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近30年左右的扩张,中国法学教育陷入了供给量过大,但又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结构性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现状及未来走向,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历了近30年左右的扩张,中国法学教育陷入了供给量过大,但又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结构性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现状及未来走向,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篇文章
[摘要] 本文从整体和内部的视角考察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三个互相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技能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反思法律职业主义在中国的意义和限度。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呈现出强烈的技术主义倾向,忽视了转型中国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本土化和多元化需求,也不能满足转型中国社会对多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因而也很难回避外界对法律职业的不满。面向转型中国的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超越法律职业主义,坚持“中国本位”、“政治意识”和“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政治家”为更高目标。
一、问题与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恢复和发展迅速,成就斐然。[1]在总结成绩、展望未来的同时,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其中,最直观的表现是,法学院系越办越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却越来越难。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中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严重缺编缺员,有的贫困县至今没有一名律师。[3]
究其原因,有人认为是法学院过度扩招、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的必然结果,也有人归因为司法考试的高门槛增加了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度,更多人将批评矛头指向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界对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批评和反思,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法律人的需要,强调通过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和塑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职业化的“法律人之治”解决中国法律实践的种种问题,实现法治理想;[4]另一类观点不否认法学职业教育重要性,但从更宏观的社会需求角度质疑法律职业教育的可能性与限度,强调坚持素质教育,培养包括法律人才在内的适合社会需求的各方面人才。[5]
这两种观点之所以截然相反,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与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判断与展望。前者认为,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当下和未来的需求,是解决法学教育包括就业难在内的一系列挑战的最有效办法。后者则认为,中国当下法学教育面临最大问题是不能适应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需要培养出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从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角度而言,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是满足社会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而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是满足社会对多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这两种法律教育解决的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正如有学者主张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都应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然而,这个判断依然悬置或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两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冲突是否真实。倘若为真,如何解决两种彼此挤占教育资源和满足不同需求的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冲突;倘若不为真,那么看似冲突的表面现象背后的机制又是什么?在我看来,一个可能的切入点是从中国社会与职业法律人的供求关系,从转型中国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角度考察法律职业教育的供给及其边界。
我将从整体和内部的视角考察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技能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反思中国法律职业主义的意义和限度。在我看来,当下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呈现出强烈的技术主义倾向,即法律知识的法条主义,法律技能的程序正义原则及其技术,以及对职业伦理的公共性的回避。法律职业技术主义忽视了转型中国社会对职业法律人本身的本土化和多元化需求,以及在此基础至上的“法律人之治”的职业自治和垄断思维。从法律教育的供给角度考察,技术主义倾向的中国法律职业教育难以满足中国社会对多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因而也很难回避外界对法律职业的不满。因此,面向转型中国社会的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超越法律职业主义”。
超越法律职业主义不是拒绝法律职业主义。我承认法学教育需要更强的职业化导向,同意并希望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然而法律职业教育的成功,不在于移植西方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课程与教授,而在于在教育学生如何适应社会对职业法律人和法律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推进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之治”的实现,也要求法律人坚持中国本位、政治意识和通才教育,在此基础上改进和推进法律职业教育。进一步而言,法学教育的更高目标可能是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政治家”
二、法律知识教育
在职业主义论者看来,职业之所以是特殊的行业,首要条件是特殊的知识。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言,“职业……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 (有时则是高度) 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7]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要求给学生提供一套法律人特有的系统化的智识训练。
无须讳言,在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制度因素不断改善的同时,中国法学和法律人常常遭遇法律知识不足的批评,这也成为法律人不够职业的原因之一。为了提高司法职业门槛,提升中国法律人的知识水准,我国出台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有志于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评价法学教育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8]然而让法学院尴尬的是,统一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制度实行以来,每年都有大量的非法学专业考生通过法考,他们的司考通过率甚至不比法科考生低,有的甚至考取了“地区状元”。[9]
针对这种局面,有些法学院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进行改革,比如缩减司考科目之外的课程,以司考要求为教学重心,开设专门的司考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律专业科目与司考看齐等等。对词,有学者批评中国的法学院系正沦落为“司法考试培训学院”。[10]暂且不论这一趋势本身的好坏,更为讽刺的是,即便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教学重点,法学院竞争力也不如商业培训机构。繁荣兴盛而竞争激烈的司考培训市场,似乎用事实说明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指导学生通过司考。更为明显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采用了司法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和其他复习资料。[11]用专业分工的视角看,承担着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职业任务的法学教师的司考培训能力必然不如通过司考且专门从事和钻研司考培训的专业老师。一个明证就是,每年大量的法科学生自费参加各种各样的司考培训班。
有鉴于此,有学者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本身,也有学者主张限制非法学专业考生报考司法考试。[12]然而,以上策略都回避不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并没有为法律学生提供专业化的知识。究其原因,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法律条文中的法律知识,需要背诵和记忆的功夫。一大堆抽象的法条汇编并不具备像医学或者会计学那样的科学知识。所以正如许多司考的经验总结介绍的,即使是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考生,只要愿意投入半年时间的专职复习备考,通过司法的机率仍然不小。[13]虽然司考的总体通过率不高,但是报考的知识门槛也不怎么高。法律知识的专业水平不提高,考试制度再完善,准入制度再严格,也都是治标不治本。
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影响了司考和职业准入制度,更为根本的是影响了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14]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在许多方面不比“复转军人”更能胜任工作,他们在校学习的绝大多数法律知识在工作之后不久“都还给老师了”。[15]这表明了中国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离。当下以法律条文为基础,概念化、抽象化的“法条主义”的法学教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对法科学生的要求。[16]而当司法专业人士和大众直接地感受到法科毕业生与其他学科毕业生没有本质区别,甚至认为法学教育失败时,都是因为这一套法律知识与现实脱节,与中国法律实际问题脱节。
现在我们发现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不足的问题何在。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不足不是因为他们没掌握法律理论和部门法的系统理论和基础概念,也不是他们对西方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比起中国法律制度,不少法科学生甚至更为“了解”美国法律制度。这种法条主义教育传授的并不是“法律科学”——如果说科学代表着客观观察与可验证的实验,毋宁说是通过一套由“大词”构成的貌似中立化的法治意识形态编织而成的。[17]标准的法学教科书讨论的是一种应然的、超越现实、理想化的架构方式,这个理想架构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不是特别关注中国法治实践。当民众在法治实践中遭遇“秋菊的困惑”时,[18]中国式的法条主义往往坚持普法和启蒙的姿态,而这种几乎把中国13亿民众都当成是“法盲”的姿态,却在法律实践中遭到了民众的抵制、抗拒和嘲弄。[19]
在“刘涌案”、“彭宇案”以及“许霆案”等“难办案件”中,[20]在处理具体问题特别是有争议的法律实践问题时,中国式的法条主义“不管用”,结果要么是成为具文,要么蜕变为“潜规则”的母法。[21]民众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以网络匿名评论这种类似于“游击战”的方式质疑和对抗法学家和法官的法条主义解释,攻击和嘲弄当事法学家和法官。当“秋菊们”的诉求无法通过司法解决时,他们可能转向信访乃至更为激烈的“跳楼秀”或“跳桥秀”等方式伸张自己的诉求。[22]
解决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不能靠一套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法治意识形态教育,法律职业人需要通过一套娴熟的法律技术在司法程序上解决或缓解各种社会纠纷——包括道德和政治的冲突。因此,法学职业教育的一个可能的改革方向是加强法律技能教育。
二、法律技能教育
为了修正改革开放前20年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弊病,更好地满足中国对职业法律人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法学教育界一直有人呼吁加强法律技能教育。[23]
对法学院而言,加强法律技能教育的第一要务是改革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实际和职业需求。在原有的模拟法庭、观摩审判和实习外,许多法学院引入了法律援助[24]和法律诊所教育[25]课程。以案例教学法[26]为代表的美国式法学教学方法也被引入法学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也被视为加强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改革。这些技能教育改革有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法律诊所教育仍然处于法学课程的边缘化位置。[27]另外一个例子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成为概念讲授中的“案例分析”,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28] 这与法律技能教育的性质有关。因为法律技能的真正获得需要被授者本身对案件处理的亲身参与性 ,只有在真实的案件中切实的感受,才能造就被授者的实践技能。所以大课式、模拟式的教学和只有少部分占学生参与、实际法务锻炼不强的诊所教育,都很难让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法律实务而获得法律技能。总体而言,当下中国的法律技能教育发展迟缓,法学院重视和投入程度不够。加大投入可能改善法律技能教育的一种选择。然而,法学院基于师资和财政等限制,难以承担起法律技能教育的任务。
以师资为例。首先,相当部分甚至大部分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或很少司法实务经验,缺乏相应的法律技能;加强法律技能教育,无异于排斥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很有可能遭到法学院现有师资的抵触。其次,从师资考核标准看,当下高校老师的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都以科研为主要标准。对教师资质而言,课题经费和级别、论文发表的级别和数量比法律实务技能更为重要。再次,即便教师具备的一定的实务经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实务,然而现行大课式、模拟式的讲授模式,无法使通过学生亲身参与获得法律技能。此外,尽管法学院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兼职老师,但同样受到法律技能教育的性质的限制,而且因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和律师收入等问题,法学院未必能聘请到合适的兼职老师。[29]
财政因素同样也制约了法学院的法律技能教育的投入限度。如前所述,法律技能教育的性质,要求被教育者的亲身参与,要求教育者以类似学徒制传授技能,因而需要法学院投入更多的资金,为学生提供实践场地和资金支持,以及师资保障。考虑到当下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投入、社会的教育投资、学生缴纳的学费、各高校对法学的财政支持等局限,当下中国法学院显然没有足够财力来全面推进法律技能教育。
法律技能教育的面临师资和财政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很难给社会供给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职业法律人,这无疑在体制上限制了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发展。然而在我看来,法学院的法律技能教育的根本制约因素不在于法学教育的供给,而在于职业法律人的社会需要。归根结底,职业法律人的社会需求最终决定了法律技能教育的生产和供给。[30]
讨论法律的社会需求,我们需要讨论法学就业市场。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就业市场面临着结构性失衡,并在短时间内不大可能改善。
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东部大中城市出现法学院毕业生相对过剩、就业困难。仅仅靠东部沿海城市的法学就业岗位无法吸纳现有600所法学院系每年近10万名法科毕业生。就传统法学岗位而言,公务员、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司法考试,每年招考名额有限,而且往往包含学历、专业和通过司法考试等资格要求,竞争极为激烈。律师(包括广义的法务人员)就业市场可能好些。然而中国15万律师,其中约大约三分之一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大城市,这些大城市的律所分化严重,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模式。有实证研究指出,东部大中城市已经初步形成半垄断的精英商务律所/律师群体,控制了利润较高的境外直接投资(FDI)、金融、证券、并购(M&A)、房地产、商务诉讼仲裁等业务,排斥规模较小的律所和新晋律师,形成了相对严格的律所/律师等级结构。[31]其中占据商务律所顶端的是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100多家外国律所。[32]这些精英商务律师大多要求应聘者的国外法学教育的背景或者强调名校、双专业和优秀的外语水平,极大地限制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求职。而低端律所又存在激烈地竞争,待遇也相对缺乏竞争力,所以许多法学院毕业生宁愿选择其他职业。[33]
另一方面,中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则很难招到和留住法学院本科乃至更高学历的毕业生。薪酬待遇问题肯定是首要原因,但并不是唯一的重要原因。另外的原因之一是,当下法学教育并没有针对中国地域和城乡差别产生的不同需求设计职业教育模式。诸如国际经济法、海商法、金融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以及强调程序优先和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主要适用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中西部欠发达的确特别是基层法院,可能缺乏用武之地。正如有学者分析的,乡土社会中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和技术与法学院教育的法律技能有时关系不大。[34]法院、检察院是如此,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此外,中西部地区法律院校无法有针对性地培养能满足本地需求的法律人才,而按照东部发达地区的标准出来的法律人才又往往“孔雀东南飞”,导致法学毕业生的引进上存在严重的区域失衡。[35]
东部沿海城市对高端商务律师的需求,要求法律技能教育从司法实务和诉讼本身扩展到财经和外语知识和技能教育;而中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对基层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需求,要求法律技能教育面对“法治的边陲”,关注和总结以调解为代表的地方性司法经验。[36]
因此,总体而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二元体制决定了社会对职业法律人才以及法律技能的需求的多元化。然而中国的法律技能教育不能满足转型中国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多元化需求,这从根本上制约了法律技能教育在法学院的实践限度。[37]
四、职业伦理教育
比起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缺乏,法律职业面临的更大危机是缺乏法律职业伦理。[38]
在中国语境下,职业伦理的缺乏往往与司法腐败,司法缺乏公信力相联系。[39]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法律人的道德伦理并不能让公众满意,法律人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比如以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以及多名省高院院长为代表的受到党纪和刑罚追究的大法官,以及“舞女法官”、 “四假院长”、“三盲院长”等地方和基层法官。在谷歌(google)搜索引擎输入“司法腐败”,居然得出1,730,000条结果。[40]有位学者(或许有些片面且情绪化的)列出当代中国法官的“五宗罪”,分别是“贪婪、无耻、愚钝、麻木和傲慢”。[41]而律师行业也未幸免。近年来传媒多有揭露批评律师行业“逼良为娼”,“黑律师”、“三陪律师”泛滥的现象。[42]全社会弥漫着一种对法律人的道德怀疑和不信任。[43]
以上法律职业伦理丧失的种种表现基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缺乏基本的道德水准。第二类是违反法律职业“特有的”尊重法律程序的职业伦理。就此而言,法律人除了具备基本的道德水准之外,还需要培养“法治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强调一种法律人特别有的(法律)技术主义职业伦理。[44]
在我看来,以上的诊断和“药方”遮蔽了当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弊病实质。就法律职业特性而言,社会之所以赋予法律人群体特殊的自治和垄断地位,与其说因为信赖法律人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不如说信任法律人能以职业伦理为约束,通过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公共公益服务。社会固然有对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的批评,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人不能满足公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的批评。这就是为什么缺乏职业伦理和司法腐败的抨击对象主要是法官和律师,而较少是检察官的缘故。就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特别是法学教育的学历水平上,检察官不比法官和律师有优势,甚至一般而言不如法官和律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脱离服务对象谈法律人自己给自己定义的职业伦理,无法呈现出问题实质。于是,法律人的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忠诚问题,即法律人既要忠诚于客户/当事人,又要忠诚于整个社会的正义。[45]
“忠诚于客户/当事人”和“忠诚于整个社会的正义”是完备法治系统中的最根本的伦理问题。几乎所有的职业伦理都是围绕着这一点展开,比如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法官的距离,跟政府的关系,以及如何衡量司法审慎的标准等。但是如果我们从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来观察中国的律师业务,观察中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就会发现,职业伦理实际上是缺失的。诚如冯象教授所言,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按照司法部公布的哪个条例,或者按照关于律师道德的规范,或者按照教科书告诉我们的东西来行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律师的职业伦理是缺失的。事实上,客户和司法监督部门也不会去追究。[46]在这个意义上,以“法治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为代表的主流话语仍然无助于解决律职业伦理的真正危机。换言之,法律职业伦理必须思考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
信奉法治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的技术主义职业伦理有一个共同点是,提倡法律人自我约束的自治理念,拒绝法律职业的理想性目标和外部监督。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危机恰恰是从外部引起的。随着对抗制诉讼模式而产生“法律技术员”的职业伦理观;商业化带来大律师事务所及公司法律服务部结构之中的“雇佣”模式;随着商业竞争压力的增强而不得不对当事人迁就;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当事人不断强大;随着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国家不断强大等等。同时也由于种种丑闻而遭遇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不满,加上法经济学等理论的批判性论证;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的理念和实践也受到非常严厉的批判和挑战。[47]
在这个意义上,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加强“职业伦理”课程教育的意义不大。这不仅是因为“美德不可教”,只能通过示范而让学生“学习”;[48]更为重要的是,支配当下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及其教育的主要原则是推崇法律人“自治”的技术主义职业伦理观,遮蔽了法律职业伦理的真正问题。
五、法律职业主义:反思与超越
前面三节我们讨论和反思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三个主要部分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这三个部分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从法律人的内部视角理解法律,将法律理解为一套法律人特有的知识、技能和伦理体系。法律人通过这套体系垄断了法律职业,并实行自治和自我监管。
在法律知识上,法律职业主义把法律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通过法律移植效仿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在法律技能教育上,法律职业主义通过程序正义以及构成程序精细的法律技术解决道德和政治问题;在职业伦理上,法律职业主义坚持对“法治和程序正义”信仰以及法律人的自我规制。因此,我将中国式的法律职业主义理论和实践概括为“法律职业技术主义”。
正如前面三节分析的,当下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不关心法律知识背后的历史、政治和经济等因素,传授的“没有国家”、“去政治”和“非历史”的法律知识;不太关心社会需求和制度约束,传授一套主要应对城市和工商社会的法律问题的法律技能;而且也不十分关注法律职业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以一套形式化的自我规制技术维持法律人自治和垄断的特殊地位。法律职业教育并不是真正以中国法律实践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更大程度上是一套法律人“自说自话”的话语体系。[49]这套话语的最大的依托是通过法律移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一批信奉这套话语的法律人,然而以更好解决中国法律问题,让法律从抽象的文字和宏大的话语转为人们的共同遵循生活方式为观察视角,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比较悲观的结论:中国法律职业教育并不成功。这不是说正经历从农业社会到工商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不需要法律职业化,而是说转型中国社会的诸多因素要求并塑造着法律职业。
我们提倡超越法律职业主义,并不是反对法律职业教育本身。面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并没有错,因为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由职业构成的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法律职业能不能承担社会分工所需要的职业伦理。社会分工即要求职业法律人服务于当事人,也要求法律人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前者仅仅要求法律人掌握特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以技术化和形式化的服务于当事人的职业伦理要求自己,后者则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献身公益和社会正义的“法律人政治家”。
(一)中国本位
培养法律人政治家首先要求中国本位意识,即不以他国法学教育模式为蓝本,从本国实际特别是社会需要出发改革和设计法学教育。坚持中国本位,首先应当认识中国国情。经过中国人民的百年艰难奋斗,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总体来说已经基本完成。建国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正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的全面社会转型,一个以陌生人间交往为基础、人员高度流动的工商社会需要并呼唤法律的规则之治。这无疑是中国现代法治赖以生存和确立的基本条件。然而,另一方面,中国仍然是一个“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50]中国法治面临着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等法治的普适性和地方性/本土性之间的矛盾。
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央与地方、汉民族与其他兄弟民族和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对中国法治造成影响。[51]中首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纵向分权问题,不同于中国学者所熟悉的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三权分立”问题,是转型中国法治不可回避的重大的宪政问题。[52]其次,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和司法问题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重要部分,应当得到法律人的更多重视。特别是在拉萨3·14暴力事件和新疆75事件之后,法律人和法学教育更无法回避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反思。[53]最后,以澳门、香港、台湾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的法理问题也需要中国法律人超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技术问题,以“中国全局”立场思考中国未来的法治模式。[54]
此外,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是中国最大的国情之一。[55]20世纪中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中国的最广大的区域仍然是农村,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有实证研究表明,当下中国农村对法治有相当大的需求,但是农村对司法和法官有特殊的需求,如对乡土人情知识、调解技术、法官个人的人品和人格需求等等。[56]这些“特殊”的司法知识、技术和伦理需求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总之,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注意中国国情对不同法律知识、技术和职业伦理的不同社会需求,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合不同法律职业的法律人。
(二)政治意识
培养法律人政治家,要求“法律人要讲政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被认为是为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招魂”。但实际上,这种法律观恰恰要把二者结合起来,把当代主流法理学中对法律技术的强调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对国家和政治的强调有机地结合起来。[57]
正如前面几节分析过的,新法治话语的一整套法律知识和理念,侧重的是立法、法条解释和普法宣传,而非解决具体问题,与中国当下法律实践和法律的社会需求脱节。因此,借用汪晖教授的术语,在我看来,新法治话语是一种“去政治化”的政治,建构了一个“去意识形态化”的意识形态。[58]
而我们今天思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需要将政治从新法治话语的遮掩中解放,以一个政治家的眼光考虑中国法律问题。首先是严肃对待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律的问题。[59]我在这里不是为中国法律中的执政党因素做意识形态的或者历史必然性的辩护,而是强调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也不应回避政党问题,以及政党问题而来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问题。在我看来,新法治话语刻意遮蔽和清除法律问题和理论中的政党因素,很大程度上也遮蔽和消除了问题本身。
与政党制度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宪法问题。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诗性的文学语言”表达的序言追溯了中国革命和共和国创建的历史,做出了人民主权和自由民主的政治承诺,确立了中国宪政的根本原则和政治主张。[60]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人讲政治,就是要培育一种基于宪法的政治意识,尤其是培养基于宪法序言的政治意识。[61]除了成文宪文,中国学人也不能忽视以即成文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及宪法性法律为渊源的中国“不成文宪法”,从中国现实的宪政生活中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宪政原理和制度。[62]
法律如何被用来建立一个强大的宪政民主国家,不仅依赖理论的思考,也必须来自对中国政治现实的考察。多党协商的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复杂多变的台湾问题和中国在多极世界中的崛起,所有这些现实的政治问题意味着法律的思考必须摆脱司法职业的思考,而变成一种面为未来重建文明国家的思考,有此使得法律成为国家政治的纪纲。[63]
(三)通识教育
中国的法律职业主义者常以美国法学教育为蓝本,批评中国法学教育的“素质”、“通才”或者“精英”取向。殊不知以哈佛和耶鲁法学院为代表的美国顶尖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卓越”,即精英:精英的知识与精英的意识,为精英的地位和精英的担当做准备。[64]之所以提及这点,并不是因为哈佛或者耶鲁法学教育的模式天然值得中国法学教育效仿,而是借此思考一个问题:优秀的法律人从都是法律技工,而是各个行业的领导者。而我们今天提倡中国法律人的通才教育,并不只是因为当前法学院毕业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法律就业市场接近饱和,大部法学院毕业生流向非法律职业,更重要的是,“通才”和“素质”教育导向的法律人方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法律人的需求。因为转型中国的真实而具体的法律实践需要综合知识和素质的法律人。
教条式和概念式的法学教育容易遮蔽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而以解释法条为教学重点的法学教授往往容易成为真实的法律问题的最大敌人。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不无赞同地引用实用主义的鼻祖詹姆士的辛辣语言: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教授们。因为教授们把从生动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学科变成了孤立封闭的、僵死机械的教条, 用他们从概念和理论中推导出的教义去禁锢社会生活。[65]而自从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特别是法经济学和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之后,法律知识已经不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来自其他学科的知识正日益成为影响法律和法律理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首先是社会科学教育。近年来,“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似乎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究其原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而“社科法学”最重要的长处就在于它将法律条文的运用与有关法律的研究分离开来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以学术的方式填补了传统法学缺乏对社会问题缺乏关切的空隙。[66]从法学教育角度而言,社会科学训练的最大好处通过实证研究、经验研究和科学的想象力,可以超越“政治正确”的法治意识形态话语,锻炼学生的思考和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当然,法律的社会科学教育依然存在着“教多少”,“教多深”,“如何教”和“谁来教”的问题。在我看来,一方面,法学教师应提倡某种程度的社会科学学习(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基本知识和理念在法学界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另一方面,其他院系的老师,如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专业的老师可以直接在法学院开课。诚如冯象教授所言,相对于教科书“概念法学”有个明显的优势:便于国际交流,提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立足学术前沿。更重要的是,从现实问题和社会矛盾(而非法条术语或立法者的意愿)出发,选题研究,可以展开对法治话语各个侧面的批判,既推动改革,又提升学术。[67]
其次是人文教育。所谓人文教育,不是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的“小资情调”,不是指培养学生的文字写作技巧,也不仅是指历史考据、哲学名词等人文知识,而是指人文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68]在一般意义上,人文素质教育可以培养法律人的对词、对人和对事敏感思维,“如果我们还希望法学教育不完全沦为律考培训班,我们就必须在我们的教学中尽可能的溶入人文的教育,培养他们对于人和事的理解,培养他们的文字欣赏能力和分析能力,培养他们对文字的敏感,对事实的敏感。这种基本或综合素质的培养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他们的事业或学业,也有利于中国社会和法学的发展。”[69]不仅如此,人文教育的最大目的在于通过培养学生的怀疑、反思、批判精神,从新法治意识形态的束缚解放出来。
最后是复合教育。这里的复合教育不是指教育学意义上的综合性教育方法,而是指法律专业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结合。虽然复合教育与社会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有所重合,但复合教育强调的是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目前经管与法学、法学与外语,以及医学与法学等双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相当普遍。复合教育可以扩宽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而且对培养法律人政治家也是不可或缺的。前文提过,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弊病之一,就是过于强调法律内部的知识和训练,忽略其他专业的训练。这使得中国法律职业教育无法适应需要较高外语和经济学知识和技能的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故而影响了法律人真正参与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决策。
六、结语
在中国思考法学教育问题,法律教育应当鼓励多元的价值取向,自觉地拒绝职业主义的诱惑与偏见。诚如冯象教授所言,法学院特别是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通过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70]
“法律人政治家”的法律职业理想,无法从技术化的法律职业教育中获得。这种职业理想不是通过一门课程的讲授来灌输的,而是体验在法律人的共同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之中。就此而言,面向转型中国的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超越法律职业主义,坚持“中国本位”、“政治意识”和“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政治家”为更高目标。
[1] 参见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高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30年:回顾与评鉴》,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2] 如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缺陷》,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5期;万流芳:《追问法学教育》,《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3] 张有义:“中国206个县无律师”,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4日。
[4] 如崔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徐清宇:《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徐显明,郑永流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 如莫负春:《关于法科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思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吴汉东:《试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6] 参见葛洪义:《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向》,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刘诚:《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初步思考》,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 [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4 页。
[8] 类似的例子很多,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新闻网:“我院09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创历史最佳”http://www3.gdufs.edu.cn/slegals/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85,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日。
[9] 参见郭炳朋:《司法考试通过率升,含金量却未必降》,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26日。
[10] 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11] 一个“反面”的例子是由著名法学教授主编的官方性质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被许多考生冷遇。很多司考经验总结都会指出这套复习用书的缺陷,如书中许多内容司考不考,省略了某些司考重点等。
[12] 见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
[13] 类似的经验总结广见于各种司考相关的网站和论坛。而且,这个判断也来源我与许多非法学本科通过司考的朋友的交流经验。
[14] 参见凌斌:《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2004年,第253页。
[1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16] 需要指出的是,我把法条注释为基础、脱离现实法律实践的概念化和抽象化的法律教育方式称为法条主义,这不等于我对法条主义或法教义学的全盘否定。对中国法条主义的一个温和而强有力的辩护,见刘星:《怎样看待中国法学的“法条主义”》,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17] 关于中立化的一个富有启发性的讨论,见[德]卡尔·施密特:《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载《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 冯象:《秋菊的困惑》,载《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9] 参见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载《法制和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0] 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21] 冯象教授语,意指遮蔽社会问题,为少数人服务的法制形态,这种状态下,越强调尊重法条,越有可能为腐败和司法不平等服务,冯象:《为什么“法律与人文”》,载林来梵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
[22] 近年来广州市海珠桥上屡见不鲜的“跳桥秀”,其直接原因就是司法程序无力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参见央视《新闻周刊》,《广州海珠桥频繁上演跳桥秀引发社会思考》,2009年05月30日,新浪网文字稿,http://news.sina.com.cn/c/2009-05-30/213017916143.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日。
[23] 如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2日;肖云忠、黄建华:《法律技能教育模式的成因与对策探析》,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焦占营:《法学专业技能教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2期。
[24]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法学》2002年第8期。
[25] 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法律诊所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6] 如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载《法制和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谢海霞:《浅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7] 王晨光:《在‘2009年诊所教育论坛暨年会’闭幕式上的发言》,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
http://www.cliniclaw.cn/article_view.asp?id=650&menuid=20036198507592&menuname=最新动态,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日。
[28] 如卢丽芹:《法学教育中对案例教学的实践反思》,载《黑河学刊》2006年第6期。
[29] 见陈思琴:《中国法学院不应承受之重——从法律技能教育说起》,载《福建论坛》2009年第2期。
[30] 参见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31] 见刘思达:《客户影响与职业主义的相对性—中国精英商务律师的工作》,载《北大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2008年。
[32] 截止2006年为156家。见司法部2006年《第56号公告》。
[33] 陈虹、朱宏:“法学毕业生不愿当律师 10%青年律师熬不过前3年”,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
[34]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特别是第9章和第10章。
[35] 参见徐清宇:《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36] 参见李晟:《法治的边陲》,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37] 这是两个主要原因,还包括法学教育的层级设置、中国法律技能的特殊性(关系学)等等其他原因。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略而不谈。
[38] 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载《中外法学》2002 年第 3 期;贺卫方:《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载夏勇编:《公法》 (第二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9] 如张陆庆:《法律职业伦理》,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
[40] 搜索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
[41] 高一飞:《令人厌恶的中国法官》,高一飞法治评论,http://gaoyifei.blog.hexun.com/7166423_d.html。
[42] 参见段中卫、王琳:《论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问题》,载《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02期。
[43] 奇怪的是,相对于法官和律师,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受到批评要少得多。在我看来,这说明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及相关的程序正义的职业理念不是社会对法律人的伦理评价的出发点。详见后文分析。
[44] 技术主义伦理主要针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但是因为律师服务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也是通过复杂的法律技术开展,这一概括也适用于律师,参见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45] 见冯象:《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载《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6] 冯象:《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建》(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演讲文字稿),2009年11月12日,未经演讲者审阅,来源于中欧法学院网站,http://www.cesl.edu.cn/upload/200911274132702.pdf。
[47] Mary Seneviratne, The Legal Profession : Regulation and Consumer, Sweet & Maxwell Press, 1999.转引自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8] 参见刘小枫、陈少明编《美德可教吗》,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49] 尽管话语和理论也是实践的一种。
[50]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特别是第三章第二节
[51] 详见本节第二小节“政治意识”
[52] 参见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53] 对西藏问题的一个 “跨学科”探索见汪晖:《东方主义、民族区域自治与尊严政治——关于“西藏问题”的一点思考》,载《天涯》2008年第4期。
[54] 参见强世功:《中国香港——文化与政治的视野》,香港牛津大学出版2008年版。
[55] 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六章。
[56] 如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乡土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页以下。
[57] 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58] 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59] 对中国司法中的政党因素的一个细致剖析和温和辩护,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0] 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特别是第3章。
[61] 中国政治宪政主义的更为深入的分析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62]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63] 强世功:《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5258,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日。
[64] 刘晗:《培养顶尖精英的耶鲁法律教育》,载《方圆律政》2009年9月号。
[65] 转引自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注[42]。,
[66] 参见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2006年。
[67] 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读书》2008年第9期。
[68] 冯象:《为什么“法律与人文”》,载林来梵主编《法律与人文》,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
[69]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8页。
[70] 冯象:《法学院向何处去》,《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你将永远不能够通过教授使坏人成为有好品德的人。 ——柏拉图 显然,道德产生于一种他者的威胁,或者说,源于对他者的责任。现代社会纷繁复杂,道德场景的转化是如此频繁,相互之间的转化是如此迅速,以及违背为他人承担责任的后果是如此严重,人们不得不更加依赖于一种能够外在化的行为指南。 ——鲍曼(ZygmuntBauman) 一、问题与思路 (一)问题意识 步入21世纪之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与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腐败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而间接直接地触发了执政党、政府以及民众对于司法改革方向、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讨论和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习惯于从政治体制安排,特别是宪政安排、权力制约等常识性途径,批判性地讨论和思考这些现象。这样的思路对于中国特有问题的解决是很不足的。 (二)理论前提:日常道德与职业伦理的分离 引发争议的中国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它带有强烈的双线性,一是属于纯粹的生活道德问题,比如黄松有、郭京毅等人的贪污、受贿、生活作风腐化;另一是与大众生活道德判断或者感觉相冲突,或者即使遵循大众的生活道德,也会出现多重的两难性答案、其中夹杂着工作技巧的伦理问题,比如“刘涌案”中对于需不需要为坏人辩护、“彭宇案”中法官创造一种证据判断标准需不需要考虑社会道德观的反应、“房山法官脱下法袍案”中法官是否可以像常人一样以道德理由斥责当事人,等等。对于这两种现象的有效分类和分离,是我们在理论上正确把握中国当下法律职业伦理状况,以及把脉当下…
你将永远不能够通过教授使坏人成为有好品德的人。 ——柏拉图
显然,道德产生于一种他者的威胁,或者说,源于对他者的责任。现代社会纷繁复杂,道德场景的转化是如此频繁,相互之间的转化是如此迅速,以及违背为他人承担责任的后果是如此严重,人们不得不更加依赖于一种能够外在化的行为指南。
——鲍曼(ZygmuntBauman)
一、问题与思路
(一)问题意识
步入21世纪之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与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腐败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而间接直接地触发了执政党、政府以及民众对于司法改革方向、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讨论和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习惯于从政治体制安排,特别是宪政安排、权力制约等常识性途径,批判性地讨论和思考这些现象。这样的思路对于中国特有问题的解决是很不足的。
(二)理论前提:日常道德与职业伦理的分离
引发争议的中国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它带有强烈的双线性,一是属于纯粹的生活道德问题,比如黄松有、郭京毅等人的贪污、受贿、生活作风腐化;另一是与大众生活道德判断或者感觉相冲突,或者即使遵循大众的生活道德,也会出现多重的两难性答案、其中夹杂着工作技巧的伦理问题,比如“刘涌案”中对于需不需要为坏人辩护、“彭宇案”中法官创造一种证据判断标准需不需要考虑社会道德观的反应、“房山法官脱下法袍案”中法官是否可以像常人一样以道德理由斥责当事人,等等。对于这两种现象的有效分类和分离,是我们在理论上正确把握中国当下法律职业伦理状况,以及把脉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的一个前提,也是我们在职业伦理学意义上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一个出发点。
(三)理论进路:在“法学的职业伦理学”与“伦理学的职业伦理学”之间与伦理学乃至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形成较大反差的是,职业伦理学不仅只是19世纪中后期以后的产物,而且其理论探讨依附于各个具体的领域,比如行政学、法学、会计学,具有零散、块状的特色。比如,在古今中外职业伦理(学)的历史上,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人们,只会或明或暗地采纳某个法学流派或者法学家和法哲学家的思路,而不会明确地引用某个伦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和理论,更不会去参考行政伦理学或者会计伦理学的已有研究成果。按照某位美国学者的说法,法律界在制定职业伦理方面,很少直接向道德哲学家求助,或者运用伦理学理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1]即使近四十年来也有哲学家试图探讨职业伦理的问题,并发表了一系列很值得参考的理论成果,但他们的成果也很少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兴趣。[2]然而,存在并不必然合理,正如布兰代斯所言:“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3]
我们在梳理西方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脉络,以及寻求当今职业道德困境的出路时,必须克服法律界已有的傲慢和实用主义视角,注意到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哲学界的最新讨论成果。
具体而言,这种需要引用外围理论的理由有二:(1)古往今来的所有法学理论,都不是孤立产生,它都来源于某类哲学思潮或者学科。每一个时代主流的法学流派所依赖的哲学观,也往往是那个时代知识范式的主流;而每一个时代主流法学流派所遭遇的理论困境,往往也来自那个主流知识范式或者哲学流派的先天缺陷。(2)即使职业伦理的发展不必然依赖于宏观意义上的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等外部智识资源,采用这些外部智识中的某些分析框架或者思考发展的路径,对于把握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脉络、困境以及出路的寻找,可能也是相当有益的。
(四)理论目标:通过理论批判寻求司法改革的方向
本文的理论目标在于,从职业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主流法学理论进行内在性反思的基础上,对当下司法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一定限度的解答。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以如何寻求填补道德价值空洞为主题,超越工具理性或者工具性伦理的视角,通过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的概括、分析和反思,进而对以追求可操作性、对法律实践有着统治性影响的传统“权利-侵权-司法救济”法学理论体系作系统的内在性反思。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当下中国实践中发生法律职业伦理事件或者案件的解释和分析,回击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某种借机否定此前司法改革成果的理论主张。
通过本文的分析,作者希望法学界主流在与犬儒主义划清界限的同时,也能严肃正面执政党、政府所提出的“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审判结果要考虑人民的感觉”、“三个至上”等携带着普通民众情绪的口号和说法,进而结合这种政治情势,来系统反思自身已有的理论和伦理追求。
(五)兼答“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1994年《迷失的律师》(TheLostLawyer)的出版,将备受美国社会关注的法律职业(伦理)危机讨论推向了一个高潮。有意思的是,这本如果不对美国的法律和社会有较深理论积累,就根本无法看懂的学术专著,在2002年译成中文出版后,竟然一度成了中国法律人几乎人手一册的畅销书。[4]在这本书里,克罗曼所谈论的核心是,由于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政治家理想正走向堕落与迷失。[5]无独偶有,台湾法律人陈长文与罗智强合撰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在大陆出版以后,在法律界也泛起了一阵涟漪。[6]在这本同样畅销的书里边,具有“深蓝”政治倾向背景的他们,深切关注的是,在台湾“主政”的法律人,在成功从政治的边缘走向主流的同时,也陷入失去社会公信力的难题。[7]
在今日中国,尽管随着法律人在社会与国家中的影响逐日加大,伦理问题逐渐为民众所关注,然而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以职业作为主要面目的法律人在政坛上才刚刚露面,尚未成为主导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克罗曼所忧虑的律师政治家的理想尚未展现,更是勿论迷失(lost)了。倒是陈长文先生的一句“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的反问,引起大陆法律人内心的普遍共振。但是这种“共振”更多不是源于对失去社会公信力的担忧,而是对为什么没有取得公众信任和社会特权的不满和唏嘘。
《迷失的律师》及《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两本书中对法律职业伦理批判的背景,是美国固有的以及台湾地区新近逐渐完成的成熟法制化社会。与此,中国大陆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鉴于有意无意地将西方法治背景下法律职业状况作为未来法治建设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及台湾地区作为明日大陆预照镜等因素,中国学术界确实有必要在一种追求全球普世伦理的使命感指导下,直接参与这种“律师的迷失”的讨论,以构筑一个以中国实践与智识资源为基础的法学以及法律职业。本文试图能成为这种努力和尝试的一个构成部分。
二、可操作的法律职业伦理[8]
(一)现代伦理生活:道德困境与可操作伦理规范的需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扮演一系列角色,如父母或子女、教师或者学生、雇主或者雇员、服务者或者顾客、上级或者下级,以及公民、士兵、会计师、法官、律师等等。在这些一系列角色的背后,都承载着各不相同的伦理责任。比如“士兵的天职是服从命令”、“国民有爱国的义务”、“法官应当忠于法律”等等,都体现了一种社会或者制度对某个角色扮演的义务附加。不幸的是,很多角色伦理总是处于一种模糊或者可辩论的状态;人们对于与该角色相连的责任的界分各持己见,意见不一。在这个事实上越趋伦理多元的世界里,怎样做才算是负责任的父母?有责任心的配偶、公民、政治家、医生、法律人乃至教师又该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变得五花八门,令人无从适从。
如果说这些角色责任都能够通过方式确立共识,从而拥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还是会接踵而来:在现代社会,从家庭到社区,从社区到社会,人们扮演的角色实在太多了,而且与高速的生活节奏相关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角色转换十分频繁。每一种角色的背后都附带着一定的义务,夹杂着私人利益,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很容易将扮演者置于尴尬、矛盾之中。英国小说家萨曼·拉什迪(SalmanRushdie)对这种现代性角色现象作了深刻的描述:
在现代社会,我们倾向于将自己理解为各种角色的混合体,然而,常常矛盾的是:这些角色本身却并不相容。我们将自己理解为许多不同的人,年轻的自我异于年老的自我;在陪伴情人时无拘无束而在雇主面前态度谦卑;教育孩子要坚持原则而自己私下面临诱惑时就变得堕落;我们既严肃又活泼、既喧闹又安静、既富有进取心又很容易受挫。19世纪的自我概念已被这种庞杂的“主我”(I)取代了。不过,只要没有遭受伤害或者精神错乱,我们通常对自己是谁还是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的。所以我同意将许多不同的自己叫做“宾我”(me)。[9]
作为一位普通人,总是或多或少地面临这种困境:即无论你怎么去做,总是有对也有错;或者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这种冲突无处不在,几乎充满了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会跟随我们的一生。“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表达了这种被夹在两个甚至更多互不相容的选择之间的那种感觉。而这种伦理冲突的情景,也往往是优秀文学作品的吸引读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当这种伦理冲突最终到达“你死我活式”的厮杀时,故事也往往也就到了高潮。这也正是社会学中角色冲突理论以及符号互动理论所老生常谈的话题。[10]而这种伦理的冲突和困境,对于从事时常处于各种价值观和原则矛盾之中的法律人来说,更显得复杂。
综上,在逐日复杂的现代世界里,经常的对抗、争吵和冲突,使得预设的善恶分界线变得十分的模糊,传统的定义不再值得信任——并因为社会运转的加速,道德选择制造的困境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道德选择冲突的负面后果,也由于高风险社会的特点,而显得越来越严重,很多情况下,不仅足以令行为者身败名裂,陷入道德批评的万劫不复的境地,而且,还极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而引发社会的冲突与动荡。这显然是现代人陷入越来越严重的焦虑与不快感的产生原因之一。这使得现代伦理必然会追求这样一种趋势:学习并运用一种适用于面对道德选择时的毫不含糊的伦理原则。换言之,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
正如后现代主义学者鲍曼所言:
一旦我们不再相信自己的判断,我们会变得容易受一种怕犯错误的担心,也就是我们称为过失、罪行或羞耻的感觉的影响。但是不管我们称呼它什么,我们都感觉到需要专家将我们带回到一种能确定的舒适中来。而对专家的依赖正是来自这类担心。一旦这种依赖性稳定并扎根下来,对伦理专家的需要就变得不言自明、尤其是自我再生了。[11]
(二)法律人特有的道德困境:现代伦理生活的急先锋
法律人所遭遇的角色道德困境,与一般人相比,更为特殊:他的职业本身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他们要时时处理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利益追求。比如诉讼程序中两造的诉讼请求往往就代表着交织复杂和冲突的多种价值观,使得居中裁断和代理其中一方的法律职业者,时常处于道德冲突的旋涡之中。
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就有这样的一段经典论述:
法律人是集众多冲突于一身的人。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相比,他同时要面临众多竞争的主张和忠诚。他必须以最佳的状态为当事人服务,但同时,又不能忘记自己是法庭官员(officerofCourt)的现实,因而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和谐有特殊的义务。你会发现,这些责任就如兄弟姐妹们,相互之间无法分清孰重孰轻;你会发现,他们会以你另外责任的方式出现——为了你的良心、你的信仰,你的家庭,你的伴侣,你的国家,以及其他在你心目和精神中完美的理由。他们会将你向数以十计的方向拖拉。你必须要学会处理这些矛盾。[12]
与其它经常发生道德困境的职业相比,比如与拥有“希波拉底”誓言的医生相比,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
(1)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的主战场。虽然,立法成果往往就是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妥协的结果,然而,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很容易导致价值冲突通过不同法规范之间的矛盾性规定显现出来。更可怕的是,很多时候,在同一个立法主体中的同一个法律规范之中,价值冲突仍然保持着原样——立法者采用有意无意的模糊立法或者矛盾立法,把道德困境丢给了法律职业和民众,由而使得法律职业伦理总是与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一起,显现出雾里看花的混乱状态。法律职业伦理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与道德悖论有关,都不是通过道德洞察一眼就可以找到正确答案的,它需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于道德或伦理准则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
(2)在对抗式的程序中,往往只有一个赢家。或者说,在逻辑上,只有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支持,而另外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贬抑或忽视。换言之,法律人的工作,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个案中,多是损一方益一方的工作,所以,它从来都不可能有大家都满意的结局。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人更容易遭至社会的诟病或者卷入某种道德漩涡之中,而与社会辩论或者政治争斗中失败的某一方道德观或利益集团一起成为失败者。[13]
(3)法律职业和当事人都很容易陷入“对价性”的思维。当事人通过掏腰包来获取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法院的判决,那么,将合法的辩护和裁判活动的成果据为己有就是理所应当的。从这种业务的实际状况来说,法律服务的启动及其质量能超越贫富差距,很容易被人认定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即使社会上一直都在批判医疗市场化思维所带来的医患关系的紧张,但不管怎样,即使是轻微的疾病,医生一般不会因为无利可赚而拒绝治疗。对所有的疾病都给予适当的治疗,对所有患者的生命都予以同等尊重,这一普遍性的医疗理念很自然地得到了人们的承认。但在律师的场合下,很难实现这种普遍利用法律服务的理想。即使有所谓的法律援助、公益诉讼,但它与庞大法律服务需求相比,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而律师的参与,在一个极端上,即使不请律师,当事人运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很广泛,在另一个极端上,投入了巨额律师费用的辩护活动,大部分都是和企业获取利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法律职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很容易成为营造和维护社会不平等的帮凶——进而使得人们把那些“为富不仁”、“社会不公”的帐都算在了“总是明目张胆地维护不公正现象”的法律职业身上。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人的独特职业思维,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比如所谓
“运用术语进行观察”、“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真”,[14]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这些很容易与大众道德形成冲突的思维或者伦理原则,恰恰会成为公众厌恶法律职业,讽刺法律职业,甚至对法律职业进行政治迫害的一个理由和诱因。[15]
(三)以行为与规则为导向:法律人道德能力的提升
为了应对具有确定性、可技术性处理伦理原则的需求,现代伦理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以行为为基础(act-based),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二是以规则为指向。这一特点主要是通过角色和责任为主线进行建构主义的制度化努力来表现的,以此来满足道德的普遍主义需求。这两种趋势又被人们称为“道德或者伦理的法律化”。法律人本身就是执掌法律的,因此,他们为了提升自身道德能力,自然会“近水楼台先得月”地率先启动这两种趋势。
1.以行为为导向
为了应付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人们逐渐把遵守和服从某些有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的规则看作是道德生活的最低要求。这样,道德评价的基本关注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转向“应该践履什么样的行动”这个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主流的两大伦理观,即功利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都认为,道德规则[16]为人们提供实践[17]指引,这些实践指引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我们对自己的幸福的设想。比如,康德主义的理论,就预设了人具有脱离情感的道德意志(moralwill),并且由道德意志出发所践履的行动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规则是立足于普遍的考虑,这些规则对任何一个理性行为者来说都是适用的,因此其有效性完全不依赖于他们偶然具有的欲望和情感。或者,我们评价一个人的行动,应该超越他的情感体验。而功利主义尽管与康德主义者有着完全相异的理论进路,但在道德的行为导向方面,是异曲同工的。[18]功利主义作为普遍的伦理体系,它要求行动者从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来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它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正确性是由它所产生的后果来决定的——这最终也导出了道德评价需要超越行为者个人情感体验的结论。当然,我们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现代道德哲学完全不关心人的品格特征,而是说现代道德哲学家是按照行动与道德规则的关系来定义有关的品格特征——而遵从这种道德规则的行动者,出于行事的方便,则会逐渐地遗忘行为与道德规则背后的品格评价,最后走向我们这里所谓“非道德”的伦理生活。
2.以规则为行为基准
义务和责任被认为在道德思考和道德反思中具有最高的分量。其它的考量,甚至一些在传统意义上与伦理生活相关的考量,在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理由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必须让为于后者。这就导致了一个观点: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除另一个道德义务。因此,在现代的意义上,道德就成为一个占据特殊地位的、独立的制度体系;道德规则成了伦理生活的核心。这一趋势,我们也可以归纳为道德的法律化,即制度化伦理的兴起。[19]通过制度化的伦理,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大半伦理问题都得以解决,初始博弈式的道德情景大大减少,确定性的感受大大增强——即使出现博弈式的道德情景,依照制度伦理的指示行事,行动者的道德代价,包括社会的压力以及其内心的焦虑痛苦程度也会大大减少。
在这其中,体现现代伦理这两大发展趋势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以职业自治群体为主要制定主体的职业伦理的兴起。比如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色分工,对行事者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努力。[20]
众所周知,角色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概念。欧文·戈夫曼将此导入到了社会学之中。通过“角色”这一拟剧化的概念,期待(expectations)与义务得以便利地结合起来。人类似乎依此可以构建一个自己设计的世界。如果对戈夫曼的理论予以演绎,那么,这种拟据化的角色扮演,对于行动者的意义在于:人们承担社会角色的义务,犹如在剧场上依据剧本演戏——需要演员协调一致以及“必须把戏演下去”的组织忠诚,这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延续性和稳定;需要演员注意演戏场景,即表演对象、表演时间和地点,这使得演戏者对于义务更容易把握;需要演员与自己扮演的角色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这保证了演戏者不会因为角色扮演的经常变化,而令心理承受“过山车式”变化的痛苦。[21]
“责任”是现代社会运用角色概念进行思考的一个延续,和现代社会对“人”的想象有关——即理性自律主体的理想有关。它被定位为在多元化、技术性的现代社会中重建义务的方法。[22]而在这个时代,技术不仅被应用于生产,还应用于社会本身。比如,法律技术即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责任概念的运用主要用以对行为进行评价,认为行为的动因在于行为者,而不在于义务本身的宇宙或者自然结构。科学技术的革新、形而上学体系的垮台都严重冲击了“义务”的固有含义。责任一词通过在法律和大众文化的背景下,对职责(accountability)和义务进行界定,弥补了原有义务含义的不足。[23]
对角色和责任等概念的重新诠释,使得道德开始超越原先的主观和相对意义。它实际上是人类通过伦理规范,人为设计和构建社会的一个伟大实践。在一个任何一种文化传统或者宗教信仰都不可能占主导地位,其范围不断扩展最终要达致全球所有角落的多元化社会中,为了维持社会交往的正常维系,传统意义上的伦理问题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是私人的、个体的事情,而超越了理性可讨论的范围。即使对于某些因“家长主义”观念构筑的角色,如父亲、领导等角色的伦理原则,也逐渐脱离实质的道德判断性质,走向某种尊重各种个体的道德观念,而走向无涉实质道德评判的“非道德状况”。这种责任伦理观的构建,使得现代伦理,特别是法律职业伦理,滑向了强调“对”的伦理观,而忽视“好”的伦理观。
显然,现代的法律人由于职业特性,比任何行业的人员都更加迫切地寻求一种建构性的进路来思考伦理判断问题,并更容易和熟门熟路地模仿现代法律,对职业伦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在现代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必然需要一种建构性进路,以规范的方式,对伦理规范本身的价值进行中立化以及客观化,为道德困境提供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引。它是一种基于角色的伦理(Role-based-ethics)。它能够超越并涵盖普通道德生活、契约约定、利益追求以及为了支持法治和宪政等人类事业而赋予或者承担的各种价值追求,超越道德的两难选择,超越善恶选择的责任承担,消除职业者对他者的责任的模糊性和冲突性,消除职业者作出一种道德选择,对不可预测结果的焦虑和恐惧感,从而最终为作为普通人一员的职业人卸下道德包袱,同时也放弃了在面对复杂的道德冲突时对她卓越伦理判断能力的期待。
由此而论,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实质上产生于防止法律人个体道德的不稳定状态。在很多时候,它成了指引法律人如何在因职业行为与大众道德冲突时,处理道德困境时的一种技术规范。从这一点来说,不能指望职业伦理提高法律人的道德素质,而只能期待它给法律人道德实践以确定性的指引。正是在这里,埋下了现代法律职业道德困境的种子——只关注行动和规则本身而不顾及行动者的内在品格,这正是现代伦理的通病。法律职业伦理是它的急先锋,因此表现也就更加突出。
(四)职业伦理的可教授性
美德与教育的内在关联,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所有古典伦理学传统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在中国传统儒家,还是在古希腊的美德理论中,教育同样都被看作是滋养美德、传承美德的基本方式。苏格拉底曾经将德性与知识同一化,辩谈即是求知求智的方法,也是求善求德的教育实践,而且自由的辩谈本身即美德教育的基本方式。[24]亚里斯多德将德性区分为理智的和伦理的。前者大多由教导而生成、培养起来,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后者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前者主要依赖于知识和技术的教导,其教育主要是经验知识的同质性教育,而伦理德性主要依赖于传统和文化的连续传递,其教育主要是习惯的或文化的特质化教化或传递。亚里斯多德通过工艺美德的师徒传承之连续性发展所欲揭示的美德生长规律。把美德视为工艺技术的实践问题。并且,事实上把它最终以职业(广义)伦理的方式予以落实。由于将职业伦理构筑成了一种理智性的德性,因而也是可教授性的。
但是,早先时期,人们对于正规的伦理知识学习似乎感到不适,因为按照他们一贯看法,伦理问题只是主观的问题和相对意义上的问题。伦理问题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私人的、个体的事情,受理性原则的影响很少。出于法律独立性的一种追求,特别是现代法学教育形成以来,在法学教育中,美德更是被视为是不可教授的,而被认定为一种个人先天的品质,或者被视为是属于大众传媒、公共文化条件、家庭教育和其他道德资源的领域;即使存在美德教育的话,也会被人认为是形而上的。在1974年水门事件之前,美国的法学教授们往往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割裂开来。很多人声称“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等同于道德教化”[25],有些教授则将法律职业道德视为“缺乏兴趣或者不值得聪明的头脑”。[26]
在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件引发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得不认真对待,从而通过ABA强制法学院将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成必修课之后,尽管仍然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这种学习,在很多时候是毫无意义的。[27]但在事实上,它变成一门越来越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课程。这种可操作性的基础来自于现代伦理的建构主义、行为主义的倾向以及法学近几百年在法律与道德切割方面的成就。由于这种通过法学院进行教授的特性,使得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了很强的专家性质。
三、与日常道德愈行愈远的职业伦理
(一)走向“非道德”的职业伦理观
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是指职业伦理逐渐脱离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的轨道,变得与道德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与大众道德评价与个体道德体验毫无关联的执业行为规范。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而非那些要求“追求人类正义”的大词),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无须对此承担任何道德上的责任。
显然,对于适应纷繁复杂而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来说,现代伦理的很多方面都具有进步的意义。以职业伦理规范的方式,把含糊的、人所共知的不确定的责任,缩小为一张有限义务或者责任清单,免除了行动者在黑暗中摸索的许多焦虑,有助于避免没完没了的解释和永不停息的折磨带来的痛苦感觉。从道德责任向伦理规定的现代转移,为另一种现代成就所引起的焦虑提供了一剂补偿药。但是,用对规则的服从代替令人紧张的道德冲动,导致了难以想象的后果:它不仅赦免了行为者对所做错事的个人责任,而且为他解除了犯有罪孽的可能性。这远比同等的宗教治疗迅速——因为它在行动之前就事先加以医治——罪过从选择中被排除了,它现在简化为是否服从规则这样直截了当。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从道德责任向伦理规定的现代转移,最终消灭了行事者的道德责任。好人和坏人的区别从此消失。[28]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通过法学理论对法律与道德命题的超乎想象的切割努力,以及其它法律科学化的努力,加上法律服务商业化渗透到每个角落,这种职业伦理非道德性的特征显得愈加的清晰。在法学内部,传统理论往往用维持法治的独立、维护法治的形式化、维护正当程序、维护司法独立等角度,来论证这种职业伦理制定化的必要性。[29]而这种转移,使得法律职业伦理与现代伦理一起,滑入了“非道德”的深渊之中,并成为这种非道德主张的急先锋。
即使承认道德课题仍然构成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关注核心,作为一种让法律人脱离道德困境的指引规范,今天职业伦理或者职业道德的发展,已使得它成为一个名不符实的命题。正如很多法律人所指出的,虽然,“道德”仍然存续其中;虽然,各律师协会试图通过诉诸道德,彰显其对古老法律理想的追求,但他们事前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道德学家的意见。[30]这个词语所指称的内容,更多的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管理律师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比如,美国律师协会在制定示范文本时,已经与道德渐行渐远。第一个版本被冠以“职业道德”的名称,但随后一个版本的名称变成了“职业责任”,而现在该称谓又被“职业行为”所取代。[31]从现有内容来看,它除了仍保留了如何处理道德困境的技术规范的内容外,还加入了很多管理规则。它越来越脱离道德规范的领域,而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比如,具体的词语使用中,在原来的“职业道德”中往往会采用督促式的“should”,而如今却会直接采用命令式的“shall”。它直接导入立法的形式,对自然语言进行处理,结合法律方法论,企图去除职业伦理任何“道德”的东西。随着实践的演化,法律职业伦理已经与职业个人的道德观念无关,更多是一种指引法律人如何在因职业行为与大众道德冲突时,处理道德困境时的技术性规范。[32]甚至,仅仅以功能论的角度去观察的话,将其定义为“解决道德困境的技术规范”,实质上也都名不符实了。
(二)不必为社会负责:“委托人忠诚”、“枪手理论”与“冷漠的中立者”
随着对抗制的程序模式以及权利至上观念的不断渗透和扩张,虽然各国法律职业在其伦理规范中,仍然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以及“追求正义”的伦理目标,但在实践中,已经慢慢地为一种“委托人忠诚”、“党派性忠诚”以及“冷漠的中立者”的职业伦理观念所支配。这种伦理观念认为,在处理“公共利益”与“委托人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方面,应遵循三个原则:(1)职业伦理至上原理。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角色,决定了他的角色伦理会与大众道德冲突,在这种冲突面前,出于律师角色存在的意义,大众必须容忍律师的角色伦理凌驾于大众道德之上。(2)对公众与法律的无道德责任原则。律师在对抗制程序中的角色(义务)就是,为他所代表的一方辩护,并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攻击对方。依据角色伦理的逻辑,排除了律师对其它人的“一般道德义务”。即律师对公众和法律承担的是一种“无说明义务”
(Non-accountability)的道德责任。[33](3)“法律技术员”(lawyer-technician)原则。鉴于律师的角色伦理规定其无须对大众道德负责,那么,他(她)应承担的义务是:为顾客积极辩护、无条件的保守秘密。[34]这种伦理观与医生的“人道主义”职业伦理观有着异曲同工的意思,它实质上意味着提倡这样的律师行为:“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者原因”。[35]
由于这种伦理观与程序的对抗性设计有着很大的关联,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对抗性程序伦理”。
与之对应的,即使是法官,实质上也由这种程序伦理发展出一种非道德职业论理。由于传统三权分立中对司法角色的设定,传统法学认为,司法官的职业伦理必须恪守一种合乎程序伦理的精神,遵循包括立场中立、忠于法律、排除他人的一切合理怀疑等在内伦理原则。比如,对于当事人除了应在内心中遵循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同时,还必须在程序运作过程中,甚至在社会交往中,始终注意避免任何可能引发一方当事人猜疑不公的行为的发生。法官的角色是中立于两造当事人之上,因此,为了显示公正,必须回避对当事人主张背后的价值观进行评价,而只能仅仅局限于法律规范的解答和应用。如果用程序的理论来进行具体说明,也可以将其伦理的特点总结为只关注形式正义、过程正义和普遍正义等方面。按照这种逻辑,也可以进一步绝对地归纳为,现代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在厘定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权利得失之计算,而不是在分辨是非。由此,也可以将统治法官的职业道德原则归纳为“形式性程序伦理”原则。
(三)好律师未必是好人;好人未必是好律师
在道义论的指引下,“成为有道德的”并不意味着“成为值得追求的”。职业伦理技能性逻辑的必然结论是:职业伦理只是职业技能的一个构成部分,对它的遵守状况,并不能与职业者个人的道德观念形成正比例。一个未能很好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人,不一定就是坏人,而只能说他的法律技能有提升的空间,或者,最多只能断定他个人的伦理判断力较差。通过职业伦理规范的形式,使得某些违反大众道德的行为,如为十恶不赦的人辩护,甚至刻意为其隐瞒犯罪情节等,获得道德惩罚的豁免权,减轻职业成员在道德两难中只选择其中一方的道德负罪感。更进一步说,也可以说,职业伦理就是法律职业从事与大众道德相悖或者面对多重道德要求的冲突时,作出道德决策后的一种公众宣言和护身符。这样的结果就是,好律师未必就是好人;坏人通过技术性地遵守职业伦理,也能成为一个“职业道德素质高”的好律师。[36]
人们或许会用法律人的“底线伦理论”来解释这种情景。然而,正如何怀宏教授在《底线伦理》中所提到的,在一般情况下,底线伦理可能造成没有伦理,最终导致最基本伦理的丧失。[37]底线伦理或许并不必然导致伦理的沦丧,但是以一种过度简化甚至扭曲的道德规则体系则完全有可能导致这个恶果,在这种道德规则体系如果压抑人们复杂的道德情感和直觉自然表达时尤其如此。事实上,在法律职业伦理的领域中,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
(四)作为职业控制的手段
如果运用法学中较为流行的社会关系思考模式,当下世界各国律师伦理规范的实证规则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国家(主要是法官)的关系、律师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其中,对于政治秩序的法治化构建已经较为成熟的法治国家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无疑是职业伦理中最为关键和主要的内容。有很多学者认为,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实质上就是对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界定的规范的总称。依照古典经济学的思路,这样的定义必然会引导出职业伦理作为职业垄断手段的论断。但是,不管是职业界自身制定的,还是主管部门(如司法部门)制定的,现代社会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从功能论的角度来说,都是职业控制的主要手段,通过职业伦理具体规则的有效实施,职业管制当局(包括职业界内外,这里仅讨论职业界本身)能够有效地对职业产品、职业成员及工作条件进行管制。
首先,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调控,使得试图从事这种行业的人,人为地制造了一种非熟悉化的眼光。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成为一种无法以意义理解的方式进入的第二性,成为一种非直觉、非生活经验化的知识,需要人们按照自然科学经验的,即人为理性的方式来积累。其次,比如职业伦理中对广告的限制。职业论者往往声称,对广告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商业模式的渗透,而影响法律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影响,以及直接引发公众的反感。比如追赶救护车拉法律生意的行为,给公众所带来的印象等等。此处暂且不提职业论的这种说法是否正当——不管怎样,限制广告,也就意味着法律服务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并在信息的对称性方面存在种种的弊端,从而使得法律服务的竞争性大大降低。再次,比如对于职业成员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如果规定法律职业成员负有绝对保密的意义——这种保密义务的设定,能够大大地降低了法律职业者在业务处理上的处理道德冲突的成本,大大降低他们对公众利益的责任,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增加业务量等目的。复次,对于律师收费行为的限制上。一般来说,各国的职业伦理规范都会规定,不得低于某种标准地收费——职业论者的辩护词也永远都是为了避免无序地竞争,或者出现商业化的趋势,事实上,这明显的是一种限制竞争,达到垄断市场价格的一种手段。最后,比如对职业成员慈善义务的规定上。这可能是职业伦理中最冠冕堂皇的一种规范要求了。但是,事实上,这种慈善义务的设定也可以视为是法律职业内部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的一种手段。对于接受法律援助的人们来说,或许这纯粹是个好事情。但要注意到的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原先不可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穷人和弱势群体——而从事法律援助一般是能够获得法律补贴的。所以,法律职业通过这种慈善活动,不仅能够获得一个好名声,而且,还能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减缓内部竞争的压力。
在这种背景下,职业伦理或者职业道德事实上已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命题。这个词语所指称的内容,已不再是道德规则,而是管理法律人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38]
四、法律职业伦理的新困境:非道德的价值空洞[39]
通过角色和责任等概念的重新诠释,道德问题超越原先的主观和相对意义的同时,也逐渐脱离实质的道德判断性质,走向某种尊重各种个体的道德观念,最终形成了在涉及实质道德评判时的“非道德状况”。这种责任伦理观的构建,使得现代伦理滑向了强调“对”的伦理观,而忽视“好”的伦理观。职业伦理作为现代伦理“非道德化”的急先锋,它与道德与愈行愈远的表现在于:虽然,它的存在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一个道德妥当性的目的,但是它的作用不再是直接引出一种关于道德的实体命题或者答案,而只是试图做到与道德无涉,让行为者的行为不要触及道德的雷区,伦理立场最终走向了“非道德”的立场。这使得职业伦理与现代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一起,最终陷入了某种“价值空洞”的危机之中。
(一)正义精神的迷失:法律的异化
通过非道德性职业伦理导致的法律异化,主要是因为把合法性嫁接为法律援引的主要目的和标准,而这种合法性的追问和衡量又排除了对适当性、合理性的追问。[40]从事法律裁判的法律人,即使拥有所谓的漏洞填补、扩大解释、目的解释等自认为相对有效的法律方法论,但出于工作的便利,或为了避免争论而引发道德困境的加剧,在援引法律的时候,总是倾向于以“法律排除情感”、“尊重立法权”等为理由,排除对法律适当性的进一步疑问;而从事法律代理的律师和检察官,则往往从自己的工作立场出发,将“委托人忠诚”的原则教条化,寻求对自己的委托人最有利的规则以及法律解释,最大程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愿去叩问这种法律适用对公众利益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为了寻求对客户最有利的法律解释或审判结果,他必然要利用法条的歧义,片面理解甚至强词夺理。律师的执业活动,便是由一连串的利益冲突和“擦边球”决定组成的。这意味着,法治本身,作为一个个“法律技工”、“用足政策”的实践的总结,也不可避免地充满了伦理疑问,最终形成了令人痛惜的异化。按照鲁邦的说法,职业伦理的非道德化,导致律师“一心想着维护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正义的实现”。[41]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似乎符合了司法尊重立法或者司法自制主义的传统原则,但另一方面是对法律方法的僵化曲解,导致为利益集团服务或者因法律职业教育不足的僵化式法律应用结果大行其道,导致“许霆案”以及“上网偷窥被判为强奸罪”等影响民众对法律体系信心的案件大量出现。
非道德的职业伦理立场导致法律异化,还表现在法律人为了避免过多的道德困境,会习惯性把法律世界的逻辑原封不动地带入到生活实际之中,从而拒绝或者逃脱道德论辩、沟通。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当事人始终生活在社会之中,法的逻辑最终应该从属于整合了法律逻辑的效果的当事人生活世界的逻辑之中。法律语言的运用超出了其本来领域,由而带来了极大的混乱。[42]其中最重要的是,委托人和当事人在这个用法律语言构筑起来的世界中丧失了表达自己道德诉求的机会。也就是说,一方面,律师以委托人的目的作为出发点、法官以尽快结案为目的,法律思考中仅仅寻求合法性的问题解决,而有意无意地拒绝正当性、合理性的叩问,从而导致法的异化、法律人作为一门为公众服务职业(profession)的自主性丧失;另一方面,法官和律师通过合法性的嫁接,很容易使得委托人、当事人忘记了自己原来的目的,而失去寻求一场法律服务的意义。[43]
与其他自由职业相比,律师不仅要对客户或被告人负责,承担伦理义务,而且还要服务于“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即服务于他享有执业许可而运作其中的法律制度,以及支撑那制度的政治理想与道德价值。法官也是如此,他绝非只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人民调解员”,它还是正义、秩序的象征。一旦支撑现代司法制度的政治理想和道德价值受到损害,最终直接受害的肯定是法律职业本身。而任由对于民众而言,不仅显得缺乏人性化的僵化,而且还具有趁火打劫式的法律异化,在法律职业伦理身上自由发展的话,其结果不仅是法律职业的灾难,而且也会是法治的劫难。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以及德国纳粹时期的历史都说明这一点。[44]
总之,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一种理由和动机之间的分裂,并使人感觉它丢掉了日常道德中最为重要的友谊和爱:这种丢失超越了底线——即使有人拼命地去维护这种底线伦理,但是,那个底线的标准实在太模糊了,一不小心就引发整个社会对整个法律职业的不满。这正是今日中国司法改革中所遭遇到公众持怀疑眼光的主要原因。
(二)法律职业自主性的丧失[45]
在西方法治的语境里,非道德的职业伦理的依据是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自主性。即为了让所有个人都能作为市民来沐浴法治的恩泽,就必须让他们了解法律,并在必要时提出积极的主张,因此,精通法律技术的律师的协助是不可或缺的。这时,如果律师拒绝为把律师用于不正当目的的委托人提供帮助,或者阻止其援引法律的话,就剥夺了委托人通过法律来享受充分的市民权利的资格;如果法官超越了中立的态度,而在某种实质性道德的指引下,对一方当事人显出过分的道德认同时,就有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嫌疑。运用法律的目的,即如何来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由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自我责任决定的,只有承认这种自由才能使道德自主成为可能。
现代的道德,本来就是以能按照自己的道德确信来行事的个人的内在自由作为前提的,并不是说符合道德的行为就一定好,是符合善的,符合实质正义的。在理想状态下,法律人“非道德”的态度,其实是克制自己不要把自我的道德关心强加于人,律师通过把自身作为委托人的工具、法官通过把自己作为当事人居中人的方法,来尊重他人的自主性,从而最终维护一种价值多元主义的社会理念。然而,由于对当事人道德自主性的尊重,反过来却使得职业伦理的自主性余地变得很小,职业者必须将自己的道德判断,包括对普遍正义和公众利益的追求理念予以隐藏,甚至抛弃。所以,也可以说,这种非道德的职业伦理的结果是,职业伦理自主性的丧失。[46]
因此,要思考这一问题的出路,就必须超越传统的职业伦理,直接进入传统自由主义法学理念进行一番彻底的反思。透过法律人职业伦理这个窗口,我们才能刻画出现代法律秩序所具有的问题。即这种非道德的职业伦理是自由主义的法理论以及依此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运转的必然结果,而不能将发生这种情况的责任一概地推给其它因素,比如非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或者向全球扩散渗透的商业化模式。[47]
(三)枪手理论与隐身人:职业伦理成为谋取特权的遮羞布
众所周知,无论是儒家、基督教以及古希腊这三个有着巨大差异的文化传统中,都提到一个牧羊人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领导人往往被比喻成“牧羊人”,民众被视为牛羊;认为好的牧羊人是以羊的利益为本位的——在儒家的大同世界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苏格拉底的这种观点受到了一个贵族青年格罗康的质疑。
他说了一个牧羊人的故事。这个人在一场风雨和地震以后,找到了一枚戒指。戒指上有个宝石,只要向里一转,别人就看不见他了。也就是说,他可以随意成为“隐身人”。于是,他设法谋了个职位,当上了国王的使者,勾结王后,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格罗康的结论是“假定有两只这样的戒指,正义的人与不正义的人各戴一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没有一个人能够坚定不移,继续做正义的事情……到这时候,两个人的行为就会一摸一样”。这说明没有人把正义当成对自己的好事,心甘情愿地去实行。做正义的事是勉强的。[48]
这个故事,对于一元的职业伦理观的思考意义是,如果职业伦理豁免了职业人所有公共道德义务——最终的起意可能是为了维护法治的自治、司法的独立以及法律人思考的公正性——可是,当使得法律人在从事法律服务时,长期不需叩问法律具体应用的合适性的工作习惯,已经遗忘或者毫无知晓规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或者道德妥协,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里,谁能保证他从伦理规范上获得了类似隐身宝石一样的特权后,就会追求正义呢?法律职业伦理中的法律职业主义宣扬,或许是法律界用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职业特权而故意营造的意识形态,是为其谋取特权而展开的一个遮羞布。[49]而社会中流传的各种讽刺律师的笑话,可能也会从一个侧面说明这种制度性道德豁免带来的道德困境:
一个人看到一个墓碑上刻着这样一句话:“这里埋着一位律师,一个正直的人”,此人大为惊讶,对旁边的人说:这个墓里怎么同时埋着两个人?他们认为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一个正直的人”。
(四)执业中的道德两难
前文已述,法律职业伦理的“非道德”化,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对法律人行为的评价能超越了“实质道德”的争论,从而为法律职业者在多重的职业角色扮演中,顺利走出“道德的困境”。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相提并论——将它概括为“日常道德与职业伦理的一种分离命题”。这样的分离努力显然为法律职业行为绕开容易令人雾里看花的价值命题之限制,从而实现标准化、技术化,乃至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它也会带来与注重“分离命题”的实证主义法学同样的负面结果:即“好律师未必是好人;好人未必是好律师”;日常道德意义上的好人却可能成为一个不合格的律师,好律师则反过来却可能是个道德败坏之徒。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可能知道他的委托人事实上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但是出于职业伦理的要求,他必须竭尽所能地为这位杀人犯辩护。如果他的委托人最终侥幸逃脱法律的惩罚,那么从律师这个角色来看,这位刑事辩护律师是一名好律师,但从一般道德主体的角度来看,他帮助一名十恶不赦的杀人逍遥法外。这种惊世骇俗的说法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既然律师是人,那他必然是先成为一个好人,然后才能成为一个好律师,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番景象是现代律师职业伦理的真实写照。
从这一点讲,法律职业伦理的形式化指导——《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或者《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等等,作为协调日常道德观和法律职业伦理冲突的努力——确实使法律人从某种不确定的伦理状态中解脱出来,然而,恰是注重行为规范的道义论的先天缺陷,它无法根除道德两难(MoralDilemmas),并且,还引发了新的、一种现代法律人特有的道德困难。用陈长文在《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中的说法,律师行为规范里面总是充斥着“朦胧选项”。当这种朦胧选项来临时,“正义与不正义的选择放在我们面前时,这个世界常常不是确然二分的呈现,而是透过一种模糊的、带有解释空间的状态出现。而这样的朦胧,就很容易使人陷入迷惘。”[50]行为规范虽然在某些“简单案件”中给律师以确定的指引,但“朦胧选项”的存在并未将律师们从道德两难的噩梦中解救出来。即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法治国家,《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模范规则(2004版)》(ABAModelRulesofProfessionalConduct)(2004)里面也说得很清楚:
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责任、作为法律制度成员的责任和作为公共公民的责任通常都是一致的。……然而,互相对立的责任乃是执业之本质。对客户的责任、对法律制度的责任和律师作为一个伦理上的人为自己求一个体面生活的利益常常相互冲突。《职业行为规则》为此规定了很多条款来解决此种冲突……然而,还是会有很多涉及职业裁量(professionaldiscretion)的问题出现。
法律职业规范(比如美国的《职业行为模范规则》)这种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进路属于伦理学上康德式道义论的进路。道义论主要关注行动的外在面,以“义务”、“禁止”和“允许”为中心,建立起规则的体系。规则是行动的唯一准则,其核心是“行动的正确性视该行动是否被道德义务所要求、禁止或允许而变化。”[51]这种道德理论进路的软肋就在于,当规范和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行动者无法诉诸某个规范来做出实践判断[52]:比如“善意的谎言”问题,道德律令禁止人们说谎,但是如果在病人患有恶疾,告知实情会加速病人死亡的情况下,“救人的义务”和“禁止说谎”两种规范就会互相抵牾,行动者(医生)无法仅仅依据道德规范做出选择。
在当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背景下,当一个律师面临由于不同社会角色所导致的道德两难的时候,她会更加倾向于遵守律师职业伦理守则中的“义务”、“要求”、“允许”或者“禁止”等道德指令。但是道德两难的真正解决并不在于顺从权威性的指令或者将自己从日常的情感体验中挣脱出去。深层次的道德直觉或者情感反应很可能内在于人类的生物性本质之中,我们没法轻易摆脱它们。在人类的道德实践中,宗教也许能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人们做到这一点,从虔信中或能够寻得救赎,从超越者那里也许能得到指引。然而这些形而上的承诺注定不属于现代世界,法律既然只是我们自己编撰的产物,那又谈得上什么虔信呢?“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样的口号只是古典时代留存下来的遗物,时移世易,如今它已无力帮助法律行为者解决道德两难。法律职业者个人内心世界的挣扎与彷徨只是问题的一个局部,如果我们把焦点对准整个群体,它甚至关涉到整个法律职业社群的生存。
(五)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
如果法律人侵犯了公共道德,却高度符合职业道德,但一旦这事件为公众所关注,不仅会导致行为者身败名裂,最终也必然会殃及职业本身。所以,所谓职业道德可以无视公众的意识,得取决于公众对法律职业特权的容忍程度。显然,经常性给公众制造伦理难题和道德的失望感,肯定会触及公众这种容忍度的底线。所以,如何维持这种张力,而不导致其断裂,需要在建构职业伦理观和制定职业伦理时,时刻记住一个事实:法律职业伦理的产生初衷是为了避免职业行为与大众道德冲突,或者面对大众道德相互冲突时一种行为指引规范,而不是纯粹用来追求职业利益的。
在近三十多年中的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法学界一直都笼罩在“法治危机”和“职业危机”的紧张气氛之中。整个社会都充满着对法律职业,乃至整个自由职业界不满的情绪。这种质疑的态度,虽然自法律职业产生之日起,就开始具有了。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它已经变得越来越严重。按照学者的说法,我们似乎可以将所谓的“职业危机”归因于商业化模式的渗透,导致职业与商业的两分界限的模糊。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在历史上,法律职业通过为公众承担维护正义的共同体伦理承诺及其实践,获得了可以一定程度上无视大众道德的职业特权;在当代,这种承诺和实践却因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而被有意无意地遗忘。换言之,民众对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反应如此激烈,主要由法律职业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53]
可以想象,如果是一个清洁工联合会或者驾驶员协会,公开宣称自己这门行业的职业伦理只是做好本份,以是否能够满足生计来决定服务的质量,相信民众多不会感到惊讶与不满。如果说,如今一些行业,就如刚才所提到的清洁工联合会或者驾驶员协会,也会以“职业”为目标,提高工作技能的科技含量,进而建构起类似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框架,凸显其包含的公益性价值,但这往往只是出于某种自身商业营销的目的,它并不在公众的某种高度期待之中。然而,人们对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高度伦理期待是不一样的。这种期待既有西方历史中的特殊经历,也有法律行业自身的某些特质所决定的。
因为法律职业的工作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涉及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依照逻辑推断,与一般的行业相比,它必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比常人更加良好的道德品质。更进一步说,普通人协助他人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尚无法免除道德上的责难,何况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
因此,我们不能将普通民众对法官、律师严格遵循技术主义、形式正义行为的批判,一概理解为民众“无知”、“法盲”、缺乏远见等等,而忘记了自己在获取职业特权时对公众所作的高标准的道德承诺。[54]
(六)中国法律职业特有的道德困境
中国法律职业的伦理构建之路,与身处已经高度法制化的西方同行相比,遇到了双重的困难,一是,他们所构筑的职业伦理实质上是强调行为正确性,而忽视行为背后合理性和结果的康德式伦理学的规范体系。具有关注实质结果文化传统的中国政府和民众,对这种康德式的伦理规范,显然会下意识的反感和抗拒。二是,这种康德式伦理体系,居然还是完全依据西方社会定身量做的、具有很强建构性(人为设计)的、与中国民众日常道德相悖的规范体系。
传统中国的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尽管一直严重缺乏,然而,为了维持农业社会中庞大帝国的统一,“和”文化浸淫下的中国民众,对他人总是有某种依赖或者向富人索要衣粮的习惯,否则,就可以构成起义或者反对政府的理由。在这个背景下,加上巨大贫富分化,试图通过“可操作性”的职业伦理,对抗大众道德,坚守形式正义的法院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自然就显得有点僵化,并因此会遭受攻击。当下上下几乎众口一致地对以往司法改革进行反思,正是说明了这一点。
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的中国法律人工作在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环境中,即使是似乎纯粹商业化的律师,也会被纳入到了消除信访、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轨道中去。至于身处法院、检察院之中的法律人,更一直都是遵循一种行政化的工作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人还试图僵硬地采用已经陷入危机之中、未曾得到法学家阶层系统本土化移植改造的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原理,在面对高度行政化的道德困境,自然会显得无所适从。
在此,我们不妨采用古典政治学中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的理论分析框架,来看待中国当下法律人所面临的伦理危机。显然,自由主义主张权利政治,社群主义主张公益政治,而律师伦理两面都要兼顾。正如黑格尔区分了市民社会层次上的道德与国家层次上的伦理,律师如果只是通过为当事人辩护而逐利,那就是在市民社会层次上的消极公民,但如果部分律师上升到国家政治的层次,那就成为了具有美德的积极公民。律师要上升到政治领域,最便捷的通道就是民主展示,律师在民主辩论上有天然优势,演说、辩论、说理、依法说理,这简直就是法律人的小儿科。所以,民主制度是律师表现公益伦理的舞台,律师伦理的升华和律师地位的提高,需要配套的民主制度[55]。
中国的法律人,如果无法走出法庭外去服务公众,在公共决策中代表团体利益进行辩论,将职业代理提升到国家政治的层次,那肯定就无法做一个具有美德的积极公民。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职业伦理似乎不是法律人自己的问题,而是转型社会的中国大格局的某些制度狭隘性已经为其设定了可能性框架。问题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人在法治初创时期,都必须用自己的政治智慧,为公众服务的努力来突破这种制度狭隘性。如果不愿认真反省自身存在的伦理问题,为公众的利益付出任何的政治性代价,而只是鼓吹来自大洋彼岸的某种制度实践,来向社会和国家索取特权——甚至,这种制度实践还是处于大洋此岸的一部分学者想象出来的,那么,在民众某种复杂的心态背景下,中国法律人给人以贪婪、毫无责任心等负面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中国司法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之一在于,那种追求法的自主性,其逻辑实质上是要通过强制所有人参加法的游戏,从而使那些在非法治社会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在社会转轨之中,利用对转轨节奏的控制,成为拥有更多法资源的人——他们在社会中营造的社会不平等,反过来很容易令民众将社会不公平的责任归结下意识追求现有秩序稳定的法律人身上。同时,中国缺乏配套民主制度的政治现状,又在实质上压抑着律师或者法律人团体,作为利益群体的全面代理人,为穷人或者弱势群体服务的公众形象的塑造,加上将这种小背景又置于整体政治腐败的环境之中,这使得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给人以更加双重甚至三重的可恶性。如果在这个时候,在共同体的层面上,还刻意而毫无反思地鼓吹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之上的司法独立或者法律职业的特权,显然是极端地缺乏政治智慧。
结语 美德,美德法理学?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空洞并非个别的疾病,它实质上是现代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观症候群的一个部分。其最终的根源是法学理论的价值空洞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回到法理学进行探讨。那么,中国法理学如何能够填补这种价值的空洞呢?以儒家美德伦理学为核心的美德法理学或许是一个可能的思考方向。与亚里士多德“蓬勃焕发”(Eudaimonia,Human
Flourishing)良善生活观相对,在儒家价值体系中,“和谐”具有最高的价值。既然“礼之用,和为贵”[56],那法又何尝不能“和为贵”呢?[57]
有关细节,我们将另作文而叙之。[58]
[1]See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ProblemsOfLawAndEthics,AspenLaw&Business,2005,p.10.
[2]SeeRichardWasserstrom,Lawyersas Professionals:SomeMoralIssues,5Hum.Rts.1(1975).Alsosee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ProblemsOfLawAndEthics,AspenLaw&Business,2005p.11.
[3]JohnA.Garraty,ed.,QuarrelsThatHaveShapedtheConstitution,NewYork:Harper&Row,1987,p.195.
[4]尽管存在严重的翻译问题并影响基本的正常阅读,《迷失的律师》在国内仍旧再版了多次。综合正文所言的“如果不对美国的法律和社会有较深理论积累,就根本无法看懂的学术专著”,这本书竟然能有此良好销量,确实值得玩味。有关翻译问题的争论,参见闻过则怒:《“开卷有疑”之<迷失的律师>(TheLostLawyer)》,《清华法治论衡》(第五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傅蔚:《<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翻译质量的问题》,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645(正来学堂),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7月10日。
[5]参见【美】安索尼·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比如以“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为搜索词,在搜索引擎谷歌上跳出了122,000项的查询结果。参见http://www.google.cn/search?hl=zh-CN&newwindow=1&q=%E6%B3%95%
E5%BE%8B%E4%BA%BA%EF%BC%8C%E4%BD%A0%E4%B8%BA%E4
%BB%80%E4%B9%88%E4%B8%8D%E4%BA%89%E6%B0%94&btnG=Google+%E6%90%9C%E7%B4%A2&meta=&aq=f&oq=,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6月1日。
[7]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在我国法律界,对于伦理(ethic,ethics)和道德(morality)两词一般不予以严格区分。比如司法部1993年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都采用了道德一词,来指称法律职业者某种纪律规范。一般来说,无论是学术研究和生活语言中,道德和伦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以同义词的形式使用。不过,在黑格尔的法哲学范畴内,道德主要是主观意志的法,即自我德行的法则;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则,也就是普遍意志的社会性伦理规范。黑格尔的这种分类方法,对于西方伦理学以及当代中国学界,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国学界通说,往往认为,虽然在生活形式甚至学术研讨中,两者可以作为同义词相互替用,但还是存在一些微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伦理强调关系,道德强调个体。伦理的侧重点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道德的侧重点强调的则是社会个体。(2)伦理的义务是双向的,道德的义务是单向的。(3)伦理是客观法,道德是主观法;伦理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4)伦理是对人们行为应当理由的说明,道德是对人们行为应当境界的表达。用一句话来概括,伦理和道德的区别实质就在于,伦理强调责任,倾向于规范性、社会性、客观性和客体性,道德则倾向于个人的感受,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的意味。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1-163页;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以下;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注1、注2。
[9]SalmanRushdie,IndiaatFive-0,Time,Aug.11,1997,34-37.转引自【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10]参见【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11]【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2]SeeMaryAnnGlendon,ANationunderLawyers,NewYork:Farr,StrausandGiroux,1992,p.17.
[13]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4]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5]SeeLucienKarpik,FrenchLawyers:AStudyinCollectiveAction1274to1994,Trans.byNoraScott,Clare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KennethF.LedFord,FromGeneralEstatetoSpecialInterest:GermanLawyers,1878-1933,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0-122页。
[16]这里的“规则”应作广义的理解,并不仅仅先于道义论的具体行动规则,还包括了结果论的行动指南,比如“应当如此行动,当且仅当这种行动带来最大的福祉”在这意义上也是一种规则。
[17]此处“实践”是指在道德选择情境下做出的选择,是道德实践,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理论”的对立面。
[18]参见【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至70页。
[19]徐向东:《道德要求与现代道德哲学》,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0]在伦理学上,责任和角色是两个常识性的概念。不过,这两个词汇在西方社会学、伦理学理论和实践中得以全面使用,一直到19世纪才开始。相关论述参见M.Kuhn,MajorTrendsinSymbolicInteractionTheoryinthePastTwenty-FiveYears,SociologicalQuarterly(1964),pp.61-84. [21]SeeE.Goffman,ThePresentationofSelfinEverydayLife,NewYork:Doubleday,1959.
[22]对法律职业伦理思考有启发的相关研究可以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邓安庆、朱更生译,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5年版。在该书中,从科学伦理学的角度,作者对责任伦理做了系统的阐述。
[23]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4]万俊人书,第238页。
[25]Rhode,1992
[26]MichaelJ.Kelly,LegalEthicsandLegalEducation,25(1980) [27]DeborahL.Rhode,IntheInterestsofJustice:ReformingtheLegalProfession,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201.
[28]参见【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至70页。
[29]在美国,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的典型文献可以LonL.Fuller&JohnD.Randall,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ReportoftheJointConference,44A.B.A.J1159(1958).MichaelDaviis&FrederickA.Elliston,EthicsandtheLegalProfession,PrometheusBooks,1986.DavidLuban,LawyersandJustice:AnEthicalStudy,NewYork: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在我国,相关论述也随处可见。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马宏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进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30]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ProblemsofLawandEthics,AspenLaw&Business,2005,p.10. [31]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ProblemsofLawandEthics,AspenLaw&Business,2005,p.11. [32]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ProblemsofLawandEthics,AspenLaw&Business,2005,p.1. [33]DavidLuban,LawyersandJustice:AnEthicalStudy,NewYork: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xx. [34]RobertW.Gordon,PortraitofaProfessioninParalysis,54Stan.L.Rev.1427(2002). [35]DavidLuban,LawyersandJustice:AnEthicalStudy,NewYork: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p.56. [36]WilliamH.Simon,thePracticeofJustice:ATheoryofLawyersEthics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WilliamH.Simon,EthicalDiscretioninLawyering,101Harv.L.Rev.1083(1988);WilliamH.Simon,TheEthicsofCriminalDefense,91Mich.L.Rev.1703(1993);WilliamH.Simon&RobertGordon,TheRedemptionofProfessionalism?inLawyers'IdealsandLawyers'Practices,Nelsonetal,ed.,1991.
[37]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8]Carle,SusanD.eds.,Lawyers’EthicsandthePursuitofSocialJustice,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2005.
[39]关于法学研究中价值空洞化的问题,可以参见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以下;关于职业伦理中价值空洞化的问题,可以参见季卫东:《秩序与混沌的界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页。
[40]参见【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以下。 [41]DavidLuban,LawyersandJustice:AnEthicalStudy,NewYork: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xvii.
[42]有关于利用法律语言或者权利语言体系来消解、压缩生活世界空间的负面影响,可以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通过一个案例,来细腻描述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如何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角色以及合法性叩问和委托人目的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见宋国锋:《法律语境与诉讼选择》,《判解研究》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189页。 [44]LucienKarpik,FrenchLawyers:AStudyinCollectiveAction1274to1994,Trans.byNoraScott,Clare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KennethF.LedFord,FromGeneralEstatetoSpecialInterest:GermanLawyers!878-1933,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
[45]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系统论述可以参见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46]相关论述可以参见DeborahL.Rhode,IntheInterestsofJustice:ReformingtheLegalProfession,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p.79-104.【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以下。
[47]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8]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6页。
[49]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51]其代表人物为康德,具体可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载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36页。 [52]SeeLawrenceB.Solum,VirtueJurisprudence:AVirtue-CenteredTheoryofJudging,Metaphilosophy,2003,p.181.
[53]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至118页。
[54]关于世界各国法律职业是如何获得社会和国家认可,由而获得所谓的职业特权,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代遭遇的伦理危机及其生存危机等问题的论述,可以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至188页。
[55]关于我们到底需要怎么样的民主制度,可以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
[56]《论语·学而》
[57]读者必须杜绝这样的误解:鼓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美德面相,并非意味着现代法律人的道德水平要比先辈“更加低下”。在英国现代早期,对所谓高尚的出庭律师不道德行为的抱怨一直都存在着,出庭律师作为贪婪、唯利是图和机会主义者的传统形象曾经广为流传。在16世纪的西班牙,也存在辩护律师、代理人和诉状律师的区分。辩护律师尽管被认为是获得大学文凭,因此被认为是博学多才的开业者,在地位上高于被视为法律工匠的代理人,但事实上,他们也常自己主动寻找他们的当事人,与乐意和他们合作的代理人签订非法契约或者协议。在当代法律职业的伦理问题之所以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和诟病,是因为法律服务逐渐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且随着利益和道德的多元化,法律人更加容易陷入道德困境之中,而不是当代的律师比古代的律师道德素质更加低下。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伦理观,虽然并没有什么直接证据真正的使得法律人的道德感比普通人更加高尚,但是,却有诸多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技术性一面的不断凸出,并因为各种原因使得职业界有意地在公众面前宣扬这种技术性,而忽视公共性宣言的一面,同时,加上信息时代对职业伦理困境的放大式宣传,使得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感大打折扣。参见【英】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张文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至159页。
[58]相关的进一步论述,可以参见李学尧、王凌皞:《无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其超越》,第26届世界法哲学大会论文(2009),结语部分;王凌皞:《儒学与美德法理学:寻求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未刊稿。
概论 法学教育正处于危机之中。面对就业前景非常有限,劳动力市场里充斥着过剩的法学院毕业生。培训他们的机构成为备受尖锐批评的焦点。大学被控诉依旧痴迷于数字化指标,而这些指标与实际的教育价值无多大关联;产生的学术著作仅具有边际效用;而且在为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做准备方面并不成功。 对于一个美国观察者来说,这种情况似曾相识。网民、主流媒体以及学术刊物早已经把美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推至公共意识关注的前沿。[1] 很难理解的是类似现象正在太平洋的彼岸发生。简单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泡沫在破灭。 本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为李晓雪、汪婧 鉴于如上所述的转变,中国的法学教育似乎有着光明的未来。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学生而言,法律是最吃香的专业之一。往往最好的学生会作出如是选择,因为法律专业提供高工资的职业前景。[2]对学者而言,中国法学院的快速扩张增加了教育岗位的数量。1997年中央领导人决定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政纲领核心条款,预示着法学界在绘制国家未来图景作用。[3]从政治上来说,不少中外学者希望法学院可以成为思想与人才培训基地,引导中国进行更深的体制改革。 然而,近年的发展趋势令这些设想变成质疑。 在过去十五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猛。尽管法学院、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增长了6倍,但就业状况并没有跟上相应的步伐。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在高等教育中排在最低位。因此,学生被告诫不要选法律专业;也出现了让学校缩减法学教育规模的建议。[4] 用来扩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自上而下考核制度也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副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有关部门以成功达到统一的数字化标准为目的,鼓励学校之间和教授之间的竞争,例如,学校设施的规模以及发表文章的数量。这导致从全国综合性的研究大学到地方的师范类院校都追求单调统一的发展轨迹,而不顾学生的实际需求。这种做法导…
概论
法学教育正处于危机之中。面对就业前景非常有限,劳动力市场里充斥着过剩的法学院毕业生。培训他们的机构成为备受尖锐批评的焦点。大学被控诉依旧痴迷于数字化指标,而这些指标与实际的教育价值无多大关联;产生的学术著作仅具有边际效用;而且在为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做准备方面并不成功。
对于一个美国观察者来说,这种情况似曾相识。网民、主流媒体以及学术刊物早已经把美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推至公共意识关注的前沿。[1]
很难理解的是类似现象正在太平洋的彼岸发生。简单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泡沫在破灭。
本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为李晓雪、汪婧
鉴于如上所述的转变,中国的法学教育似乎有着光明的未来。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学生而言,法律是最吃香的专业之一。往往最好的学生会作出如是选择,因为法律专业提供高工资的职业前景。[2]对学者而言,中国法学院的快速扩张增加了教育岗位的数量。1997年中央领导人决定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政纲领核心条款,预示着法学界在绘制国家未来图景作用。[3]从政治上来说,不少中外学者希望法学院可以成为思想与人才培训基地,引导中国进行更深的体制改革。
然而,近年的发展趋势令这些设想变成质疑。
在过去十五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猛。尽管法学院、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增长了6倍,但就业状况并没有跟上相应的步伐。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在高等教育中排在最低位。因此,学生被告诫不要选法律专业;也出现了让学校缩减法学教育规模的建议。[4]
用来扩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自上而下考核制度也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副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有关部门以成功达到统一的数字化标准为目的,鼓励学校之间和教授之间的竞争,例如,学校设施的规模以及发表文章的数量。这导致从全国综合性的研究大学到地方的师范类院校都追求单调统一的发展轨迹,而不顾学生的实际需求。这种做法导致了在偏远郊区兴建校园设施的繁荣景象,还使得一些教授大量炮制低水准的学术文章。学术欺诈的风气日益普遍,司空见惯,上有政策,学校和教授自有对策来应付高层制定的目标。[5]
中国的法学教育也跟随政治风向而有所转变。在21世纪初,对于社会稳定的关注使得政府质疑20世纪80、90年代实施的强调法治、诉讼以及通过法院裁决平息民间纠纷的法制改革。结果,中央转变了方向,不怎么提法院裁判和司法职业化,甚至恢复了1978年以前的毛泽东时代的法院调解实践。[6]
本文认为,这些趋势将集中导致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中国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开始减少。教育官员宣称将限制或停止不能为毕业生创造就业的大学专业。有关当局降低了20世纪90年代时期用来考核法学教育项目的通用评估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促进学校进行自我区分。政府也在考虑法学教育怎么改才能符合政府的新路线。
本文与其他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既存英文著作形成对比。现有著作强调近数十年中国法学院学生、教授以及学院数量上大幅增长[7],但却未分析此增长的消极结果,[8]也没有调查中央领导人为法学院选择的新路线。
这些趋势对美国法学教授及行政管理人员来说相当重要。中国所承受的与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压力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例如,就业率沦陷;学生兴趣减弱;中央政府的教育改革(在美国,以限制联邦学生贷款项目为形式)步步紧逼。由于美国法律教育者开始盘算如何适应新时代,他们将会调研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轨迹。
但中国的经验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会更为直接:金钱。外国学生读LL.M.的学费维持着美国法学院的生存,这种依赖性只会持续增长。2010年以来美国J.D.的申请者减少了38%,[9]未来几年有可能下降更多。面临这一压力,美国法学院可能会扩大国外LL.M.项目,事实上有很多学院已付诸行动,因为中国是最重要的留学生市场。许多美国法学院的生存能力,直接依赖于中国法学院毕业生花钱获得美国学位的意愿。
对研究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学者而言,本文提供了全面的视角来看待,促使中国法学教育在过去几十年里爆发性发展的制度激励机制。本文明确了过去评估中国大专院校的官方目标责任体系所扮演的关键性角色。尽管中国的评估体系比美国律师协会的认证标准,以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排名——它们曾推动或扭曲美国的法学教育——明显更有影响力,但是这些体系却尚未被外国学者进行正式的研究。
最后,本文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使命,是作为引领更广泛的政治与司法改革潮流的先锋。自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就与制度改革问题密切相关。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法学院作为讨论、批评政治议题的某种防护带而出现。法律学者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出现,其中很多成为享有声望、闻名全国、言辞尖锐的政府政策批评家。最近几年,对20世纪末法治改革的强有力反弹,已经波及到法院和律师行业。[10]这种现象是否影响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以表明这种现象是否已经达到顶峰还是将会继续扩张。
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来审视中国法学教育的成长与限缩,包括:对法科学生、学位及学校的数据统计;教改实践的历史分析;国家新政策的文本调查。广泛采用中文资源,包括对四十余所中国法学院院长以及教授的访谈。[11]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追溯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这部分描述出近几十年官方对法学教育的态度转变,关于管理学校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并分析了这些因素如何促成20世纪90年代末大量法律项目的激增。
第二部分分析中国法学教育当前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学机构与教职人员数量的过度膨胀,20世纪90年代末中央政府采取的评估措施扭曲了制度的优先顺序,以及2006年起首先在法院系统内开展的新政治路线,以及它对法学院以及法学界蔓延的标志。
第三部分调查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路线。尤其分析了2011年末中央政法委领导和教育官员对接下来十年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的声明。
第四部分分析性总结三种趋势。
一、法学教育的崛起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可由如下两张图表直观地表现出来。[12]
表1 中国法学院毕业生每年数量 (单位:千人)
表1 中国法学院毕业生每年数量 (单位:千人)
表2 法学毕业生占全部毕业生的百分比
1949年,共产党建立了现代化的新中国,大量借鉴苏维埃模式建立法律制度。法律被看作是辅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实用工具。在20世纪50年代,中央改革法学教育以达到此构想。既存的法律学院被重组,一些变成了由司法部管理的政法大学。这些学校输送的毕业生作为国家干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府及司法机构前线。[13]其他则成为了综合性大学的教学单位,致力于培训精英型研究员和官员,例如北京大学。自然地,这些是党政领导来创造一个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14]法律研究包括政治作品的读本,翻译俄语资料,以及由早期立法机构颁布的新法律。[15]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领导人追求彻底的改革,寻求稳定的框架治理国家并促进经济发展。重新开放学校,启动大量的对外教育交流,回归法制改革。中国政府颁布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法规——创建了一个由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组成的综合法律框架。
高等教育的恢复激发了知识分子的热情。虽然教科书的内容由经过选择的苏维埃时期的资料与改革时期的法律法规混编而成,但当时的法学教育跟改革时期的政治问题分不开。[19]那个时代的毕业生都能回忆起有关“四人帮”审判的激烈争论,也记得自己对校园里能接触到的外国作品的着迷。[20] 中国对西方法律迅速地学习与对外开放,以及政治与社会更深层次变动的可能性,都激发了外国学者对此进行研究的高昂兴致。有一位外国法学学者大加赞赏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现在就是教育制度皇冠上的明星。”[21]
然而,如此比喻却有些浪漫化了。许多当时的教授是解放前受过教育的,因而导致教育质量不均。[22]中央预算紧张,高等教育的经费有限,如此财政限制造成大学举步维艰。全体教员面对的是固定构成的薪酬,学校之间的差异甚微。那些才华横溢的学者受到有限的经济奖励。[23]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种体制造成了大量学术人才流至更为有利可图的私营企业。[24]
但法学院的毕业生很少有这样进私企的机会。正如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的法律毕业生都蜂拥而至政府部门,几乎没有其他选择。那时没有私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就业前景也很有限。与此相反的是政府机关对人才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1983年,只有3%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局官员拥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54%以上的人接受的法律培训不足一个月时间。[25]
正因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政法机关的就业紧密相连,所以法律专业在学生之中不太受欢迎,而且他们在私企也不容易找到收入不错的职位。比起其他领域,学生仍要受制于较为严格的政治审查。正如80年代一位观察者的报道所说,法律“不受填报大学志愿学生的欢迎;而且经常成为申请表上的最后一个志愿专业。”[26]
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与实际法学毕业生数量的稀少,意味着80年代的中国法学教育是由各种机构辅助提供的。司法部和政法机构对公检法部门开展关于新法条及法律概念的短期培训项目,时长为一至六个月不等。[27]大专院校和中专院校培训的人才遍布基层法院与政府部门。[28]这些院校毕业的学生人数远超过大学毕业生。[29]
到了20世纪90年代,事情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的政策变动使得法学教育的规模发生戏剧化地扩张。
首先,中国政府决定全面迅速地扩张高等教育的规模。[31]在某种程度上,这代表了为提高劳动年龄人口教育水平所做的长期努力(始于1993年),但同时也是一个短期刺激计划。中国政府试图通过迅速加大国内教育支出来缓解1997-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压力。[32]仅仅从1998到2000两年内,高等教育机构的新生入学率翻了一倍,从一百万扩大到两百万人。接下来的几年,中国学生和教员的数量都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33]
其次,为了实施扩展计划,中国政府改变了他们管理学术机构的方式。他们转变了80年代把学校当做国家计划经济齿轮来经营的做法,从90年代开始他们赋予学校的行政机构更多管理本校日常事务的自主权。[34]与此同时,中央政府采用了新的筹资机制,增加高等教育的资源投入。[35]
但是这些增加的财政资源不是平均分配给所有学校,而是与该校是否达到统一的测评标准以及能否建设成为享有国内外声誉的综合性大学挂钩。例如“211工程”(1990年代中期启动和“985工程”(1998年启动)。[36]获奖的学校是基于突出的校园建设与数据标准——拥有高级教学证书的教员百分比、学术出版物的数量、学术课题的级别、校园设施的规模(校园建筑、藏书、实验室和技术设备),每所学校都经由教育部门评估。[37]成功地达到这些目标(或优于其他机构),就赋予这些学校“211工程”或“985工程”的资格,并在财政与专业方面有更多优惠。[38]
结果就是:学校之间的竞争白热化。教学单位购买高价的设备,扩展图书馆馆藏,建设庞大的卫星校园。学术专业领域全面开放,政法类院校增加数学、新闻以及外语课程。[39]无论是否有适当的资源,以往由部门(比如邮局、水利部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运营的师范类院校,也纷纷开设了法律课程。[40]学校热衷于招聘高学历教师(这使得90年代末成为进入学术界的极佳时间点),并设立了奖惩机制,鼓励教师发表大量学术文章。
当然,这些发展并不是只发生在法学教育领域。全中国的学校都有类似的发展趋势,但政府也采取了措施增加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
从90年代开始,具有改革思维的中央政府推出法律行业职业化的政策。1995年发布的法律规定,新录用的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以取得高等院校的学位为前提。2001年修订的法律(包括《律师法》)增加了对于获得四年制本科学位的要求。[41]为了与中央新政策保持一致,政府修改了对法院院长和部门领导的年度评估系统,更加强调任用具有本科学历甚至研究生学历的人员。2000年前后从北大毕业的法律学生发现自己的就业情况非常好,城市里的法院热切地提供职位来招揽他们。[42] 与80年代不同,这些职位备受学生的欢迎。毕业生被增加的工资及额外福利吸引,从90年代开始城市国家干部可以低价购买国有房产。[43]
在意识形态领域,法律也正时兴。在上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党中央把法制改革作为提升政府利益的工具。1997年,“依法治国”成为党的和新口号。[46]中央的这种政策为一系列法律改革开放空间。在90年代末,中美双方开展了一系列与法治有关的交流活动与研究课题,并将之作为一种政治上更易被政府采纳的解决人权相关问题的手段。[47]这其中也包括中国公民的自发性组织。21世纪初,一批善于利用媒体战略和法治热点的中国公益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全国涌现,他们试图推动更深入的制度及社会变革。[48]法律炙手可热。
法学教育也爆发式增长。从80年代到90年代初,拥有法律科系的政法学院和知名大学在数量上增长到过百,截至2006年,15年内扩张到600所,是原来的六倍。[49]中国高等教育院校的法律毕业生总数呈波动增长,1999年31,500人,2005年163,529人,而2008年则达到208,000人,而法学教育亦成比例增长。1988年,法学院毕业生仅占总毕业生人数的2%,而2001年则是原来的三倍,达到了6%。[50]更重要的是,选择学习法律的往往是最优秀的学生。在1999年至2002年之间,高考的状元在选择专业时,法律每年都排在前五。[51]
与职业化的步调一致,中国法学教育采用了综合性大学模式,80年代的多样化法学教育机构消失了。从9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将政法类的中专院校升级为高等大专院校。[52]五所专业的政法院校的行政管理资格由司法部转交到教育部以及当地政府手中(以便与其他学校共同进行管理),同时也被升级为综合性大学。1998年,教育局公布了法律专业大学生必修的16门核心课程。[53]2002年,中国政府取消了先前进入公检法部门的独立考试,变为国家统一考试。
外国模式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法学教育,这并不新奇。早在70年代,中外合作法治交流项目输送了一代中国法律学者作为访问学者和无学位学生留学海外。他们归国后,将外国的法律概念传播给下一代的学生和其他学者。[54]
中国法学界开始高度重视西方法律——尤其是美国。这种影响从研究生法律教育的首选模式扩展到法律学术研究的具体内容。[55]80至90年代,不少法律博士的论文通过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案例,将其引入中国。对一些学者来说,外国模式也提供了便利的跳板推动深层改革。90年代,中国学者通过复兴宪法研究,提出“宪法至上”的口号以及大量引用美国宪法的内容,来促进政府把权力关在笼子里。[56]
总之,中国法学教育已进入21世纪,将面临充满展望的未来——毕业生数量的增长、繁荣的就业前景、扩大的学术研究、深入的国际联系以及法律在国家中扮演的影响渐增的角色。
二、危机
然而,如此乐观的未来并未出现。90年代末至2000年初的社会结构转变,削弱了支撑中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几大因素。
(一)教育规模过度膨胀与严重失业
新一轮法律毕业生的就业机会骤减。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反映出全中国大学毕业生严重的就业压力。[57]但失业情况对于法学毕业生更为严重。最近几年,在找工作方面,法学院学生排名垫底。[58]不出所料,法律专业也在教育调查中被“亮红牌”。学生被告诫不要学法律;学校被建议缩减对法律专业的投入。[59]这作何解释呢?
早在90年代初期,法律还是一门相当“火爆”的社科专业。那时,法院、检察院、律所的重建和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供不应求。但仅十年时间,法律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经历了戏剧性的转变……由于法学教育的盲目扩张,现在每年的法律毕业生超过了100,000。这一规模远远超过了实际需求。[60]
这种不协调的情况戏剧性地影响了法学毕业生在政府机构的就业前景。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繁荣景象已经被过饱和的现状所取代。如今,每一个政府机构的职位都有成百上千的人申请。[61]
法学毕业生在私企的就业情况也没有90年代末所宣传的那么火爆。确实,21世纪初少量的精英律所经历了快速成长。[62]但是中国律师在制度上力量薄弱,同时还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以及其他行业的市场竞争。[63]律所的增加也远不能满足每年涌出学校的大量毕业生的就业需求。2000年到2010年,执照律师的数量从117,000人增长至194,000人——增加了77,000人。[64]同时期的法律毕业生则达到了824,000人。[65]
当然,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合理的问题:这种情况真的很严重吗?毕竟,中国的法律学习(正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只是本科阶段,而不是研究生阶段。也许读法律的本科学生是否当得了律师并不是那么重要呢?
但是这一怀疑遗漏了关键点。问题不是中国法学院的学生找不到律师这样的工作,而是无论他们找什么样的工作,都被雇佣者最后考虑,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法律或非法律职业。一个关键原因是:与其他研究领域不同的是,法学生所受的教育与他们的实际就业状况并没有什么关联。毕业后三年,只有55%法律本科毕业生(以及只有37%的专科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对口。同样地,这些都是对所有领域进行研究所得到的最低数据。[66]
洪流般的法律毕业生只是日益增加的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因素之一。他们的技能与实际需求的服务不匹配则是另一个原因。所以在过去十年里,尽管法律毕业生大量涌现,却仍有一些岗位找不到合格的人员。国内外的律师事务所很难找到能够在完全的国际环境下应用自如、兼具法律实务技能与语言功底的人才。中国西部农村法院无法吸引大学毕业生前去填补他们的花名册。[67]
自然地,低质量的教育也会导致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导致隔夜就能出台项目,但“老师、学生受的培训都是低质量的”。[68]即使排名较高的项目中,中国法学教育仍以学术和理论为重点,几乎不为学生的实际职业做准备。正如一位律师指出的:“我在中国读法律本科、硕士、博士,一条道走到底。但所有的一切都对我的实际工作而言毫无价值。”[69]
这些趋势促使学生们重新评价法学教育。对许多人来说,法律作为专业的魅力有所下降。2005年伊始,法律滑出最热门的专业榜单(该榜单由高考表现优异的考生选出)。[70]
简言之:2000年法律大热,而现在一去不复返。
然而学生兴趣的减弱以及工作前景的渺茫,并没有导致学习法律的学生绝对数量有所减少。专业的选择权也不是完全掌握在学生自己手中,中国的大学还要面临国家强制分配到各个具体专业的录取人数名额。[71]比起进不了大学,学生们会服从专业调剂,作为保底选择,需求较小的专业也能录取足够的人数。
尽管如此,变化悄然而至。自20世纪初,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抑制法学教育的增长。
表3更能详细地说明这一点。[72]如图所示,四年制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人数与所有毕业生总数的比较[鉴于图解说明的目的,所有毕业生总数缩小了十分之一。
表3 大学毕业生人数
表3 大学毕业生人数
自世纪之交以来,大学法学毕业生人数与其他高等教育专业一样快速增长,且成比例——2003年占所有毕业生总数的5.7%。[73]但最近几年,中国政府开始限制法学院学生的录取人数。
结果,尽管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在持续增长,但法学本科生的人数百分比在下降。[74]2010年260万的大学毕业生中,4.4%(114,588人)的学生获得法学学位。[75]这一趋势有待持续。在2010年,法学学生占了大学入学人数的3.8%,在高等学校中只有2.9%——是十年前的一半。[76]
事实上,法学学生的总数有可能已经达到一个拐点。 2009年以来,中国的大学以及中专院校的法学毕业生的绝对数量几十年来第一次每年都在下降。[77]
(二)学位贬值
在过去的十五年里获得法学学位人数的快速增长严重侵蚀了学位的价值。90年代拥有法学学位这件事还比较少见,本科(甚至大专)学位就能找到一份好工作。现在拥有学位的人到处都是,学位的价值也就不再那么高了。
这种现状引发了通货膨胀般的恶性循环。学位供应大肆扩张,其自身价值降低,以至于雇主提出更高的学位门槛标准。学生们被迫追求高学历以保持竞争力。
表4说明了这一趋势。[78]它描述了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法学(而不是毕业生)的学生数目。
表4 初入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单位:千人)
表4 初入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单位:千人)
中学以后学习法学的学生总人数自2004年以来几乎保持不变。但进入大专院校的法学学生的数量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并非毫无道理。2001年后,法制改革要求新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备本科学历,大专学历由此在政府与学生的眼中的含金量不复往昔。[79]
研究生法学教育也有类似情况。表5给出两组数据——博士及法学硕士。[80]
表5 法学研究生数目(单位:千人)
表5 法学研究生数目(单位:千人)
90年代末以来,法学硕士和博士的数量显著增加。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反映了高等教育的普遍扩张。政府扩充研究生数量也是为了缓解本科生越加难以就业的情况。[81]
这是一个问题。研究生数量的增加在试图掩盖日渐扩大的年轻人无法就业的现象,这并不是在解决问题,而只是在拖延问题。2003年左右,拥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城市的法院或北京的高校谋得好职位。[82]但这些学位数量的快速增加同样导致其含金量的下跌。有些媒体出现了这样的报道:“法学硕士应聘餐厅服务员。”[83]
这种学位贬值的恶性循环带来的结果,是许多法学学生愿意花费大量财力,获得更高更有含金量的学位以区别于其他毕业生。外国LL.M.项目(学费高达每年50000美元)的入学人数激增。中国的学校扩展法律硕士,即专业硕士的人数,学费四倍于学术硕士。[84]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招收全英文美国法教育的学生(四年38000美元,也包括中国J.M.学位)。[85]
当然,对很多学生来说,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教育投入物有所值。正如Matthew·Erie所指,法律硕士的教育也为同一问题所困扰——死记硬背以及缺乏对实际技能的关注,这对国内法学硕士(或本科)学生的就业能力而言都是严重的限制。[86]
然而,这些教育形式也遭遇了学位贬值问题。以国外的LL.M.学位为例。2000年初,到国外去攻读LL.M的学位是一个合理的投资——仅仅拥有任何一所美国法学院的LL.M.学位,就能使学生在中国的外资律所中容易找到工作。拥有LL.M.学位的学生数量激增,他们在国内与国外律所眼中的含金量都下降了。一位国内顶尖律所的律师说道:“LL.M.学位本身并不意味着太多——现在几乎每个人都有了,就难以产生有意义的影响。”相比之下,“如果我们看到简历上有J.D.学位(很少见),那这个人会让人眼前一亮。”[87]
不仅仅只是外国的学位面临贬值的境地。J.M.模式的特征表明它也面临同样风险。中国法院院长被引导扩大J.M.项目的规模为了扩大学费的资源。[88]但学校这种短期的财政刺激手段与毕业生长期的就业能力并不匹配。许多普通学校毕业的本科学生也在参加名校的J.M.课程(当然学费也更高),并非因为他们对法律有任何兴趣,而仅仅是为了取得一个更有名气的学位罢了。[89]
当然,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循环有一定的限制因素。学生会根据这样一个学位的经济回报是否值得时间(或金钱)的投入而作出决定。同时,国家政府对教学质量提出担忧。由此,院长们表示他们不得不缩减政府资助的法学硕士学生的数量。[90]
以中国政法大学来说,选择法学硕士的学生从2003年的394人增长至2009年的755人,但在过去三年,这一数目下降了26%,2012年只有556人。[91]正如表5表明的一样,这是全国性的趋势。
学位贬值也改变了大学里的环境。在20世纪末,学位是好工作的敲门砖。高考的功能就是以就业为目的。通过考试并进入大学,意味着一毕业就有好工作的保障。明显地,这对高中生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学习为了考试,生活成了噩梦)。一旦成功进入大学,一切就都不一样了。学生不用为了特定考试而学习,教授没有教学压力。
现在又改变了,学位不再稀有,工作亦是如此。结果就是,大学本科学位作为就业保障的功能减弱了,尤其在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和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2002年普遍化)的复苏后。[92]当然,申请者是否获得名牌大学的学位仍然很重要。但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是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关键卖点。
法学教授和学生都注意到这点已经改变了课堂的氛围。自2008年便得到印证,中国政府开始允许完成第三年大学学习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学生们感到把大三这一年重要的学习时间用来准备司法考试压力很大。“填鸭式教学”的风气在一些学校扩散。中国高中的特点开始扩散到大学法学教育中——为标准化测试死记硬背、对考试资料外的领域缺乏兴趣。而且,由于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学校的评价,一些教授饱受压力,不得不调整课堂内容以适应司法考试。[93]
(三)制度的扭曲
中央政府过度运用自上而下、以偏概全的指标和评估机制来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造成了严重的制度扭曲。
首先,所用的指标和考评制度导致教育过度膨胀。快速扩张并没有充分考虑学生及社会的实际需求,而成为学校之间争夺中央关注的“军备竞赛”,来获得“211”或“985”的头衔。学校的物质设施也是竞争的一方面。一位副院长抱怨道:“我尽可能为图书馆订购高质量的出版物,但其他同事会阻止我,他们认为我所做的无法来帮助图书馆达到上面所定的数量指标。”[94]
第二,政府推动所有学校成为科研机构的统一模式,不管这一做法对学生和社会是否合适。从地方师范院校到国家研究型大学都把重点优先放在以下两方面:提高教师的学历背景;催生大量出版的文章。
第三,自上而下的考评机制导致高等教育普遍高度集中精力在“达到指标”,这造成了对教育和学术极为消极的影响。大学又把目标细化分配给学院(今年招聘一定数量博士)。院长对教授们(今年发了多少文章)也依葫芦画瓢,与工资和升职前景挂钩。[95]
这导致了学校间日益白热化的竞争以追求更高的数字化指标。90年代末以来,学校一直提高学术要求。以出版物为例,90年代早期,一篇或两篇文章就足以使一位学者升至教授的地位。如今学校通常要求中国的学者每年粗制滥造大量文章,以使他们从讲师上升为副教授,之后再成为教授。[96]
随着竞争加强,新的定量指标倍增。例如,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开启后,官方把毕业生的通过率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因素。最近几年,获得国家或省级课题的成功变成教授是否能在学校升级的越来越重要考核指标。[97]
有人会问——这不是挺好吗?竞争出成果。而且会产生学校评比的新标准。
但一些目标和实际的教学和研究并没有太大关系。一位法学院院长指责说:“有些制度是由外行人[不懂教育的行政人员]设计的——如果用我们的评估标准,日本就没有一流大学。”[98]其他指标(例如校园设施的规模)也是通过提高就业率或政绩的大工程来刺激推动,行政人员就能凭借可见的政绩升职。还有一些依照官僚主义的需要定量测量(文章的数量,拥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数量),尽管被测数据与实际期望的(高质量的研究和教学)不一样。[99]
达到被硬性规定的数字目标的压力,催生了大范围的学术腐败和垃圾研究。一位教授(也是中央政协委员会委员)指出:
由于现存的评估系统单方面强调文章数量、长度,研究人员制造了大量学术垃圾。许多成果要么是其他作品的副本,要么没有出版价值,未被任何人阅读或引用。为了在给定的杂志上发表文章,一些作者和受雇单位采取了一系列不诚实的措施,包括:放弃文章的实际作者,将令人信服的著名个人或国际学者列为第一作者;采用物质或非物质办法收买外面的评估员或杂志的编辑,又或者是建立一个学者的利益联盟,互相促进并合作阻止局外人及反对者。[100]
为了完成其他指标,学校欺骗从上面下来的考核人员。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额外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学者,故意将他们报为自己的教师队伍,以提升本校拥有名师的数量。[101]有些学校伪造他们的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也有学校则以学生拿到毕业后的就业证明作为颁发毕业证书的条件。这使得学生面临矛盾的窘境,他们需要毕业证书去找工作。结果,学生被推向伪造个人就业证据的境地,只是为了获得他们的毕业证书,而学校则因此给出高就业率的报告。[102]
指标的泛滥利用产生了市场行为。一些官方的评估体系考核学者的文章被别的学者引用多少次。为了应付这些考核,某个中国法学院发展内部奖励机制,引用同事写的文章的教授获得奖励,一个引证50元。[103]还有更为直接的举措,2012年春,湖南省教育局爆出丑闻,官员被指参与学术腐败,收受贿赂(明码标价),以换取高的指标评估结果。[104]
“达标主义“概念的泛滥导致教育很多方面的忽视,尤其是那些很难量化(例如学术文章的实际质量),或者没有出现在考核制度里面的东西(如教学)。行政人员和法学教授不被鼓励确保教育与实际生活有任何联系,也没有被鼓励花过多的精力来改进教学的质量。很多课程上仍旧背诵陈腐的法条,额外奉送一些西方法学理论。前任院长指出:“学校及教授的精力不再花在教育学生的身上,而是争取获得政府的课题和写文章。教育排在第二位。”[105]
最后,院长们指出,自上而下的指标管理体系滋生了高等教育的行政化。[106]金钱和权力的快速投入也使得官僚主义的腐败和管理问题渗入高等教育之中。[107]这使得学校管理人员成了教育部的常客。[108]还侵蚀了改革时期以来学校享有的有限自治。中国学者暗指这削弱了他们向权力部门说真话的声音。[109]
中国学者对这些趋势抱有消极态度。他们认为那些体制导致了90年代末以来中国教育质量的显著下滑。“这一评估体系本身就制造了道德问题。”[110]“我们已经忘记了大学的本质。”[111]
难道这些都暗指中国的高等教育是垃圾?非也。许多有奉献精神的教师仍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多年轻的学者进行着严谨细致的研究,但他们所处的环境是有害的。因此中国学术界的诸多学者高度怀疑自己的教育制度的产物。一位中国院长指出:“十位法学教授之中,有一个很优秀,两个还可以,其余七个都是不合格的。”[112]
(四)晚近的动向
2006年开始,党和政府发起“社会主义法治”运动,重申党的领导并警告要拒绝“西方”法治概念的入侵。[113]政府试图将新的意识形态路线渗入法学教育中。政法官员宣称:“社会主义法治要‘进学校、进教堂,进脑袋。’”[114]2007年,政府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加入“社会主义法治”内容作为学生的一个考核领域。[115]2009年,政府出版了相关内容[116]的书籍,2010年开设了相关的大学课程。[117]
党的政策影响了法学院。中央开展新的培养人才计划以此填补当地法院和政府的职位。2008年开始,政府大规模扩展为指定的退伍军官准备的法律技能培训。这由党政机关直接资助,而主要由五所政法院校包揽这些项目。与法律学生一样,受训人员上同样的课程,但是他们的教育经历在某些关键因素上是不同于普通学生的。他们以优异的服役记录而被选中,管理(和教学)都区别于其他学生,获得更强的意识形态教化,上学时还要遵守军队的纪律。毕业后,他们就作为法官及政府官员分配到中国农村。对比普通大学的毕业生,政府认为他们更愿意去贫困地区接受任务,政治上更可靠,不太可能离开,而且能够更好地处理棘手的农村纠纷,这要求更多的技巧,而不是简单比照法律课本上提供的案例解决问题。[118]
当然,这些政策并非史无前例。它们反映出上世纪80年代(以及50年代)司法实践的复苏现象。那时(法律人才稀缺的年代)中国的法院主要由退伍军人进行审判活动。但它们跟90年代强调珍贵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作为进入中国司法体系标准的有线条件的改革方向南辕北辙。
在2011年末,政法委明确表明意愿要深入改革法律教育。
2011年12月,政法委与教育部发布联合文件(下一章节详细讨论),创造了新的体系以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学专业进行排名与评估。该文件要求政法委机关与教育部(“MOE”)共同负责实施。这标志着早前政策有了重要转变。90年代末至2000年初的教育改革赋予教育部承担教育项目的责任。[119]而2011年的政策转变,直接把政法委引入评估并出资法学教育项目之中。[120]
三、回应
2011年秋天以来,中国政府开始贯彻长期计划来回应上述现象。
政府也将重新考虑90年代支持新的综合性大学发展的政策。2011年末,教育部宣称停止授予新的“211工程”和“985”高校的头衔。[122]高等教育仍在发展中,但国家政府表明未来十年的重点将落在特定学术领域的质量提高之上,而不在扩大综合性大学的数量。[123]
法律是被选中的领域之一。2011年12月29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发布的联合意见将引导未来十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路线。[124]
这一意见提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三个主要问题:1)现存的法学院缺乏多样性;2)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实践技能;3)“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充分。[125]
这一意见还力图引导法学教育往新的方向。为了达到目标,它创造了新的评估机制。跟以前的做法(“211”和“985”工程)一样,它起了一个新的头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达到一系列特定指标,学校就能获得这个头衔,以及相关的国家资源和特权。[126]依照新的评估指标,学校之间的竞争应该会促使他们调整教育模式来应付中央的新政策。2012年夏,中国的法学院院长们事实上正在这场煎熬的挣扎中争夺席位。[127]
更重要的是,新机制并没有列出统一的的指标来考核“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而阐明了三点不同的指标:1)确实着力提高学生实践技能;2)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3)为中国西部农村法院及政府机构培养基层法律人才。上面三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项目都有资格竞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头衔。第一类下会有八十所项目,第二,三类各自会有二十个。[129]
关于教学内容,新计划力图加强学生的技能教育。因此,学校15%的学时必须用来实践性或经验性教学,诊所教育,模拟法庭和实习计划也受到重视。[130]
这一计划还激励了两种合作形式:1)中外法学院之间2)中国法学院与政府机构之间。在第一种形式下,鼓励中国法律项目与外国一流大学交流并发展联合学位。关于后一种形式,计划列出了将要启动的一系列具体项目。学校和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运营即将设立的100个培训基地。人才共享,为了获得实践工作经验,1000位法学教授将转调政府部门进行为期1至2年的实践调研。同等人数的政府干部也会调至法学院相关岗位。[131]
最后,该计划指出要增加及调整中国法学教育之中的整治内容。指导学校组织编写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教学材料。[132]然而,此计划还倡导“有选择地”、“有区别地”加入高质量的外国法律文献。[133]
对中国的法学院院长及教授们的访谈,揭示了该计划反映不同机构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首先,它试图减少了近六百个法学教育项目的数量,尤其是质量低、就业率差的院校。由于市场压力(雇主宁可雇佣从“名校”毕业的学生)和行政压力(教育部门提供给“名校”更多资源、学生配额以及研究生项目),没被授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称号的项目将被逐渐淘汰。国家的一流大学应该继续很顺利的发展,政法学院亦是如此。但较低层次学院的法律项目有可能被削减。[134]
第二,新计划试图引导法学教育走向更加实用的技能型方向。着重于诊所教育,实践性教育——反映了普遍的担忧,先行的法学教育变得过于学术化,脱离实际,而且对学生或社会毫无实用性。当然,这些新的改革方向已经有十年的试点历史。[135]例如,西北政法大学已经实施了类似加强政府人员转调的政策。自2008年以来,西北政法大学规定所有硕士生必须到政府部门实习六个月;作为晋升的一个条件,青年教授必须在法院或检察院服务至少一年。还实施了高级法官与教授之间的交换项目。[136]
第三,此计划也反映出中国五所传统政法院校以及一流综合大学之间的官僚式争斗。前者的院长和教师认为九十年代末的教育改革导致其黯然失色。以前,政法院校享有特权地位,作为特定的培养基地,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法律机构培养国家政法干部。随着国家就业分配制的衰退,政法院校的这一角色也开始消亡。而且,这些政法院校发现在新的“211”与“985”工程体制下,它们日渐难以与其他学校竞争,获得称号的学校在学者与硬件方面都远胜于自己。[137]
在起草新的“卓越人才”计划期间,政法院校担心被边缘化,极力游说中央政府。2010年,五所政法院校联合组成了“立格联盟”。[138]联盟旨在增强学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及合作。但也有另外的目标:保障新评估过程(和资源的分配结果)的任何指标都依照他们的优势办事,与一流综合大学面对面。[139]这就是评估体制不采取单一的考核办法,新的计划重视培养政法干部的重要因素之二,两者都利于政法院校的法学院.
最后,中国法学院院长明确新的计划反映出来不同中央部门的利益。外交部(“MOFA”)就是其一。在起草新计划之时,外交部反映要关注多边机构中国人员起草国际条约法规的有限水平。对于全球法律人才培养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卓越人才计划”。[140]中央政法委也参与其中。政法委监督公检法及国安机构的工作;也负责处理日益严峻的公民上访挑战;政法领导他们还担心中国西部政府和法院人才的数量及质量。这些考虑反映在新的计划对培养更多农村干部的呼吁。政法委对所谓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担忧也反映在新的计划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视。[141]
四、分析
(一)中国法学教育泡沫破灭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中国经历了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时期,但最终无法维持。
看起来,似乎类似的情况也在其他地方发生了。以日本来说,二十世纪初,改革派试图快速转换法学教育的本科模式为研究生教育。法学院以及学生的数量都明显扩大。然而,法学院毕业生欠佳的就业前景导致申请人数量的减少。现如今许多人都认为这场改革是失败的。[142]
拉丁美洲则是另一个例子。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支持法律与发展的人试图移植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作为推动对司法体制全方位的改变全面改变的工具。但这些努力由于当地条件的不适应而最终打了水漂。[143]
或者看一下美国的情况。美国面临着法学院学费泡沫问题。自80年代以来,学费急剧上升——恒定美元(经通货膨胀调整后)以150%-400%的惊人速度上涨。[144]既得利益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正如Brian Tamanaha的详细介绍,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在二十世纪统一掌管法学院的考核权力,借此权力提高高等法学教育的成本。在许多州,只有AALS认可学校的毕业生有权利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低成本的教育竞争者,如夜校,被强制关闭或者改变教育模式接受AALS的认证。从一流的私立大学到各州的州立学校,统一的认证标准被采用,强迫所有的美国法学院步入一样的发展轨迹——更多享有终身职位的教师,更轻的教学负担,更关注学术文章的研究及写作,更多的投资图书馆设施。[145]
所有这些都由稳步上涨的学生学费买单,而学生学费容易获得政府担保的贷款。当前,85%的美国法学院(经认证的学校)毕业生借钱以负担他们的教育费用,毕业时平均负债100,000美元。[146]随着学费提高,这些债务数字在过去二十年里突飞猛涨。
美国法学院学费泡沫就像美国次贷危机。低利息贷款纵容大量价格的上涨。这类似于21世纪初期美国房产市场的泡沫。
只要法学院毕业生能够得到工作还清贷款,只要普遍认为法学院是一个好的投资项目,那么上述动态会相对稳定。但这都不再准确。外包和技术从根本上转变了律师市场。2011级的学生在毕业九个月后,只有55%找到了长期的全职与法律有关的工作。[147]甚至在他们之中,只有一小部分获得了大律所的高薪工作,能让他们较容易地还清贷款。考虑及此,进入法学院不再被学生视为理性的经济决策。[148]不出意外的是,2010年开始,申请法学院的人数下降了38%。[149]
尽管有相似之处,中国仍区别于这些国家。不同于拉丁美洲,中国的教育问题并不是发展专家和机构促进与本国国情及条件不符的教育模式导致的结果。也不像日本,中国的困境并不起源于从律师界到法学教育变革根深蒂固的阻力。[150]中国的高层领导人自己推动了90年代的改革。即使律师界抱怨法学院毕业生大量增加有害于现存律师的利益以及法律职业的质量,政府还是成功的把90年代的改革落实下去。
中国也不同于美国。中国没有学生贷款泡沫。近些年大学学费确实上涨了,但过去十五年法学教育的大肆扩张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中国法学院毕业生也许会觉得浪费了几年光阴在学校教育上,而没有为就业市场做足准备。但相对于美国学生,至少他们不会面临支离破碎的债务。
中国也没有像美国发生规制俘虏现象。跟在美国一样,统一的评估模式推动中国法学院一致地追求研究型教学模式,而不是为适应社会多样化需要的模式。然而,这不是既得利益(像美国法学院协会)所导致的结果。
中国的问题是90年代国家主导项目快速扩展大学教育导致的结果。国家指标促使学校将自己塑造成研究型院校。国家财政驱使法学院扩张,大量低质学术出版物泛滥。尽管毕业生就业率低,但国家制定的录取定额保证法律专业学生持续入学。
这怎么可能?中国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经济腾飞实例。在短短几十年间,中国摆脱贫困,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由多种长期投资促成的,从初等教育的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为何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会带来这样的负面结果?
有如下几个答案,首先——各级政府的政绩要求。中央领导人希望能够用标志性项目(比如21世纪前要建成100所世界级大学!)来吹捧他们的成就。教育部和省政府寻求具体化所取得的成就(比如大学生人数增长30%!),以便他们在官僚主义竞争中占据优势。在各级政府都催生了教育发展的“大跃进”,追求快速发展及立竿见影的特点。
第二,中国政府为了支持这一发展,中国政府采用了弊病丛生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将目标责任体系与高回报挂钩。法学院及其教授不得不达到政府设置的特定数字化指标,不管这些要求是否与社会实际需要或者教育的目标有关。
第三,中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学者试图直接引入外国模式运用至他们自身的法学教育体系。开设法律作为单独的学科;强调法学教育应该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院)提供的;强烈关注学术研究和出版;以及法学教育的实践内容——所有这些都是借鉴外国模式(尤其是美国)。这是可以理解的。80年代,当中国政府开始重建法学教育体系之时,他们几乎是从零点开始;文化大革命时期摧毁了整个高等教育系统。政府,学校,教授自然试图复制一些他们认为更加成熟的外国模式,即使这些模式导致实际脱离中国的实际需要(大学培养了大量法学院毕业生,但农村法院仍人手不够)或者脱离政治环境(如深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的法律学者,以批判政府的形象出现)。
这些实际情况——尤其是前两种——并不是高等教育特有的。与中国房地产相类似:中央所定的经济增长指标及国家大量投资建设工程,促使地方政府从事快速(却不经济的)基础设施的扩建,导致泡谋现象出现。[151]
中国和美国面临的问题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异。美国正经历法学院学费泡沫的信誉透支——类似于21世纪初美国房产市场的泡沫问题。中国正面临国家对法学教育投资的泡沫化——就好比现在中国房地产泡沫问题。
由于中国的教育泡沫并不是消费信贷推动的,所以中国至今仍免受其他国家承担的压力。异于美国(或日本),中国法学院的名额充足,这是因配额制可以录取学生学习法律。行政人员与教师都不必处理毕业生面临的就业问题。而且中国不存在美国由于市场导向的就业压力,而使得美国法学院不得不重新考虑他们的教学模式(因为有越来越来多的学生开始决定不选择法学专业,导致学校学费来源越来越紧张)。
但中国的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依赖于一个关键因素:国家支持。这好像还在讨论中。政府认为既有的教学模式并未创造投资期望的回报。结果,新时期的整顿又势在必行了。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新(?)道路
随着20世纪末法学教育的泡沫破灭,中国政府试图复兴80年代,甚至是50年代的教育模式。
拿研究法律的迹象减少举例来说。正如第一部分的表格所示,过去十五年法学院学生大幅的增长(2000年初占总毕业生人数的比例升至6%)是一个异常值。相反,50年代和80年代最多围着2%打转。当前数据下滑回到了早些时候的水平。
政府和法学教育联系紧密又是一个例子。政法院校的复兴;加强法学院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培训退伍军官作为当地法律干部——所有这些表明90年代以后消失的趋势又反弹了。
这样的发展暗示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更细微的了解。它不仅不会再以过去的速度发展,也不会再是单纯外国模式的糅合。[153]相反,它有可能回到自己的历史中的模式上去。
本文在此作出声明。本文是暗示中国需要较少的法律、较少的律师以及降低法学教育层次吗?是不是暗示这样会更符合中国的国情?都不是的。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归罪于国家自90年代以具体的发展模式(更多学生!更高学位!更多文章!)与实际市场需求、社会需要的脱节。在中国农村地区,90年代背离职业化法学教育的改革可能是一个错误。[154]中国可能需要少一些精通最新法学理论的硕士和博士,而更多善于处理公民纠纷的农村法律服务者。当然,美国亦是如此。
目前政府重整法学教育的规划有何影响尚不清楚。中国政府能否成功实施改革也不明了。现行体系关乎许多个人和机构的既得利益。大学对可能改变自身与其他学校排名的转变有所抵触。潜心做研究的教授可能会反对将法学教育重新定义为就业实践培训。有人怀疑教育部门能否完全停止质量不高的法学院校,或者明显减少进入这类院校的学生数量。[155]
当前的计划是否会产生积极结果有待考证。官方努力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似乎意在繁荣一些学校,而使其他学校中途夭折,通过创设自上而下的指标评估新机制造成循环竞争。这些做法只不过以不同的形式重蹈覆辙。当然,学校不会再为了被教育部门评定一流学术院校,而激励大批低质量学术出版物的涌现。但为了被政法委评为一流的职业机构,学校可能会被鼓动安排大量学生到政府机关进行只有很低技术含量的实习工作。
有关法学教育角色的关键问题仍没有定论。在一个对成文法、法院以及法官充满怀疑的专政体制下,法律研究发挥什么作用?法学教育和研究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吗?获得大学学位、发表学术文章、得到研究补助只是个人敷衍的外壳,以用来以在官场追求更高地位吗?
尽管有这些批评,但中国政府当前的做法是部分地处理潜在的法学教育问题。官方正在削减面临失业风险学生数量的增长;还终止了旨在扩展四年制大学的国家项目;更加强调实践技能的培养;出台长期计划促进中国法律项目的多元化。这些并不纯粹是以政治为目的的做法,而是处理基本结构问题的努力——法学院毕业生过多及失业问题,对学校和教师偏向的激励——这些都跟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改革方向都有相似之处。
(三)对美国法学院的影响
这些对美国法学教育意味着什么?中国正在经历的变化确实值得美国教育工作者思考。中国政府也正在全面反思自身的法学教育。他们抛弃了以偏概全的评估体系,这是两国问题的共同核心。中国鼓励多样化的法律项目出现。[156]美国法学院也应当这么做吗?[157]
中国的发展甚至会有更直接的影响。美国的法学教育正遭遇瓶颈。面对J.D.申请者数量的下滑,美国法学院竭力寻求收入的替代来源。[158]近几年许多学校开始把目光转向有利可图的学费来源——国际LL.M.项目。[159]中国就是近年最重要的生源国之一。[160]
但本文对是否简单扩展中国LL.M.学生的数量就能保障美国法学院长期生存表示怀疑。自从90年代末来自中国的申请者每年大幅增长与中国国内法学教育相关,即法学院毕业生总数大大增长,堪忧的就业前景,学位的贬值使得外国LL.M.项目尽管花费巨大但更具吸引力。
也许这种现象很快就会结束了。未来几年中国学习法律的学生开始停滞或是减少。选择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力普遍比数十年前的弱一些。也许只有较少的毕业生走出大学而流入美国LL.M.项目之中。[161]
LL.M.项目是否能像以往那样有利可图尚不清楚。随着美国法学院创造了更多学位,它们的价值在潜在客户眼中已经下降。中国国内学位的螺旋式贬值如今正在美国法学院上演。[162]这减小了学费的价格压力。中国学生越来越擅于与美国学校就LL.M.项目学费进行砍价。中国的教授级学校也在施加压力。在2012年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中方的一位参与者(在开幕词中!)告诫美国学校要降低学费,否则将面临中方学校指导他们的学生选择相对低费用的英国、加拿大或是澳大利亚的LL.M.项目的情况。至少有一所中国法学院成功与美国合作院校达成批量折扣协议——输送一定数量的LL.M.学生就有30%学费折扣。[163]
那么美国法学院院长应该从这个分析学到什么?将美国的法学教育卖给中国学生有未来吗?当然有。甚至在现有的国家计划之下,少数中国法学院正在被鼓励走全球化的法学教育方向。一流大学如人民大学正扩招年轻的美国法学院毕业生,作为英文教学实体法课程的长期教师。[164]例如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在探索低成本的新方法向中国学生介绍美国的法学教育。美国的一流大学还是能够吸引优秀的中国学生。鉴于国内糟糕的投资选项和充满风险的政治环境,许多中国家庭还是愿意花费大量的金钱让孩子到美国去留学。
但中国的LL.M.学生作为法学院摇钱树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学校将不能继续为中国的学生提供教室后排席位,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分出LL.M.和J.D.之间的界限,还希望有无数合格的申请者愿意一年支付50,000美元的学费。
假设你是美国二流或三流法学院的院长。如果你急剧扩大中国LL.M.学生的入学量来提高收入,将会发生什么?很快,你会面对两难境地,要么降低你期望的价格(通过提供学费折扣),要么降低门槛进入标准,或者二者同时存在。笔者了解至少有一所美国法学院奉命要接受所有中国LL.M.申请人的申请书。
当然,用上面的办法你能继续招满生源。中国有很多闲钱寻找投资出路。但这样做,本校的学生质量和长期声誉会受损。经济状况最薄弱的美国法学院——面临高学费,糟糕的就业前景,国内申请者数量减少——它们会把申请的条件降到最低,等于卖掉I-20以便国际学生能够获得签证。同样的经济压力导致一些美国大学本科成为文凭工厂,制造了大量贪污丑闻。[165]很难想象为何同样的问题不会出现在美国最差的法学院。中国有很多人想把钱和家人转移国外。昂贵的低排名的美国法学院正遭遇严重的经济压力。而这些学校对本国J.D.学生有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166]
对美国法学院而言,未来真正的挑战是创造价格合理的项目,着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不论国内国外都是一样。这就需要投资。有必要分析中国学生和雇佣者的实际需求;这需要按照他们的需求改变现有的项目;这也要求美国法学院把中国学生视为完全平等的“顾客。”[167]
[1] 参见BRIAN Z. TAMANAHA, FAILING LAW SCHOOLS (2012); Richard A. Matasar, The Rise and Fall of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49 N.Y.L. SCH. L. REV. 465 (2004); David Segal, Is Law School a Losing Game?, N.Y. TIMES, Jan. 8, 2011, at BU1; Paul Campos & Deborah Jones Merritt, Inside the Law School Scam, http://insidethelawschoolscam.blogspot.com (last visited Oct. 16, 2012); THIRD TIER REALITY, http://thirdtierreality.blogspot.com (last visited Oct. 16, 2012).
[2] 参见下文注释55的相关文章。
[3] 参见下文注释50的相关文章。
[4] 参见下文注释61-81的相关文章。
[5] 参见下文注释97-116的相关文章。
[6] 参见Carl F. Minzner, China’s Turn Against Law, 59 AM. J. COMP. L. 935 (2011)(讨论了这些趋势).
[7] 参见左海聪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Present and Future, 34 OKLA. CITY U. L. REV. 51, 57 (2009); 参见季卫东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A Great Leap Forward of Professionalism, 39 KOBE UNIV. L. REV. 1 (2004)
[8] 同注释7;另参见王晨光的The Rapid but Unbalanced Growth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ograms, 7 HARV. CHINA REV. 1 (2006)
[9] 参见下文注释160的相关文章。
[10] 这些趋势中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司法部2012年3月宣称进入律师队伍必须向共产党宣誓。赵阳,《司法部下发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决定的通知》,,司法部(2012年3月21日),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2-03/21/content_3445267.htm.
[11] 所有访谈由笔者进行。受访者被告知访谈的目的,具有自愿性以及获取信息的用途。所有口头同意的人即可访谈。由于调研问题的敏感性,为了保证匿名,只提供访问的时间和地点,包括国家和地方大学。
[12] 这些图表描述了高等学校法学毕业生的总数和百分比。数字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出版的统计年鉴,以及报告高等学校文科毕业生数的相关网站。作出一些注释。首先,早期将这一领域称作“政法”而非“法律”。最近的数据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公共安全学在法学之下,除了民法、商法和国际法科目。前者的比例相对少于后者。第二,这些数字包括本科和专科的学生——早期数据没有单独分类。第三,不包括硕士和博士,参见表4。第四,这一数据不包含技校、成人教育或者其他教育项目。另外,这些数据只是大致说明中国学生在高等教育学习法律接近于大学学位。
[13] 参见Sarah Biddulph, Legal Educ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GLOBALIZATION, CHANGE AND CONTEXTS 260, 261 (Stacey Steele & Kathryn Taylor eds., 2010).
[14] 参见Barry Sautman, Politicization, Hyperpoliticization, and Depoliticiz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35 COMP. EDUC. REV. 669, 670 (1991).
[15] 参见Luke T. Lee, Chinese Communist Law: Its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60 MICH. L. REV. 439, 462–66 (1962).
[16] 例如,1957年56180位学生从中国高等院校毕业。17162位毕业于工程学,15948位毕业于师范教育,只有385人毕业于政法大学。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521-522(1983)。
[17] 教育部规划局,中国的教育成就,1949-1983,1988(1983)。
[18] 霍宪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变革》,载于蔡定剑、王晨光主编的《中国走向法治30年(1078-2008)》,第161,163页,2008。高等院校的法律毕业生总数大致分成等份——一半来自大学,一半来自政法学院。
[19] 校园里的政治转变加强的改变风潮。1980年代后期,中国领导人发出信号支持深入政治改革,旨在分离共产党在政府的日常管理。同样在大学里,这就演变成1988年宣称的正式中心政策,支持大学校长负责制而不是党委体系。杨东平,《过去30年的中国高等教育》,载于杨秀兰主编的《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1978-2008》,第320,324-325页,2011。
[20] 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8月2日)。
[21] R. Randle Edwards, An Overview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Education, 476 ANNALS AM. ACAD. POL. & SOC. SCI. 48 (1984).
[22] 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8月2日)。
[23] 访谈,美国纽约(2012年3月28日)。
[24] 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7月15日)。很少有人记得著名的自由宪法理论家、公知贺卫方由于不满低收入和较差的住房条件,在1980年代后期放弃北京的教学工作,投身企业。
[25] 同注释21,第164页。
[26] Timothy Gelatt & Frederick Snyder,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raining for a New Era, 1 CHINA L. REP. 41, 58 (1980–81).
[27] 同注释29,第54-55页。
[28] 同上,第50-51页。专科和本科的法律毕业生人数在1980年代后期都差不多。教育部规划局,《中国教育的成就1986-1990》,第28页(1990)。
[29] 这一差异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张而减弱。1982年,有7000政法学生从中等专科学校毕业,是所有高等院校(本科和专科)的六倍。1990年,尽管中等院校有20000政法毕业生,总计不超过所有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两倍。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第714页(1992)。
[30] 同上。
[31]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tyzcfg/885952.htm
[32] 杨东平,《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演变》,载于张秀兰主编《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1978-2008)》,第251,262-263页(2008)。
[33] 同上。
[3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1993年2月13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5745.
[35] 从1997到2005年,中国高等教育的总支出按绝对值计算增加了六倍,兼作GDP的比例,从17.2%上升为31.6%,Litao Zhao & Sixin Sheng, China’s Great Leap in Higher Education, NAT’L UNIV. OF SINGAPORE E. ASIA INST. BACKGROUND BRIEF NO. 394 (July 24, 2008).
[36] 参见注释22,第320,351-355页。
[37] 这些体制反复改进。例如,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育部(2004年8月12日),
http://www.moe.edu.cn/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9/201010/109707.html.另外,参见教育部高等教育中心,http://www.heec.edu.cn,最后访问于2013年2月15日。
[38] 对于学校管理者来说,物质奖酬肯定是选择的一个主要因素,但钱不是一切。像211或985院校发展成高品质的代名词,吸引优秀学生以及知名教授。这些头衔也与其他利益挂钩——比如有能力推荐顶尖学生免试读研,或是考试额外加分。北京的第一个访谈(2011年7月9日)。参见上海大学法学院2012卓越法律人才夏令营简章(2012年6月19日)http://www.la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7684&ctl=Detail&mid=31880&Id=99308(最后访问于2013年2月15日)。公认的行政预设期望可以帮助学校及教授建立自己的制度——在激烈的竞争背后,分配得到国家授予的其他行政奖励(例如官方设置的博士点),甚至没有具体的财政奖励。
[39] 访谈,中国北京(2012年6月13日)。
[40] Qiang Zha, Diversification or Homogenization: How Governments and Markets Have Combined to (Re)shape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in its Recent Massification Process, 58 HIGHER EDUC. 41, 44 (2009).
[41] 2001年的律师法和其他法律的修订版本都要求法律本科学位或“专业法律知识”的其他本科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5年5月15日公布,2001年12月29日修订),第6条,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229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公布,2001年6月30日修订),第9条第6款,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2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公布,2001年6月30日修订),第10条第6款,http://www.gov.cn/banshi/2005-
05/26/content_1023.htm
[42] 访谈,美国纽约(2012年1月27日)。
[43] 1990年代见证了中国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公屋单位数目的私有化,以极低的利率分给现有居民(他们的员工)。Joyce Man, Siqi Zheng & Rongrong Ren, Housing Policy and Housing Markets: Trends, Patterns, and Affordability, in CHINA’S HOUSING REFORM AND OUTCOMES 3, 4 (Joyce Man ed., 2011).
[44] Ethan Michelson, Unhooking from the State: China Lawyers in Transition, 64–66, (Aug. 2003) (芝加哥大学博士论文未出版),参见http://www.indiana.edu/~emsoc/Publications/Michelson_Dissertation_Vol1.pdf.
[45] 中国大陆的国外和香港律所从1995年32个,2002年133个,2006年上升至203个。刘思达,《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全球化》, 42 LAW & SOC’Y REV. 771, 778, tbl. 1 (2008).
[46] 参见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189.htm
[47] Paul Gewirtz, The U.S.–China Rule of Law Initiative, 11 WM. & MARY BILL RTS. J. 603, 606 (2003).
[48] 参见Fu Hualing & Richard Cullen, Weiquan (Rights Protection) Lawyers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 59 CHINA J. 1 (2008).
[49] 梁慧星,《中国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民法(2009年3月11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3425
[50]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分科学生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585/200506/7959.html(最后访问于2013年1月8日)。
[51] 中国最受高考状元青睐专业排行榜,北京日报(2009年3月14日),http://edu.sina.com.cn/gaokao/2009-05-14/1610199849.shtml(下文中的专业排名)
[52] 裴俊杰,《法学中专教育》,载于冀祥德主编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第37,43-44页,2010.(下文中的中专法学教育)
[53] 孙远,《法学本科教育》,载于冀祥德主编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第125页,2010.
[54] 参见Randle Edwards, Thirty Years of Legal Exchange with China: TheColumbia Law School Role, 23 COLUM. J. ASIAN L. 3, 3–7 (2009).类似的变化持续到21世纪,参见Yanmin Cai, Global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s: A Chinese Legal Educator’s Perspective, 26 MD. J. INT’L L. 159, 169–70 (2011)(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化来源于福特基金会赞助的一个项目);Brian Landsberg,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Values and Reflective Legal Practice in Chinese Law Schools, 24 PAC. MCGEORGE GLOBAL BUS. & DEV. L.J. 107, 110–11 (2011)(讨论了由麦克乔治法学院运行,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项目,促进中国经验法学教育)。
[55] 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19 COLUM. J. ASIAN L. 138, 147–48 (2005).
[56] 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3 STUD. L. & BUS. 14 (1998)
[57] Bruce Einhorn & Dexter Roberts, New College Grads Can’t Find a Job, BLOOMBERG BUSINESSWEEK (Oct. 11, 2004), http://www.businessweek.com/magazine/content/04_41/b3903067.htm; Yasheng Huang, What Is A College Degree Worth in China, N.Y. TIMES, Dec. 2, 2010, 参见http://www.nytimes.com/roomfordebate/2010/12/02/what-is-a-college-degree-worth-in-china/reform-chinas-private-sector-14.
[58] 从2008年到2010年毕业生的就业率(以毕业后六个月计算),法律本科在79.5%到86.7%之间浮动,法律专科在75%到79%之间。工程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是93.3%(2010),专科旅游学位是90%(2010)。MYCOS RESEARCH INST.,2011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55–56, tbl. 1–2–3(提供了2008—2010的年度数据)。
[59] 同上,第118-121页。其他收到“红牌”的领域包括动画和体育教学。童曙泉,《大学20个专业就业难动画法学遭警告》,北京日报(2012年6月12日),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2-06-12/0814342895.shtml
[60] 同注释57,第106,111页。同时请对照:冀祥德《教育的中国模式》第五章。
[61] 《名牌大学本科争抢法学院书记员岗位惹争议》,搜狐新闻(2007年6月24日),http://news.sohu.com/20070624/n250736266.shtml(434位应聘者,包括一流大学的,为北京法院的一个书记员职位竞争)。
[62] 李学尧,刘思达,The Learning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How Chinese Law Firms Survived the Financial Crisis, 80 FORDHAM L. REV. 2847, 2851–55 (2012).
[63] 刘思达,Lawyers, State Officials and Significant Others: Symbiotic Exchange in the Chinese Legal Services Market, 206 CHINA Q. 276 (2011).
[64] 陈菲、崔清新《我国律师队伍人数近20万人》,新华网,2010年11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1/23/c_12806164.htm;《2001年律师、公证、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1c/v2204c.htm
[65] 见表3,注释76.
[66] MYCOS RESEARCH INST.,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2021, tbls. 2–2–22, 2–2–23
[67] 王晨光,《蓬勃三十载,展翅向未来》,法制日报(2008年9月1日),http://news.jcrb.com/xwjj/200809/t20080901_68080.html
[68] 同注释57,第111页。
[69] 访谈,中国北京(2012年7月5日)。
[70] 专业排名,同上注释55.
[71] 例如,西北政法大学2011配额录取了陕西省201名学生学习商法,71名学英语,35名学哲学。见西北政法大学2011年高考招生计划总表(专业方向),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3月11日),http://www.nwupl.cn/zhaosheng/benke/zsjz/2011/05/11/2960.html.
[72] 数据资源说明,见表1,同上注释12相关文章。
[73] 《普通高等学校分科学生数》(2003年),教育部,http://www.nwupl.cn/zhaosheng/benke/zsjz/2011/05/11/2960.html.(最后访问时间是2013年3月11日)。法律毕业生占所有毕业生的5.9%(包括专科),同上。
[74] 见表2,同上注释12的相关文献(给出了所有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包括本科和专科)。
[75] 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分科学生数》(2010),教育部,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200/201201/129594.html(最后访问时间是2013年3月11日)。2010年,所有高等学校的法学院学生占总毕业生数的3.4%(包括本科和专科)。同上。
[76] 同上。
[77] 见表1,同上注释12。注意,过去两年本科法律录取学生有所上涨。见表4,同注释82.
[78] 数据资源说明,见注释12及相关文献。
[79] Liang Wenyong,《法学大专教育》,载于冀祥德主编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第76,78-79页,2010.
[80] 《普通高校分学科研究生数》,教育部(2012),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394/200703/20414.html.
[81] 参见《研究生“泡沫”为何越吹越大》,新华日报网(2012年7月17日),http://edu.163.com/12/0717/16/86KMEMR300293NU2.html.
[82] 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6月13日);访谈,美国纽约(2012年1月27日)。
[83] 陈卉,《法学硕士应聘餐厅服务员》,楚天金报(2012年5月14日),http://ctjb.cnhubei.com/html/ctjb/20120514/ctjb1733469.html. 博士也面临同样的境地。北京的大学曾经寻找法学教育职位的国内博士,而现在采用明确的政策只招聘拥有海外博士学位的人。访谈,北京(2012年6月29日)。
[84] Matthew S. Erie, 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China Through U.S.-Inspired Transplants, 59 J. LEGAL EDUC. 60, 75–76 n.51 (2009);在昆明对多位中国法学院院长和教授进行访谈(2011年8月12日)。1996年开始,JM最初旨在提供给本科没有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仿照美国J.D.学位,应当为学生准备好职业生涯,与定位于学术和研究国内LLM形成对照。Erie,同上,第67-68页。
[85] 参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13年国际法律硕士/JD(非法学)招生简章》,北大国际法学院(2012年9月),http://stl.pku.edu.cn/cn/ListDetail.aspx?NodeCode=915006002&Id=100000593821377.
[86] Erie ,同上注释88,第70-72页。
[87] 与国内律所律师的个人沟通(2012年6月18日)。
[88] 2009年以来,教育官方允许法学本科生参加JM项目——理论上扩展了潜在申请者人数。对各个中国法学院院长和教授进行访谈,中国苏州(2012年6月23、24日);与中国法学院院长的个人沟通(2012年10月14日)。
[89] Erie,同上注释88,第74页。
[90] 对各个中国法学院院长和教授进行访谈,中国苏州(2012年6月23、24日)
[91] 参见lihujun1981,《2012法大硕士招生简章出来了,法学硕士招生人数下降近100人》,考研网(2011年8月11日),http://bbs.kaoyan.com/t3910936p1(过去八年的编制资料)。
[92] 袁定波,《国家司法考试已历10届,报名人次超300万》,法制日报(2012年7月25日),http://edu.sina.com.cn/zgks/2012-07-25/0815350103.shtml。公务员考试限制试用早在1989年举行了几次。到2000年代初,考试变得正规化,吸引了大量申请者(2011年超过一百万)。记忆:1994年中央国家机关首次招考公务员,S. WEEKEND, 2011.11.15,见 http://edu.sina.com.cn/ official/2011-11-15/1711318309.shtml.
[93] 访谈,中国西安(2011年8月7-8日);访谈,中国昆明(2011年8月10日)。
[94] 访谈,昆明(2011年8月12日)。
[95] 同上;访谈,西安(2011年8月7日)。
[96] 访谈,纽约(2012年3月4日)。
[97] 同上。课题的出现——数量、经费、与学术提升相关——可以提供一个有趣的机会研究过去十年中国学术界日益增强的“行政化”。
[98] 访谈,昆明(2011年8月10日)。
[99] 这样的问题在中国之外的地方也大行其道。例如,Kevin E. Davis, Benedict Kingsbury, & Sally Engle Merry, Introduction: Global Governance By Indicators, in GOVERNANCE BY INDICATORS 3, 3–28 (Kevin E. Davis et al. eds., 2012).
[100] 葛剑雄,《学术腐败、学术失范与学风不正:探究与思考》,载于杨东平主编《中国教育年度报告》,第123、125页,2010.
[101] 访谈,中国上海(2011年7月21日)。
[102] 谭人玮,《毕业生发帖揭虚假就业真相,被就业成网络流行语》,南方都市报,209年7月17日,http://finance.ifeng.com/topic/dxsjy/job/zcyw/20090717/951784.shtml
[103] 第二个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7月19日)。
[104] 陈鸣,《沽售教授》,南方周末报,2012年5月10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75071
[105] 第三个访谈,中国北京(2011年7月19日)。自然地,许多同样的问题也存在美国法学教育之中。
[106] 高欣,《法学教育应是精英教育》,法制日报,2012年5月17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2-05/17/content_3580552.htm(内容来自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前任校长);邱春艳,《贾宇: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检察日报,2007年11月19日,http://www.jcrb.com/n1/jcrb1478/ca654893.htm(内容来自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107] Carl F. Minzner, Riots and Cover-ups: Counterproductive Control of Local Agents in China, 31 U. PA. J. INT’L L. 53 (2009).
[108] 访谈,中国上海(2011年8月16日)。
[109] 有人指出为了拍马屁获得政府补助就必须“丧失作为学者的骄傲”。访谈,北京(2011年7月11日)。也有其他人声称获取这种补助繁重的文书工作和程序(连同产生的有限效用)是国家政府“收买学者时间”的有效途径,阻止他们涉及政治激进主义。访谈,上海(2012年6月1日)。
[110] 访谈,北京(2011年7月15日)。
[111] 访谈,昆明(2011年8月12日)。
[112] 访谈,保留地点(2011年6月5日)。
[113] 《螺杆求是是发文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新华网,2006年6月1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6/15/content_4703143.htm。这样的意识形态努力成为中国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常规特点,反映在给法官的资料是在回顾国内的政治学习单元。Minzner,同注释6,第949-950页。
[114] 孙春英,《政法委出台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意见》,公安部网站,2009年2月2日,http://www.gov.cn/gzdt/2009-02/09/content_1225477.htm
[115] 李薇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2007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国法院网,2007年8月25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8/25/261688.shtml
[11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简介》,新华网,2010年4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4/19/c_1243383.htm.
[117] 赵蕾,《“社会主义法治”进教材、进课堂、进脑袋》,南方周末报,2009年11月11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27
[118] 访谈,美国纽约(2012年3月6日);访谈,北京(2012年7月1日);赵蕾,《一群特殊的政法学生》,南方周末报,2009年2月12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23625.项目参与者2008年总数超过4000.同上。未来研究可以调查这是否是一个有用的试验,解决农村治理问题,部分强硬措施收紧控制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器,或二者兼有。
[119]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月29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667.htm。千年改革的转折尤其是从司法部(属于党政当局)撤回对五所政法学校的控制并将其和其他学校置于教育部和地方分支机构管理。冀祥德,《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载于冀祥德主编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第34页,2010.
[120]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政法委,2011年12月23日,第3条第6款(在笔者所存文档中)。
[121]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2011年11月10日,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65/201111/126852.html。政府也尝试创造新机制打破大学为制造好看的就业数据进行的欺骗行为。有一个提议的方法:鼓励文明社会组织(而不是学校自身)收集相关就业数据。
[122] 《教育部:不再新设211和985工程学校》,新华网,2011年12月31日,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1-12-31/1140322608.shtml.
[12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新华网,2010年7月29日,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目标包括增加高等学校学生数从2010年的2800万(入学率24%)至3300万(40%)。毕业生从140万增至200万。
[124]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若干意见》,新华网,2011年12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2-04/25/c_123029528.htm(下文提及新华网,同样)
[125] 同上,第1-2条。
[126] 同上,第6-8条。
[127] 访谈,中国苏州(2012年6月23-24日)。
[128] 同注释135。
[129] 同上,第2-3,5条。
[130] 同上,第4条。
[131] 同上,第5条。
[132] 同上。
[133] 同上。
[134] 访谈,苏州(2012年6月23日);访谈,上海(2012年6月29日);访谈,北京(2012年7月1日)。
[135] 访谈,北京(2012年7月6日)。实践和经验教育项目都是国内外合作的重点工作。
[136] 访谈,中国西安(2011年8月7-8日).成功被弄混了。学生抱怨在偏远地区法院的实习安置生活条件困难,也很难招募更多资深教授和法官调换工作。但一些年轻的教授认为在地方法院作为法官服务一年是一次有用并开阔眼界的经历。
[137] 访谈,上海(2011年8月16日)。
[138] 台建林,《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举行》,法制日报,2011年7月13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11-07/13/content_2791881.htm
[139] 访谈,上海(2011年8月16日)。这些努力好像成功了。在2012年11月,国家政府宣布了首批被选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学校。五所政法大学都在内。而且,每所都被选了三次,作为实践技能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以及基层法律人才培训基地。然而少数一流大学(北大、人大、清华)只授予前两类,没有学校(除了五所政法大学)被授予三种类别。《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地名单的通知》,教育部、政法委,2012年11月23日。
[140] 访谈,北京(2012年7月6日)。
[141] 访谈,苏州(2012年6月23-24日);访谈,北京(2012年7月1日)。
[142] Shigenori Matsui, Turbulence Ahead: The Future of Law Schools in Japan, 62 J. LEGAL EDUC. 3, 23–28 (2012); Miki Tanikawa, A Japanese Legal Exam That Sets the Bar High, N.Y. TIMES, July 10,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1/07/11/world/asia/11iht-educLede11.html.
[143] David Trubek, The “Rule of Law” in Development Assistanc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in THE NEW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CRITICAL APPRAISAL (David Trubek & Alvaro Santos eds., 2006).
[144] 公立法学院的成本远远高于私立机构。名义上(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企图谋取学杂费,参见AM.
BAR ASS’N, LAW SCHOOL TUITION 1985–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administrative/legal_education_and_admissions_to_the_bar/statist
ics/ls_tuition.authcheckdam.pdf.增加收费明显超过大学本科教育的费用。David Segal, Law School Economics: Ka-Ching!, N.Y. TIMES, July 16, 2011, at B1.
[145] TAMANAHA,同注释1,第11-68页,126-134页。
[146] William Henderson & Rachel Zahorsky, The Law School Bubble: How Long Will it Last if Law Grads Can’t Pay Bills?, A.B.A. J., Jan. 1,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bajournal.com/magazine/article/the_law_school_bubble_how_long_will_it_last_if_law_grads_cant_pay_bills. 这些总数包含了公立和私立学院。最贵的美国私立法学院2011级毕业生的平均债务高达15万美元。Debra Weiss, Average Debt of Private Law School grads is $125K; It’s Highest at These Five Schools, A.B.A. J., Mar. 28,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average_debt_load_of_private_law_grads_is_125k_these_five_schools_lead_to_m.
[147] Debra Weiss, Only 55 Percent of 2011 Law Grads Had Full-Time, Long-Term Legal Jobs, Analysis Shows, A.B.A. J., June 19,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only_55_percent_of_2011_law_grads_had_full-time_long-term_legal_jobs_analys.
[148] TAMANAHA,同注释1,第145-166页。
[149] Ethan Bronner, Law School’s Applications Fall as Costs Rise and Jobs Are Cut, N.Y. TIMES, Jan. 30,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13/01/31/education/lawschools-applications-fall-as-costs-rise-and-jobs-are-cut.html.
[150] 在日本,由于司法机关(在律师的压力之下)拒绝提高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为创造昂贵的新研究生法学教育机制所做的努力泡汤,暗中破坏了学生投资新学位的价值,导致法学院研究生申请者的减少。参见Matsui, supra note 153; Mayumi Saegusa, Why the Japanese Law School System Was Established: Co-optation as a Defensive Tactic in the Face of Global Pressures, 34 LAW & SOC. INQUIRY 365 (2009).在中国则相反。中国提高了司法考试通过率,从7%(2003年)升到27%(2008年)。练情情,《司法考试通过率超20%,被质含金量降低》,广州日报,2011年9月18日,http://edu.people.com.cn/GB/15686176.html.另外,这一结果的压力来源于司法机关想要让法官轻松通过考试。Dai Lang,《西部司法考试通过率提高缓解法官荒问题》,四川新闻,2010年1月5日,http://cd.qq.com/a/20100105/003997.htm.
[151] Michael Pettis, China’s Explosive Debt Growth Can’t Continue Much Longer, BUS. INSIDER,Jan.23,2012,available.at http://articles.businessinsider.com/2012-01-24/markets/30658033_1_infrastructure-projects-capital-requirement-urban-rail.
[152] Glenn Tiffert, Courting Revolution: The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Court and the Birth of the PRC Judicial System (1949–58) (forthcoming dissertation 201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153] 有争论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将大幅吸收美国特色,参见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 I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 4 ANN. REV. L. & SOC. SCI. 333, 334 (2008).
[154]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1990年代农村法律服务职业化。参见FU HUALING, AWAY FROM GRASS-ROOTS? THE IRONY OF RURAL LEGAL SERVICES IN CHINA (May 20, 2012), available at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063115.
[155] 第2、3个访谈,北京(2011年7月19日)。
[156] 同注释140及相关文献。
[157] 值得美国学校参考的其他中国趋势包括:减少法学院入学人数,减少就业前景不好的学院(类似美国高债务负担的学校),创造新的路径许可雇佣非学术背景的教师,鼓励教师离开学术界一段时间去获得实践经验。当然,一些办法类似美国机构做出的改革努力。
[158] REVENUE GENERATION STRATEGIES FOR LAW SCHOOLS, HANOVER RESEARCH (Aug.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hanoverresearch.com/wp-content/uploads/2012/10/Revenue-Generation-Strategies-for-Law-Schools-Membership.pdf.
[159] Christopher Edley, Fiat Flux: Evolving Purposes and Ideals of the Great American Public Law School, 100 CAL. L. REV. 313, 329 (2012)(引证“出口美国的合法性”作为未来几年的优先权并号召美国法学院想象他们的学生一半都会是国际化的)。更多信息,可参见20112年会美国法学院协会会长的演讲。Lauren Robel, Ass’n for Am. L. Schools, Presidential Address (Feb.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als.org/documents/newsletter/february2012.pdf(注意LLM学位的数量在1999年—2009年之间增长了65%,说明“一段时间后美国法学教育将饱受广泛的国内批评,吸引全球注意力,美国法律学位不再值钱。”)。
[160] Vanderbilt LL.M. Class of 2013: Schools Conferring First Degree of Law, VANDERBILT L. SCH., http://law.vanderbilt.edu/prospective-students/llm-program-/llm-class-of-2013-profile/llm-class-of-2013-schools/index.aspx(最后访问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列出中国大陆研究生占了范德堡法学院2013年LLM班级的一半人数)。
[161] 或者,至少美国法学院已经习惯了看到1990年代以来的情况,潜在申请者不再有接近通常每年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
[162] 学位贬值也没有阻止LLM学位的扩张。如果你想知道为什么你的法学院吸引了中国学生追求JSD学位的浓厚兴趣,那是这是他们的新战场,为了挤进中国学术和政府工作的竞争中。
[163] 2012年中美法学院院长论坛公开演说(2012年6月23-24日)。
[164] 如果美国法学教育市场的衰退导致一些法学院关门,那么期待失业的法学教授寻找新职业。
[165] Lily Altavena & Daniel Slotnik, Degrees (Without the Work) for Foreign Students at a North Dakota University, N.Y. TIMES, Feb. 10, 2012, available at
http://thechoice.blogs.nytimes.com/2012/02/10/degrees-without-the-work-forforeign-students-at-a-north-dakota-university.
[166] 如果党政当局打算实现承诺采用更为保守的方法进行中国法学教育,那么美国法学院的潜在影响值得他们考虑。几个中国部门已与美国学校签约提供法学教育项目。这些产生了大量收入。美国学校被迫妥协他们的原则,无论在教育内容还是程序方面,这种情形的出现是为了拯救他们的财政来源吗?
[167] 例如,中国学生到美国进行一年LLM的学习是为了提高自身的语言能力。但传统的美国法律课程并不是为了此目标而设。在新环境下,一些美国学校为了生存必须争取中国学生的到来,他们如何更改课程设置以满足中国学生的目标以及吸引优秀的申请者呢?
(本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为李晓雪、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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