科学技术,如果要变成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政治或经济收益,就必须用法律的规则固定下来。20世纪以来,国际法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国际法所依赖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全球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的复杂多样的合作关系,使得国际法的约束力大大增强。主权至上虽然没有受到挑战,但它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规则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建立在协商谈判所建立的共识基础之上。
1992年各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协商谈判将一个科学理念转化为政治共识,即人类活动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在此基础上,公约形成了另外两个基本共识:其一,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部分源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其二,解决该问题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这些共识基础上,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宣言性的国际公约并没有确立任何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从而给人们看作是“软法”,但是各国一旦纳入到这种“软法”设定的协商机制,“软法”就很容易变成“硬法”。《京都议定书》就把《公约》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其一,明确列举了各发达国家(即“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在第一期承诺的具体减排量和时间表;其二,明确了温室气体的种类为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气体,而其他五种气体最后也以二氧化碳为标准来计算。这就是“碳排放”和“碳政治”这些概念的来源。
这两条法律实际上明确界定了“碳排放权”,即每个国家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国家:一种就是享有完全“碳排放权”的发展中国家;另一种就是在国际条约规定限度内享有“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或称之为“碳排放权”受限的国家。
不过,《京都议定书》最具有创造性的法律贡献就在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机制,使得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实质减排变成了一场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贸易。其中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
其一,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自己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出让方自然要从其排放额度中扣除卖出去的额度。
其二,联合履行机制(JI)。一个发达国家向另一个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实现减排的项目,由此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缔约方。
其三,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投资实现减排目标的项目,由此产生的减排任务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这一个机制被看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无偿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投资,而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实现了法律要求的减排额度。
正是通过法律建构,“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就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国际条约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国家,并规定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由于国家可对这些“碳排放权”进行地域或行业分割,从而最终将其分配给每一个企业,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而当金融工具进入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就产生专门的“碳金融”。
“碳交易”的法律设置引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引入市场机制为解决碳排放问题带来的巨大动力,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上的实质减排;但另一种观点强烈批评这种脱离了实质减排的“碳金融”如同期货市场一样,对实物市场并没有形成实质性影响。尤其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回避了实质性的减排任务,反而将减排的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南北之间的对立。
世界银行的统计显示,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的总额从最初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0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交易量也在不断上升。从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的威力,人们可以预计到它在大规模进入“碳交易”市场之后的景象。而资本力量进入,无疑会为“碳政治”提供更大的动力。在这种金融资本催生的泡沫后面,真正获益的将是掌握新能源技术的企业集团,而英国、法国、德国和北欧等欧洲国家在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方面无疑是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引领者。
目前“碳交易”的主导权掌握在欧盟手中,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一直从事着“碳排放权”的交易。2003年,美国建立芝加哥碳交易所,但由于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所以业务对象主要是欧洲国家。2008年1月,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上,欧元是交易的标准货币,由此碳排放的全球交易使得欧元被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碳交易中的国家所接受,并变成仅次于美元的世界货币,以至于欧盟积极推动的“碳政治”被看作是用欧元来挑战美元霸权地位。
由此,“碳政治”的动力正在从欧洲左翼政治的环保理念和世界主义理想转移到更具有持久力量的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在欧洲历史上,资本正是由于捕获了国家主权,才为资本主义带来了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正在试图通过全球“碳政治”来捕获所有的主权国家,从而为其扩张带来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左翼的政治理念恰恰为欧洲右翼的经济利益铺平了道路。
正是基于这种切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美国无论在签署《京都议定书》还是后来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不能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减排承诺,这其实是把目标瞄中了中国。
欧洲人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无疑要对历史上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富有道义上的责任,这就是《京都议定书》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为此欧洲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率先作出减排的表率,若没有这样的姿态,就不可能达成国际公约。但美国的工业化是19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的,比欧洲的工业革命差不多晚了100年,尽管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但美国显然没有欧洲人的“历史愧疚感”。
因此,在欧洲人的道义面前,美国人始终坚持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因为美国经济的支柱是传统能源。美国人与欧洲人的较量显然是两种不同能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较量。
美国人显然不愿意接受目前欧盟主导的“碳政治”,既然强调实力政治,也就喜欢大国政治。为此,美国试图在G8集团的基础上,邀请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15个碳排放量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重新讨论碳排放的问题。自从潘基文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他也把“碳政治”看作是重振联合国地位的一张王牌,频频利用联合国的舞台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欧洲人担心的恰恰是美国主导下另起炉灶,而美国人究竟能否另起炉灶,中国与77国集团的态度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全球“碳政治”中,欧洲人的优势就在于话语优势和新能源技术优势,然而操控话语一直是美国人的强项。但美国人还有另外三项优势:信息技术、金融技术和法律技术。与欧洲从新能源的角度关注全球气候不同,美国从资本的角度关注环境。其实,早在全球左翼运动高涨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经完成以全球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政治话题的战略报告——《铁山报告》。对于这份报告的来源至今莫衷一是,甚至引发关于版权的司法诉讼。但重要是,这份报告反映了美国资本力量对全球环境的态度,即如何在政治话语中炒作环境话题以便为资本获益开辟新的渠道。
宋鸿斌在其《货币战争》中表明,美国人以往环境关怀的对象并非气候,而是全球湿地,美国人主导的“世界环境基金”正通过资本的力量掠夺全球土地。然而,一旦美国从其国家利益出发,把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作为其国策,资本力量就会迅速与新能源技术结合,而且其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技术的运用(比如美国在中国极力推广的“智能电网”)也会把新能源技术推向一个新境界。
由此,美国若重返《京都议定书》,带来的不仅是强大的金融技术推动“碳金融”的迅速扩张,而且会利用信息技术改变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走向,更会利用其强大的法律技术优势来修改《京都议定书》以来形成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从而制定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规则和标准。对于中国而言,对美国未来走向的预判无疑是制定国家战略的前提。
中国虽已加入《京都议定书》,但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属于不承担减排义务的“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由此,目前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受益国。国内最近开始热炒“碳交易”仅仅指的是通过CDM机制进行的碳交易。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要实现减排的成本在100美元/顿碳以上,而在中国实现减排的成本仅仅是20美元/顿碳,这种巨大的成本差异使得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实现减排义务的庞大市场。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通过CDM实现的减排量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上的1/3左右。中国之所以在CDM方面占据如此巨大的市场,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强大实力使得在谈判中比较容易获得发达国家的CDM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又是由于中国很快熟悉了这一整套的申请程序规则。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搞清楚“碳排放”、“碳交易”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就稀里糊涂地被裹挟到欧洲人设计的“碳政治”中。这也是目前讨论“环境正义”中的主要话题。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欧盟内部,新能源技术落后的“新欧洲”国家承担了过多的排放义务;而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排放数量的确定也不合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CDM机制仅仅是补充性机制,在发达国家的实质性减少的排放量中,仅占很小的份额。尽管如此,在全球市场上,CDM机制的交易收益依然很可观。据有关专家的测算,到2012年我国通过该机制转让“碳排放权”的收益将达10亿美元左右。
目前,我国也开始积极参与到全球“碳交易”市场中。2008年7月,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市政府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达成协议,计划在天津建立碳交易所,目前已经进入运营状况,而北京碳交易所也筹组完毕等待开业。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只属于CDM机制的交易,而这些领域当然属于有利于欧美的卖方市场,中国的碳交易所显然不可能有实质性的交易形成。不过,中国在这种领域中熟悉规则、储备人才、积累经验,对于中国未来迟早要承担的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庞大市场,可谓是未雨绸缪。
“碳政治”下的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在中国无论对政府还是对民众都是一个新概念。我们刚刚解决温饱问题,连本国最迫切的水污染、土壤污染、沙尘暴等问题都没有解决,还来不及考虑未来遥远的全球气候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能源技术比较落后,还谈不上借助国际政治来谋取利益。在全球“碳政治”中,中国目前处于外围,还没有承担实质性减排的义务。
但是,2007年以来,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尤其是中美谈判中美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以及欧盟国家对中国施加的“绿色关税”壁垒,我们也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小组”升格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常务副总理李克强任副组长、相关20个多部委的部长担任成员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应对“碳政治”。
就目前情况看,我们依然是按照传统的外交谈判模式,基本是在目前西方“碳政治”设定的框架下,填充一些有利于我们的具体主张,似乎并没有形成对应“碳政治”的一套完整的国家战略。因此,对于“碳政治”而言,我们目前缺乏的不是一些具体的谈判主张和谈判策略,而是缺乏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
从人类历史来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引发了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并直接引发国际政治局势的改变。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不仅维持了中华帝国几千年的统治地位,而且触发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以纺织和铁路技术为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把英国推向全球帝国的舞台;以电气化为主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把美国推向世界舞台;核技术和航天技术,把苏联变成世界超级大国;而信息技术革命,把美国推向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从这个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而对这些财富的善用就可以转化为政治和军事优势。那么,在信息时代之后,下一个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点在什么地方?太空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科学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政治家的任务就是选择哪一种技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政治决断。
在过去几十年,美国和欧洲一直在上述各种技术领域中摸索、徘徊。生物技术由于遇到巨大的宗教和伦理压力而不得不有所停顿。在苏联的竞争消失之后,太空技术的浩大投资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基于对人类传统能源耗尽的预测,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新能源技术。美国在新能源技术上的徘徊是由于共和党背后的军工、石油集团利益左右其决策。民主党执政之后,其背后的信息技术集团无疑希望将其利益延伸到类似智能电网之类的节能领域,美国若能透过新能源摆脱石油能源的政治挚肘,就意味着美国可以真正撤离中东地区,由此奥巴马的中东政策与其新能源政策密切关联。正如他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中所言: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就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
从这个角度看,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而言似乎变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精心安排。它在政治上帮助奥巴马政府彻底摆脱石油能源集团的影响,通用汽车公司就在政府的眼皮下破产,同时也帮助美国政府把大笔资金投入到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上,从而以一种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促使美国完成国家战略的转型。
为此,奥巴马政府在推动国内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积极介入全球“碳政治”,希望通过资本技术和法律规则技术的巧妙运用,让全世界为其新技术革命“买单”,即透过知识产权转让把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中国无疑是美国首选的最佳对象:庞大的市场、对能源的渴求、对获得美国承认的渴望、对美国价值的梦想等等。
由此,美国刚刚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就是一种国际战略上的“威慑”,即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征收“碳关税”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恐惧,迫使发展中国家来购买其新能源技术。比如在中美谈判中,两国都表示要在节能减排领域展开合作,比如帮助中国建立“智能电网”等等。而这“合作”的背后,就是中国要支付大笔的知识产权费用。可见,民主党的环保战略表面上是左翼政治的遗产,可实际上依然服务于美国维持并巩固其世界领导权的政治使命。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就不是如何消极应对西方国家主导的“碳政治”的压力,而必须以我为主,面对人类即将来临的又一次新技术革命浪潮,做出自己的政治决断,即在未来的科技革命中,究竟哪一个技术可以主宰人类的经济生活,从而足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促使其经济持续增长?在目前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们不可能另起炉灶,而只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追赶西方。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显然有充分的准备。正如国务院常务副总理李克强在最近的讲话中,明确把新能源技术定义为“把握世界产业技术革命的新趋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但问题是,在众多的新能源技术中,中国究竟选择哪些技术作为突破口?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技术?智能化节能?等等。这不仅要考虑中国目前的技术基础,也要考虑中国的经济结构,更要考虑国际市场,尤其要考虑这种新能源的开发必须能带动军工技术、航天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升级换代,从而将这种新技术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中。在这方面,一如上世纪60年代的核战略和80年代追赶世界先进技术的863计划一样,我们也需要一套科学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相配合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除了对新技术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对当下的政治抉择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问题在于谁来为新能源开发的巨大投入成本买单?如果在战略上左右摇摆,处置不当,很可能我们没有得到新能源技术的利益,反而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目前,我们不可能采取上世纪60年代勒紧裤腰带发展核技术的发展战略,而只能借鉴经济改革“双轨制”的发展战略。在利用传统能源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在某些新能源技术开发上做出突破,并运用“看得见的手”迅速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这方面,中国广阔的地域和庞大的经济实体反而为我们创造了内部转移和消化的空间。比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采取“能源特区”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某些行业、某些城市或省份率先发展并采用新能源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这种“看得见的手”应当引导和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目前中国积累了大量的民营资本,应当鼓励、保护并扶持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领域,从而有意识地扶持民营企业阶层的发展壮大,激发他们引领世界先进技术的雄心,从而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今天发生在中、美、欧之间的竞争,和历史上的文明竞争一样,从根本上是各民族以及这些民族中的精英群体之间的竞争。而我们在这场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激活每一个人的自由创造力,并将这些自由创造力凝聚在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未来目标上。在经济领域中,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把最优秀的商业头脑送到经济战场上去。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在展现出优势的同时,也显露其弊端。尤其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国企的政府背景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由此,政府应当利用当前金融危机的契机,鼓励并保护民营企业收购外国的新能源技术企业,而不是购买传统的企业。
在这些事关民族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中国的左翼与右翼应当携手合作,服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由此,我们就不能囿于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区分,既要看到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和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在今天全球市场你死我活的经济战场上,国有企业需要和民营企业携手合作,彼此发挥自己的不同优势。
正是从“以我为主”的国家战略角度看,“碳政治”对于中国绝非消极的国际压力,而完全可以因势利导,将国际压力转变为促进国内深化改革的政治动力。当年,中国政府恰恰是利用WTO的国际压力,对产业政策和政府审批体制等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今天,如果我们巧妙利用“碳政治”的国际压力,不仅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重要的是可借机鼓励、扶植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在这个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将自己的利益与民族长远发展目标凝聚在一起,使得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成为引领新能源技术革命中与西方世界展开竞争的推动力。这样,也会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不再仅仅计算企业的利润,而要同时关注民族发展的命运;不再把民工作为自己财富积累的对象,而是在整个国际市场上谋取利润;不再依附于西方,而是力争领导全球的产业技术革命。
“碳政治”下的中国:话语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是在一套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政治,参与“碳政治”就意味着要参与国际话语游戏。但话语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建构正当性的政治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另一方面是提供生存意义的文化伦理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明。
从近代中国被纳入欧洲主导的国际秩序开始,中国也就进入了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在这过程中,中国始终交织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话语体系:一个是国家主权话语体系,强调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为中国政治的独立性提供正当性;另一种就是世界主义、共产主义和全球化的话题体系。这两种话语本身并无优劣之分,选择并建构哪一种话语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国家战略,由此话语建构即使不是国家战略本身,也是国家战略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中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使得我们倾向于选择国家主权的这一套防御性的话语体系,防止外部势力的干涉。但这种话语的效用就在于展现一种孤立主义的倾向,无法成为国际政治的领导者。而在今天的国际背景下,尤其中国作为大国被看作是“利益攸关者”而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时,我们不可能仅仅选择一种话语,而应当交织使用上述两个看似对立的话语体系。
今天中国在进入既有的“碳政治”所形成的国际秩序时,必须以大国领袖的姿态同时作为一个批判者和建设者,前者需要借助来自“新帝国主义”的话语,强调目前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后者必须借助西方人熟悉的“普适话语”,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有助于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国际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必须能够被涵盖在普适话语之下,并对这些普适话语形成重构。
在“碳政治”问题上,中国的话语策略无疑要因势利导利用目前西方形成的话语,强调在面对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面前,每个国家应以高度的道德感来共同承担责任。但话语构建绝不仅仅是官方文件的意识形态口号,而是要转化为一整套自我理解和思考问题的观念系统,从而将这个观念体现在思想、文化、政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就回应全球“碳政治”而言,这种话语建构至少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努力:
第一,在政治哲学上,构建对全人类的道德关怀与中国古典哲学传统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充实具体政治内容。目前,中国虽然已成为全球大国,但是真正引起西方世界敬畏的是中国古典文明。尽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悄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伦理基础,但究竟“复兴”什么,依然缺乏具体内容。在回应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复兴中国古典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及背后的一整套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恰恰构成中国文明与欧洲文明平等对话的前提,从而使得中国加入到全球话语体系的建构中。由此,中国完全可以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对全球“碳政治”给出一套全新的普适主义的理解和解释。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古典哲学的复兴就与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说过去三十年,我们基本上是在发展主义和经济主义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的生活,由此导致中国人缺乏内在的伦理精神和生存意义。那么在“碳政治”的背景下复兴古典政治哲学思想,无疑有助于打开今日中国人“自我利益”的牢笼,使得每个人关注他人,关注全人类。
这样,中国的“科学发展观”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左翼政治的主张,而必须理解为中国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理解为中国人基于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所积极承担的伦理责任。若能进行这样一种话语的有效建构,那么地方各级官员推广节能减排的努力就不仅是官僚制下按部就班完成一项工作,而企业进行的节能减排的技术和产品创新就不是单纯追求市场利润,而在这些工作的背后就多了一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怀全人类命运的伦理美德,而这无疑也会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伦理意义。
第二,在国际关系中,强调在应对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近代以来,由于我们在国际结构中处于弱势,利用主权话语、强调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在许多重大国家问题上(比如应对国际人权)为我们赢得了主动。但在“碳政治”中,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对我国有利,相反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通过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不利于我国。我们目前的减排压力与其说来自国际法层面,不如说来自欧美国家的国内法层面。怎么办?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主要诉诸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贸易保护原则之类的经济话语。这种经济话语本身诉诸利益计算,并没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相反,如果强调在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不仅宣称了一套西方人普遍接受的世界主义的普适话语,而且为谴责并并通过贸易战反击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国内立法奠定了道义基础。
在此,我们可以区分两类国际法:一种是各国基于国家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可以坚持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另一种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应当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话语建构的意义就在于激发人们的道德感。若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那么在“碳排放”的问题上,就坚持按照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来解决,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的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由此,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反应就不是“引发贸易战”之类的经济话语,而是强烈谴责美国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新帝国主义”。当然,人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上进行追问: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怎么有资格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对中国这样《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说三道四呢?
由此在国际话语建构过程中,必须“师夷长技以制夷”,“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有”,不是排斥西方所谓的“普适价值”,反而要主动把这种“普适价值”接过来,服务于我们自己的战略目的。假如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道义立场,中国是否可以把这一道义原则作为未来承诺承担减排义务的先决条件,甚至在国家利益需要时,不惜以退出国际条约且不承诺未来承担减排义务作为筹码,迫使美国和欧盟国家放弃透过国内法来征收“碳关税”这种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呢?在这个方面,国际关系中的“威慑”具有特别的意义。
广岛原子弹爆炸以及核武器的使用究竟怎样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法则?美国对外关系协会曾经召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究,并最终形成1957年基辛格撰写的名著《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其中,基辛格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就是由于核武器导致的全球毁灭的后果彻底改变了历史上的战争法则,即没有最后真正的胜利者。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政治中起重要的作用的不仅是“实力”,而且是“心理”。美国的战略就是要明确给苏联传达不惜发达核战争的意图,从而对苏联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苏联就范。基辛格提出的“威慑”战略就被肯尼迪运用到了处理古巴危机问题上,扭转了二战以来的美国面对苏联的被动局面。
而今天,西方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普遍担忧和恐惧已经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奠定了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巨大的排放量也许并不是中国的劣势,反而会成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优势”所在。中国的国家实力以及与77国集团的密切关系,无疑具备了实施“威慑”的实力。如此,中国就需要将自身立场和意图明确无误地传达给西方世界:在“碳政治”问题上,除否美国和欧盟国家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否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在未来也不承担任何减排承诺。
不同于美国根据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决定退出《京都议定书》而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道义基础恰恰在于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而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完全可以团结发展中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当然,“威慑”是一种潜在的利益诉求,其目标是为了在谈判中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三,一旦把“碳政治”纳入到国际法中,就需要提出于我有利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提出建立在一套科学话语、技术话语和法律话语之上。法律人的格言是:“魔鬼在细节中”。在“碳政治”问题上,真正的利益往往在一些不起眼的技术细节上,而这些细节只有洞悉“碳政治”诀窍的内行人才知晓,且往往需要用一套科学知识和法律理论加以建构。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等无疑是技术关键。为此,我们需要提出一套关于统计和计算的方法学,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公式,还要有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比如,目前各国“碳排放”的基数计算都以国家为单位,甚至以GDP为单位计算,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中国在的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由此遭受到越来越巨大的压力。目前应对这种压力的方法就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应对思路虽然于我有利,但空间会越来越小。美国就强烈要求中国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减排承诺,若美国和欧盟以“碳关税”来威胁中国,中国估计将难以承受压力。
但是,如果我们提出一套新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均碳排放量计算,中国目前在世界上排名就会大大靠后。为此,我们就需要给这套新的计算方法提供一套法律和技术话语。就法律话语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西方人熟悉和理解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整个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那么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碳排放权”。在确保全人类安全的范围内,每个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平等的。按照自然法逻辑,每个国家究竟应当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其计算公式就应当是全球平均每人的排放量与国家人口总和的乘积。
事实上,我国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计算方式,但理由诉诸人文社会发展理论,说服力不足。而有一些西方学者也提出这些这种计算方式,其理论依据就是所谓的“环境正义论”(ecological justice),但这些理论显然没有诉诸西方人普遍接受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平等更为有力。如果这种计算方式能够成立,那么,还可以继续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史”与确定减排基准年之间的关系。目前,《京都议定书》把1990年作为发达国家测算碳排放量的基准年,而发展中国未来承担减排任务的基准年无疑需要大大向后拖延,而这一切除了政治主张,还需要提供一套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再比如说,新能源技术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当年,在WTO谈判中,欧美大公司的律师们就设计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样的法律概念,使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建立了关联,从而通过TRIPS协议,使得欧美公司在国际贸易获益的不仅是产品贸易,而是知识产权转让。我一直以为,我们的决策者包括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律师都应当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案例。该案例已经进入哈佛商学院关于商业谈判的案例教学中。
那么,今天我们是否有能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提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即主张“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依据这个主张推动签署新的国际条约呢?
事实上,这样的主张不仅有道义基础,而且有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原则。发展中国家都在反复提出这个原则,但这个政治原则或者法律原则在上述国际公约中并没有加以细化。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个政治主张翻译为一套法律语言,推动在这个原则下签署新的国际协议。
如果中国在推动签署《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不仅会获得所有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会获得西方国家中主张废除知识产权的左翼力量的支持。这事实上将发达国家放在道德的火炉上烤:即发达国家必须在维护本国的商业利益与积极推动全人类改善全球气候环境之间做出选择。
无论主张“地球上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还是提出“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两个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则的建构都会彻底改变全球“碳政治”的利益格局。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已确立的法律和技术框架,而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碳政治”的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而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改变不仅依赖国家实力,而且依赖于一套完整的话语建构的战略。
从近代以来中国进入西方国际体系中,西方人一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中国只有选择进入或不进入的权利,而很少获得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为此,不少有识之士不断提出中国作为大国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应当制定游戏规则。但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是国家实力的证明,更重要的是一个民族是否有智慧、是否具有想象力的证明,因为它需要的不仅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等,更主要的是依赖提供理论武器的思想家,当然需要将实力、专业知识和思想整合在一起的伟大政治家。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中国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但是,中国能否在未来国际谈判中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无疑是对中国政治家统领能力的考验,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考验,是对中国能否成为国际社会的领导者的考验。由此,目前西方主导的“碳政治”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与其说是一个压力,不如说是一个考验,更不如说是一个绝好的机会。
2014年对于中国和整个世界而言,是颇不平静的一年。同样,在这一年,因为全国人大通过了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的决议,以及占中运动的发生,中央、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格外引人注目起来。占中运动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整个香港却不再是之前的香港,社会上仍弥散着抗议、不满的气氛,不时冲击着香港的正常秩序。后占中时代的香港,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最近两个月内,国家主席习近平三次在不同场合与香港特首梁振英会面,展现了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特区政府施政,依法落实普选的态度。尤其是最近一次会面,习近平提出,明确特首普选和特区一切发展都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成为中央对港政策的最新表述。与此同时,因占中运动被押后三个多月的政改第二轮资讯也即将启动,香港政改道路开始逐渐回归正轨。 在这些背景之下,大公网专访了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强世功,就香港当下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强世功教授曾于2004-2007年在香港中联办研究部工作,并著有《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一书。 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强世功 大公网:香港“占中”运动从2013年1月起开始筹备,12月15日,这一运动告一段落。这场运动为何发生,背后的推力到底是什么?您又如何评价香港特区政府在这段时期的作为? 强世功:香港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地方,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就香港的历史而言,在港英时期就已奠定了法治传统,历史相对久远,然而民主匮乏。直到中英谈判开始,由于中国政府介入,香港才开始了民主历程。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推动力量。但是,中央对香港民主发展进程始终坚持“宪政民主”的立场,将香港民主纳入到《基本法》轨道,从而用法治来约束民主。这就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民主发展要循序渐进、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然而进入1990年代,特别是港督彭定康上台后违反联合声明、《基…
2014年对于中国和整个世界而言,是颇不平静的一年。同样,在这一年,因为全国人大通过了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的决议,以及占中运动的发生,中央、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格外引人注目起来。占中运动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整个香港却不再是之前的香港,社会上仍弥散着抗议、不满的气氛,不时冲击着香港的正常秩序。后占中时代的香港,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最近两个月内,国家主席习近平三次在不同场合与香港特首梁振英会面,展现了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特区政府施政,依法落实普选的态度。尤其是最近一次会面,习近平提出,明确特首普选和特区一切发展都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成为中央对港政策的最新表述。与此同时,因占中运动被押后三个多月的政改第二轮资讯也即将启动,香港政改道路开始逐渐回归正轨。
在这些背景之下,大公网专访了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强世功,就香港当下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强世功教授曾于2004-2007年在香港中联办研究部工作,并著有《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一书。
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强世功
大公网:香港“占中”运动从2013年1月起开始筹备,12月15日,这一运动告一段落。这场运动为何发生,背后的推力到底是什么?您又如何评价香港特区政府在这段时期的作为?
强世功:香港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地方,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就香港的历史而言,在港英时期就已奠定了法治传统,历史相对久远,然而民主匮乏。直到中英谈判开始,由于中国政府介入,香港才开始了民主历程。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推动力量。但是,中央对香港民主发展进程始终坚持“宪政民主”的立场,将香港民主纳入到《基本法》轨道,从而用法治来约束民主。这就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民主发展要循序渐进、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然而进入1990年代,特别是港督彭定康上台后违反联合声明、《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推出了激进的政改方案,从而引发中英两国在香港民主发展问题上的分歧和斗争。彭定康在香港放弃了传统政治盟友即工商界,而着力培养亲西方的新兴民主派为自己战略上的政治盟友,欲推动香港民主派通过普选执政,夺取香港管治权。此后,香港的政治力量就划分为亲西方的民主派力量与亲中国的爱国爱港阵营。前者坚持“民主优先于法治”,为了推进民主普选可以不顾《基本法》的规定,后者坚持“法治优先于民主”,在《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香港民主发展。
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的管治失误为民主派动员市民追求激进民主普选提供了动力。从曾经争取“07/08双普选”到最近结束的““占中””,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香港民主派不认同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希望抛开中央来单独决定行政长官普选,这显然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无疑涉及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基本法》的性质和一国两制框架根本问题。由此,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的争论被看作是围绕香港管治权的争论,“占中”被看作是一种颜色革命,都是在这种框架下进行理解的。
大公网:您在之前的访谈中说过,中央是香港最大的民主派,但我们看到确实还有相当一部分香港人对中央设计下的香港民主道路不甚满意,产生对立情绪。这些情绪来自于哪里?对以后香港的政改道路会有什么影响?
强世功:香港社会相当一部分人对中央设定的民主发展道路不满,很大程度上是相当多的香港人不认同中央的政治权威,不认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认同国家的宪政体制。而这种政治上的不认同就为反对派挑战中央政治权威提供了社会文化的土壤。
近代以来,香港政治有着中西方文明的冲突的背景,冷战后,这种政治冲突又增加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香港一直是这两种文明和制度冲突的战场。因此香港人在政治上更认同西方世界,而不是认同中国,他们即使认同中国,也是认同中国历史和文化,而不认同现实的主权中国,不认同中央对香港的主权权威。这实际上是全球历史发展中两种不同的文明和制度冲突的产物。
从文化角度看,英国人经营香港150多年已经对香港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文化价值塑造,那么香港回归中国,必然要面临着新的文化价值的塑造。然而,中央在采取“一国两制”方针收回香港之后,基本上遵循“不变”思路收回香港,没有推动特区政府开展“去殖民化”的工作。相反,特区政府推出的教育文化政策,加剧了两地之间的文化分歧。比如特区政府推出的母语教学政策,通识课程改革等。香港回归十几年来,香港学生依然缺乏对中国历史的系统教育,缺乏对当代中国系统的了解和客观评价。相反,在西方文化背景下,香港教育文化传媒系统地塑造了香港人对内地的认知,同时给香港市民提供了虚假的西方文明优越感。
在这种背景下,香港回归后必然面临香港与内地和中央在政治文化认同上的分歧,应该说香港回归之后中央治理香港引发的政治冲突差不多都与此有关。中央虽然提出“人心回归”,但也仅仅是推动一些浅层次的两地文化交流。而特区政府推出国民教育之所以遭到反对派的抵触,甚至形成激烈的“反国教运动”,恰恰表明这实际上“动了奶酪”。因此,香港反对派表面上是政治,而根子上是文化。如果中央和特区政府不触动香港的文教体系,香港市民的政治文化认同没有改变,那么中央与特区之间的系统性冲突就不可能缓解。
大公网:我们知道,“占领中环”这个词并非首次出现,2011年也出现过一次。但那次打出的口号是“反对资本主义”。这次“占中”我们也零星看到1%对99%这样的标语。每年“七一大游行”的主题也多与反权贵反官商勾结有关。这是否意味着香港的经济社会结构出现了危机?
强世功: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问题。“占中”无疑于香港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分化有关,但仅仅是“有关”,毕竟不能将“占中”看作是阶级政治。但我们要看到,在“占中”的叙述中,不少人利用香港社会矛盾,把中央塑造成资本家和权贵的庇护人,从而将香港反对派反中央的政治问题、政治认同问题转化成为阶级问题,试图为“占中”提供正当性。由此,香港反对派不少人刻意将自己打扮成“左翼自由主义”的形象。“占中”如此,台湾的“太阳花运动”也是如此。
但历史的吊诡在于,如果香港反对派试图从阶级政治的角度看“占中”问题,那么就应当旗帜鲜明地主张:“占中”运动的传统是1967年反英抗议运动奠定的香港左派传统。与此同时,这些“左翼自由主义”者也必须在相当程度上认同中国共产党的左翼历史传统。但奇怪的是,他们既想利用“左翼”反抗、造反的旗帜,但又无法认同上述这些。
可见,所谓的阶级问题、左翼自由主义的问题,可能是虚假的伪问题。在香港反对派中,绝大多数往往是利用“左翼自由主义”的旗号和形象,为自己反抗中央提供新的时髦的依据而已。正因为如此,香港“占中”无论用什么政治动员口号,哪怕是贫富分化的阶级抗争,都没有引起内地民众的同情和认同。因为大家很清楚,香港面临的问题与其说是阶级问题,不如说是政治认同问题。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香港贫富问题不存在,或者说不重要,而是说香港贫富分化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解决。而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反对派不认同中央,总是将香港经济发展和管治措施问题转化为普选问题,制造中央与特区的政治矛盾,使得香港社会在经济发展问题上无法凝聚共识,特区政府无力解决香港面临的经济发展定位,也无力解决社会分化问题。即使如此,中央依然不断提醒香港社会各界关注香港经济发展问题,2014年,全国港澳研究会在香港专门召开会议,讨论香港经济发展前景。
因此,香港反对派要想解决经济民生问题,要想与中央与香港社会各界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就应当对中央在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予以起码的尊重,成为建设性的反对派,类似英国政治中的“忠诚反对派”,由此建立与中央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不能变成目前水火不容的敌我矛盾关系。
2014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南海会见来北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
大公网:香港回归17年来,中央确实持住了香港繁荣稳定的基本盘。但这场“占中”运动让大家觉得,中央对港政策仍有调整空间。您怎么看中央现在的对港政策?哪些方面还需要调整?
强世功:从新中国成立后对港政策“保持不变”,到在此原则下按照“一国两制”模式实现回归,从回归初期中央采取不干预策略,到2003年后调整治港思路,逐渐强调要有所作为,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没变。但在具体治理思路和策略上,中央肯定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治港思路以适应变化格局。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和保持长期繁荣稳定两个战略目标,改变了过往仅仅强调前者、忽略后者的问题。在一国两制在港实践白皮书中,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管治权”,这都已经看出中央治港思路的调整。从“占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中央必须下决心着手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是香港普选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导致了“一国两制”陷入了目前的普选困局。中央强调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如果香港市民要在特首普选中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就要在制度上降低特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政治责任。这就意味着中央要自己承担这些责任。中央如何主动承担起在香港捍卫国家主权、安全的责任,不仅是中央的宪制责任,而且是走出目前香港普选困局的必然选择。
这就要求中央必须超越《基本法》23条立法中体现的狭隘的国家安全立法思路,要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就香港而言,不仅要注重传统的政权安全,而且包括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而要将香港纳入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命运共同体”之中,就必须与时俱进,完善《基本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在实践中走出中央依法治国的新路子。
其二,需要开展“一国两制”下的政权建设。中央要维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就必须发展壮大爱国爱港阵营,因此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空间。
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管治失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央“缺位”造成的,比如香港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政治培训问题,与中央公职人员交流、学习、借调、任职的正常化问题等等。再比如《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要接受中央的“行政指令”,但是在诸如23条立法、国民教育等涉及中央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中央并没有给特区政府明确的行政指令,也未能有效地指导特区政府如何施政,结果导致特区政府在推行政策中陷入困境。由此,在特区政府施政涉及到中央的利益、中央与特区关系、香港政治体制等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向中央汇报,中央应给予清晰而明确的行政指令。这些行政指令应当刊登在《香港宪报》中,在香港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有助于香港特区政府的施政。
其三,打破“两制”造成的“身份隔离”,重建“一国”的公民身份,从而根本上解决香港中国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港英时期,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内地与香港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两制隔离”,而“一国两制”又将这种隔离固定化,导致香港的中国公民与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宪法之下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这种特殊身份进一步强化了香港的本土意识和身份认同。
在这种制度隔离背景下,香港年轻一代无法直接参与,甚至被排斥于国家崛起的进程中。他们的眼界被局限在香港,而无法站在中国的角度看世界,因为国家的政治生活与他们无关。无论如何开展国民教育,香港人对国家只能产生文化认同,而难以产生政治认同,无法与内地人融为一体,形成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由此,不打破“两制”下的“身份隔离”,就不可能在根本上走出香港政治认同的困境。
总之,“一国两制”不是在1997年完成,而恰恰是在这个时候开始。这就意味着新一代领导人要以邓小平当年的政治勇气,承担起全面完善《基本法》的政治责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一国两制”的伟大事业,维护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
大公网:香港“占中”运动让我们看到香港社会各界立场“极化”的趋势,大家似乎都不能坐下来好好谈,找不到共识。您认为香港社会现在存在共识吗?怎样更好凝聚共识?
强世功:“占中”不过是“一国两制”发展长河中的小小浪花,中央始终着眼于香港的长远未来,而香港社会各界也应当着眼于中国崛起的未来求同存异。在这个出发点寻找共识,香港社会各界应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背景下重新调适其政治立场。对于中央而言,要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待香港,认识到香港对国家的贡献不仅仅在于经济、金融,而且在法治、反腐、城市管理、公共服务、民主发展等方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都会产生长远的贡献。香港依然是东方之珠。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中央应当从香港工商界转向中产专业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文化界人士和专业界人士,他们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实现良好治理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央应当与这个阶层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使其真正成为爱国爱港阵营的重要力量。为此,中央治港队伍要与时俱进,转变过去重工商界、轻中产专业界的思想倾向,重基层、轻教育文化的思想倾向,将思想统一到中央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思路上来,尊重香港的法治、公正等核心价值,认同香港的专业阶层对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价值和意义,坚持不懈地团结香港的中产专业人士,引导他们在国家崛起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作出香港人自己的独特贡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24日接受中纪委网站访谈。强世功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我们党内根本大法,它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指南。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乃至于国家政策等等,都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所以要理解中国的法治,要理解中国的宪法,必须要把宪法和党章放在一起来看。 强世功教授对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的见解并非首次提出,此前,观察者网既已刊登其《中国宪政模式——单一政党宪政国?》一文,“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承担者,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中国共产党必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有机组成部分”。 以下为中纪委网站刊登的访谈全文: 高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今天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强教授您好! 强世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高波:强教授,您看当前网民非常关注中国的法治话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当中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强世功: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作用。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提出来社会主义法治路线方针的十六个字,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五大的时候,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然后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又更加具体地提出了要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应该说在每一步上都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有重大的推进。我们在三中全会的时候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在于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更加定型。实际上就从法理上为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应该说四中全会是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它也显示了我们党要实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高波:是的,今天的现实就是明天的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24日接受中纪委网站访谈。强世功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我们党内根本大法,它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指南。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乃至于国家政策等等,都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所以要理解中国的法治,要理解中国的宪法,必须要把宪法和党章放在一起来看。
强世功教授对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的见解并非首次提出,此前,观察者网既已刊登其《中国宪政模式——单一政党宪政国?》一文,“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承担者,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中国共产党必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有机组成部分”。
以下为中纪委网站刊登的访谈全文:
高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今天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强教授您好!
强世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高波:强教授,您看当前网民非常关注中国的法治话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当中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强世功: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作用。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提出来社会主义法治路线方针的十六个字,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五大的时候,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然后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又更加具体地提出了要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应该说在每一步上都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有重大的推进。我们在三中全会的时候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在于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更加定型。实际上就从法理上为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应该说四中全会是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它也显示了我们党要实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高波:是的,今天的现实就是明天的历史,在现实当中,八项规定人们都说它改变了中国的社会面貌,这样的一种根本性的、趋势性的变化,它的原因何在呢?
强世功:我想每个人都可以看得出,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在反腐、在推出八项规定以来对中国社会的一个改变。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会发现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进行修改,法官也没有增加,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没有改变,可是中国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乃至于道德风尚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最重要的不是反思现实,而是反思我们的理论和我们的法治观念。应该说我们一直强调法治建设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都强调国家法,一切以国家的法律为中心,以法院的司法审判为中心,就忽略了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来讲,其他规范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比如说,习惯法,党内的法规,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所以我们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讲,应该有一个多元的视角,整体的视角,要看到我们党规党法,我们政府、国家的政策,乃至于我们的社会习惯和道德风尚在我们国家中所起的作用。
强世功接受中纪委网站采访
高波:正如你所说,“八项规定”是我们依规依纪治党的一个缩影,一个标志。怎么理解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它到底有什么样的特征和内涵呢?
强世功:最关键的我想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我们如何在法理上理解什么叫法治?什么叫依法治国?在西方的历史上都知道有自然法,有市政法,有教会法,有习惯法,有判例法。我们回到中国的历史上,我们古代有礼法,宗族法,家庭法,习惯法,到现在我们还有党规党法。所以我们对“法”的观点看法不同,就意味着我们对法治的看法也不同。如果我们把“法”理解成一个狭义的“法”,那我们的“法治”仅仅关注于法院。但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毫无疑问,不仅仅要强调国家的法律,而且要强调党规党法,而且要强调民间的习惯法等等这样一些能够规范我们社会生活的法律。所以,从法理上来讲,必须要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角度来理解“法”。
第二,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毫无疑问我们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大国,我们有广阔的地域,有不同的民族,还有各地的经济差异不同,必然导致我们会采取多种多样的规则来治理。而与此同时,最重要的我们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国家,党规党法不仅仅对规范党组织,同时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毫无疑问起到积极的作用。
高波: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我们中文当中,宪法和党章是两个不同的词,但是在英文当中实际上它是一个单词constitution。因此,西方有些学者说,我们中国的宪法是由两个文件组成的:一个就是我们的宪法,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我们的党规党法它有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强世功:你提的这个例子相当好,这就证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跟西方对法治的理解有些差异和不同。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理解什么叫宪法?我们一讲到宪法,我们脑子里就想的是1982年的宪法,这毫无疑问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可是宪法就像你说的,它的英文名字叫constitution,它的含义就是“构成”。换句话说,它是使我们这个国家能够“构成”的一些最主要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讲,就像你刚才说外国学者的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毫无疑问也是一个“宪法”。怎么来理解?我想至少从法理上来讲,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我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我们党内根本大法,它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指南。宪法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一个总章程。党章里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宪法,宪法的序言里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换句话说,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乃至于国家政策等等,都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所以要理解中国的法治,要理解中国的宪法,必须要把宪法和党章放在一起来看。
高波:我们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曾经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但是一方面还有人讲,说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依法治国,执行国法的过程当中,还要有其他的防线或者说保障吗?
强世功:我想我们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经验,我们一定要立足中国的本土,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讲,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和手段,它是实现公平正义,乃至于我们说的小康社会或者和谐社会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没有必要把西方的法治变得很神秘。法治最主要的是推进社会正义。推进社会正义有各种不同的途径,就中国来讲,最重要的,如果我们按照防线的角度来讲,推进社会正义第一道防线就是党的政策。我们会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政策发生了一个根本的改变,甚至于提出来依法治国的目标,使我们国家的法治有了一些根本性的改变。所以我们想第一道防线首先就在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毫无疑问就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尤其是全国人大的立法,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它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毫无疑问是我们的政府,我们要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廉洁的政府,最重要的,政府要提出来各种各样符合社会实际,能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这可以看作是实现正义的第三道防线。法治,法院确实很重要,但是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它意味着说当我们前三道防线的社会正义不能实现,乃至于导致大量纠纷的时候,才需要法院来解决,很显然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把全部法治的精力放在法院上。在中国要实现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应该单独强调法院的重要性,而必须要把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样我们就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结合,同时最重要的能够做到我们执政党来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我们老百姓做到依法办事。
高波:正如您所说,我们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经常说我们的党规党纪是严于国家法律的,强教授您怎么理解?
强世功:我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们一定要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这个自信来源于哪儿?一方面,我想这个自信来源于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但更重要的,这个自信来源于我们几千年的历史文化。要认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人就要深入了解中国的文化血脉,准确地把握滋养中国人的文化土壤。我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建立在中国几千年法治传统上。那么,我们看中国几千年的法治传统,毫无疑问我们是采取一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礼治和法治相结合。这样,我们在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多元主义的规则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礼。礼是中国古代士大夫阶层修身养性、治国理政的指南,其中不仅包括了我们说的“天下大同”,“小康社会”这样一些政治理想,而且还包括了对外关系的规则。总的来看,我们说礼是一套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这样我们中国古代就会形成了礼法并用的这样一个法治格局。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我们党实际上也继承了古代“天下为公”的精神,也继承了古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样的道德情操,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其中我们看到既有党章里所确立的共产主义理想,我们又规定了党的整个组织和运作体系,我们还有各种各样具体的党的运作过程中的规则,其中也包括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类似我们像“八项规定”这样一些内容,所以实际上党章和党规党法也是一个完备的体系。应该说在我们国家里,法律是最普通老百姓的底线要求,是对一个公民的底线要求。可是党规党法实际上是对党员、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更高的要求。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其实党规和国法的关系,如果我们把这个关系能明确下来,那么我们就会说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首先要实现依法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依规管党,从严治党,整党建党,实际上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来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高波:是的,有人说,法律显示了国家发展的故事,而不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和公式,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中国故事正在精彩上演,我们共同关注!谢谢各位的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